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妇女的特殊权利

2017-12-05 17:00汪俊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9期

摘 要 要想使一切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减少,需要依靠于法律的逐步健全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所制定的专属于妇女的特殊保护,从婚姻家庭、劳动保障、人身安全这些方面,照顾了妇女的身体和生理特点和妇女的特殊权益和困难。给广大的中国妇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那些有意或无意歧视妇女、蔑视和冷漠妇女权利的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对于那些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和惩处,也有法可依。

关键词 妇女权益 特殊权益 劳动保障 婚姻保障

作者简介:汪俊,中共安龙县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28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的一支伟大力量,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与其对妇女的地位重视程度有关,尊重人权,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禁止对妇女的暴力,一直是全球关注的问题。一个国家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妇女的参与;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与妇女的地位息息相关。在我国颁布的十余部基本法、40余种行政法规与条例、地方政府制定了80余种地方性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我国在1995年向国际社会承诺把男女平等确定为基本国策。又分别颁布实施了三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在1992年颁布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来维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发展,中国妇女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妇女权益方面,出现的问题,越来越普遍,也越来越复杂。一部专门针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又称《妇女法》,在2005年12月1日施行。它规定了妇女与男性一样平等,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相同的权利,它的施行为维护和保障妇女平等地位和各项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由于历史的遗留,我国的两性地位的实际差别还是很大的,有着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的人也还很多,一些传统的陈旧性观念、习俗,照样束缚着妇女的自由,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基于妇女一直以来所处的特殊地位和在生理上具有特殊性,妇女在社会仍然是弱势群体。所以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既有平等权利,又规定了妇女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在《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妇女享有特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和健康保障方面

妇女享有不从事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及特殊权利。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由于人体构造的差异性,妇女在负重等体力承受力上是远不如男性的,这就要求单位要根据妇女的特点为妇女安排适合妇女的工作,不得安排如矿山井下、伐木、归楞及流放、脚手架的组建和拆除以及高处架线等工作。

妇女享有特殊时期不从事对身体有危害的工作的特殊权利。在医院化验科或放射科的已婚待孕女医生需调离岗位。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中还规定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即‘四期受特殊保护。” 妇女作为繁衍生息的主体,承担着人类生产的重任,这就意味着妇女应该得到特殊的保护,由于自身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现象,在不当的劳动过程可能会损害女性生理机能,如果妇女的“四期”得不到特殊的保护,不仅是损害妇女自身和下一代的身体健康,还有可能影响整个国家人口的身体素质。

二、劳动保障权益方面

享有不因为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特殊事假被雇佣单位降低工资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的特殊权利。

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但女性的生育功能却成了导致不平等的根源。有史以来妇女生儿育女,为人类的繁衍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无可替代的贡献。但是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两性的实际差别,社会普遍把它看作是家庭的私事,是妇女自己的事。许多单位和企业,歧视妇女、漠视妇女的合法权益,生活中因女性结婚、怀孕而被解雇、扣工资的事屡见不鲜。于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特殊时期,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更不能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以及服务协议。这条规定具体写明特殊时期妇女不被辞退和降低工资,使妇女的经济权益得到了保障。

三、婚姻保障方面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权益是妇女的重要社会权益,妇女在婚姻家庭中是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益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标志,我国曾是历经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国家,封建社会时期都是夫权当道,妇女长期处于被剥削,被欺凌的地位,是婚姻的附属品。在婚姻家庭方面只有义务和禁止,却没有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只能由男子占有和继承,孩子的抚养权只能属于男子,若是夫妻离婚,妇女更没有任何权益可言。虽然在新中国建立以来,妇女的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有了显著的提高,但由于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的影响,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依然需要法律的倾斜性保护才能引起社会的重视。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对婚姻权益作出了特殊规定。

享有在怀孕、分娩、终止妊娠等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特殊权利。妇女在怀孕时、终止妊娠后六个月或分娩后一年内是个很特殊时期,怀孕时的妇女其精神状态和情绪跟胎儿息息相关,若是因为离婚引起情绪波动,将直接影响胎儿的健康发展。分娩后一年内,孩子尚在哺乳期,母亲的情绪和状态也会影响她对婴儿的哺乳照料。终止妊娠后六个月的妇女身体和心理本身状态就不好,如果男方在这时提出离婚,对于妇女的身心有极大的影响。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有了这条规定,男方也会在这期间有所隐忍,保障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

享有在離婚时,住房问题得到优先照顾的特殊权利。为了保障妇女不因离婚而丧失住房,流离失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了,夫妻在存续婚姻期间共有的房屋或是租住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享有在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合理要求得到优先照顾的特殊权利。在传统意识中,子女的抚养权应归于男方,妇女没有理由去抚养子女,但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中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在合理的条件下,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要照顾妇女的合理要求,一般情况下处于哺乳期的子女要随女方生活,而哺乳期以后至十周岁的孩子,则由父母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需结合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由有利于孩子利益的原则出发而进行判决。这些离婚情况下的特殊保护,也会使女方在离婚后有精神寄托。endprint

另外,有两项只属于妇女的特殊权益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一是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特殊时期有不受逮捕的特殊权利;二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有不被判死刑的特殊权利。这是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和身体的实际情况,念及母性的社会意义和处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妇女的两项权益,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

中国妇女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群体。在华夏五千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妇女和男子一起创造了灿烂的历史文明。特别新中国建国以来,妇女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程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社会中,因为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一批又一批的女官员、女企业家、女博士涌现在中国大地上,她们发挥她们的聪明才智,共同努力使国家越来越繁荣富强;在家庭方面,因为妇女在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与男子不同,她们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身心健全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在促进家庭的和谐完整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来思想的入侵、以及传统封建思想的泛起。目前妇女权益保护的形势也相当严峻,在社会上逐渐出现一些“女德班”,教化女子应守“主内”的本分;在婚姻家庭中,婚内强奸、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包养情妇甚至一夫多妻等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大有人在。在劳动就业时,歧视妇女、妇女就业难或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相当普遍屡见不鲜,妇女在择业、就业与家庭生活中艰难抉择,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相对于男性的弱势地位还很明显。在人身权益方面,拐卖妇女、暴力抢劫、性骚扰等侵害妇女人身安全的现象屡禁不绝,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利益,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要想使一切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减少,需要依靠于法律的逐步健全与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所制定的专属于妇女的特殊保护,从婚姻家庭、劳动保障、人身安全这些方面,照顾了妇女的身体和生理特点和妇女的特殊权益和困难。给广大的中国妇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那些有意或无意歧视妇女、蔑视和冷漠妇女权利的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对于那些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和惩处,也有法可依。这些特殊保护,保障了妇女人生权利不容侵犯。在这一些特殊的保障下,那些对妇女的歧视,对婦女的暴力将逐渐消除。促进了女性的社会生存与发展,为妇女的进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有力的保障了社会的和谐进程与平衡。

参考文献:

[1]孙素文.论中国法律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河北法学.1995(4).

[2]李晴.论我国女性婚姻家庭中的平等权益.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1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