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 桐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奥运争议判罚事件的研究
卢 桐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通过对奥运争议判罚事件的分析,阐述如何提高运动员与公众的维权意识与能力,以及提升中国在国际奥委会上的话语权地位。建议加强国家体育人的话语权意识,变被动为主动,提高维权能力,提高我国在奥运会上的话语权。
里约奥运;争议判罚;裁判员;奥运申诉;体育话语权
奥运会是世界运动员向往的国际大赛,夺得奥运金牌也是很多运动员毕生的梦想,但想获得金牌并不容易,除了自身的努力之外,还需谨防因犯规犯错而遭受裁判的“判罚”;若是因为运动员自身原因而遭受判罚倒也无可厚非,但是在奥运会比赛中,许多运动员是因裁判“争议性”的判罚而错失金牌。
1.1 “里约奥运拳击赛事”争议判罚剖析
在本届里约奥运会拳击比赛中,中国选手吕斌以巨大的优势领先对手却被判告负。据悉,吕斌拳击比赛的结果差距很小,他是以1比2的分歧判定输掉了最后的比赛,而争议主要出现在裁判的主观性给分环节。按照AIBA的规定,现场有5名裁判打分,抽取其中3人分数作为两人的判罚依据,最后抽取的是1号立陶宛裁判、2号匈牙利裁判和4号乌克兰裁判,在这3人中,只有乌克兰裁判给了吕斌29比28的支持,而另外两人的比分都是3回合后28比29。比赛一开始,吕斌就积极向对手持续压迫,对手也有反击命中,从现场的观感来说对手的击打并不重,也不能说是准确。在这一个回合,1号、2号裁判将比分都给了对手,只有4号裁判支持吕斌;第二回合,吕斌被对手打了几个反击,输掉了比赛;第三个回合,他奋勇进攻,一直压制对手猛烈打击,这一回合,3名裁判都无一例外地支持了吕斌。从最后的分数来看,吕斌还是输在了第一回合上,差距虽然非常小,但是作为一名运动员来说,他的努力就这样结束了。尊重裁判是每一个参赛选手基本的态度,但是如果裁判连比赛最基本的公平、公正都无法保证,这样的尊重也就失去了意义。
1.2 引起争议判罚的因素分析
拳击比赛是以力量、灵活性以及击打精准度取胜,其间裁判的主观程度对最终比赛结果也有关键性的影响,所以在这类需要裁判注意力高度集中的比赛中,对一个裁判自身的生理与心理素质要求自然就会很高——一旦裁判员自身休息不佳出现疲劳现象,或者观众席呼喊声过高使其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那么裁判的注意力就无法集中,未看清击打方向或错过某一个得分点的记录等情况都很可能发生,而这会直接影响到裁判员的临场判罚,错判、漏判也会随之增加,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其次,裁判员临场时稳定冷静的情绪与谦虚自信的心态对顺利执裁也十分关键——一些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可能仅凭自身经验或是对某一运动员的往届印象而对该运动员产生一种潜在的偏向,这时便会出现对双方运动员的同一行为出现判罚尺度松紧不一的现象,这时也会造成争议。另一种情况是裁判员在判罚后意识到自己的判罚存在错误,但是由于选手或队员急切地呼喊示意,裁判员出于面子的考量或自身尊严的维护,而不予理会纠正,从而导致与比赛事实有出入的争议判罚。当然,还有一些裁判员在判罚时会有意偏袒东道主运动队及其观众,做出对主场运动员有利的判罚,或是裁判因在某次判罚中对一国判罚有误而心存愧疚,想着在以后的比赛中寻找机会给损失的一方予以弥补,以求内心平衡,而实则只会错上加错,造成更多争议。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裁判员对规则理解不够熟练,及大型赛事的临场执裁经验不足。裁判员对规则与裁判法的全面熟悉和正确理解是其做出合理、准确判罚的前提和基础,其对裁判规则的熟悉程度与裁判精神的理解,也直接影响到其执裁的业务水平。尤其是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规则也在不断更新变化,若裁判员对新规则条款不熟悉,仍停留在更新以前的规则思维中,则会出现与其他裁判间的配合不协调,裁判间的结果存在明显偏差等问题。如此,裁判也会对自己的判罚不自信,甚至出现棱模两可的感觉,临场的紧张感犹然增加,错判、漏判的出现频率也会提升。其中,一些裁判员特别是年轻裁判,更是由于缺乏临场执裁的经验,把握控制不住场上的局势与节奏,对运动员的不正当行为也未能予以制止,或警告不及时,出示黄牌时机不当,从而导致争议判罚的多次出现。
奥运会申诉制度是运动员面对争议判罚结果进行维权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唯一有效的途径。伦敦奥运会上日本、德国 100% 的申诉成功率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该制度强大的效用性与重要性,能够切实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2.1 奥运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奥运会的申诉制度是依法治奥的基本要求,它不仅体现了体育运动对“人权”的尊重,也体现了“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法治思想;当然,并非只有裁判执裁错误造成的误判可以申诉,类似规则不完善、运动器械故障等不和谐音符均可进行申诉,每一届奥运会上都会存在申诉情况,其中依据申诉而成功改变判罚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所以作为运动员维护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奥运会申诉制度本身必须具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基础,即相关的法律法规——《奥林匹克宪章》主要为奥运会申诉制度奠定了宏观的指导,但无明确的实施规定,其中第59条规定,CAS(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对“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时发生的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任何争议”拥有排他性的管辖权;第74条对包括申诉、仲裁在内的奥运选手的权利进行了规定。而《奥运会仲裁规则》则更加明确细致地规定了奥运会赛事具体的申诉和仲裁程序,按照规章规定,申诉程序一般为: 奥运选手提出申诉申请——各奥运项目仲裁庭的组建——庭审通知的发出——委员会调查和取证环节——确认争议事实的全部权利——法律适用依据。
2.2 目前奥运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奥运会申诉制度虽然有其法律上的正当性,但也存在着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第一,申诉制度的整体体系不够完善、健全与有效——一个完善的申诉制度应当包含参赛者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完备的申诉程序和具备长效性的奥运申诉机制,但从当前的申诉制度来看,其主要通过与奥运会相关的法条来零散地展现,缺乏宏观的涵盖整体行业特征的制度。第二,申诉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位阶过低,申诉程序失范,申诉缺乏法律支撑。第三,申诉机关权限自由度大,且申诉收费标准不一,容易导致腐败。第四,奥运申诉委员会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及人员配备不健全的问题,从各个奥运项目的申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来看,存在明显的偏向性,其中申诉委员会大多由裁判评委、教练员、奥运项目工作人员等组成,而运动员所占的比例明显偏低,出现人员组成结构上的失衡现象,导致某些争议处理上的偏向性明显。上述问题也是造成中国目前奥运申诉“零成功”的原因之一。
2.3 奥运会申诉制度的改革建议
针对上述奥运会申诉制度所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建立完善、健全、有效的奥运申诉体制,明确奥运会所有项目的运动员均有申诉的权利,以保证申诉范围的广度;并且明确界定运动员的申诉权限,对其陈述、申辩与申诉权进行详细的界定,制定更加详细的申诉程序流程,包括:提出申诉申请——受理申诉——专门审理小组的组建——下发庭审通知——调查取证——确认争议事实的全部权利——作出申诉判决,并保证程序的标准化,真正实现申诉合法、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判决权威的原则。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以申诉受理人员的权限问题也须予以明确,一旦界定模糊,即可能滋生申诉腐败现象,特别是申诉收费标准方面的规定,一定要确保合理化、公开化、透明化,避免以高昂的收费标准来间接侵犯运动员申诉的权利。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即提高申诉委员会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的合理性和均衡性。首先针对机构设置问题,当前各体育项目的申诉一般都是由各单项国际体育组织进行审查和做出裁定,缺乏更高级别、统一的申诉委员会,因此可以加强双层级机构设置,即在单项体育组织上设置更高级别的奥运会申诉委员会机构,使运动员在对申诉结果不服时还可以有一定救济的空间。其次还可以针对具体案例再设置常规性机构以外的申诉调查组,这样可以充分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公正的对待;针对申诉委员会人员配备的问题,要确保申诉委员会成员的广泛性与代表性,例如囊括教练员、评委、裁判员、体育法学专家、运动员、奥运项目工作人员等多方代表,以及成员的国籍不能过于单一,应选取多国代表,从而增加判决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减少人员的偏向性和失衡现象。最后还要提醒的一点是申诉过程中的回避制度,即避免申诉人员申诉自己判罚的或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案件,以提高申诉结果的公平性。
中国体育话语权缺失是造成中国遭受不公正判罚的重要原因,且频繁的不公平判罚和较低的申诉成功率也使得运动员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严重阻碍了我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步伐。所以面对争议判罚,中国不能再仅仅停留在国内媒体的报道与不满情绪的宣泄上,而是要促进中国体育与西方体育文化的接轨,切实提高运动员与国民的维权意识与能力,增强中国在处理体育争端解决方面的话语权。
中国虽是礼仪之邦,讲求谦让、低调,但是这种品质在面临奥运争议判罚时的过度“彰显”即是误用,长时间的沉默只会逐渐导致体育上的话语权减弱。由于我国相关体育人士的话语权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缺失,运动员在面临不公正的判罚时一般想到的不是自身利益受到了侵犯,应依法通过申诉制度去维护自身权益,而往往认为是自己运气与实力不佳。暂且不论奥运申诉制度的公平与否,首先我们要敢于迈出申诉的一步,主动争取中国的体育话语权,不能“一直沉默”而让国际奥委会对中国体育存在固有的偏见。其次,运动员有时也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并想进行申诉维权,但却苦于维权能力不足而最终放弃,因为中国运动员、教练员主要强调的是运动规则的学习,以及体育锻炼和竞技技能的提升,由于外语上缺乏训练,在面对不公正待遇时不能与裁判有效沟通,又因为欠缺维权制度流程的学习导致对维权途径不熟,造成了运动员维权能力的不足,这也是造成我国体育话语权丧失的一大原因。最后,在面临争议判罚时,若体育权威部门有本国人士也能有效增强本国话语权的分量。但我国在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里任职人员较少,除在个别组织中有人担任一定职务,其他国际单项组织基本被欧美国家的人员掌控,剩下些许位置也是留给日本和韩国。而且我国缺乏强大的处于第一线又具有判罚权的裁判员队伍以及申诉律师团队,这更使得面临判罚不公时运动员只能孤军奋战,申诉成功概率几乎为零。因此,在日后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中国要多注重培养一些体育法专家、律师和裁判员,并积极融入到国际体育组织管理机构,增强中国在处理体育争端方面的话语权;同时,多加强与国际裁判界的沟通和交流,使他们对中国体育有重新的认识,并逐渐摒弃对中国体育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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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ympic Dispute Penalty
LU Tong
(WANG Jianfa Law Dept., Suzhou Univ., Suzhou 215006, China)
The paper analyses the Olympic dispute penalty events and discusses the ways to improve the right consciousness and competence of the athletes and audiences and the ways to enhance the discourse rights of China in the IOC. The paper proposes to strengthen the discourse right consciousness of the Chinese professionals of sport and transform into the active improvement of discourse right to enhance the discourse right of China in the Olympic Games.
the Rio Olympic Games; dispute penalty; referee; the Olympic appeal; sports discourse right
苏州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基金项目(KY2016033A)。
卢桐(1996-),女,江苏靖江人,本科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G80-05
A
1672-268X(2017)01-0059-03
201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