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力挺自由市场竞争
文 《法人》特约评论员 刘兴成
有效市场竞争,就是法治前提下的自由市场竞争。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中国法治支持自由市场竞争的体现,有利于推动中国市场法治进入新时代
1993年12月1日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24年后,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顺应市场竞争秩序和形式的新变化,推动中国市场法治进入新时代。
随着中国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中央政府对“互联网+”的推动,市场经济社会产生了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增加了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规制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顺应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力度的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范围做了相应的扩大。原来贿赂的对象只限于交易相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将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列为贿赂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把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只有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王石曾经宣示的万科不行贿,既是万科作为企业不行贿,万科的工作人员也不得行贿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了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成本,从而降低了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收益,让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济上不再划算。经营者违法贿赂他人,除没收违法所得外,最多可以被处3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被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法对其商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的,最多可以被处200万元的罚款,要被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法侵犯商业秘密,最多可以被处30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违法进行有奖销售,最多可以被处5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违法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最多可以被处30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违法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最多可以被处300万元的罚款。
针对商品和服务市场上“傍名牌”“傍大牌”和“傍品牌”的现象,《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创新,打击各类恶意仿冒和混淆行为,保护自由市场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不得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不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包括自然人。
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建立和运行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有效市场竞争。有效市场竞争,就是法治前提下的自由市场竞争。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中国法治支持自由市场竞争的体现,有利于推动中国市场法治进入新时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精神一致,反映了市场经济社会对经营者的必然要求,是衡量市场行为的道德标准,也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底线,正是维护自由市场竞争的要求。
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经营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是包括市场经营在内的一切民事活动的主要前提,是对限制市场主体意志自由的否定,反对以胁迫、强制手段进行市场经营活动,有利于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平等原则是指任何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市场主体不论其规模大小、所有制形式如何,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任何市场主体不得有市场经营特权。
公平原则指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讲道理,市场经营活动体现合理性,权利义务平衡和匹配。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相一致。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的竞争,才有可能是公平竞争。公平原则体现为交易条件公平和交易结果公平,就是商场上所说的“双赢”或“多赢”。
诚信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简称,要求市场主体以善意、诚实的态度与其他市场主体打交道,恪守信用,不践踏诺言,做诚实人,办实在事,说老实话。诚信原则包含了契约精神的内涵,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遵守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反对任何欺诈性的市场经营行为,抵制采取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手段,消解不劳而获。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自由市场不仅由经营者或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组成,而且由消费者组成。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后果的范围,是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位一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受害者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如果受害者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赔偿数额还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法律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就是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包括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该条规定非常重要,有利于解决不正当竞争受害者“维权难”“维权贵”的问题,同时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成本和违法风险的体现。
(作者系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