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法的司法发展机制探讨

2017-12-05 20:32武元军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9期
关键词:构造公司法

摘 要 文章以社会的发展现状作为主要背景,以公司法的司法发展机制作为核心内容,首先科学、系统的阐明了司法发展机制的基础,即利益持有者的冲突以及如何保证利益的平衡,然后又通过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法司法发展机制的构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得出相应结论,供有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 公司法 司法发展机制 构造

作者简介:武元军,贵州省六盘水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41

改革开放至今,社会相关专家和学者将大量精力投入到对公司法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并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制度的优化或发展建议,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这些研究所获取得成果,均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公司法的司法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公司法司法发展机制的基础

(一)利益持有者的冲突

1. 股东之间

股东所具有的股权通常是以其所具有的财产所有权进行对价交换而获得的,因此,股东的基本权利包括对公司的管理活动进行参与,以及对公司所获取的经济利益进行分享两个方面。虽然对于部分股东而言,经济利益并不代表其对公司进行投资并参与管理的主要目标,而总的来说,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仍旧是大部分股东的最终目标,对公司的管理活动进行参与也是为获取经济利益而服务。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保证股东在公司管理过程中所具有影响力较为均衡,才能保证公司无论是处于盈利还是亏损的经营状况中,对于股东而言都是较为公平的。但该状态较为理想化,对于小型公司而言,各股东出资多少通常存在较大差别,对于出资相同的股东而言,个人人脉与能力水平的不同,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在公司管理过程中所占据的分量;对于大型公司而言,普遍存在的现象为股权集中。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股东之间存在的冲突是无法避免,而且较为严重的。

2. 股东和债权人之间

对于运营情况良好并且不断获得盈利的公司而言,股东与债权人均应当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虽然二者通常不会存在利益的直接冲突,但公司制度中对二者所处位置的明确,决定了二者之间必然会有“代理问题”的存在。虽然从表面上看,债权人所享有的受偿权往往优于股东而存在,但从实际上来说,针对债权人所制定保护合同的内容尚不完善,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时,往往对公司的发展、经营与盈利情况不甚了解。对股东而言,由于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股东通常不具有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并且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对债权人所提供资金的应用方式与途径加以干涉。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冲突正是由此而产生并且不断激化的。

(二)如何保证利益的平衡

1. 公司法的概述

由于不同立法者对于公司实质所具有的认识存在不同,因此,在对公司法进行制定的过程中,公司法所具有的功能必然会具有一定的差异。下面针对不同阶段公司法的功能展开讨论。

(1)法人实在论。该理论认为公司并非法律所创造的产物,而是作为自然实体而存在的,公司所具有的权利通常是由股东所授予的。作为私法的一种,此时,公司法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对公司的财产权和自由权进行保护。

(2)法人拟制说。该理论认为公司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对社会公共职能进行履行,因此,无论是公司注册的资本、经营的内容还是期限都受政府的严格管制。而在这一阶段,公司法是作为对社会管制公司经营活动时所使用的工具而存在的。

2. 股东之间的平衡

公司法的制定,主要由于对部分公司内部现有的司法解散制度进行校正。股东在下文所提及的情况之下,可以以“股东利益会由于公司续存而遭受严重损害”为由,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解散:第一种情况,由于各股東意见不同而表决权相当,导致公司现有决策机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时;第二种情况,股东对自己所具有的职权进行滥用,在“决策正常”的外表下对少数股东的利益进行侵害时。若各股东已经无法实现利益的协调,也就是说利益冲突难以被调和,此时法院可视情况对公司进行解散,避免股东利益遭到更为严重的损害。

3. 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平衡

一般来说,债权人在寻求保护的过程中主要依靠的方式为合同,但合同保护机制较为脆弱,在对债权人所具有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进行建立时,极易由于经济、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所制定合同的条款内容存在漏洞,进而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针对这一现象,现阶段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被应用的债权人保护工具为——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对公司信息的强制披露,最大限度避免由于信息获取不全而导致的投机问题的出现,通过将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向债权人进行及时提醒的方式,降低债权人在信息收集过程中所需的成本及所面临的风险。

二、 公司法司法发展机制的构造

(一)对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应用

1. 法律解释方法的含义

法律解释指的是解释者通过某种特定方式准确展示或表达自己对法律涵盖内容的理解,以解释主体为划分标准,可将法律解释分为以下几种,分别是:立法者解释、法院与法官解释、公众等非官方解释。本文所提及的法律解释,均指代的为司法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指的是对法律解释进行操作的技术或路径,也就是说对法条意义内容进行确定的活动。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法律解释,其内容还包括续造尚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补充现有的法律漏洞等,而从狭义的角度理解法律不解释,则可以将其视为法律解释方法。

2. 法律解释方法的功能

(1)形成结论。从理论上来说,想要保证法律的适用性,法律解释是不可或缺的部分。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法官通常会在了解案情后、解释操作前,根据自己的判断形成初步的结论,而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往往处于结果确定后,此时法律解释方法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对文本进行补充。当然,司法裁判所具有的结论一般而言也是以法官的情感、思维和直觉作为主要判断依据,法律解释方法则被用于证成最终结论。endprint

将“证成”作为出发点对法律解释方法所具有的功能加以理解,证成主要强调的是以主体性为代表的种种非理性因素能够对结论产生的影响。此时,再对司法解释方法加以理解,不难发现,司法解释方法虽然可以被用于证成结论具有的正当性,但它同样可以被用于对非理性结论的修饰与掩盖。正是因为司法结论在形成过程中较易被非理性因素所影响,因此,法律解释方法所具有的论证功能,在对结论客观程度进行验证与判断的过程中,具有无法替代的重要意义。在对司法裁判所具有的公正性与客观性进行验证时,通常只能依赖于对法律解释方法的应用;在对司法裁判所具有的可接受性进行验证时,通常只能依赖于由法律解释方法所延伸出的辩论以及商谈方式。

(2)续造法律概念。法律解释方法与法律发展机制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狭义的角度对法律解释进行理解,可将其单纯的视为法律续造,从广义的角度对法律解释进行理解,可将其看作通过填补法律漏洞的方式完成法律续造的活动,在某些特定的背景或环境下,法律解释还可以超越法律完成法律续造的工作。

法律漏洞作为存在于法律体系之中、与立法意图不符且可能对法律功能产生影响的部分,常见的分类方式将其分为明显和隐藏两种漏洞种类。明显漏洞指的是对于某类情况而言,法律尚未制定与之相对应的规则;隐藏漏洞指的是虽然某类情况已经处于法律所涵盖的范围之内,但并没有打算进行规制。在对明显的司法漏洞进行证成时,所应用技术通常为类推适用,也就是将于调整案件具有高度相似性的规范作为出发点,通过将其一般化并扩展适用范围的方式,使所对应情况被涵盖与该规范中;在对隐藏的司法漏洞进行证成时,所应用技术通常为目的论限缩,也就是通过依立法目的方式对法律规则对应适用范围进行限缩。法律解释可以超越法律完成法律续造工作的情况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种,立足于事务所具有的本質,开展法续造工作;第二种,立足于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具有的需求,开展法续造工作;第三种,一组与法律所具有的伦理性原则,开展法续造工作。

(二)我国特有的司法机制——规范性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所具有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两种,分别是政治功能与司法功能,政治功能指的是对权力的制约和公共政策的形成,司法功能指的是纠纷的解决和法制的统一。不同国家的最高法院均具有大致相同的司法功能,相对应的,不同国家的最高法院所具有的政治功能具有相对明显的差异。

在我国,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最高法院主要用于纠纷的解决和法治的统一,也就是司法功能,但是这并不代表最高法院在政治功能方面不具备相应的功能,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深入,作为我国重要的权力机构之一,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存在着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在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政治架构下,最高法院展现在司法功能方面的态度相对谨慎并且克制,但是对于民商法领域而言,最高法院则通过对司法解释的制定,起到了规制市场活动的效果。

三、结论

综上所述,上文主要从两个方面针对公司法的司法发展机制展开了讨论,一方面是以各股东和债权人为主体的利益冲突与平衡问题,即司法发展机制的基础性问题;另一方面是司法发展机制的构造,例如我国特有的司法机制等。希望可以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可供参考的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李春青. 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配置的研究.吉林大学.2014.

[2]刘安. 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政治经济学维度.华东政法大学.2015.

[3]史惠宁. 论欧洲公司法的多层级协调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4]李磊. 欧洲公司法律制度一体化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

[5]陈晓丽.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认缴制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5.

[6]严真真. 我国公司法强行性规范研究.华东交通大学.201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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