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新 魏 凤
我国信访制度的困境及对策探析
朱文新 魏 凤
本文通过对我国信访制度概况进行总结,包括信访制度的概念、信访制度存在的危机以及如何完善我国信访制度的对策三个方面。结合当前信访制度现状进行深刻的剖析,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我国信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一些帮助。
信访制度 制度困境 完善对策
(一)信访制度的概念
1951年6月7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对信访作了规定,该决定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的来信或要求见面谈话,均应热情接待,负责处理”,我国信访制度由此应运而生。[1]而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信访制度是指由各级国家机关设置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并配备专门的信访工作人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2]该制度有两方面:一是人民群众有着自己想要的要求,处理过的事情和没有处理过的诉求等等,于是有些群众向信访部门反映,这样机制运行具有从下面反馈到上面的特点;二是各国家机关,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信访工作机构部门,这体现了机制运行从上面推行到下面的特点。
(二)信访制度的特点
(1)信访主体的多元性。信访是在信访人、受理人和被信访人多方参与下的行为。信访主体是指有法律关系和信访权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2)信访内容的复杂性。信访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信访人可以反映与政府牵扯到关系的问题,诸如污染、贪污、保障、侵权等。信访的内容多样化,因为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导致信访制度的内容多样化。
(3)信访形式的灵活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信访的形式也在不断地发展,信访的渠道也更加灵活多样。现在的人民群众越来越喜欢电子邮件或者打电话等进行信访。当前政务信息网络化的不断推进和电子政务逐渐被接受,人们在家中就可以进行信访活动。
(4)信访运行的程序性。信访制度运行的程序是指信访的方式、步骤、路径。目前,信访案件的受理都有明确的规定,各个信访部门受理的案件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信访系统缺乏统一协调机制
目前的信访部门数目有很多,部门都不一样。从中央到各地方以及其他部门都设有信访部门。这些信访机构并不存在附属关系,上级信访部门对下级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缺少有效的制束。信访工作部门法律地位低,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果是信访部门处理这些的问题,让信访机构成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的主体,难免会出现搞不定的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信访系统缺少一个-统一协调机制,由于有些信息得不到及时沟通,信访者的问题在不一样的部门得到的回复和方案都不一样。
(二)信访工作程序不规范
首先,由于缺少明确的工作内容,对有一些案件往往是缺少标准。信访部门日常工作在上访者与被投诉者之间来回的协调,其结果可能想到:要么看不起信访者要求;要么违反工作原则,满足信访人的不正当诉求。第二,处理程序不规范。信访有些处理程序存在特别的缺点,就是对信访案件的处理缺少严格的规范程序,从一开始接受投诉到最后的处理有着很大的随意性,这必然会出现各部门之间赖皮,案件长时间没有解决,这就让上访者重复上访。
(三)信访机构缺乏相关的独立性
从我国现代信访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信访部门只是一个转达人民的意见部门,它是一个拥有秘书性质的机构部门,并没有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职能。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最后解决到什么程度,完全取决于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据有关的调查部门显示,信访部门每一年直接处理的案件占上访案件总数的8%。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往往会扯皮,同时,也没有相关的部门进行监督,大部分案件到最后常常会解决不了。
(一)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
第一,调整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让信访机构成为独立的国家机关,明确出信访部门的职责,确定信访部门的职权。我国现行的《信访条例》己有了许多信访工作程序制度,这些制度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我国国家机工作人员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但信访制度依旧存在着缺陷,比如信访机构监督权只有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才能处理信访问题更加规范。
(二)规范信访工作程序
要规范信访工作的程序,使信访案件按照正确程序解决。我们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的相关做法:①总统府通信局。作为总统办公厅设置的机构,总统府通信局的工作是处理公民给总统的信或者电话。总统府通信局有自己的权力。总统府通信局每天会进行登记,然后从中挑选出几个送达总统审阅。②国家协调员制度。任命一名国家协调员,由这个国家协调员负责协调办公室,其法律地位完全独立自主。协调员拥有调查权、调停权、建议权、报告权、命令权、追诉权、促进行政改革权等7项权利。
(三)建设独立的信访制度
建立独立自主的信访部门,设置专门的信访工作人员。各级党委、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设置的信访机构的工作人员肯定会受到其部门领导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本人信访工作,影响到信访制度功能的发挥。所以,信访工作人员要独立选举产生出来,只对选民负责,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
[1]刘军红.法治视野下的信访制度[J].河北法学报,2010(11).
[2]王辉.法理学中的中国信访制度[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8(4):5.
(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