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藤腾 编辑/白琳
棘手的提单遗失保函
文/吴藤腾 编辑/白琳
实务中需要单证人员对业务特性进行通盘考虑,结合以往的实操经验,以全局性的眼光来把握业务的风险、逻辑、合理性和完整性。
申请人:境内A公司
受益人:境外船公司B
境内A公司在开证行申请开立了一笔进口化学用品的远期信用证,到单后经开证行审核为正点单据,A公司申请赎单后于到期日付款。后由于该公司业务人员管理不善导致提单遗失,船公司因此不予放货。船公司提出,A公司如需提货须提交一份由银行出具的以船公司为受益人的保函,凭此方可取得货权。A公司遂向开证行提出申请,但开证行基于其内部政策风险考量等因素而拒绝受理,于是A公司向M银行提出了业务办理申请,并拟以缴纳100%保证金质押的形式开立。
关于提单遗失保函,M银行内部没有相关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可供参照执行,只有一份之前下发的关于提货担保的文件。那么,是否可以依据提货担保的管理办法来办理提单遗失保函业务呢?
首先需要厘清两者的概念。提货担保是指货物先于信用证项下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到达,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船公司出具书面担保用于提货,申请人日后需补交正本提单换回有关担保书。银行的管理办法规定,该业务仅适用于银行开立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代表货物的未达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
提单遗失保函是指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受益人因重新出具提单可能产生的损失提供担保,且到期由于无法提供正本提单换回银行所开保函,而需由船公司出具解除银行担保责任的声明方可注销该保函。
通过概念的比较可知,两种担保出具的原因并不相同:前者是其项下担保的正本物权凭证随后会补交换回银行出具的担保书;后者是在正本物权凭证丢失的情况下出具的,其后期的注销需要船公司配合方可完成。因此,二者无论从概念、出具原因以及后期注销上都存在着本质区别。
M银行对该类业务没有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且系统内也无此类业务的操作经验可供借鉴。鉴此,M行参考了其他同业的做法,通过各种途径对该类业务进行了解,以充分把握该类业务的背景和相关风险。同时,M银行客户经理对A公司的综合经营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查阅了其长期以来在M银行的履约记录,根据目前掌握的此笔业务的相关资料,认为该保函的开立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如果此业务办理成功,将有助于推动该客户后续开证及其他业务品种的有效开展,M银行遂谨慎受理了该笔提单遗失保函开立业务。
M行审核了客户所提交的业务资料及船公司提供的保函格式后,发现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核实和确认。
基础背景
一是保函所对应信用证的基本情况。由于该笔信用证并非M银行开立,因此M银行对整个业务流程并不明晰,对保函开立可能带来的风险也难以把控,甚至可能出现此笔信用证业务并不存在或者货物已经提走而客户谎称并未提货的极端情况,因而需要对保函所对应信用证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是提单的真实性。提单是否真实是保函开立的基础。此保函并没有对应的基础合同或协议,只能基于客户申请及信用证项下的相关单据来佐证业务背景的真实性。考虑到客户存在凭虚假提单获取银行保函以提走货物的风险,因此应加强对提单真实性的审核。
为充分了解该笔信用证项下包括来单、付款等基本情况,M行要求办理该笔业务的该行当地分行,对保函开立的基础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并出具分析报告,同时对该信用证到单、付款及提单的真实性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等资料提交M行进行查验。
保函文本存在的问题
根据船公司的要求,保函文本由船公司提供。但M银行发现,该保函文本存在以下问题。
对当事方指代不清。一是保函文本中未明确开立申请人的名称,存在保函项下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对M行作为担保人产生不利抗辩的可能,导致M行的相关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证。二是保函文本中对受益人的名称也未进行明确,而是引用了诸如“You”这样含混不清的指代词,M行只能根据上下文推测此处可能指代的是受益人。而如果保函中无明确受益人,一旦触发索赔,任何人均可在该保函项下发起索赔,且M行作为担保人不能以无法判断受益人身份为由拒绝赔付,从而增加了保函被恶意索赔但无法拒付的风险。基于上述两点,M行建议,在保函文本中明确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具体名称,以避免因保函用词含混不清导致上述索赔风险。
索赔条件存在瑕疵。保函文本中对索赔条件未要求引用保函编号,这将使M行在发生索赔时无法判断是否为本保函项下的索赔,有可能导致非此笔保函项下的错误或恶意索赔。故应明确索赔的指向性,以完善保函的索赔条件。
生效条款隐含风险。该保函文本中没有生效条款,表明该保函开立即生效。根据船公司实务,提单遗失保函提交后,船公司会据此通知其当地承运人代理放单,并安排凭提单COPY件提货。由于这一过程中存在保函开立日至船公司放单日期之间的时间差,因此,若保函开立即生效,存在保函开立但船公司尚未放货前而被非善意索赔或其他抗辩的风险。M行告知了申请人上述风险,并要求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保证金释放问题
该笔保函为全额保证金质押开立。起初,为保险起见,M行曾要求在船公司出具书面确认解除M银行担保责任的文件后,才能释放保证金,否则不会对保证金进行划转,即使该保函有确切的到期日并且已过期。但船公司方面不接受由其出具确认函解除M银行担保责任的要求,认为保函到期即失效,银行自身担保责任解除的确认是银行与申请人之间的问题,与船公司无关。M行经内部商讨,考虑到该保函为全额保证金开立,且经营单位也出具了对该笔业务的调查报告及划转保证金的风险承诺函,遂同意该保函到期时保证金即可进行划转。
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
保函文本中未直接明确适用的法律以及司法管辖的相关内容,而是通过间接援引其他单据(LOI)的方式进行关联(该LOI为保函格式附件的一部分)。保函正文中规定该LOI在将来某个时段若需要对该保函进行展期时才予以提供,其何时出具及是否出具并不确定;同时也未作为该保函文本项下的附属单据一并提交。因此,如果在保函开立时,上述LOI因尚未出具或签署等原因导致法律效力不成立,则将无法对保函项下的适用法律以及司法管辖适用问题做出判断。鉴此,为了使保函文本内容清晰、独立、完整,M行建议,将上述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条款在保函文本中单独注明予以明确。
信用证的基本情况
在相关各方达成协议后,客户提交了信用证项下此笔到单的发票、提单等资料,并提供了该提单对应的到单在保函开立日前已经进行付款赎单的相关付款及报关的完税凭证,从而证实了该信用证业务的真实存在。同时,M银行经办该业务的分行在船公司网站上核实了该提单的真实性,并了解到该笔提单项下的货物已到港多月但尚未提取。
保函条款的确认
经过多次沟通,船公司接受了M银行针对保函格式内容不清晰所提出的修改意见,也对M银行提出的修改更有利于保障船公司在保函项下权益的看法表示了认同。
保函格式内容的清晰和完备,一方面可以明确银行在保函项下的权责义务关系,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保函因文本内容自相矛盾、语义不清被恶意索赔而无法拒付的风险,并有利于维护银行的对外形象。
单证人员在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棘手的或从未遇到过的问题,这就要求单证人员能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最大限度内有选择地利用好现有资源。一方面,可以借助现有的业务经验和类似业务的操作指引达到触类旁通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参考和借鉴同行业的现行做法,对业务相关内部制度加以完善,使问题得到更加妥善和全面的解决。
本案例从客户发起咨询、与分行沟通、客户后续补充资料直至正式开立,历经了大概半个月的时间。尽管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发达,通过公共资源可以找到很多相似的案例加以借鉴,但不同的案例仍然会存在差异和特殊性,需要单证人员对业务的特性进行通盘考虑,并结合以往的实操经验,以全局性的眼光来把握业务的风险、逻辑、合理性、完整性等,在确认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前提下,再适当灵活放宽对业务的尺度和把握,以保证业务拓展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发展。鉴此,单证人员需要积极开阔业务视野,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对新的业务品种进行学习和钻研,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交易银行部广州单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