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
由于我工作认真负责,多次被公司评为优秀员工。两个月前,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另一家公司兼并。兼并后,新公司决定裁员,我被列入裁员行列,公司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我工作中不存在过错也能被解聘吗?
姜燕梅
姜燕梅:
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当,其的确有权将你解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但该法第四十条还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即使员工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同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在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而就第(三)项所提到的“客观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解释为:“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本案所涉公司被兼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定了新公司可以在额外支付给你一个月工资后,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