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_金玉成(江西新余)
伸向善款的贪婪“黑手”
文__金玉成(江西新余)
已退居二线的她,却掌管过超过百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流,在“什么事情都是我说了算”的权力膨胀后,她的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发生扭曲,贪欲驱使下,她说:“只要有机会拿钱,不管是违纪还是违法,我都敢干,不管谁送的钱我都敢收,疯狂收钱达到极致。”
2015年7月27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川省红十字会原巡视员文家碧(正厅级),犯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其后,文家碧提出上诉。2016年4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认定文家碧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终审判其有期徒刑16年。
从基层摸爬滚打中出来的干部,尤其是女干部,都有着其难言的艰辛,文家碧亦如是。正如她在忏悔书中所言的那样:她早期生活并不宽裕,上有双方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孩子需要抚育,和丈夫经常因为经济拮据闹别扭,儿子上中学的时候,即便想让母亲文家碧给他买一双耐克鞋,也因为太贵而僵持了一个多月。而也正是这种长期的奔波,让她觉得对家庭和孩子关心不足。为了弥补这份愧疚,也为了能给自己孩子一个更好的平台,让他未来有所谓更好的保障,她将目光投向了手中所掌控的善款,在贪婪中一步步深陷,最终跌进犯罪的深渊。
在文家碧的受贿案中,对其行贿最多的是四川文秀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文秀公司”)负责人胡秀兰、吴东文,文家碧共分8次索取或者收受二人所送人民币183.04万元,令人惊讶的是,这种行受贿关系却是源于看似融洽的人情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文家碧的儿子曾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这份说明中曾提及吴东文、胡秀兰与文家碧一家的人情往来。胡秀兰比文家碧年龄稍小,一直称文家碧为“姑妈”,她和吴东文经常到文家碧家做客,而且还经常亲自下厨,日子久了,关系逐渐亲密了不少,甚至文已经完全将二人看做自己的家人。
然而,这些看似平常的走动,很难掩饰背后的利益勾兑:2010年3月16日,四川省眉山市红十字会与文秀公司签订《眉山博爱老年康复中心项目合作意向书》,并约定双方拟共同筹资1亿到1.5亿元建设养老中心和康复医院。眉山红十字会负责制作项目书,并报四川省红十字会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文秀公司负责项目选址、支付土地购置资金、完成各项建设手续,做好项目人才和技术工作。同年3月30日,眉山红十字会向四川省红十字会递交项目书,希望省红十字会提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胡秀兰、吴东文二人开始频频接触时任四川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的文家碧。
据调查,文秀公司实际没有资质,没有充足资金用于开发建设,且并未取得相关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也未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是在当年4月与四川省红十字会取得接触后,文秀公司便在私下商谈中暗示文家碧,如果能帮助文秀公司搞定项目,一定会感谢她。文家碧亦知文秀公司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能由该公司负责两个公益项目的建设,但在金钱利诱下,文家碧答应帮其运作。
在文家碧的运作下,胡秀兰、吴东文二人不仅拿下了该项目,将“5·12”地震捐款2100万元,用于资助建设眉山老年康复中心大楼,还拿下了附属工程协议,将佛山红十字会捐款1000万元用于资助配套建设眉山博爱医院。且在文家碧的主导下,还多次违背关于“四川省红十字会不追加拨款”的约定,要求向文秀公司追加拨款,累积拨款3407万元,比协议约定的3100万元多出300多万元。
种种违规的背后,相关利益输送可想而知。2010年,胡秀兰送给文家碧2万元,用于文家碧买房的定金,并送给文家碧30万元购房款;2011年,文家碧向胡秀兰提出其子开公司缺少注册资金,胡秀兰随即奉送80万元用于购买“鲲鹏七期”信托产品;2012年,文家碧购买的商品房交房,胡秀兰又帮助文家碧支付了3.64万元的购房税款;2012年,文家碧提出到北京出差,于是向胡秀兰索要了人民币65万元。
文家碧在四川省红十字会期间,恰是“5·12”地震灾后重建以及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特殊时期,其手上经过的资金超过百亿元,相关资金用来实施援建项目达4630个,这些资金的流转、项目的建设成为文家碧眼中的摇钱树。在援建项目的招投标上,文家碧经常谋划控制招标工作,并暗示招标的利润空间大,只有找自己熟悉的人来中标,“我们才可以捞点好处”。
此外,文家碧将《灾后重建志》《人道》杂志交给文某承办发行,作为回报,她定期向文某收取所谓的“审稿费”13.05万元;在赈灾家庭包采购业务上,文家碧暗示让特定的公司中标,为此相关负责人送给其好处费55万元;某建筑公司老板金某通过中间人的运作,找到文家碧拿到了省红十字会对某某小学的捐建项目,作为回报,金某在文家碧家的楼下塞给她一个装着10万元现金的纸袋子,文家碧收下了;四川省红十字会注入资金的卫校开学,文家碧打电话祝贺,当天下午便在办公室收到了该校校长送的20万元现金。
朱某某是四川省眉山市某某幼儿园园长,在2010年上半年,即汶川地震两年后,她想为自己的幼儿园争取一笔捐资。经过中间人罗某某的运作,朱某某的幼儿园很快得到100万元的定向捐款。但同时,她也收到了时任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文家碧传来的要求,需要30万元去“协调关系”,不久,文家碧便在自己家里收到了朱某某的现金。此外,文家碧还得到幼儿园一定比例的股份分红,一次6000元,一次1.4万元。
收到的捐款是一笔极大的现金流,对于揽储任务重的银行来说,文家碧显然是一个值得高攀的重要人物,而文家碧显然也谙习此道,她以让红十字会资金“营利”为由,选出了定期存款利率最高的成都银行高新支行,之后安排下属将6100多万元资金存入该行。而作为回报,文家碧收受银行相关人员好处费35万元;2011年至2012年,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某向文家碧推荐了该公司的理财产品,吴某某许诺事成会表示感谢。随后,文家碧安排下属用省红十字会的资金购买了1.592亿元的理财产品,文家碧先后分4次收到吴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74万元。
巨额资金的流转,缺乏有效监督体系,一言堂的习性以及贪婪的个性,种种因素注定了本来用于慈善的巨额捐款,却成为某些人眼中的唐僧肉。虚设捐助项目套现成为文家碧和他人屡屡联手作案的手段。据法院判决认定,文家碧除了犯受贿罪,还犯贪污罪,经查明,2009至2013年,文家碧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款295.342万元,并将其中的227.605万元据为己有。
四川省红十字会大英新区医院于2010年9月成立,是一所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四川省红十字会捐资修建的非营利性一级甲等综合医院。2010年10月,时任大英新区医院院长的焦某某找到文家碧,他告诉文家碧,医院准备购买些设备,这会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文家碧很默契地支持了焦某某,她从省红十字会以购买设备的名义给大英医院拨款200万元。而焦某某找到一家经营医疗器械的经理韩某某,进行了一次虚假的招标,该招标项目中标金额为62.85万元,实际上,韩某某仅采购了一台16万元的可视人流系统,剩余的钱则由韩某某暗中返还给了焦某某和文家碧。
文家碧与他人联手套现,就连行政处罚的机会都不放过。2012年7~8月份,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到大英新区医院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医院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由此医院进行行政处罚。焦某某见状,就上报要求修建污水处理设施。而在修建污水设施的票据上,文家碧和焦某某再次利用中间人虚增5万元,文家碧分得3万元,焦某某分得2万元。
在分赃期间,他们通常会选择在文家碧家附近的“循道茶楼”分赃,用布袋子掩住巨额的现金。通过类似的手段,以包括装修医院和业务用房等名义签订虚假医疗设备采购合同、虚假中标,文家碧与焦某某合伙分四次共套现165.222万元。原本属于四川省红十字会的公款,被以各种虚列的名目,几经周折,返还到了文家碧等人的私人账户上。
和文家碧里应外合达成套现合作协议的还有其办公室副主任喻某。二人以培训经费补助等名义,借助红十字会旗下卫生学校转账,套取红十字会公款60余万元,其中,文家碧个人实得54余万元;2009年12月,文家碧又利用四川省红十字会与北京墨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宣传片制作合同之机,通过虚增制作预算经费的方式,先后4次套取四川省红十字会人民币共50万元;2012年6月,文家碧通过修正药业坤药事业部四川分公司经理綦某,以虚列四川省红十字会在修正药业购买药品的方式,骗取四川省红十字会公款人民币9.56万元,文家碧将其中9万元据为己有。
2015年7月27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文家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款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文家碧认罪悔罪,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但其受贿犯罪有索贿情节,贪污犯罪侵吞、骗取的对象为社会捐助款,其行为对红十字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应定为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其后,文家碧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4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文家碧案,经二审终审判决,文家碧被判有期徒刑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