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希缘+杨晨婧
摘要:在我国科技和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逐渐转变为制造强国。因此,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我国应该转变传统的粗放式扩张规模,提升企业的技术应用和质量品质。并且企业需要掌握更加关键的核心技术。由此可见,企业的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介绍了无形资产在当今社会中的地位,阐释了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规定,分析了全部费用化和部分费用化财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并对自行研发资产的财务处理和税法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无形资产;财务处理;税法;会计准则;会计实务
在知识经济逐渐发展的时代下,社会生产力越来越关注智力成果。企业中的财务管理就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经济管理活动。同时,财务管理也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得到了创新。因此,企业应该着重关注无形资产的研发,并对税法进一步了解,下文就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财务处理和税法进行了详细的探究。
一、无形资产在当今社会中的地位
在信息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无形资产的内容发展得越来越丰富,不仅涵盖了传统无形资产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还包括计算机软件、互联网上的域名、冠名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质量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特许权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同一种类的无形资产数量在逐渐增加。比较突出的是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大型企业。同时,企业中的总价值会体现出更大的无形资产价值。企业中这些价值的产生能够推动社会生产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经济的发展,进而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而且,这已经成为企业在今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1]。
二、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规定
(一)会计准则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对无形资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指出企业在自行进行无形资产开发的过程中,必须分为研究和开发两个十分重要的阶段。以下是两个阶段的分析。第一,研究阶段产生的支出须计入到当期损益中。第二,开发阶段的支出确定为无形资产的条件就是资本化。否则需要计入当期损益中。如果出现不能区分研究阶段支出或者是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费用处理,之后在计入当期损益中。
(二)所得税法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规定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在进行研发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比如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和新工艺开发等,均可以把这些费用计算在应纳所得税中,并进行相应的扣除[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在进行自主研发的过程中,如果资产能够和资本化的要求相符合,并能够在预定用途之前发生的就可以把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的基础。并且无形资产应该依据直线的方式进行计算,进而摊销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能够进行相应的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是有一定的年限,通常情况下不能够低于10年。企业在进行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和新工艺开发的时候,所产生的费用如果不能形成无形资产就应该计入到当前损益。同时,还应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扣除,把研发费用的50%进行一定程度的扣除[3]。
三、全部费用化和部分费用化财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全部费用化财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全部費用化财务在处理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符合收入和费用的比例原则。通常情况下,在研究开发期间会产生比较大的研究性开发支出,如果把出现的这些支出直接归结为当期损益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研发利润,在开发完成之后,企业中产生的经济效益就和收益的实际相背离,因此出现违反配比的原则。第二,违反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在企业的项目得到成功开发之后就能够保证企业在今后能够直接受益。在这样的状况下,就应该把进行开发产生的费用归结为资本性支出,如果归结为当期损益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违反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这样企业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第三,没有体现出重要性的原则,在企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高科技也随之快速发展起来。企业就会创造出越来越大的研发性支出,导致企业过分关注科学研究,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能体现出财务处理的重要性[4]。
(二)部分费用化财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部分费用在财务处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含以下:第一,在进行资产确认的过程中就会涉及更多的主观性因素。这样就导致公司更加方便地操作利润,这导致费用化处理财务的过程中财务计算不准确,主观因素的涉及在大多数资产确定中都是存在的。第二,违背了一贯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在进行研究开发的过程中会跨年度。如果出现本年度的研究未完工的问题,就应该把研究产生的支出规划为资产。但在实际计算过程中,研究产生的支出资产计算违背了一贯性的原则,中间的跨年度计算违背了常规计算原则,如果中间一年出现偏差或是不计算的现象,以后计算也会出现问题。第三,在开发完成并且能够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况下,若把开发完成的年度支出作为资产,就会导致无形资产失去价值,并且更加不全面、不真实。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就应该准确计算年度发生的研究费用。第四,没有体现出重要性原则,企业未重视部分费用化财务处理就会阻碍对企业无形资产的研发考核。如果每一小部分费用化财务处理都未受到重视,加起来就是很大一部分费用化财务处理没受到重视,在季度或是年度处理财务问题的时候就会出现偏差,导致费用化财务处理出现问题。
四、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财务处理
(一)研究阶段支出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在进行研发的时候是处于探索阶段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的开发活动提供相应的准备。因此,在这个阶段就会导致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这个特性要求企业能够考虑研究的各个阶段的。重视研究阶段的不确定性,以便可以准确计算无形资产的财务。但是,企业不能证明带来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不能够符合资产确认的相关条件。因此,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的过程中,应该把相关支出全部费用化,并且计入到当期损益。当发生相关支出的时候,应该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在研究的末期就可以把在研究阶段产生的相关支出归结为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究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endprint
(二)开发阶段支出的确认与计量
开发阶段就是指企业在进行商业性质的生产和使用的过程中,把研究的结果或者产生的其他知识应用在某项计划或者设计上。最终目标是生产出更加新颖的产品,使得材料更加具有实质性。和研究阶段相比,开发阶段具有一定的差异,因为开发阶段是已经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能够具有研究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相关条件。企业应该关注自行研发项目,如果支出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则可以按照规定确认其为无形资产。第一,从资本化的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当支出发生时,应该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如果研究开发的成果能够达到预定的标准并且符合无形资产的相关条件就应该记录“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发支出”科目。第二,针对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进行的财务处理,应该在发生支出的时候,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在期末阶段,应该把在开发阶段产生的支出归纳为当期的管理费用。并且应该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
(三)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列报
自行研发达到预定的用途并且符合无形资产的条件。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够把研发支出的科目转入“无形资产”科目。企业还应该关注资产负债表,在记录无形资产的过程中应该结合所记录的无形资产的期末余额,之后再减去“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针对这些余额的计算填入相应的余额。针对未形成预定无形资产的问题,企业研发项目等相关问题就须运用“研发支出”这一科目来表示。总的来说,并未形成预定无形资产的项目还应该把相关支出放入“研发支出”科目上进行核算。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应该关注研发和资本化两方面的支出,并从这两方面入手,之后按照要求填列具体科目。
五、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自行研发项目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当期损益中记录可研发费用但是并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就须按照研发费用的50%进行相应的扣除,如果形成了无形资产就应该把无形资产的成本进行150%的摊销。而且,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嚴格限制摊销的时间,规定最低年限为10年。综上所述,在进行当期所得税缴纳的时候,应该相应的调减利润总额,主要调减科目为“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的50%,累计摊销金额的50%。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能够减少应纳所得税和应缴所得税的相应金额。
(二)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首先,应该对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确定[5]。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是税法的关注点,资产开发过程中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计税提供了保障。还应以会计准则为前提。会计准则中出现的成本就是在进行研发的过程中能够符合资本化条件而产生的支出。最后,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过程中的递延所得税进行相应的确认。研发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就应该更加关注之后的计量。若是在进行摊销时产生无形资产的减值就应该定位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在进行自行研发的过程中,把税收优惠的研发支出可以转为无形资产。当企业应用资产负债表核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就须关注“开发支出”这一科目,因为它是计税的关键。把“研发支出”作为借方余额。
综上所述,无形资产在当今社会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企业应该更加着重会计财务处理准则和税法。从全部费用化和部分费用化财务处理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并能够相应地制定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之后进一步地探究和分析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财务处理和税法。
参考文献:
[1]吕新艳.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及摊销的所得税处理[J].财会月刊,2014(07):42-44.
[2]沙志瑞.自行研发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处理探析[J].会计师,2013(16):15-16.
[3]刘淑琴.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J].商业会计,2012(17):35-36.
[4]胡苗忠.对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思考[J].财会研究,2012(08):43-44.
[5]陶晶.不同时间跨度下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财税处理[J].商业会计,2011(18):30-32.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财经学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