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超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辽阳 111000
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调查分析报告
——以猥亵儿童案件为例
李永超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辽阳 111000
未成年人代表着我们国家未来、民族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不断发生并呈现高发态势,特别是“南京火车站猥亵儿童案”引起广泛关注。本文以在辽阳地区范围内发生的猥亵儿童刑事案件为例,通过辽阳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猥亵儿童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问题进行调查、汇总、研究,进一步分析猥亵儿童刑事案件的特征、趋势、案发原因,从而结合实际办案,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起到更好的预防和保护作用。
性侵害;未成年人;猥亵儿童
2017年8月12日晚7时许,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儿童的刑事案件,8月15日,公安机关对涉嫌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嫌疑人嫌疑人段某依法刑事拘留,8月28日,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段某批准逮捕。
众目睽睽下的犯罪行为让人发指,然而这只是被曝光的案件,实际上每年发生的未被曝光的猥亵、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还有很多。著名犯罪心理学家专家、中国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表示,性侵害案件尤其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其隐案比例是1:7,也就是说一起性侵害儿童新闻的曝光,或许意味着7起案件已然发生。
笔者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通过对2017年1月份至2017年9月份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猥亵儿童案件进行分析汇总,并将案件的被告人的年龄、作案手段、被害儿童的年龄、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案件特点进行归纳汇总,如下汇总表格:
案件编号被告人年龄儿童年龄双方关系作案手段处理结果案件1376委托监护亲吻、抚摸四年十个月案件26810家庭教师亲吻二年六个月案件35312小区邻居搂抱、抚摸提起公诉案件48012农村邻居亲吻、搂抱提起公诉
通过分析表格和办理案件,笔者总结出以下四个特点。
(一)犯罪主体均为男性,无正当职业,年龄跨度较大
在办理的各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均为成年男性,且各被告人均无正当职业,如案例1的被告人为学校附近“小饭桌”的经营者,案例2中被告人为教授竹笛的家庭教师,被告人的年龄跨度大,被告人年龄低者38岁,高者80岁。笔者在办理案例2和案例4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身为老年人竟然实施猥亵儿童的行为,其行为确实令人发指。
(二)以熟人作案为主,作案地点熟悉
猥亵儿童案件之所以多为熟人作案,一方面是因为儿童的社会交往范围小,社会活动能力差,能够接触到的多为熟人,另一方面是熟人作案有优势,被害人及其父母多对熟人比较信任,这就使得熟人有机可乘①。笔者办理的案例1和案例2就是典型的熟人作案。案例1中被告人作为“小饭桌”托管中心的经营者,每天接送被害人放学、上学,案例2中被告人经常在被害人家中教授被害人竹笛,由此被害人及其父母对被告人予以信任而放松了警惕,从而使得被告人有机可乘,使其犯罪得逞。
(三)作案手段比较隐蔽,以“骗、吓”为主
猥亵儿童案件的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比较隐蔽,一般不会被人察觉,这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长期反复作案都无人发现,尤其是在熟人之间,犯罪分子长期披着合法的外衣与被害人接触,利用被害儿童年龄小、认知能力差、缺乏防范意识,采用“骗”和“吓”的手段实施犯罪,有的犯罪分子采用给儿童零花钱、零食的方式骗取儿童的信任。笔者在办理案例4的过程中发现该案的被害人系智障儿童,被告人利用被害人认知能力差、缺乏防范意识等弱点,采用给被害人零花钱方式将被害人骗到其家中,从而实施猥亵行为。
(四)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以心理损害为主
猥亵儿童案件的被害人是14周岁以下的儿童,由于他们的身心发育不成熟,其受到的危害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被害人不仅遭受身体生理的伤害,更容易遭受严重的心理伤害,且多以心理伤害为主。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之后,往往承受着比生理伤害更煎熬的心理压力,由此造成的心理损害更大②。笔者办理的多起猥亵儿童案件的被害人均不同程度的受到伤害。比如案例3中的被害人被猥亵后,经过医院诊断显示因遭受猥亵而患有严重抑郁,在校学习成绩也严重下降。
(一)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卫能力弱
被害人由于年龄小,在遭遇性侵害的时候,缺乏必要的求助和反抗,容易使不法分子得逞,被性侵后由于被害人不了解事情的严重性,往往不及时告诉父母或学校,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风气。受理的猥亵儿童案件中,多数被害人在被性侵之后不会主动告诉父母和老师。
(二)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素质低、自控能力差
猥亵儿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不了解,自控能力差,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易产生邪念和歹念,更有甚者不知道对儿童进行亲吻、抚摸等亲密动作构猥亵儿童罪。笔者在办理案例2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得知,其自始至终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猥亵儿童罪,只认为自己是在教授竹笛过程中正常的搂抱行为。
(三)父母、学校等监护人监护不到位
在猥亵儿童案件中,被侵害儿童的父母往往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子女,孩子多由祖辈照顾或委托他人看管或无人看管,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监管职责弱化,亦缺乏对学生预防性侵害相关知识的教育,导致儿童遇到性侵害时不知如何应对。案例1中被害人的父母因忙于工作,将被害人交与“托管中心”进行托管看护,从而为遭受性侵害埋下了隐患。
(一)完善未检制度建设,协调联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惩治、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不仅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更需要公检法机关协力配合,需要社会组织的的积极参与。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化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辽宁省新民市公检法三机关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新民市检察院的牵头下,新民市检察院、新民市法院、新民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指引(试行)》,就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达成了一致意见。其他地市的检察机关可以学习这种先进做法,通过会签文件与法院、公安机关建立办理该类案件的有效衔接机制,在保证依法严格办案的基础上,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共青团、妇联、学校、社区等社会组织的联系配合,整合社会力量,促进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调联动机制。
(二)组织校园巡讲、法治宣传活动,强化未成年人防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自身原因主要是被害人不具备健全的认知和自我防卫能力,对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学校巡讲、法治宣传等活动形式,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向未成年人传授识别必要的性防范知识和识别欺骗、拒绝引诱的能力,培养识别不良侵害的能力,对于他人的亲密接触要学会拒绝和反抗,懂得一旦遇到侵害要第一时间告诉家长和老师。
(三)开展心理疏导,帮助被侵害未成年人走出阴影
检察机关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刑事案件过程中要积极对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帮助未成年人卸下心理包袱,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为切实承担未检工作职责,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状态,未检部门可以从个案入手,采取集中“会诊”的方式,组织有心理咨询资质的办案人,慎重选择介入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与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长进行深入交流,疏解未成年被害人郁积已久的怨恨和压抑。
未成年人代表着我们国家未来、民族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该携起手来,当好护花使者,让性侵害远离未成年人。
[注释]
①王丽.对猥亵儿童犯罪的若干思考[J].法治与社会,2011(12下).
②刘慧.我国性侵害未成年犯罪实证研究[D].吉林大学,2016.
D922.183;D925.2
A
2095-4379-(2017)33-0131-02
李永超(1990-),男,汉族,山东临沂人,法学学士,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