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 炜
临危退缩也要承担违纪责任
——评析临危不救违纪之构成
■ 赵 炜
孙某是某乡镇党委书记。2009年11月的一天(星期五)傍晚9时许,孙某下乡调研乘小车返回途中,临近县城时,突然路上有一青年女子连呼“救命”朝小车奔来,司机立即刹车。该女子扑到车上哭着喊道:“叔叔快救命,后面有坏人追我!”孙某便打开车门让女子上车。当女子正要上车时,后面三名歹徒飞奔过来围住小车,手持匕首、铁棍等凶器大声喊道:“过路的少管闲事,不然你们也走不了!”孙某惊恐万分,急忙又关住车门让司机开车急速离开现场。之后,该女子被3名歹徒持刀拦劫致成重伤,随身的手表、项链及3000元现金等财物被抢劫一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立案侦查,经过摄像监测、询问受害人等,证实了孙某曾在事发现场及上述过程,遂将孙某的情况向县纪检委移送反映。
问:孙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是在正常工作调研返回途中偶遇此事的,其主观上也正准备开门救助女子,后来在多名歹徒手持凶器的威逼下才无奈逃离现场。这只能说明其思想觉悟低,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应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不应追究其党纪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不是普通公民,而是党员领导干部。当面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挺身而出全力救助,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他却为了个人安危而置受害女子于不顾,以致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超出了一般的道义范畴,触犯了党纪,应以临危不救违纪行为认定,严肃处理。
一、就本案发生时的情况来看,确实有很大的偶然性,对每一个当事者都是一次考验。假如孙某不是党员干部,只是一般普通百姓,其临危逃脱则属于人格品质方面的问题,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问题在于孙某的身份并非普通群众,而是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党员与群众有很大不同。《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联系孙某的行为不难看出,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乡镇书记,孙某在面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并向自己哭喊求救时,不敢挺身相救,而是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将受害人拒之门外,驾车逃走,致使弱女子被严重侵害的后果发生。可见其行为已远远超出了一般的普通道义范畴,明显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因此,孙某的行为已明显构成违纪,必须受到党纪追究。
二、临危不救是一种违纪,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53条之规定,是指党员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行为。其违纪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确实存在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等人为侵害。②在危险面前,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即客观上存在救的可能,行为人具有救助的能力,但因畏惧危险而不救。③情节较严重。由前述案情可知,在天黑傍晚孙某乘车返程途中,突遇一单身女子被三名歹徒追赶呼叫救命奔车而来,即犯罪分子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正在发生。此时的孙某完全有助救的可能和能力,让女子赶快进车后加大车速离开现场,事实上当时孙某也已打开车门。但是当三名歹徒持刀恐吓威胁到自身安危时,身为党员干部的孙某不仅不敢挺身而出保护受害人,而且很快拉回车门逃离现场,临危退缩,置弱女子于不顾,导致其被三名歹徒肆意侵害,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上的故意与客观上的脱逃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诸构成要件。因此,孙某的行为已构成临危不救违纪,应以情节严重予以处理。
(责编:于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