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
我所在公司为了避免员工上下班受伤,未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协商,也未公示告知,擅自出台了“员工只能乘坐公交车上下班”的规章制度,并明确表明“违者一律解聘”。三天前,我骑电动车上班被公司发现,不顾我已工作两年零七个月,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王建英
王建英: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只能乘坐公交车上下班”的规章制度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司出台“只能乘坐公交车上下班”的规章制度,涉及所有员工的切身利益。而公司事先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协商确定,甚至没有告知全体员工,无疑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赋予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前提是该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正因为本案所涉规章制度违法,决定了公司不能将之作为解聘你的依据,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已经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鉴于你已经在公司工作两年零七个月,意味着公司必须按照你的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