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河南 开封 475000)
网络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及防范途径选择
王义梅
(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河南 开封 475000)
目前,互联网的新型支付和资金转移工具在中国发展十分迅速,洗钱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涉及领域逐步扩大,造成反洗钱监管监测手段有所滞后,提高基层央行反洗钱监管有效性变得越来越迫切。本文剖析了新型网络金融业务存在的洗钱风险,为预防和遏制洗钱犯罪提供参考。
网络金融;洗钱风险;防范对策
随着网络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运用网上银行、电子货币、支付宝、微信等网络融资平台进行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在方便流通的同时,也使洗钱途径和方式进一步隐蔽化、多样化、专业化。传统的票据转让和银行汇兑交易方式滋生洗钱方式正在被新型的数字化款项支付的洗钱方式取代。网络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交易使用便捷、隐蔽性更强,给金融机构对网络银行和第三方交易信息来源的获得、资金流转的监测分析、客户身份和可疑交易的识别等方面都带来困扰,加之电子支付行业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仍不完备,使得加强防范网络金融业务洗钱风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银行业务洗钱风险隐患较大。一是对网络银行反洗钱监管的法律法规仍处于盲区阶段。《反洗钱法》和《电子支付指引》是针对境内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制定,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相关网上银行业务,只有“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的内容,网上银行反洗钱监管方面法律法规依据仍不完善。二是国内各金融机构现有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对人民银行依赖度高。尤其在针对网上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面,重要信息如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报告和信用记录多采用技术性记录保存,日常更注重银行资金业绩的流量,反洗钱业务监督管理和检查稽核中,相关内控制度仍然欠缺,削减了金融机构对网上银行反洗钱监管工作广度和深度。三是客户身份识别缺少连续性。公安部建成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共享平台连接了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机构网点,但由于网络银行办理时仍有时间和空间差别,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与客户直接接触,难以做到有效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四是识别可疑交易难度大。商业银行对反洗钱风险进行交易监控,通过对客户在本行交易监测才能发现非正常交易,并报告监管部门,但网络交易的随时性以及对交易金额和交易笔数限制的不规范,加之套用银行自助设备大额取现,使犯罪嫌疑人洗钱更容易掩饰资金的来源和去向,金融机构无法有效地识别和监测、发现可疑交易线索,向监管当局提供可疑交易报告。
(二)部分网络融资平台存在安全漏洞。一是身份认证措施宽松,客户身份识别存在缺陷。网络融资平台注册用户的验证手续比较简单,用户在向平台绑定银行账户时无需提供密码,采用向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委托代付协议验证的方式,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购买到绑定银行账户的交易金额,即可获知认证金额,回复平台网站后即可轻易通过安全认证。网络平台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风险监测,在平台上划入或划出资金无需任何验证手续。犯罪嫌疑人把资金转入平台账户后立即转出,平台无任何预警措施,也无需向开户银行核查等风险控制措施。
(三)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洗钱风险。一是难以监控资金转移渠道。第三方支付企业参与到结算业务中时,银行交易过程被割裂开来,即使发生在同一银行系统,银行也无法确定这两项交易的因果关系。因此,第三方支付企业利用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模糊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二是难以监控POS套利。金融机构对申请POS机的商户号进行资质调查,通过审核POS消费单据保证交易真实可信。但也存在第三方支付企业未经审批为收款人实现POS功能,金融机构为完成存款任务,违规为预算单位开设POS账户,利用信用卡套现进行虚假交易提取现金,诸此种种都是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和监管漏洞和资金安全风险所在。三是难以监控跨境支付。目前国内电商的收款方式基本有支付宝,财付通等方式,更多跨境电商采用跨境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未取得外汇局批准的情况下,效仿地下钱庄,用汇款路径及手续简单,收款人无须预先开立银行帐户,即可实现资金划转,第三方支付企业转变为跨境资金转移渠道成为可能。
(四)部分金融机构在账户管理风险防范上亟待改进。目前,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监管力度也日趋加大,但也存在金融机构内控不严违规开户,允许开户人在一般存款账户超额支取现金,大额资金流向个人,可疑交易报告和处理措施执行不到位,个体工商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风险的现象。银行在对被盗划账户的用户缺少提醒或者安全认证告知,以致多数受害人对账户资金被盗毫无察觉。对完善账户操作流程,对开户后长期不发生业务、户名与开户名称不一致且又联系不上客户及重要要素缺失的账户不能及时清理。
(一)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确保网络金融业务稳健发展。建议监管当局根据日益发展的网络交易现状,建立完善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并督促认真落实。针对网络反洗钱难以监督的实际,研究制定网络金融业务中反洗钱操作规程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指导金融机构增加监督覆盖面,充实反洗钱岗位人员,对特定非金融机构业务加强监督,对可疑交易识别操作更精细管理,对反洗钱监督有功人员增加奖励机制,不断增强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加大对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支付手段违规违纪操作的处罚力度,促进网络金融业务稳健经营、合规发展。
(二)明晰反洗钱组织职责,创新方式加强监管。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成员有人民银行、公检法司、海关、工商税务等23个单位,人民银行作为牵头单位开展工作,但网络金融业务的反洗钱工作任务更艰巨,情况更复杂。人民银行履行研究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开展资金监测、增加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监管等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明确责任形成合力,预防和打击网络洗钱犯罪活动。同时,通过扩大对反洗钱宣传阵地,宣传载体、宣传方式的改革创新,积极适应公众对信息需求的新特点,网络、电视、微博、微信等新途径,来营造反洗钱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反洗钱监管效果。
(三)强化网银客户识别工作,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机构开户审批,严格审核网上银行准入。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关制度,筛选网银客户真实性,防范开户企业和个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账户进行网上交易。二是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对客户认真调查和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客户身份,全面掌握网银客户的住址、职业、经营状况等第一手资料,使“了解你的客户”落到实处。坚决杜绝身份不明、代办开户的现象,确保网上金融业务规范操作。三是多种渠道和方式宣传提高客户身份识别能力。人民银行指导个金融业务系统完善反洗钱操作,对网上银行交易进行甄别和分析。细化反洗钱操作流程和指引,使之覆盖网上银行各业务环节,提高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制度的能力。
(四)建议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自律。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开户银行要加强客户开户信息的审核。客户持本人身份证到银行网点办理开通网上银行或WAP手机银行的业务。所以临柜柜员是控制网络洗钱的首要,认真审核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的真实合规性性。对资料不实或者异常就应该停止受理该开户或开设网银业务。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客户接纳环节强化客户尽职调查,再次做好真实性审核,彻底杜绝与违法犯罪组织建立业务关系。同时,进一步审查现有合作客户,综合建立业务关系时的资料、资金交易规模、方式、地区等情况分析判断风险情况,对涉嫌从事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终止业务关系,并依法向警方报案。
(五)建议商业银行加强对个人账户的反洗钱管理措施。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行内各种业务监测系统作用。各项业务操作过程,做到制度先于业务,程序先于操作,发现反洗钱检测系统报疑时,网点应该认真对待,并核实该项报疑是否真实。认真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办理的业务”的责任,堵塞账户管理中的漏洞和风险隐患,各尽其责,层层配合把好关口、抓好制度的落实,努力减少账户风险的发生。对可疑客户的账户实施必要的反洗钱监控措施。重点关注具有存款余额大、长期不使用、未绑定网银、未开通手机短信通知等特征的账户,强化安全验证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资金损失。
(六)重视反洗钱培训,培植反洗钱骨干队伍,提升反洗钱监管力量。基层银行应主动加强反洗钱人员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通过采取举办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教材、组织反洗钱案例剖析、开展巡回指导、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强化反洗钱培训,提高银行各条线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和对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能力以及对客户潜在洗钱风险的敏感度。从具体的业务中发现疑点、找出线索。不断充实一线反洗钱工作人员,有计划地培养一支既熟练掌握和运用IT知识,又精通银行业务与监管技能的反洗钱专业人才队伍,从组织上保证对网络金融反洗钱业务的有效监管。
[1]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
[2]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