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恒勇 程 雯
秀场直播中的音乐侵权问题研究
崔恒勇 程 雯
泛娱乐时代开启了互联网全民狂欢的热点模式,秀场直播以其突出的角色化社交互动特性成为其中的代表。然而在秀场直播快速发展的进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音乐版权侵权问题,在秀场直播的互动表演中,除了少部分的原创音乐外,主播大量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通过音乐改编、音乐翻唱和音乐背景等方式来营造直播间的娱乐氛围,提升主播自身的人气,秀场直播中的音乐侵权问题研究既是网络直播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版权理记基础,也是音乐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持。
秀场直播;音乐侵权;音乐版权
随着视频推流渠道与内容分发技术的日趋完善,2016年互联网迎来了直播元年。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斗鱼、映客、熊猫TV、花椒等上百个直播平台蜂拥而起,每日活跃用户高达上亿规模。网络视频直播是以语音、视频等媒介形式,为用户提供即时性的才艺表演(包括演唱、脱口秀、游戏操作等)与内容分享的网络业态形式,其中秀场直播是网络视频直播的主要形式之一。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不仅日益改变着人们的社交与消费模式,同时也迎来了全民的泛娱乐时代。作为泛娱乐时代的新兴媒介形式,秀场直播的爆发式增长既是媒介去中心化趋势的真实写照,同时也是内容创作与价值变现的新模式探索。
秀场直播以其特有的角色互动性和多样的表演形式已快速成为直播行业中的翘楚。秀场直播主要可分为明星网红直播和长尾直播两类,明星网红直播具有较强的吸粉能力,依靠主播的自身特质自带流量,并且能够持续输出优质的直播内容,其营收能力也较强;长尾直播则是满足用户向碎片化内容扩散的消费需求,目前的长尾直播内容参差不齐,无法形成用户的持续沉淀。
秀场直播的快速增长与其鲜明的业态特点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角色化社交,秀场直播中的主播是其粉丝运营与价值变现的核心竞争力,输出符合用户消费价值标准的典型角色特质内容是秀场直播盈利的基础;其次是实时互动性,不论是在“房间模式”还是在“广场模式”中,用户可以通过终端屏幕实时同步观赏主播表演,与其聊天互动,体验预设的“面对面”虚拟化社交情景;再次是低门槛性,作为泛娱乐时代的产物,广泛的全民参与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用户仅需要注册网络直播账号、手机验证等就可以开启直播模式。
自2008年YY、六间房上线直播业务发展至今,网络直播行业已拥有200多家直播公司,整体用户数量超过2亿,其市场规模也已超过两百亿大关。网络直播行业也经历了以9158、六间房、YY等为代表的基于PC端的秀场直播时代;以斗鱼、虎牙、龙珠、熊猫等为代表的游戏类直播时代;以花椒、映客、陌陌等为代表的泛娱乐移动直播时代;以花椒、微鲸科技为代表的基于VR技术的新直播时代。秀场直播是网络直播平台最早也是最主要的直播类型,在网络直播中的业务占比超过60%。2016年,韩国影星宋仲基在直播平台上与粉丝互动,创下了200万人次在线观看的直播记录。秀场直播的爆发式持续发展一方面满足了泛娱乐时代下网络社交中的粉丝经济需求,催生了网红经济;但另一方面受低准入门槛的影响和经济利益驱使,秀场直播内容输出良莠不齐,内容标准缺乏行业规范。
秀场直播为主播提供了展示自我特质和表演才艺的即时互动平台,主播通过自身的表演内容聚拢人气,获得粉丝打赏以实现营收。而在五花八门的表演内容中,音乐是其展示才艺的重要因素。相比较传统的明星之路,秀场直播已成为了草根歌手生存和成名的主要路径。人气主播在秀场直播平台中不断积累粉丝,逐步成为平台内偶像。在庞大的粉丝群体支持下进一步完善制作并发行自己的音乐作品,通过跨媒介平台整合营销进而成为大众媒介中的歌手和偶像。在秀场直播中,还有包括翻唱、改编等多种类型的音乐使用现象,除少部分原创内容外,大多数还是在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将有版权的音乐作品进行演绎与传播,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在不同程度地损害音乐版权主体的切身利益。
在秀场直播中,不论是劲歌热舞还是唱歌喊麦,主播自身的才艺表演都会不同程度地使用音乐进行内容生产,从而形成粉丝互动,实现价值创造与变现。秀场直播中所涉及的音乐侵权类型主要包含以下三种:
音乐翻唱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唱,不改变原作品。由于秀场直播的低门槛准入特点,翻唱音乐作品成为众多主播展示自我才艺、聚拢粉丝的主要手段。秀场主播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礼物打赏,以映客的热门直播为例,热门主播一天能获得70多万映票,全年收入超过千万元人民币。歌曲演唱是秀场主播最廉价便捷的内容生产形式,在其实现价值变现的同时也占有了音乐版权人的音乐表演权利益。秀场直播中音乐翻唱的侵权现象较为普遍,虽然多数直播平台试图以虚拟礼物和虚拟货币的形式来掩盖直播内容的获利本质,但从行为界定的角度来看,主播以盈利为目的翻唱音乐作品的行为是其具有表演者权的具体体现,同时不应以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权益为前提。主播通过翻唱演出所获得的收入既是对自身表演者权利的保护与认可,同时也是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价值体现。但目前,表演权往往没有获得支付。
音乐改编是指在原有音乐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音乐作品。相比较低准入门槛的音乐翻唱而言,音乐改编对主播团队的创作能力要求较高,往往需要较专业的音乐素养和从业经验。秀场直播中的音乐改编与演唱行为多发生在有较强音乐专业背景且有品牌化潜质的主播身上,他们对自身的直播内容品牌和粉丝忠诚度都有较强的经营意愿。秀场主播对音乐作品的改编现象一方面是主播自我音乐才华的展示,保证直播内容输出质量的差异化策略;另一方面也充斥着大量哗众取宠、低俗媚俗的侵权改编行为。主播在实现短期人气的改编演唱的活动中也侵犯了音乐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有时也损害到了其相关人格和名誉权。
音乐背景是指秀场直播中主播将音乐作为背景衬托,来营造或调节气氛的音乐使用形式,主要用于主播的脱口秀表演或与粉丝互动等环节。在秀场直播中最直接的利润来源是通过主播与粉丝群体间的议程互动来获得礼物打赏的方式实现。在此过程中,除才艺表演外,主播在聊天互动和PK投票等环节都会使用不同的音乐作为直播背景,如使用频率较高的《victory》,以此来调动直播间内粉丝群体的情绪状态,刺激他们的角色认同和族群认同,从而能够加入到感性而从众的投票活动中。秀场主播对音乐背景的使用往往多数未获得音乐著作权人的播放权授权,在实现秀场直播价值变现的同时,也侵犯了相关著作权人的播放权权益。
作为新兴而快速发展的网络业态,秀场直播尚处在野蛮生长阶段。不断演变的社交与变现方式必然伴生着新的权益规范需求。作为秀场直播最核心的版权价值,音乐版权的侵权乱象是影响网络直播产业与音乐产业长期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
互联网时代的娱乐社交促使UGC(用户生成内容)的裂变式增长,以免费与共享为特征的网络内容传播已成为大众网络社交的主流。秀场直播虽然也具有这一典型特质,但是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音乐版权的行为应通过规范的版权使用路径来实现,从而实现音乐版权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秀场直播中的音乐翻唱是秀场主播展示自身音乐才艺、提升主播品牌价值及获得粉丝打赏的主要手段,也是音乐版权价值实现的核心路径。以盈利为目的的秀场主播在使用音乐创作主体的表演权之后所进行音乐作品的演唱,通过派生的表演者权转让进而从与粉丝互动中获取直接利益。在秀场直播中主播以盈利为目的的音乐翻唱行为涉及著作权人与主播之间的表演权授予、主播与秀场直播平台及消费群体之间的表演者权转售变现两个环节。由于在秀场直播中音乐表演权的版权价值变现是其最核心的价值实现路径,为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音乐表演权可采用版权集体管理的模式,由音乐版权人与直播平台共同成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对相关表演者提出基本表演规范,依据自身作品价值、观看人次及打赏变现额度等要素采取按次定额或定比例的协商付费模式,并通过直播平台的版权监管系统来完成相关实时的版权保护与版权权益分发,从而实现音乐版权人在秀场直播中核心版权价值的利益保护。
秀场直播中的音乐改编一方面有助于展示秀场主播的音乐才华,强化直播内容的品牌差异;另一方面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的改编行为也可能涉及对著作权人作品的歪曲和篡改,并可能最终侵犯著作权人的人格和名誉,给著作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秀场主播在获得著作权人改编权授权(许可或转让)的前提下,享有改编后的音乐作品版权,由此而实现的包含表演权、表演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版权价值变现则归秀场主播所有;反之,秀场主播在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授权情况下,私自改编作品并演唱传播,则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其相应的既得利益也不受法律保护。音乐改编对再创作主体的音乐素质要求较高,需由具有实时监管功能的直播平台植入专业版权签约代理业务,不仅可准确客观地评估改编主体的创作能力,保证改编作品的创作质量;而且也可实现音乐改编权的版权价值实现,保护音乐著作人的版权权益。
不论是歌舞秀还是脱口秀,音乐播放权的使用是秀场直播中较为普遍的现象。秀场主播在才艺展示、粉丝互动以及主播间PK等环节都会经常使用音乐背景来营造或调动节奏,以期获得更多的人气与打赏。秀场直播的主播进行直播的过程中存在多种使用音乐的形式,其所获得的版权权益也包含了所使用音乐的著作权人的权益,作为直播背景使用的音乐也属于这一范畴。参考广播权的权责方式,秀场主播可以不经音乐著作权人许可使用音乐来烘托直播间背景氛围,但应支付相应报酬,以保证音乐著作权人应有的权益。依据秀场直播中音乐播放的频次和客观辅助的功能,可采用按次付费的模式来实现音乐版权人的版权权益,同时也能提升秀场主播把控节奏、营造直播氛围的积极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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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恒勇,北京印刷学院新闻出版学院副教授;程雯,北京印刷学院新闻出版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