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秦宁 王佳 编辑/靖立坤
交易圈主体画像画出假单买卖链条
文/秦宁 王佳 编辑/靖立坤
绝大部分从事虚假或非法国际贸易的企业,其跨境资金流动行为均发生在具有定向交易特征的“交易圈”之间。据此设计并分析相应指标,可以提高筛查异常线索的精准度和案件的查实率。
经常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目的,宏观层面在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微观层面在于打击外汇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实现此目的,需要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框架。其中的重要一环是加强非现场监测,并通过现场核查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双向反馈,提高打击异常违规的效率。根据核查经验,绝大部分从事虚假或非法国际贸易的企业,其跨境资金流动行为均发生在具有定向交易特征的“交易圈”之间。根据这一特点设计指标,使之生成“境内企业境外交易圈”和“境外企业境内交易圈”,辅以日常针对性灵活分析指标,可极大提高筛查异常线索的精准性和案件的查实率。
描绘“主体画像”,形成全国大额跨境收支交易圈。“交易圈”指标设计的总体思路是,通过对境内外收付款方分项目跨境收支总量的汇总,摸清单家境内机构与境外交易对手在一般贸易、进料加工、保税区转卖、离岸转手、进出口运费、利润收支、投资、外债等全科目外汇交易情况,描绘出跨境收支“交易圈”的主体画像。以疑似虚假转口贸易专项核查指标为例。“交易圈”可以非常直观地将境外只收不付的疑似卖单公司展示出来,实现对虚假转口贸易的有效延伸和锁定。具体而言,就是运用外汇局跨境系统对全国2015年以来的国际收支数据进行汇总查询,分别以“境内收付款方”“境外交易对手”为分组字段,将单家境内机构与境外交易对手的跨境收支按不同交易类别进行汇总计算,从而描绘出其交易对手架构,形成全国交易主体的“主体画像”。另外,通过对全国主体信息表等的明细查询,完善企业名称、所属外汇局等信息,形成“境内企业的境外交易圈”和“境外企业的境内交易圈”的基础数据表,为后续有针对性筛查线索时,透过“交易圈”分析交易全貌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
顺藤摸瓜,筛查疑似离岸转手境外卖单公司。虚假转口贸易的重要类型之一就是假单虚构转口贸易,即单证虚假且流转不真实。该类型基本流程是境内企业买入虚假的境内或境外提单或仓单,由上游交易商交单、境外银行寄单、境内企业赎单完成远期信用证的承兑环节。信用证由上游交易商在境外贴现,并由下游交易商将贴现资金以电汇方式回流,但单证并未真正转入下游交易商。其中,上游交易商和下游交易商既可能是卖单方控制(一条龙服务),也可能是境内企业控制(出于资金安全考虑)。这种操作方式将导致上、下游交易商呈现较为封闭的“交易圈”。这正是非现场分析阶段的主要切入点。具体操作方法是,首先,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系统汇总查询功能,对全国两年内发生大额货物贸易收支的境外交易方进行统计,查找符合仅与境内发生转口贸易收款且其他收支发生额较小或者境内付款企业数量较少且地区分散这两项特征的境外交易方,将其列入“疑似境外卖单公司清单”。其次,依据“交易圈”全貌数据表查询辖内企业在两年内与上述境外交易方发生大额转口贸易(考虑到故意错申报因素,也可将一般贸易及进料加工纳入)付汇明细列为线索。
条分缕析,排查锁定最终线索。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据线索情况,调阅经办行办理业务留存资料,如上下游合同、收支申报单、开证报文、寄单面函、全套单据(信用证方式)、劳氏船级社船舶轨迹查询结果(提单签发后一年内)等。利用第三方机构查询船舶航行轨迹,并借助海关部门或者船代公司信息做进一步核实。对于提单中显示卸货港为中国境内的,主要以劳氏船级社船舶轨迹查询结果为切入点。首先确认船舶轨迹,包括:起运港、卸货港、航运周期是否正常,并锁定可能的卸货港;然后,根据提单中记载的卸货港、商品名称、数量(一般为干吨或千克)、大致进口日期等,从现有外汇系统中查找提单对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而锁定货主。对于发现船舶轨迹异常(如:提单签发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到过中国境内港口或提单中记载的港口)、未在现有外汇系统中找到进口报关单(需排除拆单及多地卸货)的情况,可根据锁定的卸货港,发文向当地海关部门核实船舶到港及卸货记录,以确认提单真实性或查找船代。对于船代不配合调查的,可以通过卸货港,调查提取卸货协议、卸货事实、提货单以及货主提货记录。
借助以上方法,发现境外交易主体JR公司同时与境内“YJ公司”“JF公司”“TJ公司”“ST公司”“ZB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这些公司分散在潍坊、临沂、滨州、天津等不同地域,涉及纺织、机械进出口、物流等不同行业,不符合一般交易对手特征。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和天津市分局对涉及辖内交易对手的相关业务进行了现场核查。
山东省分局首先对YJ公司相关业务进行了核查。2016年度,YJ公司与境外JR公司发生2笔离岸转手买卖付汇,付汇金额分别为245万美元和244.7万美元,交易货物分别为精对苯二甲酸和单丙烯乙二醇,给银行提供的货权凭证为两艘船舶的5份船运提单,提单载明的到货港及劳氏船级社查询的航运轨迹的到货港均为天津港。但经天津海关协查,上述5份船运提单号码均不存在;而且提单所载船舶的两家国内船代公司均证明,提单上载明的船舶航次、运输货物种类、数量等,与船舶代理公司留存的真实提单内容均不一致,证实该企业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提单办理了信用证融资并予以付汇。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检查,并落实处罚162.27万元人民币。
天津市分局根据JR公司交易圈信息,对辖内TJ公司提交的单证和银行留存的单证进行核查,发现涉及异常线索的付汇数据4笔,金额合计882.06万美元,交易货物为电解铜。但是4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付汇均大于收汇,且收汇金额均与下游合同约定的金额不符。企业所做电解铜价格变化的解释也与实际不符。为进一步确认企业交易的真实性,天津市分局委托银行查询相关航运信息,发现企业提供的提单装运港与到货港的航运轨迹与“船迅网”的航运轨迹不同。目前该案件已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天津市分局根据交易圈中“涉及构造离岸转手买卖交易的境外企业名单”,通过系统数据筛查,发现ST公司与名单中的JR也有交易往来,遂对其进行重点核查。
ST公司于2017年2月7日与JR公司签订电解铜进口采购合同,数量554.28吨,合同金额316.5万美元,结算方式L/C 90天。同日,ST公司与香港XS公司签订电解铜销售合同,数量554.28吨,合同金额317.6万美元,结算方式为T/T。此笔离岸转手买卖为在途转卖,先收后支,货物从南非开普敦运至广东清远。2月27日,ST公司与X S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分两期支付货款。首期货款已于2月28日收汇,金额313.5万美元;余下的4.1万美元约定于8月31日前收汇。5月18日,ST公司向JR公司支付货款316.5万美元。
通过查阅ST公司和银行提交的材料,天津市分局发现以下疑点:一是该笔交易的毛利润率极低;二是ST公司的上下游交易对手、交易商品与此前所移交TJ案件的信息一致;三是提单信息中货物容量可疑,该笔交易ST公司采购了30个20尺柜的电解铜,正常情况下1个20尺柜的容量为25立方米,而提单显示1个柜子只使用了7立方米,不符合常理。另外,提单中部分文字出现扭曲变形的情况,提单真实性存疑。
通过船讯网和英国船级社网站查询航运轨迹,船舶自2017年1月22日于开普敦发船后3个月内,曾在青岛、上海和宁波停靠,无法判断货物最终是否运往广东清远。因此,天津市分局向该提单船代公司就提单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船代公司查询确认,ST所提交的提单中发货人、通知人、签单地信息与船代公司系统的信息不符,并非该公司出具的真实提单副本。随后,天津市分局又对两份提单进行仔细比对,除上述不符之外,交易商品、重量、容量、集装箱封条号、运费支付地、签发日和承运人等多处信息也存在不符,ST存在涉嫌使用虚假单证构造离岸转手买卖的行为,现已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运用基于“交易圈”的系列分析指标,可迅速锁定可疑境外交易对手,并通过与已经描绘的“主体画像”进行比对,顺利拖拽出虚假离岸转手买卖的整条交易链条,从而予以全面打击。但实践中仍感受到以下不足。
现有系统数据采集亟待完善。在海关进口报关业务中,船名、航次号、提单编号(含分单号)、报关单号四个要素结合在一起,是关联企业付汇所用提单与进口报关单的唯一纽带。但是目前中国电子口岸能够查询的进口/进境数据中,缺失船名、航次号信息。外汇核查人员无法将可疑付汇所用提单与报关单直接关联,需到当地海关核对相关信息,或者通过向第三方机构如“劳氏船级社”、船代公司等求助查询提单的航运轨迹信息,或获得船公司的书面答复。跨部门协查工作量较大、效率较低,严重影响了转口贸易核查工作。建议完善外汇数据采集,进一步扩大与海关的信息共享范围。将进口报关单的“提单号”“船名”“航次号”等字段纳入电子口岸数据范围,提高外汇局非现场监测成效。
对虚假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中介公司打击力度不足。据YJ公司交代,其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都是由天津某公司代理开展,所有的上下游合同、提单、装货单、发票等均由该中介公司提供,且中介公司负责以转手买卖收汇的方式让企业收到融资款,YJ给中介公司2.3%的手续费。虚假离岸转手买卖的中介业务已呈现产业化。在整个核查过程中,外汇人员能深切感受到中介公司在背后的操纵,包括不真实的船代公司名称、后期对船运轨迹的狡辩等。而YJ仅仅是该中介公司众多客户中的一个。可想而知,这条产业链的危害之大。目前,外汇局对虚假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打击,主要停留在境内交易对手层面,但对提供该服务的中介公司打击力度不足。对此,建议建立跨部门执法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办案,使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打击境内不法中介公司的同时,彻查整条产业链涉及的境内关联机构或个人,切实提升打击力度,净化离岸转手买卖市场。
本外币协同监管仍需强化。本次核查发现的多家企业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中,收入支出均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而对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外汇管理部门在监管处罚等方面存在管理权限、定性不充分等诸多问题。目前离在岸人民币价格存在差异,涉外主体跨币种资金摆布行为日益复杂。鉴于目前本外币监管政策宽紧不一,现行本外币割裂的管理体系将加大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难度。建议完善本外币协同监管政策框架,加强本外币数据共享和联合监管,有效甄别虚假转口贸易,防范跨境人民币交易成为违规套利渠道。
外汇局内部人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随着核查检查作业方式的改变,非现场核查阶段和排查阶段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对人员稳定性和业务专业性需求越来越高。因此,建议定期召开监测核查信息通报会,及时通报核查进展及发现的新线索、新情况。各级外汇局之间应交流核查经验,互通监管信息。其次,根据已查实的可资借鉴的案例,继续充实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事中事后监测筛选指标。再次,核查人员需加强相关单证基础知识的学习,能够对单证记载要素的常识性、合理性做出正确的判断,以利于及时发现异常线索。
作者秦宁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
作者王佳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