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明义 庞振宇
浅析河南城际铁路项目征地拆迁模式
文/刘明义 庞振宇
在河南省总体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铁路建设发展强劲有力。经济发展拉动交通发展,交通发展反过来促进经济发展,在二者的共同作用下,交通和经济形成了良性循环局面。目前,以郑州为中心的米字形铁路网正在快速建设,河南综合交通枢纽地位不断得到巩固提升,优势全面凸显。河南以“米”字形快速铁路网为重点,全面推进现代综合交通网络建设,这就要求铁路项目征地拆迁模式必须紧跟铁路建设步伐,才能切实保障铁路获得迅速有效发展。征地拆迁本身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必须要政府及相关单位共同努力来实现。
新建客运铁路征地一般都是路基、桥梁、站场、站房和工区、四电、警务区、综合开发用地等相关配套设施以及改移道路、沟渠、管线使用的永久用地,集线型用地和不规则用地于一体,对于勘测定界、补偿标准、社保计算都比较复杂,再加上铁路项目用地跨县(区)、地市比较多,各市、县(区)的补偿标准在河南省的大标准下,又制定了适应本地的区域性补偿标准,这就导致了铁路项目征地拆迁面临更多的可变性。
目前,河南省的城际铁路项目资金是由项目业主单位、省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向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总”)上报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铁总审定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征地拆迁进度完成年度的投资计划,征迁资金不能一次性到位,只能分批分期拨付到位。
地方政府根据征迁资产补偿到位情况,按照铁总验工计价要求整理补偿资料,第三方审价单位审价确认后,报铁总审核同意的征迁资金作为资本金入股,没有认定的由地方政府财政自行承担。如果实际补偿费用超过初步设计费用,业主单位根据实际补偿标准、实施数量、融资情况及时进行阶段性清理,调整征地拆迁费用,满足工程进度需要。
城际铁路项目征地拆迁由最初的铁总入股50%投资,转变到目前的由地方投资,从某种程度上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减少了铁总的负债。铁总也在不断增加地方征地拆迁范围,在传统的征地、拆迁建(构)筑物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三电迁改”、压覆矿产资源赔付、大临、小临用地租赁等。按照铁总要求,业主单位与省国土厅签署包干《征地拆迁实施协议》,省国土厅与地方政府签署《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地方政府按照施工进度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并缴纳相关税费。
实物调查问题是指业主和地方政府为实现对征地拆迁实物量的补偿而采取的实物现场调查工作。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复之前,对沿线建筑物、重大拆迁进行了一次实物调查,设计阶段与地方规划部门进行了线路确认对接,办理先行用地阶段,也与沿线国土部门进行了线路确认对接。前期工作对拆迁用户带来了很大的触动,致使沿线抢栽抢种的情况时有发生,直接导致开展征地拆迁实施阶段,核查出的拆迁建(构)筑物、经济作物远大于初设阶段拆迁量,从而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工作难度。
在当前铁路建设形势下,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为了与施工单位进场保持同步性,甚至会要求地方政府提前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施工单位拿到中标就立即进场施工。但实际上,征迁计划、征迁资金不能一次性到位,地方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时不可能照顾到每个县区、每个标段,只能先易后难,让施工单位名义上进场,但实际上无法展开大规模的施工。多数施工单位处于施工进度缓慢、建设资金严重积压的状态。后期随着征迁工作的推进,施工单位开始加大相应投入,进入大干快干、追赶工期阶段,可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进场后,就标志着铁路项目正式进入施工阶段。按照地方政府拆迁部门经验及铁路建设方面具体要求,在红线范围或敏感区域内的厂矿企业和危险源等在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时就必须促使其停产停业。但由于征迁资金不足,或者为了保持自身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厂矿企业往往会在最后进行评估补偿,有时遇上国家拆迁补偿政策调整,就需要按照新的标准进行,导致征迁成本不断增加。
施工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在业主单位要求进场时,通常需要3—5个月时间完成项目部驻地、预制场、拌合站及火工房等临时设施用地租赁和搭建等,然后会不断地进驻工、料、机等,如果出现征迁资金不足或红线用地极其有限的情况,施工单位为了抢工期、抢进度,通常会自行和群众协商租赁还未被拆迁的红线用地,这种方式间接提升了征迁标准,严重影响了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推动。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垫付的资金有限,但让群众感觉有利可图,给后期的施工环境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业主是铁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地方人民政府是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为保障建设用地及时供应到位,确保铁路建设顺利进行,业主必须与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加强协调沟通、化解矛盾、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保障建设用地需要,为铁路建设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一是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工作职责,对征地拆迁等业务进行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重难点问题,要认真梳理、积极调研,与有关单位商讨解决对策,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对重点督办的工作,要深入现场进行跟踪督导,确保铁路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二是业主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台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信息数据准确齐全,账实相符;对铁路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征地拆迁工作推进动态以及重难点问题等,应及时在工管中心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征地拆迁子系统上填报、更新;对征地拆迁协调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以备查用。三是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和当地社会环境的实际情况,与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对征地拆迁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会商,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调地方人民政府按施工组织计划、建设工期要求和费用包干约定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
不论征迁模式如何创新,保障群众利益始终是重中之重。在实际征迁工作中,地方征迁部门对以往工作中出现的补拆、补征、漏统、错征、错拆等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因为协议、规定而不顾群众利益,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当地征迁补偿政策的原则之下,确实保障群众利益。
1.业主应按照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积极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依法合规完善征地拆迁手续,及时对完成的征地拆迁验工计价。
2.业主要切实担负起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工作主体责任,组织做好征地拆迁数量确认等工作。为及时反映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可暂按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确认的已完成征地拆迁数量,每季度(或月)依照协议价格在批复的征地拆迁概算(含调整概算)范围内进行计价。
3.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被征地拆迁人等五方对征地拆迁数量的确认资料为最终验工计价依据,业主应加快五方确认工作,并根据五方确认资料及时调整验工计价。五方确认工作应在末次验工计价前全部完成。
4.地方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测设计单位(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和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监理单位和被征地拆迁人(村委会、户主、产权单位代表)等五方共同签订征地拆迁数量。原则上按季或按月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征地拆迁费用进行审核,根据确认征地拆迁已完成的工作量和支出的费用进行计价。
由于设计单位的失误或者施工环境的原因,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经常出现变更设计、增加征地以及四电征地等需要补征红线用地的情况,在无形中增加了业主和地方政府工作量。补征红线用地工作都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才提出,会因为征迁政策、补偿标准的变化增加征迁成本。而且补征用地牵扯到勘测定界、征迁资金、土地报批等系列问题,与全线征地流程一样,周期比较长,有时会导致工期滞后。这就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考虑全面,做好实地勘测,确保一次征地,尽量不出现二次征地、二次报地,确保工程进度。
河南铁路建设已进入快速化轨道,业主单位和沿线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都要全面贯彻维护稳定的相关政策,坚持并创新征地拆迁模式,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做好河南的铁路建设,推进河南经济的快速化发展。
(作者刘明义的单位为河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庞振宇的单位为河南省征地储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