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件中影响量刑因素的实证分析
——以重庆地区为例

2017-11-27 05:25李承阳杨洪智
潍坊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量刑被告人金额

李承阳,杨洪智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2.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潍坊 261000)

受贿案件中影响量刑因素的实证分析
——以重庆地区为例

李承阳1,杨洪智2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2.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潍坊 261000)

以重庆地区法院2016年审理的49例案件为样本,初步分析得出该地区受贿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程度不突出,在刑罚上呈现量刑轻缓化特征的结论。通过SPSS建立回归模型分析,发现受贿金额对判处实刑具有紧密的相关性,取保候审对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同时,在法教义学与实证分析的双重考察下,受贿案件量刑中存在着犯罪情节虚置化、量刑过程异常化、财产刑适用模糊化等问题,通过刑事一体化的解决思路,提出了设置严密的量刑标准、构建科学的量刑方法、强化量刑说理机制的运用等解决方案,以期最终实现受贿案件量刑规范化的目的。

受贿罪;数额;情节;量刑规范化;实证研究;

《刑法修正案(九)》改变了以往受贿犯罪中定罪量刑所依赖的具体数额标准,转而将犯罪情节作为与犯罪数额并列的定罪量刑要素,同时将犯罪数额予以抽象化描述,加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为加强对《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受贿犯罪量刑规律的分析研究,笔者以2016年度重庆地区法院审理的49例案件为研究样本, 就受贿案件中影响量刑的各类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一、重庆地区受贿案件的量刑特征与规律

受贿案件的量刑结果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法官在将受贿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的过程中,不单是在封闭的空间内进行循环往复的心证验证,也要夹杂着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的考量。但不可否认,受贿金额和犯罪情节是认定受贿罪成立与否及量刑轻重的关键因素。受贿案件在不同地区的量刑特征虽然有所差异,[1]但在某一地区的量刑因素影响是恒定的,因此,我们以重庆地区作为主要的研究区域,探究受贿案件影响量刑因素的规律性特征。

(一)样本描述

根据样本统计,49例案件中共有50个被告人,以被告人为单位,涉案金额最高为111万元,最低为4800元,平均为164898元,受贿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有2人,占4%;在5万至10万之间的有16人,占32%;10万至15万的有15人,占30%;15万至20万的有7人,占14%; 20万以上的有10人,占20%。受贿金额不满20万元的人数占了样本总人数的80%,由此可以推测,大部分受贿罪的被告人会在数额较大的档次内量刑。

另外,量刑最高的被告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5年6个月,量刑最低的被告人被判处了6个月,判处的有期徒刑刑期多集中于1年以上2年以下这个时间段,其中适用缓刑和免于刑罚的被告人共有24人,占到了所有被告人人数的48%。

综上可以得到初步结论:2016年重庆地区受贿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程度并不突出,在刑罚上也呈现出轻缓化的特征。

(二)建构模型一:受贿金额对判实刑的影响因素考察

笔者在检验受贿金额与实刑刑期是否具有相关性的基础上,将实刑刑期以月为单位进行换算并作为因变量,受贿金额以元为单位换算成具体的数值并作为自变量,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分析。

1.将受贿金额与实刑刑期进行person相关分析,结果为P<0.05,r受贿金额-实刑刑期=0.307,即二者具有相关性,(见图1)由此可以得出,受贿金额与实刑刑期符合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的条件。对此,采用强行进入的回归方法,形成自变量是受贿金额(sum),因变量是实刑刑期(term)的回归模型。

图1 受贿金额与实刑刑期的相关性分析

2.得出回归模型中受贿金额(自变量)和实刑刑期(因变量)的相关系数是0.889,判定系数R2是0.79。由于判定系数受个案数的影响较大,根据个案数进行调整以后的值为调整R2,能够更好地说明模型的拟合优度。R2值是0.781,因此受贿金额(自变量)能够解释实刑刑期(因变量)的78.1%的变化。DW统计量的值为1.559,说明随机误差数存在自相关。

3.通过分析回归模型中的方差与F检验结果。得到的F值是90.316,显著性水平为0.000<0.05,拒绝原假设,因此受贿金额与实刑刑期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线性关系。然后根据得出的回归系数及检验结果,得到回归方程的常数项即截距为11.974,t值为 6.689,显著性水平 <0.05。回归方程的斜率为 5.226,t值为 9.503,显著性水平<0.05,拒绝原假设,进一步验证了受贿金额对判决刑期的影响(见表1)。

由此得出回归方程:term=11.974+5.226×10^(-5)sum

表1 实刑刑期与受贿金额的回归系数表

据此,我们根据受贿金额对判实刑的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得出以下结论:2016年重庆市受贿案件的受贿金额是影响被告人判处实刑刑期的重要因素,两者具有紧密的联系性,78.1%判处实刑的原因都可以通过受贿金额进行解释,重庆地区2016年的受贿案件整体并没有出现量刑异常化现象。通过构建的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可以根据受贿金额大致预测出重庆地区受贿案件判处的实刑刑期情况,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①以(2017)渝03刑终7号为例,对回归模型的可预测性进行检验,被告人受贿了76万,代入模型,760000×0.00001×5.226+11.974=51.6916(月),换算成年为4年3个月,最终法院判决了4年。法院判决的作出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回归模型仅能提供一个初步的判断,根据R2的结论,受贿金额可以解释78.1%的刑期现象,另外在其他变量异常的情况下,回归模型也有可能出现失灵的情况。

(二)建构模型二:缓刑适用的影响因素考察

案件样本总共呈现了三种判决结果,即判处实刑、缓刑以及定罪免罚。在49例案件中,近半数被适用了缓刑,缓刑适用率过高的职务犯罪绝非地区个例,在全国也具有普遍性,由此曾引发过学者对职务犯罪缓刑滥用化的担忧。[2]根据笔者的统计,在所有受贿案件的量刑情节中,自首出现了21次,坦白出现了31次,立功有7次,积极退赃有40次,共同犯罪的从犯认定有2次。以上五类属于具有从宽处罚性质的量刑情节。另外,审前的取保候审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降低,因此也可以作为适用缓刑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据此,笔者将自首、坦白、立功、积极退赃、从犯认定、取保候审这些量刑因素作为自变量,将缓刑的适用作为因变量,通过赋值,满足条件的为1,不满足条件的为0,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1.采用逐步回归法对多个变量进行SPSS的多元线性回归,最终只形成了一个自变量为取保候审,因变量为适用缓刑的回归模型,得出相关系数r取保候审—适用缓刑=0.761,判定系数R2是0.58,调整R2是0.571,因此取保候审作为自变量能够解释因变量适用缓刑的57.1%的变化。DW统计量的值为1.968,说明随机误差项不存在自相关。同时,回归模型的F值是66.173,其显著水平<0.05,因此,取保候审与适用缓刑之间存在显著的线型关系。

2.通过检验,回归方差中剔除了从犯、自首、坦白、立功、积极退赃这些自变量,因此可以得出这些量刑情节(自变量)对适用缓刑(因变量)的影响是不显著的(见表2)。

表2 已排除的变量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在2016年重庆地区审理的受贿案件中,从宽性质的量刑情节并不是决定适用缓刑的关键因素,有的量刑情节如坦白可能仅仅是适用缓刑的充分不必要条件。但是,审前被告人的取保候审对于缓刑判决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第2款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只要不再具备社会危险性,即可采取取保候审,而根据《刑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适用缓刑必须要满足的条件之一。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能够看出取保候审和适用缓刑都需要具备危险性要素被剥离的一致性特征。因此,不难解释审前的取保候审对决定缓刑适用具有重要影响。

二、受贿案件量刑中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情节的虚置化

案件样本中对受贿犯罪的量刑认定几乎没有参照犯罪情节为主的量刑标准。49例案件中也没有出现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降格适用受贿金额量刑的情况,唯数额论对受贿案件的认定还是比较严重的。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9条中总共规定了8种量刑情节,除了索贿行为,其余的量刑情节在案件中体现的并不明显,反而出现较多的是对于多次受贿的描述。究其原因,两高解释对于这些情节的规定并不严谨,容易导致司法适用的盲点。

(二)量刑不均衡现象严重

所谓的量刑不均衡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是对受贿数额差异悬殊,犯罪情节相似的案件判处同一刑罚,第二是对受贿数额相近,但犯罪情节差异较大的案件判决刑期相似。[3]量刑不均衡容易导致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以案件样本为例,在受贿金额分别为6万2千元、6万4千7百元以及6万8千元的轻罪案件中,①参见案例:(2015)巴法刑初字第00663号;(2015)秀法刑初字第00177号;(2016)京0119刑初107号。三起案件同时具备自首、积极退赃的从宽量刑因素,但是受贿金额6万2千元的案件判处了被告人10个月的有期徒刑;受贿金额6万4千7百元的案件判处了被告人6个月有期徒刑;受贿金额在6万8千元的案件判处了被告人12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判处了缓期24个月。在从宽情节相同的因素下,受贿金额最高的被告人被判处了缓刑,受贿金额6万4千7百元的案件比受贿金额6万2千元的案件多了2千7百元,但是却少判了4个月的有期徒刑。由此也可得出,轻罪案件的量刑不均现象依然存在。

(三)量刑轻刑化特征明显

受贿案件的量刑轻刑化主要体现在法律设置上的刑期轻判化,量刑情节上的从宽认定化,以及刑罚判决上的缓刑泛滥化。异常的量刑轻刑化不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1.自首认定不严格。以案件样本中的陈某、胡某某受贿案为例,被告人陈某是某派出所民警,违法进行交通违章消分,交巡警总队首先发现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然后将犯罪线索移交到了陈某所属的公安局分局,直到公安局分局将犯罪线索移交检察院,在检察院通知陈某时,陈某才到案交代了犯罪事实,这时检察院掌握的犯罪事实已足以对陈某定罪,但法院却认定陈某构成自首。②详见案例:(2016)渝0110刑初296号。在案件样本中的李某某受贿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某矿党委书记办公室被抓获后,被迫交代了犯罪事实,却也被法官认定为自首。③详见案件:(2015)綦法刑初字第421号。因此,受贿案件中自首的认定亟需更为严格的标准。

2.缓刑适用的泛滥性。中国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率超过60%,远远高于其他刑事案件。[4]在案件样本中,缓刑案件所占的比例为43%。缓刑的刑期条件和情节条件都是适用缓刑的充要条件,在不具备其中之一的情况下,是不能被其他从宽量刑情节所抵消和替换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受贿犯罪中只要具有索贿情节,就不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在案件样本中,被告人即使具有索贿、多次受贿等严重情节,依然被法官判处了缓刑,④详见案例:(2016)渝0115刑初368号;(2016)渝0110刑初561号;(2016)渝0105刑初1255号。另外,法官对于适用缓刑的理由,在裁判文书中多用“综合考量被告人XX的犯罪性质、情节等,对其可适用缓刑”等抽象性的表述,没有对裁判文书进行详细的说理论证,如此也不利于缓刑适用的规范。

(四)财产刑适用的模糊性

我国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财产刑属于附加刑的一部分。通过财产刑的适用,一方面可以对犯罪分子起到惩戒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剥离了犯罪分子在财产占有下的再犯危险性。但是在受贿犯罪中,财产刑的适用具有模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界限不明。并处罚金与没收财产的界限不明晰,在并处罚金与没收财产之间没有选择适用的具体标准,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根据案件样本的考察,法官对于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受贿犯罪,全部适用了并处罚金,无一例适用于没收财产。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导致了没收财产的处罚功能被架空,需要对没收财产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进行更为具体的规定。

2.罚金刑适用标准的不统一。在同一档次内的罚金刑适用,依然存在着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即使在同一档次量刑的受贿刑期存在差异,但判处的罚金却没有明显的区别,且罚金处罚额度以法律规定的最低额度为主、呈现出罚金轻判化的特征。另外,对于在罚金刑的量刑中档和量刑高档,采用了固定数额以上的下限值与受贿数额的两倍以下的上限值相结合的方式,如果不能对罚金的适用划定详细的标准,罚金判处的任意性与畸轻化现象会一直存在。

三、受贿案件的量刑规范化进路

(一)设置更为严密的量刑标准

严密的量刑标准是法官进行法律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有利于规范法官的量刑活动。

1.应当建立受贿犯罪的独立量刑体系,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相分离。首先,两罪侵犯的法益存在差异。贪污罪与受贿罪相比,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侵占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法益侵害程度更为严重一些。其次,对于犯罪数额的依赖程度不同。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通过犯罪数额予以体现,对赃款的退还、退缴能够降低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更依赖于犯罪数额的认定。[5]最后,两罪的侦破难度不同。受贿罪的犯罪过程具有隐蔽性,其侦查主要依赖于被告人及相关证人的口供,侦破难度更大。

2.对于犯罪情节的认定应当予以修正。犯罪情节只保留“多次索贿”和“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两条,将“多次索贿”解释为对不同主体进行索贿或者对同一主体进行过三次以上索贿,并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

3.对量刑档次进行更加合理的设置。改变目前受贿犯罪的二元量刑标准,重构受贿罪的一元量刑标准。在受贿数额认定已经修正的前提下,实行“受贿数额与犯罪情节”相结合的单一量刑评价模式,如此更有利于法官的司法实践。

4.完善财产刑的量刑标准。一方面,进一步区分受贿案件中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在“受贿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档次上,以并处罚金为常态,以没收财产为例外,对于没收财产的情形予以特别规定,比如“达到一定的从重情节+达到该量刑档次内一定的受贿金额”,即需适用没收财产,除此之外一律并处罚金。另一方面,对于罚金刑的量刑档次进一步细化,以受贿金额作为参照基数,设置不同的罚金维度,每到达一定程度的受贿数额,并处的罚金数额随之不得少于一定的额度。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量刑方法

科学合理的量刑方法,一方面可以遏制量刑不均衡的现象,另一方面可以预防刑罚异常轻刑化的情况发生。

1.发挥量刑指导作用。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量刑委员会,依据近三年的全国受贿案件判例情况,参考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因素,每三年制定一次全国的量刑指导意见。同时,由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省级量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状况,每三年制定一次本地的量刑指导意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发布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受贿案例,以便更好地让各级法院进行量刑参照。

2.建立量刑档案制度。全国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统一的电子量刑档案,每个法官都要将审理的受贿案件进行电子归档,档案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受贿金额、量刑情节、所作判决等,对于所有的参考因素都需用变量权值的方式予以表示(见表3)。在输入案号、被告人姓名、受贿金额、刑期、罚金等内容后,如果被告人符合某一项量刑情节如自首,就在下面赋值1,否则就赋值0。法院每半年对量刑档案进行统计、归类、分析,发现量刑偏差与不规范的情况要及时予以纠正。

表3 (受贿)案件档案表

(三)强化量刑说理机制的效能

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能够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价值需求。

1.在主体上。要更加重视辩方的权益,不要使被告人只是成为量刑结果的被动方和接受者。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的有关量刑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法官都要适时做出回应,尤其对不予采纳的辩方量刑意见法官更应当在裁判文书予以体现。

2.在程度上。详尽的量刑说理需要同时体现五种因素,包括事实因素、法律因素、证据因素、社会因素、价值因素,法官在量刑说理的过程中要将这五种因素都考虑进去,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体现。

3.在内容上。针对受贿案件的犯罪特征,以下量刑说理过程须要在裁判文书中予以体现:(1)法官适用的量刑标准,在受贿数额基础上,突出对犯罪情节的说理过程;(2)缓刑适用的情节论证,在将受贿情节进行全面梳理后,详尽论证缓刑适用的考量过程;(3)财产刑的量刑说理,增加对于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说理,在裁判文书中明细所判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裁判依据。

4.在监督上。通过建立量刑说理常态化机制,在法律层面确立量刑说理的效力价值,经由上诉、抗诉的二审案件中,二审法院要将一审法院的量刑说理作为重要的审查依据,对于重要的量刑情节,如果一审法院没有进行量刑说理,或者量刑说理不充分的,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过后可以将其作为支持异议方的依据。

(四)司法体制改革下的量刑应对

在刑事一体化的背景下,量刑监督既要发挥《刑法》的功效又要发挥《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只有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双管齐下,才能真正实现量刑的规范化。

1.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的量刑应对。2016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我国正式进行。在此背景下,受贿案件的侦查主体将由检察院迁移到监察委员会当中,检察院和法院继续负责审查起诉与审判工作。监察委员会具有强职权化的特征,检察院虽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但其监督职能与监察委员会相抵触,职务犯罪中检察主体对侦查主体的监督可能由此发生失灵,并发生受贿案件审前诉讼结构失衡的状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受贿犯罪嫌疑人从宽、从重情节的认定,会更多地依赖于监察委员会,同时,在“留置”期间发生的量刑情节如何把握,目前在法律上也是空白。对此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司法权介入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应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与案件分流趋势下探索的新的司法制度。由于受贿案件具有高度依赖口供的特点,其侦破难度相较其他贪腐类犯罪更大,因此对此类案件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但是,必须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缩,相较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通过自首、坦白得到的量刑优惠,在审查起诉阶段才选择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不应高于自首、坦白所能达到的量刑优惠,否则将不利于案件侦查阶段的侦破。同时,基于受贿案件口供认定事实的重要性,可以通过量刑从宽激励被追诉人作出自愿性口供来完善证明体系,以鼓励被追诉人供述认罪。

通过对2016年度重庆地区法院审理的49例受贿案件进行分析,探究了受贿案件中影响量刑因素的重要变量以及量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量刑规范化的实现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尝试,如何使受贿案件的量刑真正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不是片面强调刑罚的轻缓化,依旧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1]王剑波.我国受贿罪量刑地区差异问题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2016,(4):245-265.

[2]南方日报评论员.职务犯罪缓刑滥用更需制度遏制[N].南方日报,2012-02-08(F02).

[3]王刚.我国贪污受贿罪量刑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以200份贪污受贿案件判决书的实证分析为基础[J].湖北社会科学,

2016,(11):123.

[4]赵冷暖.中国职务犯罪缓刑比率超60%媒体称为特权主义[N].新京报,2010-02-16.

[5]赵秉志.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5,(1):43.

责任编辑:王玲玲

Empirical Analysis of Factors Affecting Sentencing in Bribery Cases——Take Chongqing Region as an Example

LI Cheng-yang1,YANG Hong-zhi2
(1.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2.Weicheng District People's Procuratorate,Weifang 261000,China)

Taking the case of 49 cases in the District Court of Chongqing in 2016 as the sample,the preliminary analysis shows that the degree of social risk in the bribery case in this area is not prominent,and light sentencing is presented in the penalty.Through establishing the regression model using SPSS,it shows that the amount of bribery has a close correlation with sentencing,and the bail has an important influe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probation.At the same time,under the dual investigation of Fa-rectification and empirical analysis,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sentencing of criminal cases,the ab-normalization of sentencing process and the fuzzy application of property punishment.Through the solution of criminal integration,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solution of setting up strict standard of sentencing,constructing scientific sentencing method and strengthening the application of sentencing principle,as to realize the purpose of standardizing the sentencing of bribery case finally.

bribe crime;amount;plot;standardization of sentencing;the empirical research

D924.3

A

1671-4288(2017)05-0068-05

2017-07-29

本文系2017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刑事辩护有效影响裁判结果的保障机制研究——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背景》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CYS17105);2017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监委会改革视阈下检察权运作机制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CYS17108);2016年度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受贿案件中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16XZXS—210)

李承阳(1992-),男,山东潍坊人,西南政法大学2016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杨洪智(1992-),男,山东潍坊人,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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