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交管系统职务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2017-12-04 13:44董娟靳长伟郝仲敏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0期
关键词:监管

董娟+靳长伟+郝仲敏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交管系统存在的执法依据有章不循,违规处罚;执法程序监管不力,办案程序名存实亡;执法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与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相互勾结,收受贿赂等方面的职务犯罪根源。向发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进而提出预防对策,以期对交管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有所裨益。

关键词 交管系统 执法程序 监管

作者简介:董娟、靳长伟、郝仲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01

2015年、2016年以来,我院职务犯罪侦查局连续查办了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大港支队杨某某、律某某受贿、玩忽职守案件。通过分析这两起案件的犯罪成因发现,既有交管部门执法管理的原因,又有交警个人经不起利益诱惑,收受贿赂、滥用职权,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他们的行为严重削弱了交警执法活动客观公正性,损害了交警执法人员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我院通过查处杨某某、律某某受贿、玩忽职守案件开展专项预防调查,形成调研报告。

一、二起交管系统受贿案基本情况及犯罪特点

交通警察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警种,担负着对道路交通监管,各类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的定性、定责、鉴定、处罚、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宣传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等职能。交警工作既责任重大,执法艰辛,也权力集中。他们的活动与老百姓生活接触频繁、息息相关,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乃至整个社会都会造成重大影响,必须加强交管部门职务犯罪预防。

公安交管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职务违法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费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好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2.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4.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等经营活动;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6.违规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牌号牌;7.违规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9.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10.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11.违规审批、监管占路占道事项;12.在道路交通设施招投标工作中利用职权违规操作;1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这些违法行为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导致职务犯罪。

同其他部门的职务犯罪相比,交管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如下特点:

第一,贪污、贿赂的形式多种多样。行贿人不仅采用直接经济贿赂的方式,还采用其他方式,如将机动车“借给”交管人员使用等,以达到他们的目的;又如相关人员利用经手、管理罚没款和交通设施建设资金的职务便利实施非法占有。

第二,受贿涉及交警业务的各个环节。如表1、表2所示,从道路交通运输监管、车辆修理、车辆保险、事故施救到司法鉴定、事故认定,杨某某和律某某收受贿赂的环节基本涵盖了交警业务的方方面面。

第三,犯罪手段较为隐蔽。一是行贿“名目”多样,行贿人多利用节假日、红白喜事,通过红包、劳务费、辛苦费等方式进行行贿。二是由相对固定的“中间人”介绍行贿,既不接触当事人,又有效控制犯罪知情环节、范围。三是以借贷利息、投资入股等形式掩盖受贿事实。

第四,由交管部门职务犯罪引发的危害后果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并不显露,但往往是持续性的,必定在一定时间内暴露出来,如我院查办的律某某受贿、玩忽职守案,至案发时持续时间长达3年,可能在短时间内不会有危害后果,但一旦发生危险,后果十分嚴重。

二、产生原因

通过多次的调研、走访、座谈,我院发现律某某和杨某某职务犯罪,既有他们理想信念倒塌、放弃主观改造的原因,又有一些外在的因素影响。由于交警在办理车牌、驾照车辆年审检测和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执法弹性和自由裁量权,因此容易滋生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甚至引发职务犯罪。

(一)主观原因

正如律某某坦言:“随着地位的提升,权力的扩大,开始逐步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和约束,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开始产生了心理不平衡,思想上滋生了贪欲,经不起利诱,在金钱的诱惑下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通过分析,他们存在以下心理特征:一是从众心理。律某某和杨某某警校毕业后一直在交警部门工作,对队伍里存在的歪风邪气,没有严加约束自己,对外界的“糖衣炮弹”没有严词拒绝,反而产生了从众心理,认为整个社会风气都这样,认为自己不接受他人的贿赂是“不近人情”、“不讲义气”。二是自大心理。虽然交警职务不高,但是权力不小,求他们办事的人很多,在长期从事交警工作的过程中产生自大心理,自认为自己也是执法者,高人一等,即使违法犯罪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无形中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事先找好了借口。三是虚荣心理。从律某某和杨某某的犯罪过程,暴露出他们爱慕钱财高于一切,贪图个人享乐,渐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思想上逐渐放松了警戒,从拒绝吃请到逢请必到,从少量的钱财到数额不菲的礼品和金钱,来者不拒,收入囊中,为自己寻欢作乐。四是哥们义气心理。跟多数人一样,本案中的律某某和另一当事人是警校同学,毕业后又分在一个单位,平时关系很好,当哥们找上门来,觉得不帮忙不够义气,也丢面子,将手中的公权为个人谋私利的工具,随意交换、交易。五是侥幸心理。在第一次进行权钱交易后,没有被发现和查处,渐渐产生麻痹心理。再者,律某某和杨某某认为,他们的犯案手法较为隐蔽,不易发现,就算被发现,也可以打法律的“擦边球”。例如,在交通事故处理时,他们大都是利用肇事者急于开脱罪责,受害者急于得到补偿的心理,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了当事人双方,不会引起当事人的举报和不满,所以暴露的概率是很小的,继而存在侥幸逃脱的心理。endprint

(二)客观原因

一是风险防范缺失。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房地产事业不断攀升,交通事业的命脉作用逐渐体现,交通警察的岗位和权力也越发引人关注,部分从事道路运输和从事汽车修理行业的老板为谋私利,紧盯交警手中的权力,千方百计进行腐蚀、拉拢,客观上加大了交通警察职务犯罪风险。二是现行机制缺陷。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交通警察业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在交警业务管理中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外包业务,如车辆维修、交通事故施救、车辆保险业务、司法鉴定等重要敏感环节,由什么人、遵循什么样的操作程序、如何办理,交警大队既没有具体、严格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这些业务可以不经过任何公证、监督程序,而由大队领导随意指定,这为律某某、杨某某权力寻租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三是交警警力不足的困扰。在交警大队,一些规章制度仍然只停留在墙上挂着、纸上写着、嘴上说着。虽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但是在实际出警中,交通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交警执法工作的难题,大多数情况是一名交警和一名辅警出现场甚至只有一名交警在场。四是监督制约缺位。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交警出警需佩戴执法记录仪,并全程记录,但是执法记录仪可以由交警本人控制,记录还是会有很大的随意性。由于在事故处理方面监督不到位,律某某和杨某某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可以随意指使案件承办人利用法律漏洞,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赔偿调解,进而变更强制措施。在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又违背事实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为肇事者逃避法律制裁开脱罪责。

三、建议和对策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市经济将开始一个全新的发展势头。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和发展也迎来新的挑战。要从“治源”,“治标”,“治本”,“治早”四个方面入手,具体如下:

(一)坚持“治源”,通过廉政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思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交警大队党风廉政教育多流于形式,特别是警示教育极为缺乏。因此,要进一步制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规定,对党风廉政教育的要求、对象、内容、形式、组织、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注重做到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与理想信念教育相结合;坚持正面典型教育和反面典型教育相结合,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做到警钟长鸣,敬畏权力。没有一个机构完全没有腐败行为,尤其是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这样与公民接触频繁,对公民生活影响重大的部门,治理腐败最有效的方法不是外部监督,而是在于这个机构本身,腐败给这个机构带来的必定是效率低下,威信丧失等严重后果,这也是这个机构不愿意面对的。因此机构本身应把腐败看成是整个机构的管理问题,而不是个别工作人员自己的问题。单纯给予个别工作人员开除或处罚只能治理一时,而不能起到根本的治理效果。要治理好本机构内部的渎职问题,需要靠方方面面的努力,需要领导重视,干警敬业,有效沟通等,最重要的还是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交通民警整体素质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首先需要交通民警自律意识的形成,一方面要靠外在培养,因而公安机关的各种教育活动必不可少;更重要的方面是靠民警的自身修养,通过认真学习和自觉实践,把警德警纪化为自己内在世界观的组成部分,自觉用警德警纪标准审视自己的言行,做到慎独、慎微、慎隐、慎初,就会在小节、小事、细处严格自律,从而有效地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坚持“治标”,通过专项整改活动深刻查摆存在问题

要在交警大队内部开展一次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具体内容要涵盖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整改落实三个阶段。在查找问题阶段,可以采取回访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走访信访部门、发放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在剖析原因阶段,要通过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部门间横向比较和以往数据的纵向比较,归纳出队伍规范执法等方面的问题。并对导致问题产生的责任意识、监督保障机制等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为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夯实基础。在整改落实阶段,要着重从三方面整改落实:一是继续加强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二是继续加强法纪教育;三是强化制度建设。尤其是要查找交通事故施救、车辆保险、汽车修理维护等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盲点和漏洞,通过制度补缺补漏,形成“不敢为、不能为”的制度体系。

近年来我市交管系统加大了对内部违法违纪的查处,针对权力较为集中的事故系统、宣教系统和车管系统,根据各自的职权特点采取不同的内部监督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效。如事故系统先后制定了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十不准”规定,建立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严格落实三级审核制度;宣教系统先后建立落实工作提示追究制度、完善及时录入信息制度、量化指标完善考核制度;车管系统重点加强对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监管、加大科技投入强化管理。

(三)堅持“治本”,通过强化监督堵塞队伍管理漏洞

主要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上着手。一是在内部监督方面。结合案件当中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当前要着重建立、健全以下监督机制:1.建立健全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通过制定交通事故处理等业务工作规则和流程,力求使每个岗位、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保障依照法定职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2.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现象,要建立健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机制,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二是在外部监督方面。可以采用设立社会监督员、人民监督员、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群众接待日、交警开放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行风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案件的跟踪检查,认真对已办结的事故处理案件进行检查、抽查、回访受害者等,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严肃查处。

(四)坚持“治早”,通过构建立体防控机制预防职务犯罪

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摆在同样重要的位置,构建起立体预防体系。一要主动横向预防。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每个中队可以聘任3-5名廉政监督员,对重大实物实行面对面监督。要通过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警务督察等方式,切实加强横向监督和预防。二要主动纵向预防。交警大队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队伍中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和行为要早发现、早提醒、早制止、严处理,对违纪贪污受贿问题要做到不袒护、不掩盖,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现象。三要注重内外预防。检察机关承担着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交警大队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从增强预防工作合力和效果出发,积极建立健全有效工作联系、协调和配合的机制、制度和组织,推进预防网络建设。如联席会议制度、预防指导委员会、预防协调小组(办公室)等,推进双方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及协调配合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增强及时发现、控制和防范交警职务犯罪的能力。

最后就是利用科技装备管理交通,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公正执法。要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科技建设,完善“电子警察”的建设,不断提高非现场执法率,减少民警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直接接触。及时配备、更新设备,用直观的事实证据说话,避免交通违法者对违法事实产生争执。“电子警察”系统实际上已成为交通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装备,其具有无人值守、自动记录、容量大、无需当场处罚等优点。这样既减轻了交通民警的劳动强度,同时避免了认为因素造成的随意执法,减少交通参与者对交通民警的误解。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将“科教强警”落到实处,促进一线交警民警的业务水平的提高,造就一批适应现代高科技管理的实用型专家队伍,真正实现“科技强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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