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部联合执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2017-12-10 01:43
汽车与安全 2017年12期
关键词:检测站管理机构源头

公安部、交通部联合执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公安部、交通部11月24日发布《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指出,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拒绝其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由有关部门按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对寻衅滋事、堵塞车道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查处。

《意见》要求,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严格规范查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避免重复罚款。

《意见》明确,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驛点联合执法。对于地处省际、多条国道或省道交汇点、货物运输主通道的超限检测站,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

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共同确定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于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到站实施处罚和记分。超限检测站的设立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较多的超限检测站,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确保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二是流动联合执法。对于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会商机制,不定期联合开展流动检测。对于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要加大联合流动检测频次。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处罚;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超限检测点接受检查处罚。

超限检测点的设置应方便及时就近消除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流动联合执法人员引导车辆至超限检测站点后,按照驻站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处罚。要通过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设备,加强超限超载违法情况监测,对超限超载违法多发高发的路段,联合开展针对性查纠。

三是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和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推进高速公路治超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快安装高速公路入口检测设施(设备),加强货运车辆装载情况检测,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拒绝其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并及时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有关部门按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对寻衅滋事、堵塞车道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查处。

四是货运源头联合执法。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信息系统,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加强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检查,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同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公路货运源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区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对于货运源头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通过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对该地区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五是联动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汇总本区域内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对违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加快推进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数据库建设,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信用交通”网站公布。

链接:《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杢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中联合杢法纪律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厉打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联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处罚时,应着制式服装,出示执法证件,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申明执法检查依据和理由等;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充分运用说服教育、调节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要配备和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超限检测站视频监控、网络通信等检测辅助设施正常运行。要严格落实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公路货运罚款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要抓紧制定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明确处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落实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联合执法要严格执行“十不准”纪律:

(一)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

(二)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

(三)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四)不准制定和执行罚款收缴合并的制度。

(五)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

(六)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七)不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

(八)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

(九)不准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

(十)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以外现场处罚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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