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严永
民间借贷须注意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严永
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被称为民间借贷,而有别于商业贷款。民间借贷,大多是半
公开甚至秘密情况下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造成诸多社会问题。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办案心得,从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出发,为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总结了应注意的以下几个方面。
1.确保借贷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出借人仍予以出借的,出借人不仅收不回本金和预期的收益,还可能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法律制裁。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也应防范,这类集资经营者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他们最终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潜逃,使出借人血本无归,甚至连累亲友、背负骂名。
2.妥善保存凭证有的出借人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只是口头约定,没有出具书面字据,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或认为请一二个见证人也可以,殊不知一旦纠纷产生,见证人可能因不愿得罪人而不作证,或出现痴呆、失忆、下落不明等无法作证的情况。因此,没有书面字据,借款人又不认账,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出借人最好是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详细写明借贷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名盖章,双方各执1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针对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的情况,指出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这就说明仅有借据或借款协议,并不一定赢得官司,还需要有如银行转账凭证等,以备不时之需。
3.约定合理利率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约定年利率超过36%,则超出36%的利息应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一般不得超过24%,最高不得超过36%,超36%的部分是无效的;即使已支付,只要支付利息方反悔,可索回。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新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出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还没有还钱的,可以要求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
4.设定可靠担保借款要注意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有担保和抵押,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订立书面担保协议;有些财产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一旦借款人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5.依法及时维权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出借人千万不要采取过激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