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刘俊生
究竟什么样的“错”可容可纠?
文_刘俊生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建立党政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之后,各地党委政府纷纷出台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容错纠错成为热点话题。
正确理解“容错纠错”中“错”字的含义,至关重要。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犯错难免。但这种错不是违法乱纪,而以心装法治为前提;不是胡干蛮干,而以理性论证为要件;不是破坏规矩,而以心不逾矩为框架;不是心系私利,而以民在我心为灵魂;不是怠政懒政,而以锐意进取为条件;不是无德失德,而以公共伦理为纲要;不是明知会错而故意为之,而以风险防范为准则;不是时刻准备寻找替罪羊,而以敢于担当为精神。法治、理性、心正、民本、进取、伦理、风险、担当等词语,完整描绘了犯“错”的前提,概括了犯“错”的条件。
工作或改革创新中出“错”的情形,概而言之有以下几种:政策制定或解释出现偏差、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调整不及时、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重点工程引发矛盾、突发事件处理出现非议、化解矛盾引发信访、急难险重工作引发损失、小微问题处理不当引发大问题等。
把握“容错纠错”中的“错”行为时,要注意与“违法”行为相区别。一般而言,“错”应该都是遵守法律前提下的失误行为,而非违法行为。但有人认为,创新就是要突破现行法律和政策框架,突破法律和政策框架的“错”也在“容错”范围内。整体来看,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这样做是不被允许的。但特定情况下,如经立法机关授权改革试验的地区或事项,可以突破既有法律和政策框架,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加以推广,此种改革中犯错也应该在容错范围内。
上述“错”论中的“错”应该被“容”,即为容错。容错者首先是其单位,即党政机关,特别是错者的领导即上级,其次是社会公众,再者是犯错者自己。
在这三个容错者中,组织容错最重要。党政机关及领导应有“容错”之量,允许组织成员在工作和改革创新中存在失误,培养组织成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培养组织成员的自主性和自律性。
社会容错是指媒体和公众的容错,旨在为改革创新有所失误的干部创造良好社会氛围。政府及其官员应接受社会监督,但对敢于担当、创新、奋发进取的党政干部,要不吝墨辞给予赞扬和支持,对于他们的失误要理解宽容。社会容错机制的建立,更能保护看似有缺点失误而实则廉洁有为的干部,创造良好外部环境,这样我们的改革事业才成功有望。
“容己之错”是创新者的一种品质。当然,不内疚自责,并不意味着固执和僵化,而是敢于接受、正确认知失误,从错误中学习,避免更多的失误。不因内疚自责而退缩保守、萎靡不振。
纠错乃改正错误或矫正错误。纠错也可以分组织、社会和个人纠错三方面,三者都包含着事前、事中和事后纠错环节或机制。
在事前环节,组织,特别是机关首长或单位领导,应指导、引导和帮助干部做好拟开展创新活动的准备,涉及全局的重大创新要走民主程序,防止独断专行,制定防范失误清单;社会参与则需以政府决策程序的公开化为前提,“众人拾柴火焰高”;个人创新之前,需收集资料、整理信息、缜密思考、批判论证、风险评估、降低失误概率。
创新中,组织要全力保护干部,支持其大胆工作,密切关注创新进程,帮助创新者避免工作失误;社会要正确报道创新进展,可参与到创新项目治理中,实施多元治理;个人要谨慎而大胆地推进创新,保证其按照既定目标推进。
创新出现失误后,组织、社会和个人都要总结教训,分析原因,尽量减少失误产生的损失,鼓励失误者坚定创新信念,保护其免受谣言或诽谤中伤。当然,创新失误者也要勇于担责,不推诿扯皮。总之,纠错的关键在于查找失误原因,帮助创新失误者重树信心,以利再战。(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