陈志刚(中拉产能合作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100033)
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新挑战
陈志刚(中拉产能合作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100033)
2015年10月BEPS行动计划最终报告发布后,相关国家随之调整国内税收制度、修订国际税收协定,结合本国情况和自身诉求陆续实施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政策和措施。近年来的国际税收征管氛围为之一变,跨境企业面临新的国际税收环境,企业对外投资税务问题遇到新挑战。
投资目的地和母国的税收政策与管理措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对外投资回报水平,是“走出去”企业无法回避的问题,大多要通过税务筹划降低或者递延税负。一般而言,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是投资目的地税收制度。投资目的地是企业境外经营所得的来源地。尽管各国税制有所差异,但均非常重视对源自本国收入的税收管辖。投资目的地,或者说东道国(或地区,下同),作为投资所得来源地,其税收管辖权是优先的。
二是母国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国大多有支持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规定。如对本国产品境外加工后重新进口免征关税;对本国公司从外国子公司收取的股息免税;国内法规定对本国居民在外国享受的税收优惠给予饶让抵免;本国公司从外国取得的所得延期纳税,等等。我国为促进企业对外投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纳税额实行直接和间接抵免。
三是税负较低的第三国,以及相关国家和地区之间国际税收协定所构成的税收优惠空间网络。当投资东道国所征预提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税率较高时,对外投资企业往往考虑在自身税负较低、具有庞大税收协定网络且能同时从投资东道国和母国获得相对税收优惠待遇的中转国,设立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境外实体股权。当然,中间控股公司设立和维持的成本,如所在国对公司注册资本、当地董事人数的要求,设立的费用和时间,年度审计要求,所在国的国际声誉等,又成为对外投资企业需重点考虑的因素。
OECD推进BEPS行动计划,出发点是改革现有国际税收框架,“以重拾各界对国际税收体系的信心,并确保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初期的共识是打击通过传统避税地避税的行为,此后又进一步涉及不同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税制矛盾问题,关注有害税收实践、择协避税,强调各税收管辖区域之间的税收信息交换和监管协同。2015年10月,OECD向全球发布BEPS15项行动计划和1份解释性声明,并随后通过了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的审议。这意味着国际税收体系改革从2016年开始转入后BEPS时代。此后,包括我国在内的约100个国家,在2016年底前签署了《多边工具》协定,标志着BEPS行动计划的各项要求和建议,包括最低标准、共同方法和最佳实践,将在各国推进税制改革的进程中不断落地和实施,现有国际税收协定将陆续调整和升级。今后,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国际税收环境、涉及的东道国和母国税收风险以及税收规划等,与此前相比都将有不小变化。
(一)传统避税港将难以为继
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低税率区,以达到不缴税、少缴税或者延迟缴税的目的,是过去很多对外投资企业或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手法。自OECD推进BEPS项目以来,打击这种完全没有经济实质的行为已成为全球共识,而传统避税地,包括避税天堂和税率偏低国家等,也成为明确的打击对象。
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公布避税港清单。2009年4月,OECD在G20伦敦峰会期间公布了全球避税港黑名单、灰名单和白名单,以是否执行国际通行税务准则交换信息为标准,将哥斯达黎加、马来西亚纳闽岛、菲律宾和乌拉圭列入黑名单,将比利时、文莱、智利、荷属安地列斯、直布罗陀、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新加坡、瑞士、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等38个国家和地区列入灰名单,将英国、中国(特别行政区除外)、法国、德国、俄罗斯和美国等40个国家和地区列为白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国家迅速承诺遵守国际标准而晋级为灰名单,瑞士等国做出实质履行国际标准行动而晋级为白名单。一时间,避税港已成为“过街老鼠”,相关国家和地区不断调整和让步以适应国际税收体系改革要求,如瑞士、卢森堡、安道尔等国逐步放宽曾经固守的银行保密制度。2017年,欧盟也将发布避税天堂清单,继续对避税港施加沉重压力。
另一方面,单纯通过避税港避税的行为较易受到限制,各国可通过调整国内法的方式,如收紧利息扣除政策,出台转让定价、受控外国公司(CFC)等方面的监管措施等实现监管目标。可能如英国《泰晤士报》2014年报道所言,避税天堂将在5年内消失。
(二)税收信息透明度和确定性得以强化
OECD认为,不能及时、全面获取恶意税收筹划方案的相关信息,是当前世界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这也是转让定价、人为规避常设机构、混合错配、择协避税等BEPS行为存在的充分条件之一。为此,BEPS行动计划从数据统计、强制披露、转让定价资料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提高企业对税务机关以及各国之间税务数据的透明度。例如,“转让定价文件和国别报告”要求跨国公司向相关国家税务机关提供“主文档”、“本地文档”,并按年度申报“国别报告”,而各国税务机关将根据多边公约、双边税收协定或税收信息交换协议等在相关税收管辖区之间自动交换信息。这些要求作为“最低标准”具有较高的遵从约束力,OECD将监督参与BEPS行动计划各国的执行情况。
OECD在2014年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内容针对个人和企业银行账户信息,通过统一报告标准(CRS)规范各国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要求和程序,通过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CAA)规范各税务管辖区之间自动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操作细节,进一步提高了国际税收数据信息透明度。在G20大力推动下,到2016年末已有105个国家(地区)签署多边公约接受并执行AEOI标准,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卢森堡、荷兰、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企业对外投资常设中间层机构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在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自2018年开始与相关参与国家进行第一次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
(三)更加重视交易和商业存在的经济实质
BEPS行动计划坚持税收与经济实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相一致的原则。尽管目前对经济实质的概念和要件尚无一致性界定,但经济实质要求已具体化到BEPS行动计划的每个核心环节,BEPS项目报告对部分交易和商业存在提出了经济实质判断的建议。无论对于交易还是商业存在,重点关注其是否从事核心业务并取得直接相关收入的经济实质,判断方式可采用关联法(nexus approach)。
在交易的经济实质方面:对于转让定价有关无形资产(IP),将支出作为衡量实质性经济活动的指标,纳税人应仅在其自身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并取得相关的IP收入的情况下,才能享受有关的IP税收优惠。对于数字经济,可以通过“实质经济存在测试”(substantial economic presence test)检验经济活动主体是否与另一辖区产生关联。对于利息扣除,可以对所有在经济实质上等同于利息的费用支出同样适用基准净利息/EBITDA(未计利息、税额、折旧及摊销前的利润)的固定扣除率。对于基金管理,实质性活动是基金经理的创造收入活动,包括对持有或卖出投资做出决策,计算风险和储备,对汇率或利率波动以及对冲做出决策,以及为政府机关和投资者准备相关文件或报告等。
在商业存在的经济实质方面:CFC规则要求从人员、场所、资产及风险等指标,判断CFC所得是否与其经济实质相分离,关键是有无独立经营能力——不能独立经营的,其收入即使没有汇回国内也要视同汇回征税。对于持有多种资产并取得利息、租金等多种收入的控股公司,其实质性活动主要体现为该公司直接从事与其收入类型相关的核心业务活动。对于仅持有股权投资,取得股息和财产收益的控股公司(如直接投资的中间层架构),至少该企业应执行该税收管辖区对所有公司适用的法律申报要求,并具备参与持有股权管理活动所必须的实质条件(如证明具备开展相关活动的人员和办公地点条件),这就限制了邮箱公司和空壳挂牌公司。
(四)增强了国际税收规则一致性
BEPS项目成果具有软法性质,对OECD成员有共同遵从的要求,对G20成员起码有政治和道义约束,对既非OECD也非G20成员的其他国家有参考意义。因此,后BEPS时期,世界范围内税收规则的一致性将得到增强。
一是现有国际通用的税收制度文本得到更新和修订。包括修订了OECD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修订了转让定价指南,明确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要求,并对包含多个经济活动指标的国别报告模板形成共识。
二是通过提出共同方法、最佳实践等建议,明确了构建有效受控外国企业税制的关键要素,提出了制订利息扣除方面的通用方法,并推荐了有关强制性披露制度的最佳实践等。
三是通过谈判和签署《多边工具》,相关国家将修订并增强现有双边税收协定的一致性。涉及理顺争端解决机制,规定多边和双边相互协商程序(MAP)机制的最低标准、最佳实践和强制仲裁措施;使用应对双重居民身份的一般性反滥用措施,提高各国税收政策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能力,防止税收协定的优惠政策被不恰当授予,等等。
(五)国际税收征管从紧,跨国税收争议将有所上升
BEPS行动计划不可避免带来全球范围税收征管从紧的趋势。一是现有税法覆盖面扩大、适应性增强,如BEPS项目报告专门就“数字经济”发展对国际税收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监管建议。二是随着各国税法一致性增强,各国间税收征管的协调性也进一步加强,而BEPS行为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了各国税收政策和监管差异所形成的“木桶效应”。三是各国间涉税数据信息交换的力度加大、频度提高,特别是金融涉税数据,已接受AEOI标准、执行CRS规范的100多个国家之间最迟将于2018年实现金融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四是各国涉及非居民的税收优惠将受到一定约束,为防止有害税收竞争、避免竞次效应,BEPS行动计划强化了经济实质的要求,增强了有害税收实践论坛(FHTP)的功能。
随着各国增大税收征管力度,跨国税收争议将有所上升。特别是2016年以来美国特朗普当选总统和英国公投退欧等“黑天鹅”事件频出,各国民粹主义倾向有所增强,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全球产业链面临重构,经济全球化趋势出现分歧。在此背景下,旨在确保税收与价值创造相一致的BEPS行动计划很可能导致国际税收体系“超调”,在部分国家发展成为带有“重商主义”色彩的税收征管措施,国家间税收争议可能进一步扩大。尽管BEPS行动计划也预见到并有针对性地形成争端解决机制,但触发和完成“同行审议”(peer review)或“强制仲裁”毕竟旷日持久,对企业而言时间成本很大,所得收益却可能很有限。
尽管BEPS问题往往源自跨国企业税收筹划,但并不意味着在后BEPS时期,跨国经营和对外投资的企业要弱化甚至放弃税收筹划。一方面,政府税收的源泉是企业经营利润,各国推动和落实BEPS行动计划并非要制约和妨碍企业盈利,不是“涸泽而渔”,而是要确保利润与价值创造相一致,保障企业实质性经营所在税收管辖区的税收权益。另一方面,企业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降低整体税负、提高盈利水平——这一点在此前和后BEPS时期也不会改变。需要变化的是,企业税收筹划要摒弃“逃税”思维,更加重视对跨国税务风险的分析研判,特别要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母国适用的有关CFC税收规则,包括对“控制”的法律界定和执法实践。CFC规则要求利润即使未汇回国内也要征税,但这一要求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于“控制”的实质。换言之,只要不触及母国有关CFC规则的控制标准,企业源于东道国的收入仍可实现避税或延迟纳税。例如,中国企业在所得税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机构,如果整体股权表决权未超过50%或者没有形成实质控制,其基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不分配或少分配的利润,可以不计入境内的当期收入。
二是中间层架构的经济实质要求。过去,企业对外投资设立的中间层架构更多表现为没有实质性经营或者管理活动的空壳公司,很多低税率国家也允许甚至鼓励壳公司存在。在后BEPS时期,各国包括过去的“避税天堂”,均加强了对居民企业的经济实质要求。因此,中间架构要变“空”为“实”,在跨国经营中切实发挥必要的经营或管理职能,新设特殊目的机构(SPV)则需要直接从事适当的经济实质活动,起码要有人员、场所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增加对外投资成本。
三是人为规避常设机构的规则。企业跨国销售既可利用当地销售渠道,也可自行设立境外销售机构,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境外的物流支持或售后服务也更加重要。BEPS行动计划有关“人为规避常设机构”的部分建议,各国将更多从收益权而非从股权和设立机构等角度判断是否为居民企业,即从本税收管辖区经营活动对销售收入、经营所得的实质性贡献,判断是否将相关收入(或特定比例)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涵盖通过代理人或类似安排、通过所谓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其实为企业核心业务)等行为。企业从事跨国经营、规划跨国销售,需要注意适用东道国相关规定,避免被双重征税。
四是数据信息报告义务。BEPS行动计划对解决各国间涉税数据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投入了巨大精力,也形成了操作性很强的实质性成果,并将在未来几年陆续付诸实施。如满足一定条件的跨国经营企业集团,不仅需要按时向本国税务机关提交主报告,向东道国税务机关提交当地报告,还需要及时向本国税务机关提交国别报告,披露其主要价值创造因素(如人员、经营实体、业务活动、资产等)和在各国当地的纳税情况。而且,这种国别报告还将通过自动情报交换,被其投资经营所在国的税务机关获取,从而给税务机关评估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和国际避税风险提供有力依据。
当然,BEPS行动计划的推行,对跨国企业或者对外投资企业而言有挑战必然有机遇。随着各国陆续落实BEPS行动计划的要求,各国的税收政策将更为透明和统一,国际税收体系的确定性增加,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将面临更为一致和公平的竞争环境,税收遵从成本会有所降低。在后BEPS时期,企业要善于在透明度更高、管理更协调的国际税收环境中寻找管理差异和比较优势,因势而动,实现效益最大化。
[1] OECD.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EB/OL].http://www.oecd. org/tax/beps/beps-actions.htm
[2]国家税务总局.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2015年最终报告[EB/OL].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24/c1836574/ content.html
责任编辑: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