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 推进事务所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近期,安徽、河南、广东、海南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分别制定了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或制度,明确了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基本条件、选派原则、职责任务、工作方式方法、工作纪律及考核奖惩等,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党的工作覆盖工作,夯实行业党建工作基础。其中,行业党委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已有经验做法,就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和管理作出各具特色规定。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印发《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由行业党组织从财政系统内熟悉党建工作的退休领导干部中遴选党建工作指导员,统一委派到无党员会计师事务所,指导开展党建工作;具体由市行业党组织负责提出人选,报省行业党委审核后,由市行业党组织组织实施。党建工作指导员任期3年,市行业党组织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表彰、调整或处理。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实行上级部门委派与下级单位推荐相结合,主要从省级或市级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中选派,也可从本地优秀注册会计师党员中选派。省行业党委每年对党建工作指导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使用、评先、年度奖惩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印发《关于加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明确党建工作指导员主要从市注协党组织或市注协中选派;也可从本地区党建工作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书记或委员中选派。按照“谁派出,谁管理”的原则,地市注协党组织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和管理,并每年对本地区党建工作指导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印发《关于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的通知》,明确党建工作指导员从省注协党员中遴选,由省行业党委统一委派到无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导开展党建工作。此外,不足3名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要确定1名党员为党建工作联络员,在省行业党委指导下开展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