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万元“债务”围猎百亿探矿权真相

2017-05-12 09:15法人彭飞李硕秋
法人 2017年5期
关键词:探矿权国土局补偿款

文 《法人》记者 彭飞 李硕秋

封面故事

150万元“债务”围猎百亿探矿权真相

文 《法人》记者 彭飞 李硕秋

围绕贵州遵义张家院铝土矿区,延续了四年的“蛇吞象”戏码仍在上演——不复存在的150万元债务是如何一步步围猎上百亿探矿权的?

汽车爬过一段曲折而漫长的山路,到达张家院铝土矿区的时候已是正午。微风拂过,4月的黔北山区仍然有一丝丝凉意。巍巍群山,是无尽的苍翠,不过邓茵对这如画的风景却无动于衷。

邓茵身后的张家院铝土矿区位于贵州遵义正安县境内,是一座品质中等、具有大型规模的铝土矿床。因为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做出的一份调解协议书,让邓茵深陷苦恼的泥潭,此前如期推进的张家院铝矿普查工程戛然而止。

根据调解协议书,原属于正安拓展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张家院铝土矿探矿要归正安县方圆土地测绘有限公司所有。

为了撤销上述调解协议书,近四年来,张家院铝矿投资人邓茵奔波于各地,前后打了整整10场官司。望着一沓沓的判决书,邓茵感觉自己陷入了难以走出的怪圈。“一到贵州省高院就赢,回到遵义市中院就输。”邓茵告诉《法人》记者。

邓茵是浙江籍在黔投资企业家。2010年,经遵义市人民政府和正安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邓茵通过名下四川平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矿业公司”),在遵义市正安县国土资源局的参与见证下,完成了对正安县方圆土地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名下五处铁矿探矿权的整合受让,并支付了相应补偿款。

整合之后,平安矿业公司新设立的正安拓展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展公司”)成为上述五处铁矿的探矿权人,平安矿业公司占股90%。

然而,两年之后,方圆公司却以拓展公司未支付150万补偿款项为由,将拓展公司起诉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2日,遵义市中院在未通知探矿权整合转让第三方正安县国土局的情况下,仅通过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两次调解,便做出了一份让张家院铝土矿探矿权险遭灭失的调解协议书。

“且不说整合探矿权的时候我们确实已经支付了相应补偿款,即使真的存在,我们已经在工程上投入数千万,会还不起150万债务吗?”在投资人邓茵看来,这是一桩蓄意已久的虚假诉讼案,调解协议书只是其中的一步,被告方圆公司联合原告时任法定代表人赵家波的最终意图在于完成一个“蛇吞象”的举动——用根本不存在的150万债务博取期待总利益或可达上百亿的张家院铝土矿的探矿权。

2017年4月20日,历经近四年曲折诉讼争端之后,作为拓展公司大股东的四川平安矿业公司请求撤销上述调解协议的庭审在遵义市中院再次开庭。

三方协议留下了把柄

正安县位于遵义市东北部,素有“黔北门户”之称,岩溶地貌,矿藏丰富。

2009年,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指导下,遵义市着手对辖区内矿产资源探矿权进行整合。

2010年5月5日,邓茵与赵家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遵义市金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约定,金华公司将正安县学堂坪、余家槽、九曲、铁厂坝、鸡公岭、天楼山六个铁矿探矿权对应的探矿权人,按照相关规定签订转让、合作协议,变更到平安公司与金华公司共同成立的公司名下。同时约定“共同注册成立新的公司并以新的公司名义与探矿权人签订转让协议”。

2010年5月6日,邓茵通过名下四川平安矿业有限公司与正安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贵州省正安县九曲村一带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协议》,对正安县九区村一带的铁矿和伴生、共生矿资源进行勘查和开发。

按照约定,“平安矿业公司对上述六处铁矿的探矿权人给予一定的补偿。由正安县国土局做好补偿协调工作,并向平安矿业公司提供与以上六个探矿权人的补偿转让协议”。

5月11日,平安矿业公司便向正安县国土局汇入150万元补偿款,并有收据为证。

5月18日,正安县国土局正式牵头,与方圆公司以及自然人何成强、唐莲军分别签订《铁矿探矿权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国土局支付补偿款后,五个探矿权归正安县国土局所有,方圆公司、何成强、唐莲军均不再享有铁矿探矿权任何权益。

同一天,国土局局长刘兴旺从平安公司汇入国土局的150万元专项经费里分别签批了相应补偿款支付给上述探矿权人。

2010年7月1日,由平安公司全额出资1000万元成立了拓展公司,平安矿业公司占90%的股份,金华公司占10%的股份。赵家波为遵义市人,为了经营方便,由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0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拓展公司正式获得正安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同意拓展公司作为张家院矿区整合主体”的报告文件。

整合后,拓展公司实际取得的探矿权面积为97.16平方公里,原属于方圆公司名下的五个铁矿面积为43.99平方公里,原属于自然人唐莲军名下的天楼山铁矿探矿权面积为4.9平方公里,其余为正安县张家院铝土矿。

如果只签订了上述协议,或许就不会有其后方圆公司所起诉的事由。但2010年7月5日,正安拓展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正安县方圆土地测绘有限公司、正安县国土局三方又签订了一份《矿权整合转让协议》。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议约定,方圆公司将其名下正安县学堂坪、余家槽、九曲、铁厂坝、鸡公岭五个铁矿的探矿权全部转让给拓展公司,拓展公司支付补偿款150万元。

正是这份协议,给两年后方圆公司起诉拓展公司未偿还150万元补偿款留下了把柄。

按照协议,2010年5月18日之后,五个铁矿的探矿权已经属于正安县国土局。为何2010年7月5日,拓展公司、方圆公司、正安县国土局三方会再次补充签订《矿权整合转让协议》呢?

“拓展公司成立以前,补偿款都是由平安矿业公司支付。所以2010年7月5日,拓展公司才又另外签订了一份协议。三方签订《矿权整合转让协议》,也是为了矿权转让、变更过户和行政整合的需要。换句话说,7月5日的协议就是5月6日协议的继续和完善。”邓茵对《法人》记者说。

邓茵的说法在当时代表国土局签字的郑传松副局长和方圆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陈珊在2015年1月8日遵义市中院所做的调查笔录里得到了印证。

陈珊在调查笔录中说:“2010年5月18日方圆公司已经将探矿权转让给国土局,方圆公司不再拥有以上五个铁矿探矿权,按常理也只能以2010年5月18日签订的协议为准。”

郑传松在调查笔录中也说道:“之所以再签订2010年7月5日的整合转让协议,是因为按照文件规定,必须是公司之间的整合,不能是公司与国土局之间的整合。”

2013年5月22日,遵义市中院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协议时,未通知正安县国土局和陈珊到场了解情况 ,所以郑传松和陈珊的说法并未被采纳。

然而,在其后拓展公司针对调解协议提起的再审中,两人的说法却被遵义市中院以“证词之间相互矛盾”为由而不予认定。

天楼山上裸露在外的铁矿石

致命的工商复议决定

如果不是贵州省工商局一次错误的复议决定,拓展公司本有机会避免调解协议的达成。

事实上,2012年12月29日,拓展公司已经召开股东大会罢免了赵家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2013年1月8日,正安县工商局将拓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邓茵。

但2013年3月28日,赵家波通过向贵州省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正安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被撤销,赵家波由此获得了短暂的法定代表人资格。

2013年6月27日,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撤销了贵州省工商局的复议决定书。此后,尽管金华公司又经过了上诉和贵州省检察院的抗诉程序,均维持了原判决。

但贵州省工商局的上述错误复议决定,却将拓展公司推入漫长而难测的诉讼之中。

2013年12月24日,正安县工商局正式确认拓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邓茵,并认定2013年1月8日的变更登记合法、有效。

平安矿业公司代理律师表示,自此,既然正安县工商局认定2013年1月8日对邓茵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合法、有效,也就意味着赵家波在调解协议中代表拓展公司签字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如果不是贵州省工商局的错误复议决定,2013年1月8日起,赵家波便丧失拓展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也就不会有之后的调解协议。但贵州省工商局的复议决定已经被认定错误之后,遵义市中院在2015年4月8日的再审中,调解协议还是未被认定无效,仍然驳回了拓展公司的再审申请。”邓茵对此非常不解。

正安县国土资源局

遵义市中院不顾省高院在先裁定

调解协议签订之后,邓茵才察觉到铝矿探矿权失守的事实。

2013年6月19日,经报案,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对赵家波以合同诈骗立案,不过2014年6月19日,该案被撤销。

根据再审程序规定,半年后,拓展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前述调解协议书。

2014年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书,指令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不过,2015年4月8日,发回重审后,遵义市中院却又驳回了拓展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是“方圆公司与拓展公司双方经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公司法》,公司经营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决议同意。赵家波调解过程,都没和股东会商议,意思表示怎么会真实呢?如果经过股东会同意了,我们现在干吗还要打这个官司呢?”邓茵不解。

此后,平安矿业公司再次向遵义市中院提起撤销之诉。

2015年5月29日,遵义市中院做出(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125号,以超过起诉期限,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平安矿业公司再次上诉,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高院做出(2015)黔高立民终字第63号裁定,撤销遵义市中院的前述裁定书,指令遵义市中院受理本案。

2016年7月27日,遵义市中院却再次做出裁定,认为平安矿业公司不是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适格主体,驳回了四川平安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随后该裁定再次被贵州省高院驳回,并指令遵义市中院继续审理本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贵州省高院做出的(2015)黔高立民终字第63号裁定书中,经审判委员会审议认定,已经明确了“平安矿业公司是本案适格第三人,裁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且该裁定为终审裁定。但遵义市法院在再次受理本案后,却又一次以平安公司不是本案第三人,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由裁定驳回了平安公司的起诉。

“该裁定实际上是完全不顾贵州省高院在先的终审裁定。”平安矿业公司代理律师认为。

《法人》记者就此前往遵义市中院采访,新闻处接待记者后,以“案件正在审理中”为由没有直接回复记者提问。随后《法人》记者留下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仍未获回复。

蹊跷调解协议书被指涉嫌虚假诉讼

“三方达成的协议两方怎么能解除呢?”2017年4月20 日的庭审中,为了说明方圆公司与拓展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无效,平安矿业公司的代理律师不断申明,2010年7月5日,拓展公司、方圆公司、正安县国土局达成的三方协议实际上是一份由正安县国土局牵头的行政合同。

正安县国土局回复《法人》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探矿权转让行为属于行政许可下的民事合同行为。

《法人》记者在方圆公司、拓展公司、正安县国土局三方签订的《矿权整合转让协议》上看到,转让条款明确约定:“150万元的补偿款必须由拓展公司支付给国土局,再由国土局支付给方圆公司。”

“根据这个协议,假设拓展公司真的未支付150万补偿款,方圆公司也应当找国土局支付,而不是拓展公司。”平安矿业公司代理律师表示。

不过,方圆公司代理律师认为,2010年7月5日的协议和5月6日的两份协议不同,方圆公司所起诉的150万元补偿款并非平安矿业公司5月11日所支付的补偿款。正安县国土局只是受方圆公司委托代收150万补偿款,但没有证据表明拓展公司支付了150万元补偿款。

而根据正安县国土局副局长郑传松的调查笔录:“2010年5月6日,正安县国土局与四川平安矿业公司签订的开发协议中约定的150万元,实质就是2010年7月5日拓展公司与方圆公司签订的整合转让协议中的150万元,该150万元已经支付,不存在没有支付的情况。”

关于方圆公司诉称的150万,正安县国土局回复《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初支付的150万是委托代收补偿款。”

平安矿业公司代理律师强调,根据2010年5月18日的《铁矿探矿权补偿协议》,国土局支付补偿款后,五个探矿权归正安县国土局所有,方圆公司已不再享有铁矿探矿权任何权益。

“方圆公司在2010年5月18日都已经不再是五处铁矿的探矿权人了,7月5日的时候何来补偿款?”平安矿业公司代理律师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更为蹊跷的是,在原告所提交的诉讼材料中,夹杂了一份没有双方签字,但落款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的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和解协议。《法人》记者注意到,该协议书与双方5月22日向遵义市中院提交的“和解协议”内容如出一辙。

另外,按照赵家波2013年5月7日在第一次调解笔录中的说法,拓展公司之所以没有偿还方圆公司的债务,是因为公司出现财务紧张问题,“现公司仍有付款困难”。

但记者在拓展公司2013年2月的存款证明中看到,此时公司账户上仍有1000余万的现金储备。

另外,2012年11月5日,赵家波签收了方圆公司递交的《催债函》。然而同一天,赵家波正在贵阳市和邓茵一起向工商银行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合同上也有赵家波的签字。邓茵称:“如果赵家波真的为拓展公司考虑,他完全有机会当面向我说明《催债函》的事,但是他却没有告诉我这件事。”

在邓茵看来,拓展公司赵家波的行为违反常理。“调解协议约定,将张家院铝土矿探矿权返还给方圆公司,并将探矿权人全部相关资料和普查成果移交给方圆公司所有,赵家波不但不反对,反而主动迅速地与方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不是别有企图,他为什么这么迫切地想要把铝土矿转让出去呢?而且此后,他又为什么要迫切争取到法定代表人资格呢?”

赵家波和原告方圆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记者调查了解到,赵家波和方圆公司有着潜在的关联关系。

工商资料显示,方圆公司原来是由正安县国土局出资60%于2003年成立的公司,后国土局退出了在方圆公司60%的投资。

2010年11月4日,赵家波成立贵州力拓矿产勘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原来属于赵家波名下的公司开始不断地进行着工商登记变动。

2012年8月2日,力拓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赵家波变更为吴在金,而吴在金在力拓公司并没有股份。

10月11日,力拓公司完成对方圆公司100%股份的收购,吴在金同时任方圆公司法定代表人。

10月22日,赵家波将自己在力拓公司全部股份转让出去,其中10万元给了吴在金,790万元转给钟后霞。

12月18日,赵家波将金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远奎。

2013年4月19日,正安县工商局把旧的营业执照给了赵家波,赵家波暂时成为拓展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4月22日,方圆公司即起诉拓展公司。

《法人》记者了解到,方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在金,原来是赵家波所有的遵义金华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部人员;赵远奎也是赵家波原来的下属,与赵家波系同乡;钟后霞系金华公司财务人员钟后萍之妹,后成为方圆公司监事。

《法人》记者根据方圆公司起诉状上的电话,分别联系了赵家波和吴在金。记者向赵家波发送采访短信,其回复称:“这个在法院诉讼审理中,要了解相关情况找法院吧。”记者向吴在金发送采访短信,其回复称:“对不起,全权委托律师了。”

记者搜索发现,一篇发表在《西部探矿工程》(新疆地质矿产研究所主办)2015年第6期的论文《黔北正安张家院铝土矿床概略技术经济评价模式》,曾对张家院铝土矿的价值进行了介绍,经计算,其矿床全采期的期望总利润可达146亿元,“投资收益率为13.21%,高于国内氧化铝厂参考基准收益率10%的指标,说明投资效果较好”。

《法人》记者获悉,由于被卷入诉讼,2010年被列为国土资源部国家整装勘查项目的张家院铝土矿勘查业务中断,被从整装勘查项目中剔除。2014年11月11日,探矿权到期延续审批时,又被省国土厅明确缩减探矿面积25%,从97.15平方公里缩减到71.31平方公里。

“方圆公司无资金无资产,在工程上没有丝毫投入,却想通过压根就不存在的债务套取价值上百亿的探矿权,这不就是空手套白狼吗?”针对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调解协议书,邓茵已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贵州省工商局

邓茵告诉《法人》记者,2017年4月20日开庭后第二天,其已收到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通知书。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虚假诉讼的界定、表现特征、认定虚假诉讼的途径和方法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其中规定,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协议书。

本案是否符合虚假诉讼条件,最终将如何结案,《法人》将继续跟踪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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