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彩云
摘要:随着国企生产技术的进步,改革的深化,越来越多落后生产线上的资产逐步被处置,在依法授权的前提下处置国有资产工作逐步加大了力度。本文从实际案例中处置方的角度,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相关规定,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会计确认、计量,资产处置的处理和上述过程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处理意见。
关键词:国有资产;对外处置;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评估待处置资产价值和税务处理是财务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两大主要工作内容,规范的资产评估能够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准确的税务处理能够降低企业的税负成本。
一、确定待处置资产价值
基于谨慎性原值,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一般要要求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分析、论证选择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一)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
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等前提条件,评估工作往往要恰当选择一种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方法是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重要技术手段,评估方法按不同的分析原理和技术路线分为三种基本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及收益法。
以2016年某国有企业出售设备开展资产评估为例:要考虑设备拆除情况,假设为拆除后移地使用,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拆除费用;重置价值=购置价(不含税价)-拆卸损失
1.重置价值的确定:委估设备现尚未拆除,委估设备在拆除的过程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损失。对能够移动续用的按照不含税购置价扣除拆除损失确定重置成本。主要通过对厂家询价、参考价格资料。同时,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文件),机器设备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其重置成本扣除可抵扣增值税。
2.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3.拆除费用:由于设备尚未保护性拆除,本次评估拆除费用根据委估设备安装费用的50%予以扣除。安装费用主要参考《资产评估常用参数手册》及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他资料确定。则:拆除费用=购置价×安装费率×50%
(二)评估公示和备案
1.评估公示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评估工作要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公示范围一般包括资产产权方、评估委托方等资产相关单位;涉及到国家或者企业秘密的项目,应该在可控范围内进行公示;国有企业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
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报国资委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途径可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及特殊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期限、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方式等。
2.评估备案
评估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项目公示途径、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形成公示结论,经资产评估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作为评估项目备案必要文件。评估备案资料主要包括:经济性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评估答疑、评估公司结论等资产处置重要过程文件。
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国有资产在对外处置过程中,流动资产部分可直接视同销售开具17%的增值税专票处理。涉及非流动资产的不动产部分(不动产主要指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動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按不同的申报内容和要求,申报方法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其中,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按照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资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一规定强调了“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保持了税收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如果实际资产损失已发生,但未作会计处理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作者单位: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