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从“加强”到“强化”的产权保护体系

2017-11-23 02:29法人李立娟
法人 2017年11期
关键词:产权保护商业秘密创新型

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构建从“加强”到“强化”的产权保护体系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将大幅跃升,跻身创新型国家行列。

而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容包括: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强化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

2017年9月8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营商意见》)中也同时强调,支持企业家创新发展。激发企业家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依法保护企业家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将创新创业作为终生追求,增强创新自信。

在此之前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意见》),更是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今年来,产权创造、创新、保护等概念被多次提及,我国加速创新发展步伐,必须充分发挥产权制度引领和支撑创新的功能,全面提高保护创新的效率,积极抢占全球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制高点。

在此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在产权保护方面落实党的方针,完善我国的产权保护体系,使我国的产权保护制度跻身创新型国家行列,值得进一步思考、拓展和创新。

产权保护意义重大

产权保护制度在《产权意见》到十九大报告中多次被提及,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董毅智看来,“产权保护意义重大”,他对《法人》记者说,“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形成,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建立,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他还说,另一方面,我国产权保护状况还不乐观,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够平等,产权保护实践中仍存在重公有、轻私有的现象,国有产权保护不到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易发多发,与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他进一步说,这就要求我们从政府层面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从《产权意见》到十九大报告中多次提及“产权保护”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起了“定盘星”的作用。

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总经理张建纲亦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一系列政策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他进一步说,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各类产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认为,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财产确权神圣不可侵犯,这不仅符合公平正义,也是市场活力形成的重要基础。”张建纲表示,市场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于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将促使企业家把更多的才能配置到生产活动中,能够促进企业家精神的繁荣。

大格局中机遇与挑战并存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产权保护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张建纲对《法人》记者如是说。

一方面,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探索构建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重机制,正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加快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这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一系列部署,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也多次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并一再强调,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中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更是中国构建创新型国家、实现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

与此同时,保护合力不足也影响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效率。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但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不完善,使得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效果。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期待“短平快”地处理纠纷,以把握最好的市场时机,但由于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条件不完善,无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途径快速、便捷、主动的优势。

目前来看,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社会公众还普遍缺乏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另一方面,有关部门、机构及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还很欠缺。

“新形势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机遇。”董毅智对《法人》记者强调,国家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强调自主创新,对企业给予了很多政策优惠与扶持,一方面完善相关立法,在法律健全并且系统的前提下,才有资格谈保护谈侵权,《知识产权法》及相关立法已经在不断地修改与完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在逐步加强和扩大。

另一方面,国家正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要求公民和企业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发明创造,打品牌战,将法律资产转化为策略资产。

董毅智进一步说,“当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任重而道远,中国虽然是知识产权大国,但仍有很多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随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线上线下融合加速,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跨国合作,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以切实行动打造“世界方阵的中国品牌”。

产权保护从“加强”到“强化”

“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与之前使用的是‘加强’有所区别,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创新的重要制度保障,从‘加强’到‘强化’对于知识产权的要求而言,仅仅是一字之差,却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张建纲对《法人》记者强调。

他进一步说:“2015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强国意见》)。《强国意见》指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大幅提高,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知识产权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仍面临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保护不够严格、侵权易发多发、影响创新创业热情等问题。需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张建纲对记者说:“我想,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是实现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目的的手段,而通过何种手段来强化上述目的是一个过程,是个系统工程。知识产权已经不是简单的一个学科,而是一种综合事态,只有‘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才能以知识产权制度支撑并保障创新发展,建设具有强大的知识产权环境治理能力和知识产权整体发展实力的先进国家。”

董毅智同时认为,为让创业创新蔚然成风,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涵盖知识产权在内的政策措施。为鼓励科技人员大胆创新、放心创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数次出现在国务院常务会议议题及若干政策文件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题中之义就是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随着这些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实以及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产权保护已经步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他进一步说,此次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是在肯定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强化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探索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探索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政策和停止侵权适用规则。从“加强”到“强化”既肯定了之前取得的成果,也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强化”所蕴含的保护水平更高、力度更大。

以法治促创新

“我国的法律制度框架是朝着‘创新型国家’方针发展,需要不断完善。”董毅智对《法人》记者如是说,近年来,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法律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

除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初步形成了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关的法律制度框架。但是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诸多不足。在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过程中,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文件、领导讲话、有关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广泛存在,全面系统、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同时,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最具关联性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宣示性规定过多、可操作性不强。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目前确实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之后,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领域,对一些权利交叉领域、新型科学技术发展领域等,要提出较为妥当的、法律上的解决方案,进一步完善创新型国家法律制度框架。比如,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我国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法。

张建纲同时对《法人》记者说:“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确需要针对个别种类的知识产权制定专门的法律。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同样也面临着修订完善。”

他进一步强调,目前,民法总则已经颁布实施,民法典编撰工作进入决胜阶段,有关部门与专家学者建议加快制定民法典“知识产权编”。希望未来“知识产权”能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从而为推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系统性的法治保障。

今年4月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了《2017年度特别301报告》。其中指出,中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够充分,也迫使美国的商业秘密面临不必要的风险。同时,美方也关注到,2017年,中国《民法通则》修订案规定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另外,2016年和2017年,中国两次公布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以征求公众意见。对商业秘密保护而言,这是很重要的一项措施。

部分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措施中,存在着管辖权混淆、取证困难和民事赔偿过低等问题。美国已经提出建议,认为统一、独立的立法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在没有此类立法的情况下,还可以进行如下改进,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布司法指导案例以及完善中国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执法的规则和实践。

所以,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我国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法,把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条文有机合并在一起。

另外,我国一直以来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统称为发明创造,统一由《专利法》予以保护。而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本身不进行实质审查,对创造性要求相对较低,导致授权的专利质量偏低,出现了大量的所谓“垃圾专利”。应研究借鉴有关专利强国的经验做法,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和调整,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受访专家还建议,进一步完善目前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办法,对行政机关受理及审理有关侵权纠纷案的期限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知识产权纠纷的立案和处理能够更为简化和快速;修改药品定价管理办法,消除专利药品差别定价对国内企业的不公平待遇,鼓励药品创新;加快研究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解决长期存在的利用恶意无效或反复无效来拖延诉讼程序的问题;加大研究文化产业、互联网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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