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的形成与发展(上)

2017-12-04 17:44张喜亮李强康海轩
产权导刊 2017年11期
关键词:厂长支部工人

◎ 张喜亮 李强 康海轩

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的形成与发展(上)

◎ 张喜亮 李强 康海轩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治理体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工人阶级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引开创出来的。1927年中国共产党首次提出了国有企业的概念,1931年在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开始了领导国有企业的实践,至今历经近90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石、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全国人民共同利益的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流砥柱。

1 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制度思想的提出,工人参加管理

受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鼓舞,具有无产阶级革命思想的热血青年,1921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国共产党。1922年8月,中国共产党劳动组合书记部为保障工人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利用当时北洋军阀政府召开“国会”制宪的机会,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立法大纲》。《劳动立法原则》提出:为解放劳动者必须使其得到管理经验,劳动者应当有权参加经济机关、企业机关及国家劳动检查局,必须改良工厂管理的制度。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治理制度思想的开端。

1927年6月19日,中国共产党在汉口召领导开了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宣言》中,工人阶级的责任之一就是“要求参加管理国有企业,没收帝国主义在中国所有的企业及与社会经济有重大关系的大企业。”这是有史料记载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提出了“国有企业”这个概念,是国有企业的建立、作用和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思想初心:第一,没收外国在华企业为国有企业;第二,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第三,国有企业应当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型企业;第四,国有企业是国家的经济基础必须要有工人参加管理。

2 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初步实践,“三大民主”原则与“三人团”治理体制

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自己的根据地江西瑞金宣布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到1934年3月,中央苏区的公营企业和工厂已经发展到了33个,其中兵工厂、机械局、被服厂、造纸厂、制药厂和硝盐厂等都是直属于中央领导的公营企业,拥有职工2000多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开始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初步实践。

苏区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的治理实行“三大民主”原则。所谓“三大民主”原则,就是指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生产技术民主,其主要内容有:作为企业的主人职工有权派出代表参加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对那些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工资、待遇、福利等事项,职工有决定权;职工有权对生产计划的实施、产品质量和技术改造等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公营工厂由厂长、党支部书记和工会委员会长构成的三方领导体制即所谓“三人团”。《苏维埃国有企业工厂条例》和《苏维埃国家工厂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三人团”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生产计划、加强劳动纪律,以及处理工厂生产中的一些日常问题。“三人团”的工作程序是:“三人团”会议由厂长召集,如果会议发生争执,出现分歧,应由厂长作出最后决定;如果支部或工会不同意厂长的最后决定,仍须执行厂长的意见,但是,支部或工会可将意见提交上级机关进行解决;在设有政委的工厂,政委参加“三人团”会议,政委拥有最后决定的权力;“三人团”决定问题,党支部、工会及行政都应当在各自的工作系统立即执行。

1934年4月10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正式颁发的《苏维埃国有企业工厂管理条例》,规定了公营工厂的治理制度:第一,在厂长之下设工厂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党支部代表、工会代表,团支部代表,工厂其他负责人、工厂代表等五人或七人组成,开会时厂长是当然的主席,以解决厂内的重大问题;第二,管理委员会内设由厂长、党支部代表和工会支部代表组成的“三人团”,以解决处理厂内日常问题。第三,工厂的各生产部门设主任及领班,执行厂长的命令与决定,对所辖部门负有绝对的责任和解决本部门内的一切问题之权利,对违规工人的处分或开除必须呈报厂长才能执行;第四,国家工厂必须确立经济核算制度,按月规定生产计划与财政预算,按月将生产计划的实行情形详细报告该管上级机关,此外,工厂必须详细规定三月半年以至一年的生产计划,完成生产计划和减少成本费是国有工厂管理的最大任务;第五,国有工厂的工资由国家机关与工会议定,执行劳动法,对于有特别事故的工人可以预支不超过其个人收入的一个月工资等等。

1934年4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颁发了《苏维埃国家工厂支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工厂中的领导作用。工厂中的党支部组织落实生产计划。“支部应经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发扬和巩固工人的劳动热忱,来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具体作法有五个方面:“组织欢迎生产计划的运动”即领导工人积极参加生产计划草案的拟定,检讨过去生产中缺点与错误,使新的生产计划在群众热烈欢迎的情况下得到完成和超过完成;“组织生产模范队”即通过工会在各部门组织与领导生产模范队工作,把表现好的工人组织到模范队中来,在党的积极分子中组织生产竞赛,帮助技术差的工人完成生产计划,对于超过完成生产计划的模范队员提出表彰;“建立生产经济核算队”即通过工会把善于节省时间和原材料的工人组织到核算队中来,给予那些节省办法得到全厂推广应用的队员物质和名誉的奖励;提高生产技术即支部在保证生产数量的同时还要注意产品的质量,领导组织向技术更熟练的工人学习,设立技术研究组提倡技术竞赛,对于技术发明应用到全厂的给予欢迎和国家奖励;建立“三人团”即为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保障生产计划的完成,如发生怠工、工人诉求、克服生产落后现象等都必须由厂长、工会委员长和支部书记组成的“三人团”解决。工厂党的支部要注意改善工人的政治文化与经济生活。为了使工人了解为自己的国家工厂工作,把劳动热忱提到极高度,支部应当一方面经过俱乐部吸收全厂工人参加夜校读报识字、娱乐体育等组织,提高政治文化等水平,全体工人参加赤卫军、少先队学习军事;另一方面,支部必须了解工人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问题,如吃饭、卫生、居住、娱乐、教育等,无论是工人提出还是未提出的问题,即便是很小的事情,支部必须经过“三人团”迅速解决;支部经过工会领导保障工人生活,同时,在工人中对那些消极怠工、偷盗行为、破坏公物、破坏厂规等的坏蛋开展斗争,给予严厉惩办。

1931年11月1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以劳动合同形式确立企业与工人的劳动关系,以集体合同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并调适劳动关系;在一切国有及协作社的企业中,职工会可直接参加和佐理这些企业的经济与管理。1933年10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主席毛泽东并副主席项英、张国涛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修正案,规定工会有权:宣布并领导罢工;代表工人和职员与各企业、各机关的管理部门以及各种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出版报刊、设立学校、图书馆、俱乐部、购置并管理产业;帮助劳动机关监督各企业、机关、商店执行劳动法及其它一切劳动法令;在国有企业中参加管理等等。

3 中国国有企业治理体制第一次改革,实行和完善“一元化”治理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发了一系列国有工厂管理制度的条例以后,社会主义试验区的国有企业治理制度开始走上了法制化的正轨。

陕甘宁边区基本上延用了苏区国有企业的治理制度,由于种种原因,在苏区建立起来的企业“三人团”体制中,行政、支部和工会三家开始出现矛盾。类似的问题在晋冀鲁豫边区也出现了,即所谓“三位三体”、“独立主义”和“一位一体”等等问题。毛泽东针对这些现象指出:一个工厂内的行政工作、支部工作和职工会工作,必须统一于共同的目标之下;成本少、产品好、推销快的任务,是行政、支部和工会三位一体的共同任务;三个方面的工作分裂开来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三方面要组织统一的委员会;首先要使行政人员、行政工作和生产计划走上正轨,而党员和工会的任务就是保障生产计划的完成。

1943年3月至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召开了有各工厂厂长、支部书记和工会主任参加的政府直属工厂会议,重点讨论公营工厂的性质和任务、建设公营工厂的基本原则、工厂内部行政、工会组织与党支部的工作、工资制度以及企业领导体制问题。会议决定要加强统一领导:在工厂内部,厂长代表政府集中管理工厂内部的一切,凡有关生产上的一切问题,厂长均有最后决定之权;工厂内党的支部与工会工作,也必须以完成工厂的生产任务为基本的唯一的内容。根据这次会议关于公营工厂领导体制的意见,在各个公营厂矿企业实行工厂管理一元化,取消“三人团”实行厂长领导下的厂务会议。

会议认为,公营工厂存在着机关化、“供给制”的弊病,所以必须实行企业化改革。具体要求是:公营工厂必须实行经济核算,解放区政府根据工厂的具体情况制定每种产品的质量、成本指标和利润率;工厂应当合理分配和使用人力物力、减少浪费,增加利润;对于那些产量高、质量好、成本低及利润多的企业,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浪费人力物力、质量差产量低、成本高利润少或者亏本的企业,政府应当予以处罚;为了使公营工厂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调动全体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劳动热忱,工厂要加强职工教育,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改善和加强企业的管理制度,改革平均主义工资制度,实行奖惩制度,积极开展工厂与工厂之间的生产合理会竞赛活动。这是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制度按照经济规律实施的第一次重大改革。

陕甘宁边区工业取得了重大发展,工厂“一元化”治理体制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厂长权利过大,单纯靠命令行事压抑了党支部和工会工作的热情,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职工民主参与的权利。

1944年5月边区政府又召开了陕甘宁边区工厂厂长暨职工代表会议,研究了完善“一元化”领导的治理问题。1946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工矿企业政策的指示(草案)》。这个文件对公营工厂企业化、吸收工厂工人参加企业管理、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公营工厂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成本会计,实行营业制,不便于营业制的也得实行定货制;第二,公营工矿企业应当按照多劳多得的合理原则全面实行工资制,取消战时性的平均主义供给制;第三,公营工厂的管理必须企业化,反对机关化;第四,实行民主管理,以民主选举出来的工人代表取代工头儿,提拔懂技术的工人担任管理方面的职务,工厂管理委员会和厂务会议都应当吸收工人代表参加,继之以群众性的技术改进,实行工人自己民主管理。

根据这个指示的要求,各工厂普遍建立了工厂管理委员会,以此作为企业的领导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在五百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在工厂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就本企业的有关决定,生产计划及工作总结,进行传达和讨论,掏出批评意见或合理化建议。中共中央的这个指示,进一步完善了取消“三人团”以后确立“一元化”领导体制,克服了实行企业化管理以后厂长“一元化”领导权利过于集中出现的一些弊病。适应解放区公营工厂企业化、工矿企业正规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厂长“一元化”治理体制,中共中央及已经解放了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了一系列关于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企业参加管理的文件,为迎接新中国经济建设和实现公营企业正规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4 小结: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发展道路的初步认识

甘宁边区(解放区)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促进了公营企业的大力发展。这期间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得出了这样几个规律性的认识:第一,国有企业的生产必须与党和政府的要求结合在一起;第二,国有企业只有依靠职工才能办好;第三,国有企业管理应当正确处理好党政工的关系;第四,管理国有企业必须实行厂长责任制;第五,国有企业不能机关化必须按照经济规律实行经济核算。(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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