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爽 张守忠
(1.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1170 ;2.哈尔滨工程大学体育部,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欧盟源于欧共体,现由28个国家构成,由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和审计院等组织机构组成。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为欧盟的决策机构,欧盟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为欧盟常设执行机构,而体育业务则由欧盟委员会下设教育文化部门负责。欧盟关于体育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体育本身,二是体育的社会价值,三是体育的经济政策[1]。其中,反兴奋剂政策就是其体育本身部分的重要内容。近二十年来,欧盟不仅推动和促进了欧洲体育政策的发展,同时也在体育法制建设方面起到主导作用。反兴奋剂政策作为欧盟体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欧洲体育政策和法制的推进得到了逐渐发展。
任何政策的提出总是基于一定的历史背景,在特定的条件下应用于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欧盟反兴奋剂政策也不例外。反兴奋剂政策作为欧盟体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提出与发展基于欧盟体育政策的背景下。为此,要探讨欧盟反兴奋剂政策,事前需要对欧盟体育政策进行必要的了解。
欧盟体育政策的提出与完善也总是伴随着欧盟体育运动的发展而逐渐演进的。我们知道欧盟脱胎于欧共体(经济与政治),是建立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之上的。在欧共体时代,即20世纪90年代之前,体育仅被视为经济和社会关系的一部分,远未达到今天这样独立,又极具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地位。进入20世纪90年代,欧共体通过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并于1993年生效,欧盟成立。欧盟成立之初,体育并未作为一个整体,欧盟成立之后进一步加速了欧盟成员国体育政策之间的协调和统一的步伐。1995年博斯曼法案生效,加快了欧盟足球一体化进程,针对欧盟范围内足球界转会问题、队员与球队的国籍问题、关联俱乐部球队之间的比赛问题以及电视转播权问题[2]。提出了欧盟足球运动员自由转会而无需支付转会费的法律裁决。在欧盟推进体育一体化政策的同时,也产生传统体育政策的摩擦,不过在欧盟的努力协调下,欧盟体育开始逐渐迈向一体化。进入90年代后期,欧盟进一步强化了体育在欧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将其写入了相关条约。如“通过促进体育竞赛的公平、公开及体育机构之间的合作,通过保护运动员特别是年轻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发展体育事业的联盟维度”[3]。并在《阿姆斯特丹条约》中提出了欧盟体育运动宣言。进入21世纪以来,《欧盟体育白皮书》标志着欧盟体育政策一体化的完成。
欧盟体育政策的一体化进程的完成,也意味着欧盟体育运动作为一项独立行业地位的确立。欧盟意识到体育运动在欧盟各国之间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行业,通过政策法律予以治理,也使得欧盟体育走上了治理、政策和法制一体化的轨道。同时,欧盟反兴奋剂政策也正是在欧盟体育政策的一体化进程的大背景中出台的。
兴奋剂问题始终困扰竞技体育健康发展的毒瘤,它不仅伤害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有损体育道德,破坏竞技体育的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所谓兴奋剂,主要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不仅限于药物。
世界反兴奋剂运动始于20世纪60年代,如今,兴奋剂问题已成为世界竞技体育的普遍问题,欧盟作为世界上重要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在反兴奋剂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欧盟在反兴奋剂方面反应并不迅速,其动作还相当迟缓。相对于世界反兴奋剂运动,欧盟反兴奋剂的政策的出台较晚。早在1989年欧洲理事会就提出了《欧洲理事会反兴奋剂公约》,但并未引起欧盟各成员国的足够重视。其原因主要是欧盟早期并未意识到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和巨大影响,而将其视为一项普遍的经济活动。随着世界竞技体育兴奋剂问题的日益严峻,直到1992年,欧盟才真正认识到反兴奋剂问题的迫切需要性。首先,世界体育兴奋剂问题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直接影响到了欧盟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其次,在欧盟体育一体化进程中,欧盟相关体育政策日益完善;再者,对于兴奋剂问题的法院判例中缺失,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反兴奋剂政策。于是,欧盟相关反兴奋剂政策被提上日程。当前,欧盟的体育法制主要涉及劳工流动、竞争法、转播权、兴奋剂以及争议解决等领域,其中,欧盟的反兴奋剂政策主要来源于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会员的决议。具体包括欧盟及部门反兴奋剂法规、办法及条例等,其形式包括规范性文件和行动决策等[4]。
虽然欧盟着手进行反兴奋剂问题,但其政策的出台与完善也较为迟缓。从欧盟反兴奋剂政策的演变来看,在最近《欧盟体育白皮书》中反兴奋剂的内容出台之前,欧盟反兴奋剂政策大致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最初,欧盟虽然意识到了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问题,但并未引起重视,也未提出相对的解决措施。作为欧盟的决策与立法机构的欧盟理事会显然没有把反兴奋剂政策纳入工作范畴。
在反兴奋剂问题上,还主要处于理事会主导下成员国自行反兴奋剂阶段。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5月要求其下属各委员会通过尿检的方式来测试违禁药品的使用情况。为配合成员国的反兴奋剂政策,欧盟理事会起草和发布了反兴奋剂行为守则,不过这只不过是一个反兴奋剂的道德守则,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它由此拉开了欧盟反兴奋剂的序幕。
1992年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反兴奋剂行为守则,其主要目的和具体内容在于教育和预防,号召运动员自觉拒绝使用兴奋剂。具体内容包括:鼓励运动员自觉抵制兴奋剂,倡导社会杜绝使用兴奋剂;强调运动员应在体育运动和社会中杜绝使用兴奋剂并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同时要求运动训练方面的专家学者、教练员和有关从业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运动员兴奋剂对于使用者的身体伤害以及对于公平竞赛氛围的危害;在反兴奋剂方面主张与国际反兴奋剂体育组织合作。对于兴奋剂问题的扩大化,欧盟理事会进一步指出兴奋剂问题不仅限于高水平体育运动,在群众体育也应给予充分关注。出于健康的考虑,预防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和保持公共健康秩序,相关从业人员,特业是组织者具有一定的责任。
欧盟由于其政治、经济以及体育在世界中的重要作用,在世界反兴奋剂政策和执行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反兴奋剂道德行为守则并不能真正遏制兴奋剂问题的蔓延。1998年环法自行车赛曝出的兴奋剂事件,让欧盟委员会意识到兴奋剂对比赛的危害性,从而提高了自身反兴奋剂的责任意识。
随着兴奋剂问题的进一步扩大化,以致成为国际体坛的难题。欧盟委员会已充分认识到了兴奋剂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参与和治理。为有效地打击兴奋剂使用问题,需要建立一个世界性的反兴奋剂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审定和调整违禁药物的名单,确定药检实验室,以及从事反兴奋剂的研究、教育和预防工作[5]。这就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简称WADA)成立的主要原因和历史使命。
在WADA成立的过程中,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同时,IOC邀请欧盟扮演直接参与整个创建过程。由于WADA是一个独立性和透明度的反兴奋剂机构,得到了欧盟各成员国的一致同意。为此,欧盟主动参与了WADA的创建过程。在WADA成立过程中,欧盟内部达成了统一认识,认为政府部门应该成为WADA董事会代表,对于反对使用兴奋剂的有关重要决议需由体育和政府部门共同商议后实行。1998年12月的欧洲议会上,决议通过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建立。1999年初,在IOC发起的反兴奋剂世界会议中,通过了IOC对建立WADA的建议。1999年12月在IOC与欧盟的共同努力下,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才在瑞士洛桑最终得以创立。
欧盟之所以参与并积极促进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建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为了确保各成员国自身的社会公共健康;其二,是维持国际体育赛事公平竞争的秩序,彰显欧盟组织的社会责任;其三,在于扩大自身在国际体育事务中的影响力,争取充分的话语权。欧盟在 WADA中的作用主要有三:其一是为WADA提供资金资助;其二是进行WADA制度建设;其三为参与制定WADA相应的标准。
欧盟于2007年7月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颁布了《欧盟委员会体育白皮书》。这是欧盟第一个关于体育运动的规划性文件,最具有实质性和创新性的是对体育运动进行了规定,并对欧盟体育发展和治理提出了明确指导思想。
在白皮书中对兴奋剂问题进行了专门阐述。白皮书指出,反兴奋剂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国际体育赛事公平竞争的秩序, 保护运动员的自身健康;强调了兴奋剂在体育竞赛诚信和公共安全方面的危害;意识到体育运动中,无论是高水平,还是业余比赛中兴奋剂的使用问题的严重性;并意识到法制不统一与责任不明确而导致了兴奋剂治理的不足。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欧盟在打击使用兴奋剂时更加注重合作机制的建立。在各成员国的执法机构(边防警卫、国家和地方警察、海关等)、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认可的实验室和国际刑警组织之间建立伙伴关系,及时进行新的兴奋剂物质和手段的信息交流。委员会将通过培训课程和建立执法官员培训中心之间的网络体系来推动这样的合作 。在打击范围上不断地扩大,反兴奋剂斗争不仅针对运动员,也针对给他们提供兴奋剂物质的人和机构。
与此同时,欧盟还加强了与欧洲理事会、世界反兴奋剂组织和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合作。关于兴奋剂问题,欧委会主张更好的利用现存欧盟项目和政策来提高这方面的意识,尤其是在青少年教育和信息交换领域提供更好的欧盟层面的合作方式[7]。在这一点上,欧盟及其成员国应该与欧洲理事会、世界反兴奋剂组织和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站在了共同立场。合作的内容包括:其一,前述的对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资助以及强制当事国承认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及其法典;其二,履行2005年正式通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反兴奋剂斗争公约。统一立法是潜在要求。欧洲议会会员要求各成员国同意有关兴奋剂统一的立法,并要求其与世界反兴奋剂组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和欧洲委员会保持一致的立场。特别是,欧洲议会会员呼吁各成员国以相同的态度对待违法兴奋剂物质交易和违法药物的交易,及避免给运动员造成过度的压力来打击兴奋剂,发展欧洲体育,通过促进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开放性,加强有责机构的合作,保护男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特别是最年轻的男女运动员。到目前为止,兴奋剂仍没有纳入欧盟条约的具体规定中,一般由“软法”或者政策性文件来进行规制,它没有实际的法律约束力,相对于传统的法律分析方法,评估它们的视角更接近于一个政治学方法。
白皮书发布进一步促使欧盟各国参与到反兴奋剂斗争中来。它不仅影响了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而且在其影响下各国政府也更加重视和对待兴奋剂使用问题,对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的规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从欧盟反兴奋剂政策演变和发展的过程来看,其演进和发展主要呈现出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欧盟反兴奋剂政策逐渐趋于统一。1992年欧盟委员会仅仅发表了一个行为守则,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范,它缺乏具体而明确的任务和措施,所以它的作用是有限的;随着参与成立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提出共同体扶持计划和颁布《欧盟体育白皮书》,欧盟体育政策的形式更加多样了,既有了宏观的目标,又有了中观的任务和行动计划,也有微观的具体措施和方式,同时反兴奋剂认识的更加坚定和统一,统一和多样化的反兴奋剂政策将在实践过程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第二,欧盟反兴奋剂政策演进表现出递进性。从欧盟反兴奋剂政策封闭式的发展到与以欧洲理事会、世界反兴奋剂和联合国科教文等组织的开放式交融是个递进的过程。为了让欧盟在反兴奋剂斗争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欧盟委员会体育白皮书》里加强欧盟在体育领域的地位,尤其是反兴奋剂中的地位,白皮书直接支持并允许联盟在体育领域采取合作、补充或支持的行为。
第三,欧盟对待反兴奋剂政策的思想认识逐渐提高。在以体育过渡商业化等因素的影响下,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问题变得非常严重,并且会长时间的存在下去,它严重的干涉体育价值的实现和体育精神的弘扬,根除兴奋剂滥用势在必行。兴奋剂的滥用现象已经引起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欧洲法院和议会等机构的关注,它们根据自己的职责已经为此开展了很多工作,如围绕兴奋剂问题,理事会做出决议、委员会的执行、法院的判决以及议会的咨询等。这些外部环境工作的推进和根除兴奋剂滥用现象的迫切需求共同促进了欧盟反兴奋剂政策出台和演进。
第四、欧盟反兴奋剂政策经历了从道德规范到行为规范演变发展过程。20世纪90年代,欧盟反兴奋剂政策的内容主要是一些道德规范,除了反兴奋剂道德行为守则外,还有其他的一些道德规范,这些道德规范是欧盟最初反兴奋剂的积极的行动,如1994年欧洲议会通过了与兴奋剂有关的决议中要求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从道德伦理角度来承担责任。进入21世纪,欧盟反兴奋剂政策的内容也发生的变化,
[50]Kennedy A, Guevel A, Sveistrup H. Impact of ankle muscle fatigue and recovery on the anticipatory postural adjustments to externally initiated perturbations in dynamic postural control[J]. Exp Brain Res. 2012; 223(4): 553-562.
[51]Mademli L, Arampatzis A, Karamanidis K. Dynamic stability control in forward falls: postural corrections after muscle fatigue in young and older adults[J]. Eur J Appl Physiol. 2008; 103(3): 295-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