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工商学院会计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互联网金融逐渐发展壮大,2013年阿里公司余额宝的横空出世将互联网金融推向高潮,各种相关理财产品层出不穷,网络成为现代社会理财的常规渠道。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大提高了金融的普惠性,满足了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长尾群体的融资需求。但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在提高金融普惠性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新的风险,由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刻不容缓。金融监管的本质是政府对金融市场的一种规制行为。根据Kane的金融动态博弈理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演化博弈关系,金融创新源于对现有金融监管的规避,而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效应又会对金融监管提出新的要求,以提高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由此形成了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循环机制。尹龙(2005)基于金融创新理论,提出金融创新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完善具有重要作用,金融创新能够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而金融监管可以为金融创新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基于此,本文在分析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上探讨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从审计视角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所谓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传统金融机构主要是指我国传统的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以及电商化创新、APP软件等。而非金融机构主要指第三方支付、P2P、众筹、手机理财 APP以及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收紧,作为核心的互联网科技概念开始崭露头角,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正是由于金融科技的风险控制能力明显优于传统风控。依托于金融科技,特别是2007年P2P借贷登陆中国后,网络资产增长速度迅猛,2016年网络信贷接近1.2万亿元,单用户信贷达到7 100元,并且根据艾瑞预计未来五年互联网信贷余额将保持每年50%左右的增长速度。与此同时,我国GDP的破7意味着实体经济进入瓶颈期,经济下行初期风险加剧导致金融业风险补偿增加,这既是金融业发展的契机,同时也会加剧实体经济危机。
2000年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民数量也得到了迅速扩张,到2015年,网民数量增长超过30倍,尤其是2011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络经济规模增长了约6.1倍。同时十年来用户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根据艾瑞调查报告,30岁及以下人群的占比由67.4%下降到55.4%,而30岁以上人群比例增加到44.6%,网民红利逐渐消失,互联网跑马圈地的商业模式将不再适应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提高互联网用户质量将是大势所趋。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环境和节奏的特殊性,政策红利对产业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正是源于政策红利。2015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意味着宽松的政策环境开始收紧,未来规范与安全将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主旋律。同时,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与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网络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与传统金融不同,采用先进网络技术、互联网通信技术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传播速度更快,更容易爆发,而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的虚拟化使得监管难度增大。本文所讨论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使互联网金融形成了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独特运营模式,这种模式使得资金提供者和资金使用者发生直接接触,由此提高了金融的普惠性,使得不被传统金融机构惠及的长尾群体受益。这种去中介化运营模式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即资金供给方与资金需求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客户所面临的风险加大。客户做出投融资决策的依据是平台所提供的信息,但是由于客户群体专业知识有限,风险的识别能力比较低,使得资金提供者并不能很好地了解资金需求者的实际情况,往往会造成资金占用、挪用以致不能及时回款情况发生。
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存在跨市场、跨行业运作的特点,而目前十部委下发的《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金融领域实行分业监管制度,将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等业务分别划分给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进行监管,这一规定结束了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无统一政府监管的局面。在这种监管制度下,存在许多真空领域,很多业务在形成规模之前不受监管关注。同时分业监管不适应互联网金融跨市场、跨行业运作的特征,因此在缺乏金融监管的情况下,加之互联网技术快速传播与长尾效应,一旦产生风险,将会通过复杂的金融链条向多行业不同市场传播,甚至会传染到传统金融业务与机构,引发区域性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发展依赖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云计算、大数据技术、搜索引擎、移动互联网、社交平台、物联网等的发展,而这些互联网工具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在应用及技术安全方面尚存在不足之处,而相应的安全防护机制也不完善,由此导致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2001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将由于技术因素引发的电子银行风险归纳为: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在大数据时代,由于信息数据传播速度加快,使技术风险带来的破坏性具有广泛性的特征,而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虚拟性,导致常规检测不易发现隐蔽的潜在风险。自2014年起全国超过150家P2P平台遭到黑客攻击,由此造成系统瘫痪、数据被恶意篡改。
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行使金融中介或信用中介职能时,客户支付或借贷是通过互联网虚拟账户完成的,但是由于网络延迟、资金在途、中间账户机制等情况存在,使得在支付过程中形成沉淀资金,而外部机构难以对这部分资金进行监督,只能通过互联网机构的内部控制保证其安全性,这就造成了相应的安全隐患。2016中国P2P网贷年度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我国问题平台达到了3 201家,占总数的65.8%,2016年出现问题的平台有1 106家,其中无故关闭平台有433家,停业歇业平台有395家,失联跑路及提现困难平台分别有181家和79家。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带动了草根金融的野蛮创新,使得金融惠及到不被传统金融纳入的长尾群体,金融的普惠性大大提高,与此同时风险事件也不断发生。从2015年开始以P2P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和比特币交易的市场风险事件频发,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已经刻不容缓。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 “稳中求进”的总基调,2017年防控金融风险仍然是重中之重。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力度不足,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需求。我国实施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往往形成各自为政、监管空白或重叠现象。由于审计具备独立性、客观公正、权威性的特点,使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特殊地位,发挥审计的监督、评价、鉴证职能,建立内部防范、外部监督的审计治理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治互联网金融风险。
内部审计具有内向性的特点,内审机构建立在本单位内部,而内审机构人员是由本单位人员构成,由此决定了内部机构人员比外部人员更加了解本单位实际情况,可以及时发现所存在的问题,并向相关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地解决问题。而互联网金融机构问题频发的根本原因是内部风险预警机制出现问题,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出现漏洞,没有及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因此,强化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风险预警及防治作用,识别评估互联网机构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相应的应对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治互联网金融风险,保证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民间审计作为外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具备独立性强的特点,可以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提高信息的可信赖程度。而互联网金融风险频发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息的不对称,充分利用民间审计独立性优势,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和内部控制信息)进行鉴证,提高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将鉴证结果真实披露给信息使用者,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提高信息的透明度,由此减少融资者做出不当决策和政府监管不足的情况发生。同时,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方式,建立合适的风险审计模式,及时识别应对风险,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政府审计是由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的审计工作,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过程中,可充分发挥政府审计在强制性和独立性上的优势,在宏观上对金融风险进行识别控制,对当前分业监管模式及相关政策法规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及时进行反馈,将金融审计信息与监管信息相结合,为金融监管提供可靠依据,促进互联网金融政策体系的完善。同时发挥政府审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再监督作用,使得国家的监管政策能够得到贯彻实施,防止出现推诿扯皮及在其位不谋其政情况的发生。另外也可以发挥政府审计的专项监督优势,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专项监督,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中的潜在风险,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金融风险扩展,切断区域性乃至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适应了经济发展的潮流,在加强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普惠性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当前监管模式下,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新的风险,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强化并完善金融监管。在政府分业监管模式下,利用审计所特有的优势,将政府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相结合,建立内部防范、外部监督的审计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地识别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从而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