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采访证据系紧调查记者身上的“保险绳”
——从《新京报》胜诉的两场名誉侵权官司谈起

2017-11-23 07:20文/李
中国记者 2017年1期
关键词:新京报胜诉京报

□ 文/李 晨

如何用采访证据系紧调查记者身上的“保险绳”
——从《新京报》胜诉的两场名誉侵权官司谈起

□ 文/李 晨

本文对《新京报》在两起名誉侵权案中胜诉的原因进行梳理,从专业角度对采访证据之于调查报道记者的重要性进行了详细分析,提出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平衡报道是媒体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的三项基本原则。

调查报道 证据链 单一信源 平衡报道

2016年7月18日,《新京报》在一场金额达2600万元的诉讼官司中胜诉,在金融界、司法界和媒体圈引起很大反响。

事情缘于2015年12月,《新京报》连续发表两篇有关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曼石油”)的调查报道。在半年之后突然被对方以侵犯名誉权为名告上了法庭。中曼石油称,《新京报》的报道发出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督局于2016年2月19日要求“中曼石油”、券商及律师就报道进行核查,导致其IPO申请停滞延后。

2016年7月18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新京报》胜诉,驳回了“中曼石油”要求2600万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中曼石油”没有继续上诉,判决生效。其中,上海浦东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肯定论述,赢得了媒体人的一片掌声。其实,在2015年《新京报》终审胜诉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奢会”)的官司中,其判决也引发业界关注,该案写入2016年两会最高法工作报告中,并纳入北京市三中院通报典型案例。

不过作为媒体从业者来说,如何能在这样的诉讼中毫发无伤,除了怀揣新闻理想、报道出于公义外,恐怕确实还需要有一定的职业水准。

可以说,坚守媒体职业要求与专业水准,是打赢巨额诉讼的关键。《新京报》究竟是如何做到的呢?

一、采访信息加以物化

在《新京报》和“中曼石油”的这场诉讼中,报道者之所以能够最后胜诉,采访中的取证环节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报道中每个被阐述的事实都应有足够证据作为支撑。一名专业记者在做这类报道时,手中掌握证据的扎实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直接反映了他对这份职业心怀敬畏的程度。

具体来说,在采访中,记者在掌握事实的同时,需将得到的信息加以物化。这些被物化后的信息(比如电话采访时的录音,现场采访时的照片、视频,案件采访时的卷宗复印件等等)如果有一天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话,它就是保护自身最有力的证据。

取证这道工序对于记者来说,应是一种“本能”。无数教训也证明,即使报道客观真实,但如果在采访中缺少了这道工序,有时也会被打入假新闻的行列。

2014年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新京报》《南方周末》两报对“世奢会”构成名誉侵权,要求两家报社在一版显著位置刊登向“世奢会”的致歉声明。随后两家媒体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该诉讼起源于《新京报》2012年6月15日刊发的报道《“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当时,《新京报》曾与《南方周末》等多家媒体先后刊发报道,质疑“世奢会”是“山寨”的“国际”组织,发布的奢侈品行业数据造假。2013年,“世奢会”将《新京报》等媒体告上法庭。

随后此案一拖数年。在一审开庭时,《新京报》出于保护信源的考虑,不愿提交采访录音及公开匿名爆料人“唐路”(报道中的化名)身份。“世奢会”方面则趁机提供一个名为“王自强”的男子作证。称他就是报道中的匿名采访对象“唐路”,且采访内容均为他人授意捏造。在后来的二审中,由于“唐路”的真身田女士同意在法庭上披露自己的身份,情势随之发生逆转。更重要的是,报道者多年前在采访中固定的证据这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据笔者了解,在该案的二审庭审中,新京报社提交了一系列新证据。这里既有2012年的采访田女士的录音,还有她的身份信息、工作名片、书面证言、公证视频等。“世奢会”方面虽然也增加了三名新证人出庭作证,继续称这三人与媒体一起捏造了“唐路”的虚假采访,但这次由于报道方的举证充分,法庭最终并未采信这些说法。

2015年11月9日,“世奢会”诉《新京报》等媒体的名誉权侵权案在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宣判。判决世奢会败诉,驳回世奢会所有诉求。该判决认为,“新京报社提交的‘唐路’的采访录音显示,被采访者为女性,采访时间为2012年6月8日,分次采录,总时长4个多小时,采访速记文本近百页。采访过程没有时间约束,全程流畅,无事先安排、现场表演的痕迹。在录音中,采访对象主动表达的意识较强且表述流利连贯,对刘刚(报道者)询问一直较为配合,未表现出勉强或拒绝态度”。据此判决认为,“这一采访过程是真实的,且所爆料的内容不应被推定为虚假信息”。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调查记者的荣辱在法庭上全系于其采访后手中所掌握的证据。笔者常把做调查报道比作在迷雾中的走钢丝表演,证据就是系在表演者身上的那根保险绳。保险绳可能永远不会用到,不过一旦有意外出现,最终它会救你一命。

在后来《新京报》对“中曼石油”的报道中,记者的每一次采访也都进行了录音,而且一直细心保存着。现在回头来看,这就是做调查报道时应保持的职业水准。让报道者在事隔很长时间后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时仍能泰然处之,从容应对。

二、完整的证据链

做调查报道的职业水准还体现在对证据链完整性的要求上。在报道中,记者除了注意取证外,还需保证自己手中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很多时候记者从某处获取信息后,就认为只要在报道中交代了信源如实报道,自己就没任何责任了。至于事情的真假,反正“话是他说的,说错了也与我无关”。这种报道态度会让记者不再去考虑其它可能性,最终很有可能造成失实。

在《新京报》与“世奢会”的终审判决书中,北京市三中院的法官专门用一个段落详细阐述了报道者采用单一信源时的问题所在。该段论述堪称经典。该法官认为:

“在以被采访对象的口述作为消息来源时,口述内容的不确定性、被采访对象的主观倾向性、消息来源的非官方性、非权威性等因素都有可能影响报道的客观性。按照客观报道的要求,报道人应当做到:1.应结合口述内容正面还是负面、相关事件是被采访对象亲身经历还是转述、被采访对象所在岗位与相关事件的关联性、被采访对象是否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以及是否已离职、离职原因、是否要求化名等因素综合判断口述事件的可采性;2.口述内容涉及被报道对象的负面信息,且口述者与被报道对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应避免以口述内容为单一消息源;3.上述第2点涉及的负面信息在没有其他消息源佐证或通过实地调查仍无法确信属实时,应避免直接引用。”

再观察《新京报》与“中曼石油”的那场诉讼,前者报道时所依据的材料大部分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工商公示信息。在法律的证据效力排序中,书证是排在最靠前位置的,因此书证在大多数情况下,这部分信息是可以直接拿来使用的,没人会产生异议。

不过这篇报道中也有一些对新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忠(与“中曼石油”有诉讼纠纷的另一方)采访的原话引用。据该报道人朱星介绍,实际上这些内容只是他对张本人采访后所获得的很小一部分内容。而他最终选择公开报道的这部分(报道中张的每一句话),又是经他在其他采访途径中获得了证实的。在后来的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确实也审查了这部分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最终认可了《新京报》的这部分报道内容。

由此可见,记者在调查报道中,采用某一单一信源(证据)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周全考虑,将所有内容进行交叉认证,最终达到环环相扣才行。这也是法律要求媒体在刊载报道前所应尽到的“合理审查义务”之一。

三、平衡、平衡、平衡

最后需要注意的另一项报道中的合理审查义务,也是很多新闻教材中常讲的一项新闻报道原则——“平衡”。

平衡报道,说白了就是要让新闻事件中的各方都有相同的发言机会,尤其是采访对立双方时。这条常被记者们挂在嘴边的新闻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却会因种种原因常被“忽视”。这种忽视有时是无意的,很多时候却很可能是因为“偷懒”或是“怕拒绝后难堪”等原因所造成。

职业的做法是,报道者需要在得到的各类证据中反复核实,用中立的立场如实反映事实。这也体现在新闻的证据原则中:各方提供的证据必须平等对待,不能因为一方看似有问题或是不愿配合,就在采访报道中屏蔽他的存在。

在《新京报》与“世奢会”的官司中,法院最终认为“争议文章”不构成侵权,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报道者在采访中尽到了平衡义务。虽然在这篇“争议文章”中,对世奢会有“顶着世界名头”“打着协会旗号”“山寨组织”等用词。但法院判决认为,这些质疑应属合理范围,“且刘刚就其质疑亦征询了世奢会(北京)公司方面的意见,一般读者可以判断,争议文章并没有将世奢会定义为皮包公司,而是提出质疑供公众讨论。因此、总体上,文章结论具备合理依据,不构成诋毁,山寨组织和皮包公司的用语虽尖锐,但不构成侮辱”。

在《新京报》对“中曼石油”的报道过程中也是如此。主审法官在事后接受采访时表示,“新京报社两次向对方发送了详细的采访提纲要求采访,中曼石油均以公司还处于静默期,不接受采访为由予以拒绝”。在实际报道过程中,记者朱星曾多次与“中曼石油”董秘联系,告知自己想采访的内容。这些过程也全被他细心地保存了下来。最终法院认为,“媒体已经尽到了向报道不利方核实的义务”。而这很可能是《新京报》在这场诉讼中让对方最终无话可说,没有选择继续上诉的一个原因。

(作者是新京报传媒研究院总监、资深调查记者)

编 辑 张 垒 leizhangbo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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