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嘉乐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3)
浅论西北民族法律文化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
何嘉乐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3)
西北民族法律文化渊源多样化,中原文化、伊斯兰教为中心的文化和蒙藏文化为其主要类型,法律化呈现出宗教色彩浓厚、集体性的特点。在长期发展之中,西北法律文化存在有村规民约在适用上高于法律、习惯与法律相背离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着西北法律文化的发展,因此,西北法律文化发展的思路在于推进法治、责任政府在文化建设当中的作用,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制定以及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北民族法律文化是中化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法律文化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西北民族法律文化的蓬勃发展对于整个中华法律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西北民族法律文化;宗教性;习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1 西北民族法律文化的界定。西北民族法律文化的渊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类型:一是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原文化;二是以伊斯兰教为中心的文化;三是以喇嘛教为主的蒙藏文化。因此,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分布明显,我国的少数民族又集中在西北地区,西北民族法律文化自然就看似复杂实则多元的特色。
这三种类型的文化各具特色,独领风骚,西北地区长期生活当中,这三种文化呈现出多样性的色彩,文化之间相互交流与融合,相互借鉴与吸收,形成现在的西北民族法律文化。从人数上来讲,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大于其他两种文化。从经济发展以及宗教发展的角度来讲,这三种文化又被区分成以汉族为中心的农耕文化、以蒙藏为主体德尔游牧文化和带有浓厚商业色彩的以伊斯兰教为主体的文化
1.2 西北民族法律文化的特点
第一、法律文化中宗教性色彩浓厚。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文化观念,它有着漫长的产生过程,影响着当今少数民族人们的日常生活、思想观念、行为准则以及对于法律的认知水平,由于西北地民族多元,信仰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的人数众多,宗教信仰的观念深入人心,指引着教徒们的思想行为。宗教当中宣扬惩恶扬善、和谐美好的方面灌溉了西北地区的土壤,开出生命绚烂的花朵。
第二、法律文化呈现集体性特点。西北地区民族众多,家族也是常见的,而一个大家族则是由多个家庭错综复杂的直系血缘关系构成。这种血缘关系依托于父系制度,一般来说,女子会外嫁,从而脱离本家族,成为另一个家族的成员,而男子则会从父亲手中接到家族的重担,维持着家族的繁衍生息和家族的延续。家族的发展自然而然地抵御外来者,形成集体的发展模式。
2.1 村规民约在适用上优先于法律。村规民约在乡土社会中长期存在,这些人们遵循的习俗或者不成文的制度均是没有通过国家的制定或者认可,没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是这些村规民约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却普遍受到当地人民的遵守,具有很高的社会效力和社会威信。当纠纷发生的时候,人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村规民约,来认定这个事件应该怎么解决,人们习惯于纠纷案件私下调解而不是依照法律办事,经常表现为有一个德高望重的长老在中间调和,双方各自退让一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可是村规民约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调整以适应生活,在法律适用上,可以看得出法律的地位远远不及村规民约在西北人们心中的地位。
2.2 习惯与法律相违背。在法学家苏力的《法律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推论:想要让法律高效的实施执行,离不开那些和习惯惯例差不多或者是几乎相同的明文规定的帮助,在这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的法律建设活动中得到了证明。在西北地区,很多习惯从远古演化过来不适应现代文明的发展,与现代国家的制定规定的内容大相径庭,尤其是刑事法律制度当中,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是刑事案件在西北地区常常表现为私下调解,这样的做法纵容了违法者,不能够有效防止犯罪和保障人权。另外,还有很多民事和行政方面的制度也是与成文法相违背的。
3.1 推进法治、责任政府在西北文化建设中的作用。要想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文化跟上时代的步伐,需要强大的物质基础作为坚实的后盾,其中法律硬件设施就是一个重要的后盾,只有重视法律硬件设施的作用并。充分的使用它,才可能让生活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意识到法律时时刻刻与他们共存,法律就在他们身边,保护他们,同时也约束他们的行为。要让法律公平、高效率和准确的实行,一定要以物质条件和技术设备为先决条件。
3.2 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制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空间环境的前提是健全的立法和司法,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考虑当地的历史传统、地理因素、人文特点等等因素,法律文化发展要与区域的人口、资源、土地等自然地理环境相适应,立法应当结合本地区主客观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不能够离开本地的自然和经济特色,地方立法的地域性特点决定了地方法制建设的根本点就在于必须从地方不同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风俗文化、经济特点、政治环境、区位条件出发确定地方立法的思路,突出地方立法的重点,凸显、地方立法的特色。
3.3 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政治制度,是我国政府根据本国领土区域内各民族的客观实际,采取不同于汉族地区的特殊政策保护少数民族人权的一项基本民族政治制度,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少数民族平等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它妥善地解决了国家统一和民族自治的关系,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放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自主权利。
西北民族法律文化是中华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法律文化之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透析西北民族文化存在的习俗与法律冲突、村规民约适用高于法律的问题,妥善处理文化发展过程中政府责任、立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意义极其重要。此外,西北民族发展过程中依旧不能够完全摒弃习惯法、宗教法的作用,不可以直接把成文法移植到西北民族当中,应当因地制宜,中央立法政府调控结合民族区域自治两方面对西北民族法律进行加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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