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亦蕾
通过评估来感知司法公信力:初步设计的思路
戴亦蕾
与“政府公信力”等词汇的广泛运用一起,司法公信力在迟至2000年之后才开始出现在各类研究和司法工作文献中。在法学界,2001年才开始使用司法公信力这一概念;在实务界,肖扬在2004年的一系列讲话和报告中,开始提出要“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评估 感知 司法公信力
经过二十多年持续不断的司法改革,中国的法院在法官职业化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吊诡的是,为何在司法改革高歌猛进的同时,司法公信力反而成为中国社会的重要问题呢?在这里,我们很容易有这样的解释: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2000年之后,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的司法机关在中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点性不断凸显,民众对其的期望也开始达到一个在短期难以企及的程度。更重要的是,在信息时代,遭受公信力压力的,不仅仅有中国的司法机关,中国的政府,也有全世界的政府及其司法机关。
目前,总体而言,对于中国的司法机关在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问题的认识,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是从内部视角出发,强调法律职业化,推进法律过程的专业化;二是从外部视角出发,强调民众的感受,要重视民众的需求。很显然,我们很容易达成一种妥协的认识,认为这两种观点和思路应该进行糅合:即司法是不是被民众信任,本身就是一种民众的主观感受;只有那种司法人员具有很高的司法素养,能够坚守法律职业伦理、确保法律具有确定性的司法制度,才有可能被民众所信任。那么是不是这样的呢?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外司法公信力评估的文献综述,来回答这一问题。
在中国,迟至2000年学术界才陆续出现以司法公信力为题的论文。这可能是对90年代末政府公信力研究的一种模仿。因为,2000年前后,中国法院的公信力实质上在上升,到了2003年以后维稳体制的出现以后,司法公信力才开始逐渐成为问题。2004年王福华的《司法权威与法院判决的公信力》、2008年郑成良的《法治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2008年以后,还有数量不少的硕士、博士论文专门以司法公信力为题。同时特别是2011年以后,胡锦光、龚廷泰、毕玉谦、何家弘、关玫等人也出版了关于司法公信力的论文集。但除上述论著之外,法学界主流直接专门以司法公信力为题的严肃性、高层次的学术论著较为少见。
另一线索是司法机关关于司法公信力的提法。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重点调研课题中设立了“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课题。随后,各地各级法院对公信力的关注逐渐上升,《法律适用》、《中国司法》、《人民法院报》等司法界的各类公开发行与内部传递的期刊杂志,连续不断地发表了海量的、由司法界人士撰写为主的以司法公信力为题的论文。在2012年“十八大报告”中,甚至还把“司法公信力”写进总书记的政治报告,将“司法公信力”成为小康社会目标中的涉及法治的四个目标之一。此后,201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落实习近平讲话做了进一步部署。
在英美国家,与中文司法公信力相近的概念是public trust and confidence或 judicial Credibility。 通 过 Westlaw,SSRN,Heinonline等检索系统的全面搜索,可以得出结论,从学术研究方面,除了少部分从事法治公信力评估的实证研究专家,与中国法学界相同,学术界很少有人会直接将司法公信力作为学术研讨的主题来进行讨论。与此主题比较相关的,主要是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司法民主与司法职业化的关系、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司法的法经济学分析、司法判决与社会认知、陪审团与民众等主题的研究,等等。最近弗格森黑人青年被枪杀事件引发的骚乱,引起了美国主流法学家,包括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共同对司法公信力的注意。由此,美国法学界主流有可能会因此将更多的学术注意力直接放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上。
美国司法实务界一直都很重视司法公信力的探讨。早在1978年,美国一个名为州立法院的国家中心(National Center of State Courts),就采用实证的方法对 1900 名成年美国人,就其对州立法院的信任度做了一个大型的调研。1998 年,在美国律师协会、首席法官会议(conference of chief justice) 等单位主办下,就曾经举办过有 500 多名由全美法官、律师以及学者参加的、以提升司法信任和信心为主题的大型会议。(David B. Rottman,1999)目前,美国大部分的州法院系统都设立了专门的司法信任委员会(Committee of Public Trust and Confidence)。很多州会聘请专门的第三方评估专家来评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问题。新西兰、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也都有相关的委员会以及调研项目。
正如上文所述,英美司法界一直都很重视司法公信力的评估工作。美国的很多第三方专家团队,都建构了庞大、详尽的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西方法律界的相关评估体系,司法公信力评估的指标一般包括:(1)法官任命过程的公正性、(2)法庭信息的公开、(3)民众进入司法程序的便利程度、(4)司法程序的公正性、(5)司法结果的合理性、(6)法院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合作关系、(7)法院与媒体的关系、(8)对民众的有效法制教育等。在美国的司法公信力评估方法中,都会借鉴管理学、人力资源学等关于组织绩效的方法,通过问卷调查、统计分析和专家讨论,根据司法工作的特点,来确定具体指标体系,进而,采用法官自我评价与外部主体评价的方法。
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在绩效考核评估的审判管理思路下,中国各级法院也都推出了直接以司法公信力为名或者相关的指标体系。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都推出了法院形象或者司法信任度的社会调查或者评价指标体系;浙江省法院系统提出了“阳光司法”的指标体系。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还对司法公信力指标体系建构做了系统的学术研究。综合各个法院的指标体系,基本都将努力对象放在审判机制改革、司法公开、法官队伍建设、司法便民化改革、提升法官职业伦理、有效利用自媒体形式进行正面宣传、注意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等方面。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司法公信力的指标评估体系以及制度努力方向,与西方国家并无两致,当然在具体表述上存在区别、在研究内容中也有不同的侧重。此外,与西方国家的相关评估工作相比,我国司法公信力的评估工作,存在评价甚于评估、由非第三方专家或者第三方专家独立性不足等问题。
正如上文所述,中外法学界主流,直接以司法公信力为题的研究论著较少,但这不意味着主流法学界不研究这一主题,而是将它间接地落实到了其它主题之中,比如,如何提升司法的权威、司法的可信任度、法律信仰、法律意识等。一般而言,他们会将与司法公信力有关的研究集中在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技能、司法职业伦理、程序正义、民众法治意识(括宗教、文化与司法关系)、司法与媒体关系等方面。而这些方面也恰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自变量。
涉及司法公信力的司法独立研究中,较有影响的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是从理论上阐述司法独立制度设计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如波斯纳讨论了国际法院制度中涉及司法独立的设计及其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 还有学者从法官选任制度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时,将司法公信力作为一个重要的中间因素来进行讨论。第二是比较法意义上的研究,如 J.Mark Ramseyer与 Eric B.Rasmusen 就日本司法独立制度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做了深入研究。Gretchen Helmke与Frances Rosenbluth 将司法公信力作为评价司法独立的指标之一,进而进行了比较法上研究。国内对于司法独立的研究大多从审判公正的角度着眼,对司法公信力涉及不多。
在英美,尽管司法公开是司法理论中非常悠久的制度要求,但是对于司法公开的专门研究,即关注于“司法透明”的研究则是相对晚近的事。如Adam M.Samaha。从可预测性的角度探讨了司法公开的问题,并将可预测性视为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之一。如T.S.Ellis III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将司法公开与司法独立结合起来考察,并指出,正是因为司法公信力的缺乏,才产生了相关制度改革的动力。在国内,公丕祥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一文中明确指出司法公开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主要原因。钱弘道和姜斌在《司法公开的价值重估——建立司法公开与司法权力的关系模型》、张新宝和王伟国在《司法公开三题》(《交大法学》2013年第4期)等研究中也明确分析了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之间的关系。
美国关于司法职业伦理的研究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左右呈现“井喷”状,而造成这种现象的背景之一正是当时美国的司法公信力面临严峻的考验,因此当时的相关研究大多与司法公信力有直接的关联,如Jack E.Frankel明确指出司法公信力的缺乏引发了司法职业伦理的重建,并对相关制度的发展做了展望;George.Edwards也强调了司法职业伦理对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随着时代的发展,对司法职业伦理的讨论逐渐呈现多元化,但司法公信力一直是其中的重要议题。(Roger J.Miner2003;James J.Alfini,2010)。司法职业伦理与司法公信力之间的关系,也为国内相关研究所普遍认可,如刘治斌在《论司法公信之建构——以法官为中心》中提出、岳悍惟在《法官的司法伦理基础探析》、沈明磊在《关于民事司法伦理性若干问题的研究》等文中都做了论述。
程序正义的研究一开始就与司法公信力有关。如美国学者杰瑞•L•马肖认为公元前二十四世纪古埃及的Ptahhotep 所写的“并非一切诉求皆得认同,善意聆听却可抚慰心痛”就已经包含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素,而“抚慰心痛”恰可视为司法公信力形成的可能性。国外对程序正义的研究有大量成果,其中与司法公信力直接相关的当属社会心理学的相关研究(Thibaut & L.Walker,1975)。Tom R. Tyler在其代表作 Why people obey the law.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6 中更是明确提出,程序正义是司法公信力(即“人们为何遵守法律”)的重要基础之一。
尽管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所揭示的民众法治意识与司法公信力之间的关系具有超越文化的洞见,但国外对于民众法治意识与司法公信力一般关系的直接研究却并不多见(也许这已成为一种常识了);相关研究主要关注具体问题,如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而随着技术的进步,社会媒体、自媒体已成为相关研究热议的领域,如 Browning, John G, Jacobowitz, Jan L.,等人都专门讨论了新技术背景下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在中国学术界,相关研究则主要聚焦于民众法治意识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民意,即关注民意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如孙笑侠和熊静波、王启梁等人的研究。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整体的信赖和认可程度,而其基础则是社会公众朴素的法感情。本课题的总体思路就是:从朴素的法感情出发,通过法社会学的理论研究和绩效评价等操作技术的支持,在充分阐述相关理论问题的前提下,最终构建出逻辑严谨、结构完整、切实可行的司法公信力评估要素体系与评价指标体系。
要实现这一思路,有三个基本问题需要解决:(1)如何将基于个案的、零星的法感情,整合为针对司法整体的、具有完整逻辑结构的公信力评价结果?(2)如何将社会成员个体的、参差多样的法感情,整合为群体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意见?(3)如何将基于感性认知的,可能因时、因地、因特定事件而随时流变的法感情,整合为体现理性判断的、兼顾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公信力评价结果?——只有将基于个案的、社会成员个体的、基于感性的法感情,转化为针对司法整体的、社会公众群体意义上的、以理性为基础的评价标准,才有可能依循科学的标准,对其加以精确、定量、可重复的研究,而这也是总体思路科学性的保障。
上述总体思路的顺利实现取决于关键性的两个步骤:第一步,通过对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归纳、概括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第二步,将这些构成要素转化为可以进行定量评价或定性评价的指标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可操作性的评价组织和评价方案。基于结果导向,落实这两个步骤,需要我们开展三个方面的具体研究:
第一,司法公信力的评估主体、评价主体是谁?顾名思义,“公信力”自然应当由社会公众进行评价,这也是司法公信力能够得到客观、真实评价的基本前提。但是,社会公众并不是一个抽象的主体,而是由大量个体所组成的,他们具有各自的利益、观点、立场,有时甚至是彼此冲突的(比如,案件的胜诉方和败诉方,对于公信力的评价可能会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因此,如何整合这些评价主体,使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既能保证公众性(即不被专业人士或少数群体所垄断),又能保证客观性、避免单纯地重复“创建人民满意法院(法官)”式的活动,就是首先需要研究的。
第二,司法公信力的认知和评估根据是什么?具体而言,就是说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究竟有哪些?这些因素是否具有法理的属性?当然司法人员作风问题、廉洁指数都会影响司法公信力。但不是唯一的因素。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笔者以为初步假设了三个基本的构成要素,即司法主体技能与伦理、司法体制与机制、司法程序与结果。在此初步假设的三个方面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分别研究和构建一个要素体系。比如,司法主体的职业伦理的下位要素(三级要素)可以包括的内容有:司法官与法律的伦理关系、司法官与当事人的伦理关系、司法官与律师的伦理关系、司法官与社会公众及媒体的伦理关系。然后在三级要素之下研究四级要素的构成。比如法官与法律的关系这一要素中,思路上大致包括:法官忠实于法律及其原意、法官维护法庭尊严、法官对自己的仪表形象的维护,等等。再比如对“程序正当”的下位要素(三级要素)可以结合程序的参与、正统、和平、人道、合意、中立、自治、理性、及时、止争等十余个方面进行研究。然后,通过法社会学方法对三级要素的下位要素(四级要素)进行研究,提炼出若干个和程序“参与”相关的要素,比如当事人开庭前的参与、开庭中的参与、开庭后的参与,比如公众对开庭的参与、对司法信息的了解途径的便利性、陪审的参与等等。
第三,编制一个包括二级指标与三级指标的大型司法公信力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评估方法。在技术上,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至少包括四个要素:(1)指标的类型(定量指标或是定性指标);(2)指标的结构体系(通常有二级指标或三级指标);(3)指标的评价依据及其来源;(4)各指标的权重比例;(5)司法公信力评估的主要步骤与方法。把构成要素转化为指标体系,是一个理论转化为应用的过程。以往的司法公信力的理论研究,之所以有欠缺,多半出在这个应用转化的问题上。在转换的过程中,我们将借鉴组织绩效评估的相关方法和评估模型,通过问卷调查、统计分析和专家讨论,参考国内外相关司法公信力评估的研究成果,结合当前中国审判工作的特点,经过反复征询、归纳、修改,最终确定出具体的指标体系表。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我们将设定司法公信力综合指数,同时,在评估中,在重视专家评估和外部主体评估之前权重的平衡。
从实践应用而言,本指标体系至少可以产生三个意义:第一,这个指标体系可以作为司法机关提供自我职业化程度检测的依据;第二,这个指标体系可以作为全面衡量司法工作人民性的合理方向和依据;第三,这个指标体系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一个重要的参照系,只要围绕司法公信力的法理构成来开展司法改革,方向一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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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戴亦蕾(1977-),女,汉族,浙江瑞安人,法律硕士,一级法官,研究方向:民商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