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滨
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分析
李 滨
本文主要从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保障机制入手,对相关制度的立法原则、制度的现状和完善措施进行了探究。
海洋生态保护区 生态补偿 法律制度 立法建议 管理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人们在新时期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我国环境政策的现状来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可以对传统环境政策与我国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进行有效解决。海洋经济对我国未来一段时期的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可以对经济发展、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三者之间的矛盾进行有效解决。
海洋立法是海洋生态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保障。它与海洋权益、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等因素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1]。还与权属问题是事关海洋保护区建设工作的一大重要问题,《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出台,对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和海洋补偿制度的建构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从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现状来看,有关部门可以从各个沿海地区的实际情况入手,制定一些适合区域实际情况的补偿条款。
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机制与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工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海洋生态系统的服务机制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因素组成:一是生态系统服务对激励机制;二是生态系统服务的协调机制;三是生态系统服务的激励机制。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在海洋管理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三者之间的综合作用,可以让可持续利用的思想成为海洋资源保护工作所遵循的思想。
监督机制的建构,可以让海洋生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得到有效强化。国家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的构建,可以有效促进我国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公平性原则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的补偿机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公平性可以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受益地区的发展提供一定的保障。相关的补偿机制的构建,可以对海洋自然区域保护和工作对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有效降低。
协调发展原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准则。科学发展观是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之间的平衡,是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原则。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发展,可以被看作是这一制度的主要目标。
我国目前所建构的生态补偿法体系是广义的生态法律体系。从我国生态补偿体系的发展现状来看,生态补偿机制已经在林业、渔业、农业和矿山开采等多个领域得到了渗透。海洋生态补偿领域的专项生态立法的缺失,会让海洋生态保护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缺乏法律指导的问题。在现有立法层次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海洋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除此以外,执法主体的不明确,也是我国海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海洋管理部门设计到了渔政、海监、海事和海警(公安边防)等多个部门。在对这些部门所要承担的不同执法责任进行落实以后,国家需要对对上述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协调。
针对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立法不足的问题。有关部门首先需要对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进行强化。针对经济发展与自然保护区开发利用保护工作之间的矛盾,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专项法律的形式,对这一矛盾问题进行解决。《海洋生态补偿法》的出台,可以对海洋生态补偿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各个沿海省份也需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入手,出台一些地方性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规,以便对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可操作性进行强化。
为了有效促进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运行,有关部门首先需要对海洋生态的补偿主体进行确定。流动性、整体性和敏感性是海洋的主要属性。对此有关部门需要从补偿机制的给付主体、接受主体入手,对海洋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补偿者及补偿对象进行确定[2]。经济补偿、市场补偿和海洋生态自我修复能力补偿可以被看作是一些行之有效的补偿方式。对生态税制度进行完善,也可以为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的资金来源进行有效拓展。
海洋生态补偿管理机构的设置,可以让海洋补偿管理工作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升。海洋行政执法机制、海洋管理工作和海洋保护区和管理工作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对生态监控综合机制进行完善,可以构建一种专业执法队伍与民间力量共同参与的海洋管理体系。
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我国海洋经济的一大重要保障。从立法机制和管理机制等方面入手,对这一机制进行优化,可以让这一机制的实效性得到强化。
[1]仲娜.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宁波:宁波大学,2014.
[2]许威.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5.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李滨(1977-),男,广东番禺人,本科,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自然保护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