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茜
(郑煤集团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郑州450001)
煤炭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喜”与“忧”
武茜
(郑煤集团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郑州450001)
当前,煤炭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已悄然开启,但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并不充分。通过对煤炭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喜”与“忧”进行分析,以期对混合所有制在煤炭企业的顺利“施工”有所启示。
煤炭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喜”;“忧”
目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国有企业将面临的严峻的市场考验。煤炭市场在历经十年黄金发展期后,也进入了市场疲软、产能过剩的新时期,国有煤炭企业面临着转型发展。在产能过剩、供大于求的新形势下,要抓住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新机遇,利用市场倒逼机制促进煤炭企业的改革和转型发展。
煤炭国有企业的改革和转型发展经历了从运营层面到激励层面的演变,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又为煤炭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新突破口,即发展混合所有制。发展混合所有制既是贯彻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国有企业走出困境、重新焕发活力的关键举措,更是稳增长调结构、加快转型升级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是学者们持续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本文在学习和借鉴国内学者对煤炭行业构建混合所有制等相关方面研究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发展混合所有制对煤炭国有企业的“喜”和“忧”。
(一)政策支持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等内容。这一政策为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政策指导和遵循。特别是国家及各省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为煤炭企业深化改革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混合所有制是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融合,不但保持了公有制基本属性,还不排斥其他所有制的存在,同时按照市场规则运行,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在企业内部的最好结合。面对煤炭行业的疲软,煤炭国有企业借助国家“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政策东风,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活力、控制力、竞争力和影响力。例如,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方向的确定,中石化率先在其销售板块进行了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这种产业链终端的业态发展新模式起到了很好的带头示范作用,有助于国有资本价值的提升,对其他国有企业充分发展混合所有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二)具备发展混合所有制现实基础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既可以使国有资本功能扩大,国有经济控制力增强,又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资本国际间的流动,加快形成我国开放性的经济新体制,成为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煤炭作为我国重要的基础性能源和工业原料,其可持续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应顺应全国经济改革趋势,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煤炭行业历经18年的市场化改革和发展,目前已基本具备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现实基础。
1.煤炭行业基本形成转型发展的新理念。过去煤炭行业存在着规模扩张发展、高碳生产和消费、煤炭产品单一燃料用途、煤矿死人不可避免等旧观念,但随着我国经济逐步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发展,以及科学发展、安全开采、绿色开采、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等对煤炭国有企业提出的新要求,近年来煤炭行业形成了集约化经营、清洁生产与低碳消费、煤炭既可作燃料又能作原料、干煤矿也可以不死人等观念,并已深入人心。
2.煤炭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发生改变。一是不再将煤炭仅仅视为燃料,还将煤炭视为发展煤制乙二醇、煤制烯烃、煤制油等新兴煤化工产业的重要原料。我国煤化工产业经过30多年的创新发展,在产业技术攻关、装备自主化研制、产品品种开发和生产规模扩大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二是煤与非煤产业共同发展。许多煤炭集团在发展煤炭主业的同时,大力发展电力、建材、物流、金融等,其非煤产值占公司总产值比重较大,甚至超过50%。三是煤炭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十二五”期间全国共淘汰落后煤矿7 100处、涉及产能5.5亿吨/年,其中关闭煤矿产能3.2亿吨,煤炭生产集约化、规模化水平明显提升,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加快,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3.煤炭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通过实行矿务局改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深刻变革产运销模式等一系列举措,基本确立了煤炭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了以市场为基础的运行体制,其市场化程度已走到了各基础性工业行业前列。
(三)资产流动性增强
目前,我国煤炭企业中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占有较大比重,可将非公投资吸收进来,实现所有制的多样化,以达到募集更多的发展资金,集中更多的资本创办大事业的目的,实现共存共赢。
(四)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增强
长期以来,我国煤炭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资本结构相对单一,对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较弱,煤炭企业受国际市场煤价波动影响较大。发展混合所有制可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双方的管理经验、技术能力的优势互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1+1>2”经营效果。
(一)易流于形式
“混合”容易,但要让“混合”名副其实则难,可能出现以下问题:一是“换汤不换药”。非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作为小股东进去,没有管理权和话语权,与原来的国有体制一模一样。二是缺乏独立性。目前许多集团公司下属煤炭上市公司,经常接到集团公司“红头文件”,同时还要接受各种参照执行检查,独立性较差。很难完全实现市场化,更难为混合所有制的构建和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三是现代企业制度不健全。目前不少煤炭企业都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但功能定位不够明确,权责不够清晰,重事后监督轻当前监督,内设董事会独立性不强、监督职能难以落实,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存在着现代企业制度没有完善到位的问题。
(二)或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上世纪9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曾出现了蚕食和侵吞国有资产现象。因很难准确评估国有企业品牌、资源、创造价值力等的价值,甚至对其根本不评估不作价,致使相关利益白白流失;或有失客观公正的评估国有资产,致低估贱卖国有资产;或存在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方式侵占企业利益等现象。故在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健全监督和管理体制,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三)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的文化“冲突”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文化,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混合还要经历不同文化的碰撞、渗透、磨合、优化过程。由于不同企业的经营战略、组织结构、企业规模、员工构成、价值理念、文化特点和内涵等不同,文化融合的难度要高于人员、技术、信息、组织、管理等方面的融合,仅借助外部力量难以完成,如果不能很好的实现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的文化整合和提升,容易出现“貌合神离”的现象,进而导致混合所有制企业效率低下,甚至是失败。
(四)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目前,法律层面尚未出台关于规范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操作流程或具体方案细则,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打消企业负责人的顾虑。鉴于上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中一些企业家的锒铛入狱,若没有法律层面的保障,决策者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中难免瞻前顾后,产生“如果这样决策会不会造成国资流失、被贱卖?会不会形成利益输送?会不会被追责?”等等的顾虑,影响改革的进程和成效。
通过上文对煤炭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喜”与“忧”的分析,在面临中高速增长常态化、能源结构低碳化发展、煤炭开发和利用环境制约增强等不利因素下,要想尽快完成国有煤炭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既需要国家从政策、法律、细则等方面及时给予明确规定,还需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破解难题,创新实践,促进煤炭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从国家层面看,一是要尽快完善、规范资本市场、资源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交易规则及监管机制。二是要出台、完善国有煤炭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的具体操作细则,规避国有资产流失,防范杜绝企业内部人员交易,规范内部员工入股及管理层持股等。三是加快转换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实现从“管企业”到“管资本”的转变,着力做好资本投向、资本运作、资本回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努力确保资本的优化配置。
从企业层面看,一是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即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煤炭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摒弃盲目改制观念,将建立企业新体制、激活新机制、促进新发展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目标。二是立足自身实际,围绕企业提质增效的目的,充分利用自身资金、资源、技术、信息和管理上的优势,稳步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升产权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壮大。三是努力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良好的文化氛围,不同的利益代表要顾全大局,携手共进,将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优势发挥到极致,共同推进企业健康持续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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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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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13X(2017)05-0127-02
2017-02-02
武 茜(1985-),女,河南荥阳人,经济师,硕士,研究方向:企业管理、煤炭经济、企业战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