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进 编辑/任风远
防范自贸区贸易洗钱风险
文/张进 编辑/任风远
自2013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上海自贸区以来,我国不断加快推进自贸区战略,先后在福建、广东、天津等地成立了11个自贸区。自贸区在金融创新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下,跨境资金流动更加频繁;而随着监管环境的日趋宽松,贸易洗钱的风险也在加大。
贸易洗钱风险成因
一是自贸区金融创新下资金流动便利引发的洗钱风险。自贸区建设的初衷是为了促进自由贸易、吸引外资和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为了营造相对方便的投资和贸易环境,自贸区在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等方面推出了一些创新措施。不法分子利用政策漏洞进行虚假实业投资、虚假贸易、虚构资金用途等,不仅会形成洗钱风险,还可能因资金自由划转引起资金异常流动而导致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此外,伴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加入SDR以后,来自境外的洗钱分子与境内的洗钱分子相勾结,将人民币作为新的洗钱载体,实现非法资金的转移。
二是自贸区金融监管宽松引发的洗钱风险。据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简称FATF)的研究,自贸区金融创新除可提供更多的经济机会外,其相对宽松的金融和贸易监管,也给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带来了可乘之机。如货物进出口的海关监管相对宽松,容易影响交易链和资金链监控的效果;工商注册管理对信息披露要求宽松,会降低公司真实经营情况的透明度,给不法主体隐蔽身份带来机会;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投融资汇兑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改革等创新举措,会导致跨境资金流动更加频繁,尤其是离岸业务相对一般地区会发展更快,而离岸金融和离岸贸易一直是国际洗钱的高发地带。
贸易洗钱方式
一是以货物贸易为手段的洗钱。货物贸易洗钱通常会采用虚报价格、提供虚假发票或发货单、多开发票、虚假描述货物、虚假陈述货物的质量或数量、将黑钱作为国际货物贸易咨询服务费、符合文件形式的虚假发货等手段实施。FATF认为,与洗钱有关的通常是税收或关税以及营业额或价值较高的货物,如生活消费品、纺织品、服装、工程产品、电子产品、非法烟草产品、皮制品、豪华轿车、贵重金属、仿冒产品、珠宝和废金属等。
二是以贸易融资工具为手段的洗钱。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其方式主要有信用证、汇票、对等贸易、保理、福费廷、押汇和信用证抵押贷款等。不法分子利用贸易融资产品作为洗钱工具,通过虚构交易背景进行贸易融资、结算,借助金融机构转移非法收入的情况屡见不鲜。
三是以公司为手段的洗钱。由于自贸区内设立的公司缺乏透明度,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关联公司、空壳公司等形式来掩饰其洗钱活动。
FATF自贸区洗钱风险指标与反洗钱原则
2008至2009年,FATF先后发布了打击贸易洗钱的案例与自贸区洗钱类型的研究报告,提出了与自贸区洗钱有关的风险指标和反贸易洗钱的六项原则。
与自贸区洗钱相关的风险指标。一是传统贸易洗钱风险指标,包括低/高开发票、重复开票、多/少装船、对货物或服务虚假申报、贸易单据与金融凭证信息不匹配、高洗钱风险产品、地区或行业等。二是金融机构的相关指标。FATF从客户支付方式、支付频率、交易对手、存钞、公司规模等角度提出了九个指标,如支付方式与交易的风险特征不符、从无明显关联的第三方收款、公司账户有大额存入且规律性转出等。三是异常经营相关指标,包括货物经一个或多个国家/地区转运而无明显经济目的、货运与通常的地域贸易模式不符等。四是空壳公司相关指标,包括交易涉及空壳公司、涉及避税地的出口交易高开发票、利用在避税地或离岸中心注册公司进行非典型交易等。
自贸区反洗钱的六项原则。一是将反贸易洗钱纳入现有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培训,培训对象应包括负责对利用金融和贸易数据实施犯罪进行调查的执法机构。二是进行相关案例和风险指标的研究,供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参考。三是建立相应机制,将收集、分析和存储贸易数据的工作与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调查工作联系起来。四是贸易数据的收集和交换应以授权的方式进行,并应符合本国有关隐私和数据保护的法律。五是促进各国机构间迅速有效地交换贸易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六是实施上述措施时,应注意避免合法贸易遇到不合理障碍。
加勒比反洗钱组织自贸区反洗钱监管指引
加勒比反洗钱组织(CFATF)从2000年开始关注自贸区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问题。 CFATF成员在2001年制定了加强自贸区反洗钱监管的相关建议。
制定自贸区完整的法律法规,实行全方位管理。一是明确界定自贸区及监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监管当局在自贸区内制定包括独立审查和内部审计等环节在内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合规计划。二是明确对区内企业的管理规定,包括对区内企业进行准入管理,并规定区内企业需履行保存运营相关交易记录以及报告可疑情况等义务。
制定自贸区内限制类支付方式。限制自贸区内企业接受现金支付,或由与交易无直接关联的第三方(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以汇票、第三方支票、旅行支票、电汇等其他方式进行的支付。
建立自贸区内专门反洗钱部门及工作机制。主管机关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反洗钱事务,并对被监管机构开展持续的培训,包括详细列明主管机关的权力和区内被监管机构的义务及其反洗钱内控机制,建立并加强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涉及防范、调查和起诉洗钱活动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美国多层次、多结构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美国早在1934年就通过了《自由贸易区法案》,迄今为止,已建立了近三百个自贸区。作为世界上最活跃的金融市场之一,美国自贸区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同时也滋生了大量洗钱活动。对此,美国逐渐形成了严密的多层次反洗钱法律体系和“蛛网式”监管结构。
多层次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第一层是美国国会制定的相关法律,如1970年的《银行保密法》、1986年的《控制洗钱法》、1999年的《反洗钱法》,以及2002年的《消除跨国洗钱和反恐融资法爱国者法案》等。第二层是由有关政府机构根据法定授权制定并颁布的反洗钱行政法规,如《银行保密法规》等。第三层是由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将以上法律法规细化形成的反洗钱指导性行业准则。美国多层次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可以对我国起到立法上的示范和参考作用。
“蛛网式”的反洗钱监管结构。美国“蛛网式”反洗钱监管结构以财政部管辖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 CEN)为核心,财政部、联邦调查局、国土安全部、司法部等机构通过相互间的信息传递,形成一个互为补充、相互配合的系统网络。在自贸区内,主要由自贸区管理委员会和海关配合进行对洗钱犯罪活动的监控,并以自贸区内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对其提出监管要求。这种多机构间相互合作的模式,对我国自贸区反洗钱监管结构的设置也具有借鉴意义。
一是从法律层次提高对自贸区贸易洗钱风险的重视。首先,完善反贸易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标准对贸易洗钱定义、贸易洗钱犯罪、反洗钱监管措施、罚则等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次,将反贸易洗钱纳入制度建设,制定专门的自贸区贸易反洗钱相关法律和反洗钱监管制度。
二是从组织层面构建联合监管机制。鉴于美国“蛛网式”监管结构是建立在高度的网络化和发达的个人信用制度之上的,我国相关制度建设仍存在差距,仍需要以专职反洗钱监管部门为核心,加强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反洗钱信息搜集,以构建便利的数据交流与共享渠道,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联合监管机制。在完善组织架构基础上,应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案例、方法等技能培训,提高监管人员对贸易洗钱的监测识别和分析能力。
三是从技术层面完善对自贸区贸易洗钱的监测分析手段。第一,实现数据的全口径采集,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通过搭建数据平台,形成标准化口径与数据分析体系。第二,加强数据整合,完善监测分析体系。通过整合各国贸易洗钱的相关数据信息,形成标准化数据,并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实现对贸易洗钱活动的有效识别和打击。第三,发挥金融机构第一道防线的风险防范作用。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应通过对自由贸易账户、境内区外银行结算账户和境外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监测,加强对跨境业务全流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
四是从国际层面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根据FATA的建议,应加强我国反洗钱监测中心与各国金融情报中心的交流,全面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反洗钱情报理念和信息技术,加强与各国贸易洗钱相关数据的交流与案例共享,通过跨区域的自贸区协议、条约等形式,积极开展反洗钱情报合作,严厉打击和遏制跨国洗钱活动。
作者单位:外汇局深圳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