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特约评论员 明竞
莫让恐惧长久萦绕民企当家人心头
文 《法人》特约评论员 明竞
《法人》记者近日获悉,扬州市民营企业家许荣华在湖南省洪江市检察院移送审查期间已被取保候审,目前已经回到扬州家中。《法人》此前曾对此案做过跟踪报道:八年前,江苏牧羊集团前董事、股东许荣华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扬州市邗江区警方拘留,后被无罪释放;八年后,从美国看病归来的许荣华,在机场再次被洪江市警方直接以相同罪名带走。
根据报道,此案很容易让读者产生一系列疑问。
一是,作为侦查人员的洪江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队长杨会安,来到许荣华的福尔喜公司后,直接向福尔喜公司员工声称“许荣华这次肯定是要坐牢的!”杨会安是侦查工作人员,理应明白“无罪推定”基本原则,在法院尚未对许荣华定罪之前,为何能对嫌疑人许荣华“预先定罪”?
二是,洪江公安局最初对许荣华刑事拘留的罪名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此罪,必须是销售他人生产或者提供的商品,而非行为人自己生产商品自己销售。福尔喜公司本身就是生产企业,许荣华怎么可能会构成此罪?不过后来,该罪名被检察院更改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由此,也不禁让人反问,此二者罪名,有本质区别,当初洪江警方为何会轻易以前者罪名立案?
三是,八年前,扬州市邗江区公安局已经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许荣华刑拘过,后邗江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邗江区公安局随后也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撤案。牧羊集团股权纠纷案件由来已久,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洪江公安局在决定对许荣华再次刑事拘留前,是否已经对该先前案情进行过查实,从而避免异地重复立案?即使拘留前由于信息不对称,洪江警方尚未了解该事实,但当许荣华被拘留后,家属和律师第一时间告知此事,洪江市警方是否审慎考虑了该案的管辖权问题?
另外,许荣华此前并无犯罪记录,且鉴于许荣华身患疾病,家属也提交了病例诊断书,并且许荣华在扬州还有正处于销售旺季的企业。于情于理,采取取保候审,不仅能够避免许荣华再次承受无妄之灾,也更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的经营和生存。然而侦查期间,许荣华的律师多次申请对其取保候审,却未获通过。
截至许荣华取保候审时,其已在看守所关了将近半年时间。走出看守所后,迎接他的有一喜也有二忧。
一“喜”是,在牧羊集团股权纠纷中,正义正在回归,扬州市仲裁委七年才做出的裁决已被撤销。并且在今年年初的江苏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在作报告工作时,罕见将这起民事领域涉产权的纠错案件写进报告。
一“忧”是,许荣华的福尔喜公司受此影响,账户冻结,经营停滞,员工流失。而这一“忧”,本不属于他应该承受之忧。这一“忧”也是短暂之忧,通过企业后续努力可能会很快走出。
但另一“忧”则是持久之忧,不安之忧,也是所有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共通之忧:虽然许荣华从洪江市检察院被取保候审了,但福尔喜公司的销售之地广泛,许荣华还会不会再次以相同案由遭到“下一个”地区警方的抓捕?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也没有规定“官无悔判”之类的原则。但是,“任何人不能因同一罪行而屡次遭受身体或精神的伤害”应当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胡云腾在接受《今日说法》记者采访时曾讲过,“一事不再理”实际上是罪刑法定的延伸,罪行定了之后,就不能再翻旧账。它实际上是强调法律的安定性,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对罪刑法定的强化。
“别向井里吐痰,也许你会再来喝井里的水。”法治之井水,需要全社会、各机关悉心维护。在以往的诸多案例中,我们见识了太多在没有掌握足够有罪证据便擅自抓人、自行或者变相长期羁押所谓“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发生。如果警察权不能牢牢把控好阀门,任由人为调动,任何一个企业家,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许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