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昊英
[摘要]近年来,网络暴力现象越演越烈,对和谐社会和网络环境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由于网络暴力是言论表达的异化产物,与同属于言论表达范畴的社会批判相互交织,具有相当的混淆性,故网络暴力与社会批判的区分研究是一个重要的前置性理论问题。文章从法理学视角下的区分体系,对网络暴力与社会批判作了法理认定和区分,以对网络暴力进行更好地规制。
[关键词]网络暴力;社会批判;法理
2014年2月,中央领导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第一次会议上强调,“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深刻变革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2016年10月,中央领导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6次集体学习时又强调,“要加快提高互联网管理水平,用网络技术推进社会治理”,另根据2017年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报告,我国网民已达7.31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可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公民生产和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包括“社会批判”在内的传统社会活动正大量向网络转移。但与此同时,关于网络的一系列负面现象却潜滋暗长,大量鱼龙混杂的信息和社会丑态肆无忌惮地充斥着网络空间,其中网络暴力现象尤为突出,如何正确区分、打击网络暴力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暴力及社会批判的综合分析
正如上文所言,在网络时代,传统的社会活动正大量向网络空间转移,网络暴力这一互联网时代的负面产物与社会批判这一源远流长的社会现象,在网络时代发生了不可避免的碰撞与重叠,而科学区分网络暴力及社会批判,需要在法理逻辑上剖析两者间的关联关系,具体包括网络暴力概括分析、社会批判概括分析和两者的关联分析。
(一)网络暴力概括分析
网络暴力从最初产生、发展,到大肆泛滥,已近十年,故汇总、分析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对判断其行为性质,揭示其特点等具有重要作用。
1.典型的國内外网络暴力事件
国内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2006年虐猫门事件、2007年很黄很暴力事件、2009年“8·27”儿童网络暴力事件、2013年少女琪琪自杀事件、2016年“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
国外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2007年美国“梅根”事件、2008年日本琦玉女生自杀事件、2013年英国女孩汉娜自杀事件、2016年韩国仁川女生自杀事件。
上述案例均表现出网络暴力行为最显著的特点,以言论表达之名,严重侵害他人权益。
2.网络暴力的概念与定性分析
加拿大学者比尔·贝尔西认为网络暴力是“通过网络通信技术对个人或集体进行敌意、恶意、重复的行为,以使他人受到伤害”;澳大利亚政府网站的定义是“透过互联网侵扰他人,或透过移动电话发送文字讯息,故意伤害他人”。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周国平的定义是“利用网络对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进行群体侵权行为”;人民日报记者张慧中的定义是“通过网络制造舆论,对他人进行道德审判或语言攻击,或者利用人肉搜索曝光隐私,对当事人现实生活产生影响的行为。”
结合网络暴力的特点和概念不难发现,网络暴力是一种道德失范和违反法治精神的行为,有浓厚的现代私刑色彩;部分网络暴力可能源于捍卫普世价值观的过度“批判”,但更多的则纯粹是为了现实的宣泄、无理由的戏谑。网络暴力通常依靠暴力性、侮辱性语言对受害人展开攻击,必要时还通过人肉搜索以锁定受害人的真实身份以增强网络暴力的伤害后果,这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往往表现为集体狂欢式的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故网络暴力是一种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现代文明工具下产生的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和法理原则的原始野蛮行径。
(二)社会批判概括分析
在谈及社会批判这个概念时,有必要与社会批判理论作简单的区分,后者是一种致力于现代资本主义批判的理论,属于哲学理论范畴,而前者在这里特指历史悠久的社会现象。目前在学术文献中与“社会批判”概念相近似的有“社会自我批判”,其内涵是“社会主体以自身在历史发展中的需要和利益为标准,对作为客体的社会的所作所为进行反思”。
1.社会批判的概念分析
“社会批判”即指社会成员针对人、组织、事件及现象而表达的否定、批判性言论。人、组织既包括其本身在内(典型的社会自我批判),也包括死亡、失踪的人或已解散、不存在的组织,甚至还包括在文学、艺术作品中所虚构的人或组织;事件是指发生在国内或国外事件(如7·23东北虎伤人事件、2017年美国航母南海巡航事件),其批判的重心在于事件本身的性质、影响或结果等要素;现象是指目前既存的社会现象,如拜金、不诚信等;这里的“表达”不限于互联网,可以是任何途径、任何方式的表达,这里的“言行”既包括语言、也包括某种通过行为举动来进行言论表达。
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社会批判的关键前提是批判本身的真实性,即批判主体的适格性、批判立场的合理性和批判对象的正确性。主体适格是指社会批判形成于真实的社会成员意志而非伪造、捏造的情形,如网络水军和造谣;立场合理是指批判思维本身的合理性,如追求发展、进步、公平、正义等合乎理性而非反动和逆流的因素;对象正确是指批判所指向的对象是正确的。在琪琪自杀案中,虽然参与批判的主体适格,立场合理,但批判对象——盗窃行为和盗窃人却是错误的,因而琪琪自杀案从一开始便是网络暴力。
2.社会批判的行为性质分析
社会批判可以说是“批判思维”在社会生活中的映射,这是人类普遍存在的自我校准现象,也是人性的自然流露,更是社会发展必然出现的合理活动。从法治角度看,法律框架内的社会批判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从哲学角度讲,批判是事物向前发展的关键环节,“能够揭示事物内在否定环节以促使事物发展”,对社会发展、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由上不难看出,社会批判是一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现代法治精神的能够凸显自然人性需求的社会行为。endprint
(三)网络暴力与社会批判的关联分析
由上文中对网络暴力和社会批判的概括分析可知,可对两者在逻辑关联上作出以下分析:
其一,前者是一种针对特定、具体对象实施的违反社会道德和社会成员价值观的行为,后者是对有悖于道德和社会成员价值观行为、现象的修正和校准,是历史久远的社会活动形式,两者在内在逻辑上呈现相互冲突的特点;其二,前者是人性黑暗面在网络空间的映射,直接侵犯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权益,后者是人性进步、公正和正义的展示;其三,前者超越言论表达边界、违反现代法治精神,后者是法律框架下正常的社會活动;其四,社会批判可能会因程度越界而演变成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也可能会引发社会批判。
综上而言,尽管网络暴力与社会批判在形式上都源于言论表达,当社会批判通过网络进行时,两者也往往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经过上述论证可以发现,两者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社会批判对社会发展具有良性引导作用,其行为对象范围较为宽广,当仅针对非具体、非特定的对象如电影虚构的角色、已经不存在的人或组织时,便无所谓网络暴力的问题,当批判针对具体、特定的对象如虐猫门事件和东北虎伤人事件中的当事人时,则以不超越法律容忍范围为法理原则,而网络暴力则对社会环境具有无穷的破坏作用,其一开始便建立在无视法律、蔑视社会秩序的基础之上,无论是琪琪自杀事件、“8·27”儿童网络暴力事件还是仁川女生自杀事件都集中体现了这一点。笔者认为,络暴力与社会批判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违背法理原则,于是就需要一个评判体系来解决这个矛盾。
二、网络暴力与社会批判的法理界限
区分网络暴力与社会批判对避免法律干涉言论表达、维护互联网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而两者的区分关键在于科学、合理的评判体系,故从对自然人、法人、社会现象及事件的批判角度着手,能够充分论证两者的法理界限。
(一)对自然人批判中的法理界限
对自然人批判一般会针对具体、死亡、甚至虚构的自然人展开。对文学艺术作品中的自然人角色展开的批判,无论方式、程度,一般都属于正常言论表达范畴;对已经死亡的自然人展开批判(如7·23东北虎伤人事件),由于已死亡的自然人名誉仍然受法律保护,因此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对具体自然人批判,包括失踪、失联的自然人,同样需要遵循法律边界,否则为了批判而实施暴力,将会产生新的网络暴力。
(二)对法人批判中的法理界限
根据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同时由于法人价值位阶低于自然人价值位阶,而实践中针对法人的批判也有助于法人自我改良、优胜劣汰,故在批判前提真实时,公民应当有自由表达真实意思的权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就此指出:“刑法中‘侮辱他人中的这个‘人指的是自然人,并非法人,而行政处罚法和刑法是相通的”。
(三)对社会现象及事件批判中的法理界限
一般而言,社会现象、事件具有区域性,但不排除跨区域性如针对全球恐怖主义的批判。由于针对现象和事件的批判不涉及到具体法益侵犯,所以无所谓网络暴力问题,但在针对现象或事件背后的对象的批判,就应当重叠适用有关的法理规则。
三、结语
随着党中央建设网络强国战略的全面推进,互联网将成为治国理政所不可或缺的现代工具,而网络暴力是网络空间的一大毒瘤,因此规制网络暴力是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文章充分探索了网络暴力与社会批判在法理学视角下的区分体系,并进一步作了法理认定和区分,以期为净化网络空间、建设网络强国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责任编辑:岳文可]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