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茂
摘要:当代中国仍然处在大力发展法治思维的阶段,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的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去纠正和改进,考虑到形式法治与行政法治及法治思维的联系,要明确法治思维以法律为中心,以合法性为优先判断条件,要限制权力保证权利,明白在当代中国语境下法治思维存在的一些缺陷和反思。那么如何明白这种法制思维呢,本文从多个角度分析探讨,分析法治思维的类型化、诠释法治思维的操作性、法治思维在中国语境下的反思这几点讨论,分析当下中国语境下的法治思维。
关键词:当代;中国语境;法治思维、分类化
当前中国的社会发展开始要求法治建设加强的同时也为法治建设提供了足够的机遇和条件,如今做好法治思维的建设成为了当下中国必须去考虑的事情,虽然一直在强调法治思维,但是中国仍然受到了历史和传统思维的影响而导致了在我国法律的地位经常会受到诸如道德、权力或是政治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反思解决。如何解决就是非常棘手的问题,法治思维又有哪些特点,弄清法治思维是最基本问题,弄清最基本的问题才能分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思维。
一、分析法治思维的类型化
(一)法治思维与形式法治
法治思维的定义:法治思维实际上在宏观层面上将形式法治作为了基础,可以说法治思维就是将法律当成了进行法治的武器来进行规范,通过有一定的规范化的法治思维作为基础,把法律作为判断的依据来进行合理的、公正的判断和处理,因此就利用了法律的帮助体现了法治的形式性、程序性和外在性,也就是形式法治的体现,可以说形式法治虽然比较死板些,不够灵活但是形式法治却也在一定的程度上防止了个人权利对于法治体系的破坏,避免了法治因为某些人滥用职权的原因而没能够真正的做到法治。形式法治是法治思维的一个体现,是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的,中国有自己的形式,有自己的特点,要根据本国的国情,我国和国外也是不同的,不能和国外的法律一致,虽然我国如今法治思维仍然需要进步和发展,但也要避免盲目引进国外的法治思维,生搬硬套并不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思维反而不妥,分清楚公法与私法,弄清楚形式法治的要求,再根据我国国情进行合适的调整和规划,这样才能够真正的做好法治思维。
(二)法治思维与行政法治
法治思维并不仅仅是和形式法治有关,同时也和行政法治有关,行政法治也是法治思维的一种体现形式,尤其是当代中国仍然有些地区存在的官僚主义之风更是影响了我国行政法治的正确实行,法治思维中我们既要做好规划,制定好法律标准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在行政中应该如何加强法治思维,即有关部门在进行执法时应该做到行政合法,不管是目的还是过程中用到的手段都应该是合法的,像严刑逼供的行为就不能成为获得正确的口供的手段,屈打成招就是严刑逼供的特点,还有其他的一些行政法治的特点等等。这些实际上都表明了法治思维要求在行政上必须要尽量和法律法规以及法律精神相配合,当然考虑到当代中国的国情问题,刑法宪法都是建立在我国基本国情上,尽管我国法律也有很多问题,但是要慢慢地修改,结合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我们是有着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总是希望我们国家的人民本身素质的提高,不希望都指着法律的制裁,国富则民安,所以希望我们国家能富强起来,人民富强起来,这样我们的法律才能更好地实施,必要的时候为了能够让行政法治更加符合法治思维的要求,适当地加大民众的参与度也是一种手段和方法,民众的参与能够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保障民众的切身利益、遏制腐败行为、抑制行政权利的膨胀等等。因此形式法治和行政法治都是当代中国法治思维在完善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二、诠释法治思维的操作性
(一)法律规则为中心
法治思维中是以法律规则作为思维的中心,法律法规是核心,所谓的法治也是建立在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实行的,无论是法院还是行政机关等等都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托进行裁判和依法行政,当然对于法律来讲,在法律的内部中存在公法优先的原则,下位法是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例如在行政机关中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超过法律授予的范围,这就避免了两者之间的矛盾。自然以往中国实行的政治带政策为主导的法治需要进行修正,应该更多的去重视法律。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核心,是治理国家的重要部分,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所以说法律是每个国家必备的,我国也是这样,那么我们找到什么是法律的核心,规则就是核心,把握好规则就能把握这个部分的核心,才能掌握法制思维的中心。
(二)合法性判断优先
我们一直在强调法治思维中要注重合法性的判读,这是因为在判断一件事是否正当时要以合法性作为优先考虑的前提,虽然合法性并不是判断正当性的唯一标准,有时道德性以及政治责任等也会成为评判的标准之一,但是若是不能把合法性作为判断的优先标准那么法律就会被道德绑架失去公正性,例如民意的问题,若是独断的认为只要符合民意保证目前的社会安稳而不考虑社会的后期发展,那将会对社会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严重的打击,因此对于民意等其他的社会问题应该首先判断其是否符合合法性的条件,符合了合法性的优先条件后再考虑其他的因素,要极力避免法律被民意和道德绑架而失去其公正性,从而避免社会混乱。
(三)限制权力保障权利
法治思维实际上便是为了能够限制权力保障权利,限制的是拥有权利的官员及领导者的权力,保证的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便是对于民众来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即自由,而对于拥有权力容易滥用权力的职权机关来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即禁止,这样在一定的程度上便能够帮助保证民众的权利同时限制掌权者的权力。法治思维希望民众能够积极的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相信法律的公正性,而这些对社会的法治建设和稳定发展都是及其重要的。因此在这种法治下可以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护权利的意识,推动了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进程。
三、法治思维在中国语境下的反思
(一)反思領导意志对法治的扭曲endprint
法治思维是以规则的树立为中心,它具有理性思维、客观公正的特点,与人治的主观性具有根本上的区别,但是在我国原本客观的法治思维却经常受到某些领导意志的影响和扭曲,这就导致了我国法治思维的欠缺,因此我们需要反思领导意志对于法治思维的影响和扭曲并避免这种影响,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法治能够帮助人们在法律下真正的受到平等的公正的待遇而不因为他人的主观意见而受到干预。当然在我国以领导意志为中心的现象如此常见是由于复杂的历史背景遗留下来的,难以真正意义上的解决这个难题,这也就导致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受到了损害和影响,官方的权威受到调整而社会团结性产生裂痕。无论是腐败问题还是以权谋私的现象其实都是由于领导意志过分肆意而导致的结果,若是能够正确树立法治思维,使法律规则成为法治思维的真正中心而不被领导意志所取代、打压,那么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领导意志对于法治的影响,避免了领导意志的主观性对法治判断的扭曲,从而帮助当代中国更好的发展法治思维。
(二)反思纠纷中合法权益与法外利益混淆
法治思维应该以合法性作为判断的优先考虑条件,因此运用法治来处理社会上出现的纠纷的时候尤其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也就是要注意区分好合法权益和法外利益的不同之处,进行法治时不能够混淆两者的区别,但是在当代中国,社会纠纷在解决的过程中往往因为没能够做好这一要求而导致乱象频发。我们都明白权利是法律在进行法治时的一个根据,在处理社会纠纷的时候需要我们分清楚哪些权利是对方合法拥有的,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够正确地进行处理,解决纠纷问题,保证社会的稳定性。但是如今在我国这个问题却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在一些方面都没能够真正的做到分清合法权益和法外权益。例如信访的问题,公民有信访的权利被侵害的现象出现,但是同样的也有一些无理由的信访事件,利用信访来非法获取利益,若是不允许便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政府妥协等等。这些法外利益是不能够要求给予回应的,若是不能够分清合法权益和法外利益的话就不能公正、合理地处理好这些纠纷,对于法治思维也是一种破坏。
(三)反思过分重视结果的思维
在当代中国,我们的传统思维仍然是“重视结果轻视程序”思维方式,因此在进行法治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也带上了这些思维方式,但是这些传统的过于重视结果而轻视过程的思维方式对于我国进行法治思维建立起到了阻碍的作用,可以说若是没有在过程中构建法律的程序,保证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那么得出来的结果并不能保证就是公正的,不能保证结果是符合法治思维的。但是在我国轻视过程的现象已经根深蒂固了,而要做好法治思维的建立,建立依法治国的理念,都需要我们克服传统的思维方式,重视法治的过程而不是仅仅注重结果,要求政府能够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完成各项工作,从而保证结果的公正性。例如在很多有关公众权利的重要政策、方针上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要透明、公正而不是内部讨论得出结果后进行推行和颁布。当代中国正在向法治社会发展,更需要我们注意如今的法治思维,解决和反思不足之处。
四、结语
如今中国正在努力完善法治,向法治社会进行转型,加强法治管理和建设水平,完善法律,国家也会进步,而法治思维是帮助法治的重点,为此我们需要了解和反思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法治思维存在的一些缺陷,努力去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够更好地帮助我国在法治上取得重要的突破。我国在法制上能取得突破,国家的发展才会越来越好,当然中国法治思维的改进也可以适当地借鉴外国的法治思维,但是首先得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寻找真正适合中国的法治思维,完善法律,建設法治社会。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