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时代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刍议

2017-11-28 12:32李婷薛健飞
出版广角 2017年20期
关键词:使用者管理制度集体

李婷+薛健飞

【摘 要】 数字化时代,数字化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被复制,侵权现象更为严重。在此种情况下,版权集体管理在版权人、传播者以及使用者之间搭建了良好的沟通平台,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同时,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也对传统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文章通过分析传统版权集体管理制度遭遇的困境,提出应当依托数字化系统加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能力,从而完善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机制。

【关 键 词】数字技术;版权;版权集体管理

【作者单位】李婷,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薛健飞,常州大学。

【中图分类号】G239 【文献标识码】A

数字技术使作品的形态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使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越来越便利,这也给版权人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在这种前提之下,无论是版权人主张其权利,还是作品使用者寻求使用授权,都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客观需求催生了版权保护的新模式——版权集体管理。版权集体管理的产生,为版权人、传播者以及使用者搭建了良好的沟通平台,有效地促进了作品的传播。

一、数字化时代下的版权集体管理

1.版权集体管理的含义

一般来说,版权集体管理主要是为了保障版权人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成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由版权人将权利以代理或者信托方式委托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并通过该组织集中行使作品使用许可、收取报酬并分配给版权人。此外,涉及版权的诉讼、仲裁等也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版权人进行处理[1]。音乐作品是最先开始通过版权集体管理行使版权的,除了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免费表演外,任何人向社会公众演唱音乐作品或者向公众播放载有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都应事先取得音乐作品版权人的使用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由于现场表演、机械表演音乐作品的行为时有发生,版权人根本无法控制自己作品的使用许可,其版权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很难迅速地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等救济措施。因此,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使版权人充分享有版权权利所带来的利益。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只存在于版权保护领域中的特殊制度,在其他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均没有这种制度,虽然其发展至今已经在世界各国获得普遍认同,但由于各国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的差异,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内涵也相应存在差异。

2.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的取得及运作形式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版权人的权利,是其代替版权人管理版权权利的前提,而这些权利有的是来自于版权人的自愿即合同关系,有的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而被强制管理,还有的是以上两种情况的结合。一般来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取得权利:一是权利完全转让给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二是非独占许可;三是被授权行使代理;四是法定许可[2]。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形式就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会员的利益,与使用者或者使用者集团进行谈判,并在支付报酬和遵守某些条件的前提下,授权他们使用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发放授权使用作品的许可证,在办税中扣除管理费之后依据分配规则向会员分配版税。此外,有些国家还要求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其所收的费用分出一定比例,用于本国的社会文化事业建设。

3.实施版权集体管理的必要性

第一,有效公平地体现版权权利。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促使版权保护的作品种类及权利类型不断增加,集体管理的方式可以简化许可程序。一方面,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了版权人的权益,使他们能够有时间与精力潜心创作,确保版权人能够收到使用者支付的使用费用,当发现有侵权行为时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排除侵害。另一方面,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采用数字信息和网络科技完善查询系统与作品信息库等,积极建立各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合作关系,减少使用人为取得授權信息检索支出的成本[3]。可以说,网络扩大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范围。

第二,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平衡了版权人和使用者的谈判能力。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集合了版权人的力量,使版权人能够以整体实力与互联网、电视台等作品使用组织抗衡,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版权人谈判在地位上更加具有优势。例如,数字图书馆对数字作品内容的大量储存,以及对数字作品内容的商业化利用,其使用作品的范围广泛,涉及的版权人众多,对版权人的权益影响巨大,但数字图书馆的拥有者资金雄厚、实力超强,版权人被其侵权后很难与之相抗衡。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大量投入维权资源,代表众多的版权人,将原本呈现松散状态的版权人整合成相对统一的集体维权力量,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能够与数字产业中的利益集团相抗衡,从而达到有效维护版权人权益的目的。

第三,有利于版权的境外保护。数字技术使作品形态变得多样化和碎片化,跨境作品使用的情况也日益增多。网络使得本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外国相关管理团体的沟通更为便捷,相互代为管理其作品在该国的使用,方便使用人获得境外作品的使用许可,分担了版权人的监管与执行成本,使版权人的权益在各国皆能在相对降低维权成本的情况下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同时,使用人也能通过集体管理机构及时了解到作品的详细情况,降低了使用人的搜寻与协商成本。这对于版权人和使用人而言是双赢的局面,有利于版权的境外保护。

二、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数字化时代对版权集体管理的影响

第一,数字技术和通信技术对版权集体管理的影响。数字技术不仅促进了信息的传播,同时还降低了创作者的门槛,作品的创造、传播和利用都呈现新的发展,这些都使得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成本大幅度增加。传统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于缺乏对网络互动性传输技术的应对手段,面对网络环境下的海量复制与转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也缺乏控制作品使用的新技术手段,无法对作品使用者进行全面收费,从而不利于维护版权人的权益。数字技术的发展使作品呈现多种混合的形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于单一形态作品进行许可使用的形式,无法对混合形态的作品进行适当的许可性活动。数字技术也打破了传统版权集体管理的地理疆域,使用人可通过互联网直接访问国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网站,进入资料库搜寻授权信息,通过沟通获得授权,这对过去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基本上限于国内授权之后,再通过互惠基础所建立起来的跨国授权模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endprint

第二,数字权利管理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影响。数字权利管理是指在数字作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标定、描述、监督、执行和管理其相应数字权益的一系列软件、硬件技术和服务,即以数字技术保护版权内容为主的安全环境。虽然应用数字权利管理使版权集体管理在许多环节进行得更加顺利,但也给版权集体管理带来了很多问题。因为数字权利管理的应用程度限制了合理使用的空间,且数字权利管理追踪使用人的电脑操作与活动,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另外,数字权利管理技术相当复杂,使用成本也比较高,并且有些问题如共同性、可延伸性和方便使用的程度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当前,数字权利管理并没有达到打击盗版的目的,因为应用数字权利管理并不像其拥护者所主张的那样,可以恢复版权在受到数字盗版侵害前的原本状态,而是使得利益过度向版权人倾斜。

2.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以立法的形式确认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版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8条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专门就版权集体管理进行了规定,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及其开展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情况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版权法律制度存在问题。著作权法及管理条例的制定,标志了我国版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的初步形成。2010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8条对版权集体管理做出了规定,但该条款的规定基本上还停留在原则性的规范上,缺乏执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从而导致版权集体管理工作开展缓慢。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了权利信息查询系统,第47条规定了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两者针对的对象都是作品信息,条文具有重复性[4]。此外,数字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造就了一个特殊的版权人群体。在现实中,很多作者难以履行完成成为某一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必要程序,而现行的著作权法也尚未明确规定赋予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使用报酬并且转发给这一特殊版权人群体的职责,对这一特殊版权人群体作品权利的保护,实际上徘徊在版权法律之外。

第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政管理色彩浓重,缺乏必要的市场机制。由于我国是一个行政力量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历史与现实的原因造成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设立和运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民间团体力量薄弱且缺乏权威性。所以,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均是由相应的版权人组织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的半官方性质的集体管理组织。虽然这种官方或者半官方性质的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节省为筹建协会而支出的大额费用,降低设立成本,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但其缺陷是容易导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形成垄断。目前,我国对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实行的是行政审批制,这不符合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健康发展趋势。版权许可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并非公权,集体许可的收费标准不应该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批,应该赋予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定价的权利。

三、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建议

1.完善我国现行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相关法律

我国版权管理制度是在版权全球保护的情形之下,为了与国际接轨才逐步设立的,不仅起步较晚,而且制度内容本身滞后于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时代给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更多挑战,应该在管理条例第13条增加针对数字技术条件下使用作品收费标准的规定。在数字网络环境中,很多作品的创作者并不是职业作家,所以不会加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将延伸性管理制度引入我国立法,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对会员和非会员的权利人一并进行维权,尽可能保护广大版权人的权利。明确管理条例中关于版权人、作品使用者以及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产生纠纷的解决机制,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应当由独立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外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调解,以保证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针对管理条例第24条和第47条条文有所重复的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可以在修订管理条例时考虑将两个系统进行合并,使管理条例的立法更为科学合理,内容更为完善可行。

2.监管和控制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行为

由于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设立模式上行政色彩浓厚,易于其垄断地位的形成,而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社团法人,这使得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监督更容易被忽视和弱化,极易造成反垄断监督流于形式,难以达到立法的初衷。根据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在授权垄断的前提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全体会员谋利益的功能通常被集体管理组织夸大,但是事实上并未有效促进版权人集体的整体利益保障,反而成为少数组织或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损害版权人的权益。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的经验,通过自由竞争防止形成版权集体管理过程中的垄断,即在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引入竞争,反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同时,在著作权法及管理条例没有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相关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条款进行规范。

3.构建版权授权综合交易平台

为了规范版权授权综合交易行为,可以考虑在特定区域内建设一个涵盖文字、音乐、多媒体等所有版权类型,覆盖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类型,版权作品信息著录符合统一数字化标准,集版权作品查询、版权授权洽谈、版权在线交易、版权作品使用于一体的版权授权综合交易平台。版权授权综合交易平台的构建,不仅有助于提高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数字化水平,还可以解决数字化时代版权授权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是可以快速实现对海量版权作品使用的授权。使用者通过系统搜索到目标作品,自动发送授权请求,系统后台响应之后,使用者可以直接获得使用授权甚至是作品内容。二是可以确保作品的使用授权和收费的准确无误。交易平台可以准确无误地为使用者提供所需要的作品,自动生成使用者应交费用,使用者通过该平台的系统缴纳作品使用费用,不仅提高了版权授权使用效率,而且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费和收费误差。三是可以远程监控版权作品被使用的情况。版权人借助该交易平台,可以通过网络实时获取其作品的利用情况甚至是收益情况,而且不用局限于费用定期结算的方式。四是降低了使用者的查询成本及管理者的管理成本。通过交易平台数据库管理作品,作品授权条件、费用在线支付等涉及版权集体管理的所有环节均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完成,大大减少了交易双方的签约成本[5]。

四、结语

数字化时代给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数字化环境下作品创作的偶然性和随意性,也为作品使用者取得版权人的授权增加难度,数字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被传播和复制。面对上述问题,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无法应对数字化时代带来的新问题。与此同时,数字技术也为解决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化环境下的转变与成长增加了新的手段。因此,可以利用技术创新改进原有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适应数字化环境的版权集体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刘洁.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2]陈凤兰.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研究[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3]毛义莎.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D]. 西南財经大学,2007.

[4]吕炳斌. 网络时代版权制度的变革与创新[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5]刘志刚. 电子版权的合理使用[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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