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在国有企业全国党建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特”体现在要将党的领导真正融入到国企公司各个治理环节之中,要将党组织渗透到企业治理结构当中,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在国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落实党组织的执行能力,从而实现干部到位、组织落实、监督严格、明确职责的目标。
中国建筑集团是我国唯一一家拥有“三个特级资质”的国有企业,主要经营领域涉及到地产业、建筑业,是一家不占有国家大量资金、资源、专利的国企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壮大,从成立到今天不断活跃于国内外市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企改革在经历了利改税、放权让利、承包经营责任制等等探索之后,治理改革需要更加深入。新形势下,国企公司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解决长期存在的“多头管理”问题。
2003年国资委成立,代表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进一步行使“管事、管人、管资源”的职权。随着国资委的成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也作出对应的改变,例如,新老三会并存的权利格局、国资委外部监管体制、党管干部政治监督等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变革。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然会影响我党在国有企业发展中的执政地位,影响到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社会化大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国企公司需要结合外部环境对公司制进行改革与规范,进一步全面形成“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格局。现代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更要重视国企公司独有的“中国元素”,将公司治理与“中国元素”融合,从而形成国有企业内部新老三会并存的内部治理机制。
国企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建构是为了让公司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新三会”通常被当作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体框架,是支持国企公司开展日常生产工作的基础性制度。在国企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重视“老三会”所蕴含的传统制度中的一些精髓。“老三会”的存在是由国企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政治责任决定的,也是我党作为执政党所展现出来的有效执行方式。重视“老三会”的价值,发挥“老三会”在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能够促进国企公司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因此,无论是老三会,还是新三会,其存在都具有可靠的法理依据,更是现实制度的有效安排。当前改革的重点是,如何在两者的权责上有一个更好的界定,以更好地发挥新老三会的优势,协同合作努力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从以往国有企业的章程内容来看,关于党建工作的规定比较简单、笼统,以致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无法发挥其职能作用。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局长姚焕曾经明确指出:“由于国有企业章程中并没有对党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其他方面进行明确,导致党组织在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说话、办事的底气,尤其是在国企公司重大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用人选人等等方面,国企党组织更是难以发挥其职能作用。”由此可见,党组织建设在国有企业中存在的“四化”问题——淡化、弱化、边缘化以及虚化,将是国企公司治理与党组织职能无法有效结合的关键因素,并进而影响到国有企业的发展与改革。
(1)国资委视角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企公司能否得到全面改革,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让国有资产增值,其关键因素是国有企业是否具备先进科学的资产管理体制。国资委全权代表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能够直接参与到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活动中,例如:用人选人权力、资产受益权等等,但是国资委并不能干预国企公司的微观活动。国资委要严格按照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在管理过程中有效行使“管资产、管人、管事”的权利。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局长姚焕指出:针对国有企业,其资本构成要多元化,党建工作要求进程必须坚定不移,要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国有企业需要结合公司股权机构、经济管理等等实际情况,基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差异性,进一步明确章程内容。就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说,国资委不能够进行直接管理,需要授权建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形成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以及控股企业的“三层次”国资管理体制,促进国有企业加强改革。但是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存在很多缺陷,例如:国资监管范围没有全面覆盖,国资监管机制建设力度与执行力度不够,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必然会给国有企业的改革带来更多的困难,导致国有资产配置无法高效运作。
(2)党管干部视角下的政治监管机制。从经典公司研究理论来看,国企公司的治理需要将所有权作为起点,对企业经理进行更好的约束与激励,这也是所有者权利的一种假设。国家是国有企业的代表,通过委托代理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国家本身是虚拟的,因此,所有者一般不确定。在这样的形势下,一般很难发挥党组织在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与管理作用,久而久之会出现无人监督的尴尬局面,最终会造成国企高层腐败、国有资产无辜流失的不良现象。从当前国有资产委托代理的关系来分析,委托与代理属于上下级行政关系,代理具有独占性。但是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够成熟,还没有健全的经理人市场、健全的资本市场等等,很多时候容易出现市场制衡无效、所有者缺位的情况,因此完善和健全以党的领导为根本原则的党管干部视角下的政治监管机制十分必要,其实质也就是将党管干部作为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外部约束力量。此外,在国企的日常管理中,管理层具有人事任免权,能够对各个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者进行任免。以中国建筑集团为例,中国建筑集团是产权代表,根据治理基本原则的规定,各地建筑公司都应该由中国建筑集团来进行任免。但事实上,各个地方建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通常兼任党委书记,因此国企高层的人事任免权最终还是掌握在各级党委组织手中,这亦为另一种形式的的外部约束力量。
党管干部视角下的政治监管机制要求国企利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中建党校、“书香中建”大讲堂等加强党性教育,锤炼党性修养,将党性作为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对党绝对忠诚,把爱党、比党、兴党、护党落实到企业各项工作中,从而促进国有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巩固我党在国有企业中的执政地位。
搞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前提是对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进行科学的定位。从制度设计来看,理论研究是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而不是体制改革的本身。明确国企公司党建工作的地位与作用,需要加强理论研究,明确制度的丰富内涵,才能让制度真正找到生存空间,才能发挥制度的实际作用。
(1)明确党组织在国企公司中的合法性基础。“合法性”对于制度来说非常重要,因为这是对一种制度全面认同的心理,而这种认同往往取决于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具体价值。
第一,党组织在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政治优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就国企公司自身特点、社会职责、政治任务等等因素来说,国企公司取得市场与政治的成功,才算是真正的成功。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态势来看,国企公司想要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离不开政治行为的支持。因此,在国有企业中,党组织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例如:非国有企业的领导层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政治资源参与人大代表制度,从而对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提供建议或者进行干预。国有企业党组织能够充分利用政治资源提高国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且,这种政治资源成为帮助国企公司成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以中国建筑集团为例,在中共中央和上级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之下,中国建筑集团始终坚持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充分考虑到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的需求,敢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不断创新,从而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建筑房地产综合企业集团、中国最大的房屋建筑承包商,更是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跨国建筑公司,目前一直处于中国国际工程承包行业的第一位。
第二,党组织在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思想优势。随着改革开发的发展,国企公司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将更加突出,但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低效率”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加强国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国企公司要将党组织的思想政治作用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结合起来,采取更加有效的手段梳理调解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要尊重劳动,抓好生产力,从而提高国企公司的经济基础,进一步平衡国企公司、社会、员工之间在利益上的平衡,让国企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2)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章》指出:“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要紧紧围绕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来开展。保障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够在国有企业中有效执行。党组织要支持国有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要全心全意地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要全力支持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开展;要积极参与国有企业重大问题上的决策;不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国有企业党组是党的基层组织,能够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阶级基础,稳固党的群众基础。能够保障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贯彻与实施,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织者、实践者与推动者;其次,在国企公司的治理过程中,党组织要进一步发挥其核心政治作用,做到“参与决策,带头执行,保障监督”,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思想优势与组织优势,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最后,在国企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党组织要始终围绕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来开展工作。
2010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在首都召开了干部大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王尔乘同志宣布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人事任免决定:任命易军同志为中国建筑集团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孙文杰同志不再担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郭涛同志不再担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中国建筑公司顺利实现了领导班子的新老交替,从领导体制上保障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从现代企业制度的视角来看,党组织发挥在国有企业的政治核心作用需要有强有力的领导体制保障,但我国目前还存在新老三会在职权上的交叉与重叠。例如:国企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以及总经理的职责不清。若要解决这个问题,需完善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结合中国建筑集团的实践探索,以及国有企业的特点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对于国有企业完善领导体制,我们有如下心得:第一,国有企业在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的情况下,如何有效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如何对高层、“一把手”有效监督,如何对国有企业的治理进行梳理,这些将是国有企业未来发展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中国建筑集团也不例外;第二,国有企业在党委委员兼任董事会的情况下,需要充分考虑如何科学合理分配具体的责任与职权;第三,在“交叉任职”的形势下,如何有效防止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的情况下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的不良现象;第四,在“交叉任职”的形势下,如何有效确保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综合素质。领导层的高素质能够进一步发挥“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积极作用,能够顺畅实施干部在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流,从而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人进行合理的选拔与调任。此外,笔者认为,要重视国有企业领导人在综合素质上的训练,积极开展岗位交流活动,理论联系实际,全面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综合素质。
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同时,还要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理顺党组织与“新三会”的权责关系,从而打造一个更加高效的工作平台,实现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的本质使命,协同合作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参与重大决策的原则与内容。首先,党组织在国企中的位置必须准确定位,即“参与”位置,而不是“决策”位置。党组织只有充分明确了自己的定位,才能针对国企公司中的重大决策提出客观的建议;其次,党组织始终坚持从“政治角度”去参与重大决策,并不是事事都要参与。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同时还要动态跟踪重大决策活动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是否符合党的发展路线,是否正确执行党的政治决策,等等;最后,要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参与国企公司重大决策的范畴为:重大人事任免权、重大经济决策参与权、重点经济项目安排权、国企公司重大资金使用的权利,等等。
(2)党组织有效参与国企重大问题决策的方式。国企公司根据“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基本原则,根据现代公司制度的相关内容,发挥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更加重要的作用,让党组织成为企业领导层、经理层、监事会的主要成员,从而有效参与重大活动的决策与干预。
此外,笔者认为,要确保决策能够有效运行,可借鉴党政工作模式,搭建工作平台,促进党政机构实现合署办公,这样国企公司可以避免生产经营与党建工作出现“两张皮”。
(3)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制度。为保证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有效性,必须要有健全的制度作为支撑。因此,国企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党组织参与董事会等重大决策的内容,以及相关程序。例如,中国建筑集团通过实践探索,完善和健全了党委会制度、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董事会以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专题研究制度等等,为党组织更好地参与国有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提供了保障。
基于党管干部的原则,需要进一步对国企公司的人事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党管干部”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基本方针,是中国革命取得成功的基本保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企公司更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制度,充分发挥党的执政作用。例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基于现代企业制度,国企公司在人事任免方面与党管干部的做法难免会有一些矛盾,在国资委的支持下,可以对选人用人进行统一管理,力求实现管人、管事、管国有资产的局面。打造过硬作风,增强大局意识、服从意识、责任意识、团队意识,爱岗敬业、真抓实干、创先争优,廉洁自律、经得起考验、抵得住诱惑。
为了缓解职权上的冲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党建工作必须创新。党组织要注重自身作用的定位与发挥,要与时俱进,充分汲取党管干部制度中的优秀经验,以和谐为目标,建立党管干部与国企公司治理用人选人相互结合又能够缓解矛盾的用人机制,从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要完善公司章程,将党组织的作用纳入其中,将党组织参与决策的权力、内容以及行使监督等纳入其中,实现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机统一,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同步”“四个对接”要求,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实践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与党建的融合机制能够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而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政治核心作用,必须将自身真正融入到国有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国企的党组织建设如何更好地融入公司的治理结构,如何共同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成为我们必须共同面对的时代课题。
[1]彭莲:《浅谈国企党建与公司治理结构适应机制》,《世纪桥》2016年第12期,第53-54页。
[2]罗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企党建工作会上讲话的思考》,《中国远洋航务》2016年第12期,第36-39页。
[3]袁晓娜:《“三个统一”推进国企治理现代化》,《先锋》2016年第11期,第54-55页。
[4]王曜:《结合国企改革加强党建工作》,《发展》2016年第8期,第9-10页。
[5]蒋梅艳:《新形势下国企党建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完善对策》,《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年第1期,第50-51页。
[6]王丽娜:《创新国企党建工作》,《企业文明》2015年第1期,第105页。
[7]赵杰,徐正玺,陈勇,王邦志,高中伟:《法人治理结构下大型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探讨与研究》,《今日中国论坛》2013年第1期,第88-91页。
[8]顾萍:《分析国企党建与法人治理结构协同性》,《成功(教育)》2012年第24期,第290页。
[9]陈世瑞:《国企党建与法人治理结构协同性初探》,《华东经济管理》2012年第1期,第105-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