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英
(广西天等县土地整理中心,广西祟左532800)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生存与发展问题研究
赵海英
(广西天等县土地整理中心,广西祟左532800)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工作的不断发展,土地征收势必会造成大量的失地农民出现,对该地区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都造成严重的影响。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是当前城市化建设中的重要内容。简要地就失地农民面临的生存问题及造成生存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解决失地农民生存与发展问题的相关对策进行探讨,以期为解决失地农民生存发展问题提供参考。
城市化;失地农民;生存与发展问题;征地制度
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下,城市化与工业化建设是当前必然的发展方向。而在建设用地征收过程中会造成农民面临着生存发展问题,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是实现社会稳定发展和经济进步的重要内容。但是在当前的征地行为当中,部分政府未遵循农民自身的意愿,采用强征强拆的方式进行土地征收,导致大量的社会问题发生。这对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制订相应的问题解决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土地是当地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所得,在我国城市化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出现了土地被占据,农民相应地失去了就业、房屋及生活保障,对该地区人民的生存与发展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虽然政府部门在进行土地征收时为农民提供了相应的征地补偿费,但是当前的征地补偿费设置标准较低,并且在相应补偿费发送时所采用的方式为一次性支付。部分农民缺乏长远的眼界,在获取补偿费后就将其投入到当前问题解决当中,盲目地消费,导致其在后期由于经济收入来源的缺失而造成了生存问题的出现。
在当前的市场就业环境当中,失地农民始终属于弱势部分,大多数农民仅依靠土地耕种来获取经济收入,一旦土地被征收,其将面临缺乏技术特长而难以谋求到合适的工作,大多数人员最终选择了体力消耗大但收入较低的行业工作。另外,在城市化建设中也会迎来大量的外地人员进入,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的就业难度。而一旦农民的就业问题难以解决,社会安定也会受到一定影响,不利于城乡经济的发展。
当前,我国政府制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是直接服务于城市居民的制度,而农民所受到的保护政策仅有土地保障。而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政府对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判断依据主要是土地的生产功能价值,没有切实就土地的社会保障作用进行考虑。虽然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农民能在该区域内实现农民到市民的转化,但依旧不受到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导致大多数农民面临严重的养老问题,不利于农民的生存发展,所以大多数农民对城市化发展都抱有忧虑。
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仅仅就失地农民当前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补偿,没有站在失地农民长远发展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大多数农民缺乏再就业能力,政府也没有制订相关的技能培训制度来帮助农民开展再就业。所以面临土地征收,大多数失地农民都难以立刻明确参与工作的重要性。另外,大多数农民都处于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技能的状态,难以很好地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不具有个人竞争能力,难以谋求较好的工作岗位,导致大多数失地农民处于边缘化的危险情况。
当前广泛应用的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缺乏明确的征地目的,而且征地补偿措施的范围过于狭窄。部分政府部门在进行征地时缺乏依法实行的概念,过度追求经济利益,给农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国的法律制度已经就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费用标准进行了明确限定,但即使依照法律下发相应的费用,也难以保证农民的生活水平。而随着安置补助费用增加条款的发布,部分政府为保证自身利益而大量压缩征地成本,农民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证。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中,被广泛应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二元体制,缺乏完善度和健全性。其直接表现为失地农民与城镇居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失地农民概念上进行分析,其本身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存在差异,但又不能等同于城市居民的特殊居民群体。在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其已不具备相应的土地保障,但是其在日常生活中又不能直接享受城镇居民所具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民再就业能力的缺失是造成其生存与发展问题的主要原因,相关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农民再就业的扶持。具体可从以下3个方面做起:①政府应当积极加强对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开展,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当就当前的市场劳动力需求进行全面的调查与分析,以此来制订培训工作的具体内容,积极引导相关农民再就业;②政府部门应当制订、优化就业服务制度,这就需要根据失地农民的具体就业期望与实情来进行相应的扶持;③政府部门应当创设服务机构,并积极建立相应的信息服务网络,优化农民再就业环境。
为切实保证农民自身利益,相关政府应当不断优化征地补偿制度。当前,各地方政府在进行征地操作时所依据的征地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将征地权力过度地下放于下属部门,并且未明确农民用地征地的具体范围和赔偿体制。所以,部分政府为获取自身利益,可能采用“低价征收土地,再高价转让”的方式。鉴于此,政府部门应当站在农民的角度来优化补偿制度,积极将土地补偿代入市场机制中,采用高标准的补偿措施。另外,为保证农民的长效发展,政府部门还可采用以地换股的方式来展开失地补偿,这主要是通过共享土地的方式来增加农民的收入。
完善生活保障机制也是确保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措施。在这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从以下3方面入手做起:①政府部门应当积极针对失地农民的情况创建完善的生活保障体系,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②政府部门应当将失地农民归入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服务的群体当中,而具体的保障金额则应当按照该地区城镇居民最低保障金额来执行,保障农民的生活来源;③政府部门应当实现失地补偿措施的多元化发展,其主要是指利用货币安置的方式来替换之前一次性货币发放的方式,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当加强土地管理的集中性建设,统一开展补偿,切实处理好农民的安置问题,为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农民作为我国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保障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十分必要,因此,切实解决当前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已成为重要的社会发展课题。为此,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前失地农民生存发展问题的全面分析,明确现有问题和造成该问题的具体原因,并以此为依据探讨问题的解决措施,制订完善的城市化建设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保证了社会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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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晓芳〕
F299.2;F323.6
A
10.15913/j.cnki.kjycx.2017.18.033
2095-6835(2017)18-00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