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梅
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性质解析
刘芳梅
依据非营利组织基本类型的概念解析与主要特征,认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兼具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部分特征,但又不能完全归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类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一种特殊的非营利组织,其基本属性为官民两重性、非营利性、组织性、公益性和志愿性。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非营利组织;性质解析
从2000年开始,为了增强青少年体质及培养青少年体育锻炼习惯,国家体育总局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俱乐部是学校课外体育的延伸与补充,是素质教育的新形式,也是社会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创建目的是提高体育活动覆盖面,为青少年提供高质量的体育服务,通过激发青少年体育兴趣,吸引他们参加俱乐部开展的日常体育活动与项目培训,以促进青少年课外体育锻炼的健康发展。由于俱乐部是新兴事物,既没有任何运作经验可以借鉴,也缺乏各种配套的法规制度,因此,俱乐部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着诸多问题。例如,在对俱乐部进行检查与评估过程中,经营管理者会提出这样一些疑问:“创建这种俱乐部的原因、价值及意义何在?为什么还要求俱乐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这些问题映射出经营管理者对俱乐部性质的不清晰,组织性质意指组织的基本属性,它决定着组织的运作方式及发展目标。对俱乐部性质的模糊认识必然会影响俱乐部的健康发展,进而降低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效率。因此,现阶段加强对俱乐部性质的研究与解析,建立与完善俱乐部管理结构与制度,对俱乐部的生存与发展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俱乐部是试点单位利用自身的体育场馆与设施创建的一种新型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旨在广泛开展青少年日常体育活动的社会组织[2]。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所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艺术、慈善、教育等,其基本类型主要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3]。依据俱乐部与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和属性,认为俱乐部是一种新型的体育非营利组织。根据体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各俱乐部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登记注册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与检查。那么俱乐部登记注册哪一种类型呢?下面主要从基金会、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俱乐部的概念及主要特征入手,分析俱乐部的注册类型。
基金会是指利用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相关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如中国老年基金会、中国福利基金会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依据基金会与俱乐部的概念表述,很容易排除俱乐部从属于基金会这种类型。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人民群众团体、文学艺术团体与学术研究团体等。社会团体的主要特征为:1)公民自愿性;2)会员制;3)限制竞争性(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允许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4)采用代表大会制度;5)非营利性。俱乐部的主要特征为:1)由国家倡导成立,体育彩票公益金扶持创建;2)会员制;3)同一行政区域内创建无限制;4)采用董事会或理事会制度;5)非营利性。通过上述分析,发现俱乐部与社会团体除了共有非营利性和会员制两个特征外,其余几个特征不相吻合,即俱乐部不能完全归属于社会团体这种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特征为:1)利用非国有资产创建;2)非营利性;3)非会员制;4)限制竞争;5)采用董事会或理事会制度。通过比较分析,认为俱乐部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特征也不能完全吻合,如俱乐部的依托单位(学校、体校和体育场馆等)都是国有资产,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非国有资产创建相矛盾;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通常采用非会员制,而俱乐部采用会员制,这一点也不相符合,据此认为俱乐部也不能归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见,俱乐部兼具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部分特征,但又不完全归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类型,俱乐部是一种特殊的非营利组织,即目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不适用于俱乐部的实际发展需要。俱乐部模糊的类型归属,而相应导致我国当前俱乐部登记注册的类型比较混乱,有64.2%的俱乐部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15.5%的俱乐部注册为社会团体,0.9%的俱乐部注册为企业,还有16.4%的俱乐部没有进行任何登记[4]。不管注册社会团体,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俱乐部,都从属于非营利组织。但如果注册为企业或没有进行任何登记的俱乐部,在运作过程中就无法享有非营利组织相应的政府税收优惠、资金拨款及法律保障等,从而导致俱乐部运作成本的增加,对俱乐部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政府应根据俱乐部的特殊性质,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门的法规或政策,为俱乐部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组织性质意指组织的基本属性。对非营利组织的性质解析,国际著名的非营利组织研究专家萨拉蒙的观点在学术界得到广泛认同,他认为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5]。其中志愿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特征,至于其他几个特征,可以针对组织的实际情况提出不同的看法。前述分析得知,俱乐部是一种特殊的非营利组织,因此,俱乐部性质也会与国际非营利组织性质有些差异。依据俱乐部的概念解析与主要特征,认为俱乐部的基本属性为官民两重性、非营利性、组织性、公益性和志愿性。
2.1 官民两重性
非营利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因此非政府性是国际非营利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是,从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非政府性并不是非营利组织的共性,因为无论哪一种社会组织,都必然与政府发生联系,完全与政府无关的社会组织是不存在的。从组织创立与政府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官办组织、民办组织与半官半民组织三大类别,其中半官半民组织具有官民两重性的特征。俱乐部也不例外,具有官民两重性的特征,创建初期的俱乐部就具有鲜明的官办色彩。首先,从注册资金来看,绝大部分俱乐部的注册资金来源于体育彩票公益金,还有部分俱乐部的注册资金来源于依托单位。其次,从俱乐部运作资金来看,体育彩票公益金与依托单位的拨款补贴也占据极大比例[6]。当前,由于大多数俱乐部与挂靠单位在责、权、利等方面没有建立明晰的管理制度,因此导致大部分俱乐部在资源及经费上依赖依托单位,而依托单位依赖其实现某种功利[7]。俱乐部在创建初期因其资金短缺,可以获得部分的政府拨款,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不能过度依赖政府资金,尤其在政府扶持资金结束后,俱乐部必须依靠自身的市场化运作获得发展资金。如果俱乐部缺乏自主融资的意识及市场竞争的能力,无法形成自身的造血机制,那么组织发展就会遭遇资金困难问题。因此,俱乐部作为准公共产品的提供组织,必须要杜绝依赖政府拨款的思想观念,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是必走途径,只有组织具有自身的造血能力,才能为俱乐部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经济基础,才能为青少年提供高质量的体育服务,以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
2.2 非营利性
非营利组织的根本属性是非营利性,即组织盈余具有不可分配约束,也是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别。俱乐部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使它在运营过程中的一些程序与其他营利性企业不同,其发展目标不是创造利润,而是实现组织的公益使命[8]。俱乐部的非营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俱乐部的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必须树立为青少年提供公益体育服务的战略目标。第二,俱乐部的盈余不能在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当前,俱乐部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提供的创建初期资金、社会捐赠和经营收入等渠道。虽然俱乐部具有公益性特征,但这并不规定俱乐部提供的体育服务都是免费的,收取适当的经营管理费用于组织的再发展是非常必要的。2003年施行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这个规定为俱乐部获得经营收入提供了理论依据,许多俱乐部的会员费和门票收入已经成为俱乐部经营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由于俱乐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依托单位、社会捐赠等渠道,因此是具有公益产权性质的资产。公益产权是指一种社会所有的虚拟产权,或者是不完全产权,即捐赠者、受捐者、受益人等群体都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又都不能享有完整的产权,其中受益主体是由社会受益群体构成的虚拟主体[9]。因此,俱乐部资产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如果俱乐部破产,其剩余资产也只能转交给其它社会公共部门。概而言之,俱乐部虽然是非营利组织,但这并不意味着组织提供的服务都是免费的。因此,俱乐部必须树立正确的营销理念,根据自身的特点与外部环境的变化,以满足社会需求为中心,通过争取更多公众的理解、支持与合作去满足市场需求,从而确保组织目标的实现。
2.3 组织性
我国法律规定,组织性是指非营利组织的成立要经过合法的程序,经过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必须有正规的组织结构和工作人员,有组织章程和制度规范,并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俱乐部作为一种特殊的非营利组织,其组织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俱乐部要经过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前述分析表明,俱乐部兼具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某些特征,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中的任何一种类型。当前,我国较多俱乐部登记注册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下面主要从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非营利组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主要特点为“双重管理、分级登记”。“双重管理”是指对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注册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事物管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的双重制度。“分级登记”是对非营利组织实行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因此,俱乐部也是采用双重管理制度:一方面,民政部门负责俱乐部的登记工作;另一方面,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俱乐部的业务管理工作。第二,俱乐部需要建立正规的组织结构与章程。当前我国俱乐部还缺乏健全统一的组织结构,在已创建的俱乐部中,有51%的俱乐部采用主任负责制,26%的俱乐部采用董事会制,17%的俱乐部采用理事会制,3%的俱乐部采用总经理负责制,还有3%的俱乐部采用其他组织形式[10]。现阶段,我国非营利组织通常采用董事会制度,因为董事会承担了组织战略的制定、组织运行的监督、负责组织的绩效等职能,因此,建议俱乐部建立健全完善的董事会制度,以实现俱乐部的内部管理[11]。第三,俱乐部必须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国家体育总局对俱乐部的创建要求是:“俱乐部采用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对青少年学生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保证个人会员每周参加体育活动2~3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h;保证团体会员每年能在俱乐部参加不少于2~3次的集体体育活动[2]”。
2.4 公益性
公益是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主要指有关社会公众的利益与福祉,即公共利益。社会公益组织,主要指那些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的、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价值导向的社会组织。较早的公益组织主要从事人道主义救援与贫民救济等活动,很多公益组织起源于慈善机构。公益性质意指某种组织或活动等,其主要目的是为社会或人民大众带来利益。非营利组织的核心特征是公益性,即非营利组织是互助主义或利他主义,而不是以利润为驱动力。俱乐部的公益性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俱乐部必须建立公益使命。即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竞赛及项目培训活动等,积极促进青少年参加体育锻炼,以增强青少年体质及培养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既是俱乐部发展的价值所在与目标取向,也是促进俱乐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但在俱乐部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些俱乐部把会员界定为服务对象,而非会员不能在俱乐部享受服务;有些俱乐部设置各种会员资格条件,如高额的会费、较高的运动素质等,这些行为都有悖于俱乐部的公益使命[12]。第二,俱乐部要建立健全的财务披露制度,因为财务披露制度是保证俱乐部公益性运作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严格透明的财务披露制度,政府及捐款人无法了解所捐资金的使用情况,相应就会降低社会公众对俱乐部的公信力,影响俱乐部获取社会捐赠的能力。第三,建立俱乐部监督机制。为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俱乐部提升自身治理水平与能力是组织发展的关键,因此,俱乐部要完善内部自律机制、建立行业互律机制及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只有充分发挥这三种监督机制的合力作用,才能确保俱乐部公开透明的运作,才能实现俱乐部的公益使命[13]。
2.5 志愿性
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自愿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善心等资源,不为任何物质报酬为目的,为邻居、社区、社会提供的援助行为,主要存在于非政府组织、专业协会和其他民间组织的活动中。志愿服务是每个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人文精神的最高表现形式,也是各国和联合国进行人道主义援助计划、技术合作、改善人权、促进民主与和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志愿性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特征,非营利组织遵循价值导向,内在驱动力是以公益精神为背景的互助主义和利他主义。因此,志愿是组织活动的基础,志愿者不是以逐利和谋生为参与目的,而是基于对组织使命和宗旨的认同而参与组织。俱乐部的志愿性是指组织建立与资源使用不是政府的强制行为,而是以自愿和志愿为基础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组织建立的自愿性。2000年全国第一批俱乐部的创建工作,国家体育总局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统一分配指标)的模式进行,2003年提出创建工作拟由统一分配指标向申报审批的模式转变,即各地区先组织创建俱乐部,再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总局择优确定俱乐部名单,这种由“自上而下”转为“自下而上”创建模式的转变,正是俱乐部志愿属性的回归。第二,志愿服务与社会捐赠是俱乐部重要的社会资源。非营利组织依靠其慈善、公益与博爱的使命和宗旨感动社会,因而能够动员志愿服务和社会捐赠等社会资源。当前,我国俱乐部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自创收入、社会捐赠与企业赞助等方式,但社会公信力是决定俱乐部获取社会捐赠额度的主要因素。研究表明,当前我国只有少数俱乐部接受过社会捐赠,而且所获金额较少,没有接受任何社会捐赠的俱乐部高达一半以上,这表明大部分俱乐部缺乏积极进行社会募捐的意识与能力[6]。另外,俱乐部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为组织发展赋予了明确的目标,公益精神、社会使命是组织存在与志愿者工作的内在驱动力。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87.7%的俱乐部的专、兼职人员中有一定比重的志愿者参加管理和体育活动的指导工作[14]。志愿服务的大量存在体现了社会对于俱乐部公益使命的信任、认可与支持,但同时也要注意到志愿业余化对俱乐部发展的负面影响。因为俱乐部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青少年,这类人群因其处于身心发展的特殊时期,对体育指导员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而俱乐部的志愿者大部分是离退休人员,志愿者的业余性与体育指导员的专业化需求形成了巨大反差。因此,建议俱乐部针对不同项目的特点,并结合青少年的年龄特征,建立系统化的培训制度,提高志愿者的专业技术水平,从而提高服务质量。
依据非营利组织基本类型的概念解析与主要特征,认为俱乐部既不属于基金会,也不属于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它却兼具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部分特征,俱乐部是一种特殊的非营利组织,其基本属性为官民两重性、非营利性、组织性、公益性和志愿性,对俱乐部性质的深度解析,旨在为俱乐部的规范运营提供理论参考。为全面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俱乐部必须不断增强自主意识,完善自身组织建设,发展自立和自治能力,降低对政府与依托单位的财政依赖性,提高组织的整体素质;必须逐步建立规范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机制,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与法制观念,加强自律机制与诚信机制的建设,不断提高组织的自律水平和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以确保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1] 张宏.我国西部地区国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现状及对策[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8(5):51.
[2] 1999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扶持创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实施方案[z].国家体育总局体群字[2000]63号文件, 2000.
[3] 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
[4] 肖林鹏,霍兴彦.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监管机制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7(4):11-12.
[5] 李亚平,于海.第三域的兴起[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8:33-35.
[6] 肖林鹏,霍兴彦.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融资现状与对策研究[J].体育与科学, 2007(2):50-51.
[7] 吴宝升.上海市公益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 2008(12):47.
[8] 袁平君,闫彩红.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对策研究——基于宁波市的调研[J].浙江体育科学,2016(6):9-12.
[9] 王名,刘培峰.民间组织通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9.
[10] 苗大培,刘国永,贺凤祥,等.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估体系研究[R].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2005.12-17.
[11] 刘芳梅.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绩效管理体系的构建[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09(2):42.
[12] 裴立新,李满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性质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 (1) :17.
[13] 刘芳梅.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监督机制的构建[J].韶关学院学报,2009(3):112-117.
[14] 苗大培, 刘艳丽, 刘国永,等.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现状调查及发展对策[J].体育科学, 2007(6):9.
Analysis on the Nature of Chinese Youth Sport Clubs
Liu Fangmei
Based on the conceptual description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basic types and their major characteristics, it is considered that China’s youth sport clubs holds part of the features of both social groups and civil non-enterprise units, if not identified as either of them.China’s youth sport clubs are a special type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 whose fundamental properties are government-civil duality, non-profit, formal organizing, public interest oriented, and voluntary.
youth; sport club;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nature analysis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资助项目(项目编号:GD14CTY01)阶段性成果
刘芳梅(1975-),女, 湖南邵阳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青少年体育。
韶关学院 体育学院,广东 韶关 512005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Shaoguan University, Shaoguan 512005, Guangdong, China.
G8
A
1005-0256(2017)07-0007-3
10.19379/j.cnki.issn.1005-0256.2017.07.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