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如果刑事处罚不能有效地达到目的,那么无异于强加成本和困难于社会。但即使刑罚目的是有效的,具体的惩罚措施也还可能会受道德和社会实际的制约。对刑罚目的历史沿革的考究,讨论诸如当前刑法理论所承认的刑罚目的:报应、预防等,可以更好地把刑罚目的概念进行进一步的界定和筛选,并引出刑事判决的目的及其作出方法,以期更完善的解决相应问题。
关键词 刑罚目的 沿革 重构
作者简介:陈发明,浙江工商大学2015级刑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06
一、刑罚目的论的沿革
国家运用刑罚是为了履行宪法赋予的保护社会及个人的任务,实现此任务即是刑罚的目的。落实到实践当中,亦即刑罚对相应主体,所能给予的影响。按照司法程序及其结果的效应来分析,刑罚之目的主要分成了两个层次:第一层是负反馈式的目的,利用刑罚之运用,对所规制的行为禁止的同时,对其反面行为进行鼓励;第二层是正反馈式的,亦即适用刑罚规制某类行为,用以压制该行为的风行。而适用之目的,不管是正反馈还是负反馈效果,都是刑罚行使者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刑罚作为施加痛苦与限制的国家管理方式,只有在立法、司法、执法的相关阶段都以合适的方式运用,才能达到其创设之目的。这也是其本质与功能,体现了其基本存在和价值。
(一)报应理论
报应理论,主张“通过使罪犯承担痛苦的方法, 使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加于自身的罪责, 在正义的方式下得到报复、弥补和赎罪”。 在这种理论中, 刑罚不追求任何其他社会效果,而只去考虑其自身观点, 因而带有“绝对”的含义。
康德坚持“人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作为手段”,认为刑罚是“一种与所有的目的性考虑无关的由正义提供的手段”,即刑罚只能惩戒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而选择犯罪的行为。黑格尔将犯罪看成是对法的否定, 将刑罚看成是对犯罪的扬弃。黑格尔与康德都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黑格尔还强调,如果适用刑法是为了预防,那无疑会湮灭人之所以为人的荣光。而类比相互作用力,犯罪为第一性的强制,会出现相应的第二强制,这种强制与前者方向相反、力量相等。
由此,黑格尔对康德的等量理论进行了发展,提出了等价理论。等量理论所提倡的同态复仇,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形,如:瞎子打瞎别人,无法通过打瞎瞎子来实现正义。而黑格尔提出等价理论:无论是犯罪还是刑罚,价值永远体现为侵害。基于犯罪与刑罚在价值上的等同,刑法便摆脱了外在性状的限制,并获得以有限的刑罚对抗无限的犯罪的可能。
(二)预防理论
预防理论,主张为了预防犯罪发生而对犯罪进行惩罚。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伟大思想先驱者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 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規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在那以后,费尔巴哈和李斯特对预防理论的研究更进一步。费尔巴哈提出一般预防,即刑罚应当作用于一般公众,通过刑罚的威胁和执行,使公众不再犯罪。他认为,人们必须通过犯罪收获的喜悦和得到的痛苦进行权衡,并在痛苦大于喜悦的情形下,产生一种“心理强制”。一般预防追求立即广泛地预防犯罪,从社会政策方面亦具有重要的价值。李斯特主要发展了特殊预防的概念。他认为特殊预防具有三重形式内涵:
第一,保护一般公众免受侵害。
第二,震慑犯罪人不得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第三,通过矫正来防止其再犯罪。
李斯特认为,既要对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要事先预防,又要教育改造犯罪人,消除其危险性,使其尽快回归社会生活。
由此,他提出根据犯罪人的种类,予以区分的刑罚方法:对既无法遏制又无法矫正的惯犯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单纯的偶犯进行威慑;对可以矫正罪犯加以矫正。
(三)报应与预防之选择
任何试图在统一层次调和两个学说,进而形成折中观点的努力,都无法实现。因为二者从刑罚的立足点开始,便难以磨合。但可以将两个学说置于不同层次,使之满足递进的关系,以“刑罚”为中枢,承前启后。由此,我们可以试着重新考虑两种学说的位置。
针对报应理论,笔者认为其所立足的正义并非刑罚目的,而该是价值内核。争议是适用刑罚的前提、正当性所在,因为正义所以刑罚。因而正义作为刑罚的基础,应先于刑罚考虑,它与预防理论的效用评定不同。所以在这个层面上,预防理论才是真正意义上,我们所应该讨论的目的。针对预防理论,我们之前一直强调和重视的是一般预防,倾向于去思考如何运用刑罚去预防更多犯罪。但实际上,通过道德、教化等方面的影响预防犯罪,效果比通过刑罚来的更好,也更能体现人文精神。一般预防,体现在条文的明确性、可预估性。但人的认知分层次,对某个层次的人来说,刑罚永远不够,一般预防不能心理强制这部分人。而特殊预防,至少可以让这部分人受到现实的刑罚。特殊预防可以视作对这部分非常态的犯罪人的一种“治疗”。而一般预防的适用,却无异于把所有人都假想成病人“治疗”。这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如果大家接收的讯息都一样,那么做出不同行为的考虑,就必定不会来源于这条讯息。再者,条文里罪刑相当的设置并没有一般预防的效果,在一个价值观相对稳定的社会中,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合理处置,对人们来说是顺理成章的,不会有额外的附加威胁和强制作用,例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我们很早就通过其他渠道形成。通过罚当其罪的条文并不能额外附加,轻罪重罚才会形成这种强制。因此刑罚目的,应以报应理论为内核,特殊预防为主体,一般预防为辅助。简言之,特殊预防才是刑罚的真正目的、主要目的。
二、引出刑事判决的目的及方法
(一)刑事判决目的的合理性
刑罚处在条文、没有发动时,主要目的是保护无辜公民免受国家迫害或者相应犯罪人免受过度刑罚。当刑罚真正启动,处在相对动态,准备对抗犯罪时,运用刑罚最直接的目的,是得出合理的刑事判决。进而,附带着具体的刑罚,对相应犯罪人进行特殊预防。endprint
所以,实现刑罚目的的一般路径是:运用刑罚,得出判决,实现目的。
因而,特殊预防是刑事判决的目的,再引进刑事判决目的的概念,用以指向特殊预防的主体。美国学者莫里斯谈到特殊预防的实行和考量时,多次以“刑事判决目的”(sentence purpose)替代“刑罚的目的”(punishment purpose),用以突出特殊预防与刑事判决之间最直观的联系。而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福瑞斯在讨论刑罚的目的时候,将刑罚目的论分为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实际上论证了刑罚的内在价值基础,而在之后诸多实际效益的实现,都依托于一个合理的刑事判决。
(二)合理刑事判决的方法的探索
要做出一个合理的刑事判决,就应具备合理的刑罚分配原则。公平正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是司法的底线。因而,笔者赞同美国《模范法典》所提倡的——有限度的、有制约的报应主义原则,以此确定刑罚种类、程度。同时,把公平正义放在首位,用其限制功利性的目的,这样就可以保证功利性目的之范围,始终处在正义内核的范围内。
特殊预防中的一种处置方法——剥夺犯罪能力,可以通过科学的方法对已受刑罚之人进行再犯罪可能性的预估,此举可以做到因人制宜,更可以兼顾到监狱使用效率的问题。剥夺犯罪能力并不是要预防所有的犯罪,而是有重点地预防具有高发态势的危险犯罪。为此,对于相应犯罪的选取,要结合某个时期、特定地区的具体情形予以研究。通过科学的测算,预估某种特定的刑罚可以遏制犯罪,再在遴选之时考虑特殊犯罪人之再犯概率高低。在震慑他人的同时,保证被刑罚处置之人不能实行犯罪,进而遏制犯罪势头。选取特定犯罪的,被称为类型化剥夺;选取特定犯罪人的为选择性剥夺。这两种控制犯罪的模式具有一定的差异:类型化剥夺是基于犯人所犯罪行的类似,予以相近的刑罚;选择性剥夺,则基于预防“二次伤害”的原则,对再犯可能更高的犯人给予特殊处遇。
而这些危险性的预测,我们可以通过评估更客观的大统计数据来进行。据此我们可以引进、改良美国明尼苏达州的判决指南,使之能够适应我国法制现状。判决指南基于限制报应主义,基本参考因素是刑期设置的上限和下限。两个犯罪人在其他方面都一致,只有再犯危险性不同。利用判决指南的限制报应模型可以很好解决:在刑罚的范围之内调整,可以使犯罪人因不同的危险评估受到不同的刑罚。上限和下限的设置可以限制不公平的过轻或过重的判决,并能同时满足功利主义一致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对犯罪人的损害,因为最高刑期的设置而被限制,并且通过法庭的自由裁量去给那些弱势的犯罪人,判决更短的刑期。因此可以增强刑罚威慑和减少对犯罪人的损害。
三、结语
刑罚的目的从刑罚设立之初就开始被人们广泛的讨论。刑罚的正当性和工具性,也不断地被人们所剖析。从功利主义到报应主义,从行为人自由意志选择下的行为到行为人表现出来的社会危险性,我们对于刑法的探求从未停止。但有时,容易被一个固有的观念所束缚了,诸多细致的创新、改进全被不加区分的置于一个陈旧的概括性的框架之中。現今社会对于人权的重视和相应法律过程不断完善,要求我们应当能对一定的概念做出更加精准的判断,据此对于一个需要的行为,做出一个更准确的评判。
注释:
[德]Claus Roxin :S traf rech t , Allgemeiner Teil , Band 1 , C.H.Beck' s Verlagsbuchhandlung , 1997,S.41.
[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