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红秀
(山东理工大学 山东 淄博 255000)
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的理论内涵
单红秀
(山东理工大学 山东 淄博 255000)
从民族自决权理论的思想渊源和现实发展来看,民族自决权思想是被国际社会承认的处理民族关系的重要理论,是被联合国采纳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探索民族国家建设中重要实践。其中,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与实践在其中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系统研究与探讨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理论的相关问题,准确把握其思想内涵,领悟其理论精华,深刻把握其理论实质,借鉴其“活的灵魂”,对于指导我国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实践,以及如何在复杂多变的国际民族关系中,发挥其指导意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列宁;民族自决权;民族平等
“民族自决”思想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有关“天赋人权”和建立“民族国家”的思想。1776年发表的《独立宣言》就是殖民地人民反对殖民压迫而最早提出“民族自决”与“民族独立”的一篇重要革命文献。“一个民族必须解除使其与另一个民族联在一起的政治纽带”,“独立和平等”,“这些联合的殖民地从此成为并名正言顺的成为自由而独立的国家,他们解除对英国国王的一切效忠,这些国家与那个大不列颠国家的一切政治关系亦从此理所当然的完全废止。”1789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宣言》也是一部反对封建专治统治,阐明资产阶级“民族自决”原则的纲领性文献。法国资产阶级在《人权宣言》中明确提出“民主主义、民族主义”的口号,反对封建王权和神权。由此看见,在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关于“民族自决权”的主要内容是反封建、反对异族压迫,要求建立资产阶级独立国家。但是,上述可见,无论是“天赋人权”的呼吁,还是“民族国家”的建立,其中的“民族自决”都是引申之意。
19世纪中期,马克思、恩格斯从争取无产阶级解放斗争利益出发,认为被压迫民族应当拥有摆脱压迫民族的政治独立自主权,并将这一观点运用于波兰为争取民族独立的满足解放运动中。他指出:“必须在运用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基础上,并通过在民主和社会主义基础上恢复波兰的办法,来消除俄国佬在欧洲的影响。”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波兰作为“抵抗俄国侵略欧洲的屏障和东欧民主的策源地”,其民族独立运动,将直接削弱欧洲的反动支柱沙皇俄国。1896年,在第二国际伦敦大会上,马克思、恩格斯这一基本思想得到了充分印证“代表大会宣布,它主张一切民族有完全的自决权,它同情现在受到军事的、民族的或其他的专治制度压迫的一切工人;大会号召所有这些国家的工人加人全世界有觉悟的工人队伍,以便和他们一起达到国际资本主义,实现国际社会民主党的目标而斗争。”综上,马克思、恩格斯的民族自决权理论与资产阶级的民族自决权最大的区别在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地站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立场上第一次提出了无产阶级民族自决理论。
那么,“民族自决权”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对“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作出明确而清晰的回答,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做出具体的回答。而首次对此问题作出回答的是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论述的。
列宁最早提出民族自决权的文章是1902年起草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在草案中规定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最近的政治任务是推翻沙皇专制制度,代之以民主共和国,共和国的宪法应保证……承认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可以看出,这时列宁只是首次提出并使用了“自决权”这个概念,但是其具体含义并没有阐述。当时党内很多人士对这一概念也提出了质疑。
列宁于1903年2月写下了《论亚美尼亚社会民主党人联合会的宣言》,同时指出“国内每个民族都有自决权”是俄国社会民主党人在民族问题上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另外列宁还特别强调了民族自决权的阶级性,“我们所关心的并不是各民族的自决,而是每个民族中的无产阶级的自决。”由此可见,列宁对“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赋予了阶级内涵,指出其是无产阶级属性。
列宁对民族自决权的初步定义大约出现于1913年。在1913年4月,列宁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党完全承认每个民族有‘自决’权,都有决定自己的命运,甚至可以同俄国分离的权利。”年月,列宁在《民族问题提纲》中对民族自决权给出了初步明确的定义:“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以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列宁面对着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到帝国主义阶段的国际大背景和俄国国内纷繁复杂的民族问题的客观实际,不仅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思想,而且对这一思想做出了系统的、全面的阐述。列宁从多篇理论著作中对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自决权进行了论述,论证了民族自决权对于实现社会主义的重要性,也寻求到了解决俄国民族问题的道路。列宁还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阐明了民族自决权的基本含义,“(1)各被压迫民族有摆脱压迫民族的政治独立自主权,即建立自己民族国家的权利;(2)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也是民族自决的一种表现形式;(3)承认各民族有决策和管理本民族事务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
列宁在1914年写的《论民族自决权》一文中,从一般意义上给出了民族自决权的含义。即:“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其在1916年写的《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一文中,归纳概括出了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的完备定义。“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具体说来,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就是有鼓动分离的充分自由,以及由要求分离的民族通过全民投票来决定分离问题。因此,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并不就等于要求分离、分裂、建立小国,它只是反对任何民族压迫的斗争的彻底表现。”
列宁曾经把民族自决权总结为一个简单的公式:“为联合而分离”,这是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的精髓。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族自决权必须导向联合,决不能乘机鼓吹分离。列宁的这个看似“矛盾”的公式,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真理,能够为解决复杂的民族问题提供理论武器,攻克民族问题中最难攻下的堡全。“民族自决权”思想是列宁关于民族国家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对苏联的民族关系做出了有益探索和实践。
单红秀(1988-),女,汉族,山东淄博人,山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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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32(2017)12-02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