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内涵的政府话语分析

2017-11-23 04:57张朝枝林诗婷
旅游研究与实践 2017年1期
关键词:中央政府遗产文化遗产

张朝枝,林诗婷

(1.中山大学 旅游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2.北京大学 建筑与景观设计学院,北京 100871)

【旅游理论研究】

遗产内涵的政府话语分析

张朝枝1,林诗婷2

(1.中山大学 旅游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2.北京大学 建筑与景观设计学院,北京 100871)

遗产的本质是权力话语,权力决定了遗产的选择与生产、解释与建构,一国政府对遗产概念与内涵的理解直接影响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文章通过对1960-2015年期间我国遗产的相关政府文件进行话语分析表明:(1)中央政府理解的遗产最基本的特征是“历史”“过去”,自然遗产具有全体性和自然性,而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的、静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性、传承性、地域性、群体性、活态性、创造性;(2)中央政府注重的是遗产的非经济价值——教育功能、政治功能;(3)中央政府对遗产的态度以保护为主,对遗产利用的相关话语缺失。我国政府对遗产概念与功能的这种理解,一方面忽略了遗产概念不断发展的事实,另一方面也忽略了遗产的利用功能与经济价值,导致遗产保护的中央政策法规与地方的现实诉求矛盾冲突。当务之急是应该建立遗产利用的话语体系,规范遗产利用的方法与规则,平衡保护与利用的矛盾。

遗产;遗产旅游;保护与利用;话语分析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遗产旅游的兴起,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冲突日益显现,遗产研究也逐渐从边缘走向中心,甚至成为一种时尚话题。从遗产本质而言,遗产的生产与选择、解释与建构以及遗产生产与消费的矛盾结构都是由权力决定的。一国的中央政府,作为遗产认定与选择、遗产存在状态的决定性机构,在权力话语体系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近年来,国内关于遗产保护与利用冲突的问题,其本质是由各利益相关者关于遗产内涵的理解以及其功能定位认识分歧造成的冲突,而充分理解我国中央政府对遗产内涵与特征的界定,有利于更好地理解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和协调处理矛盾冲突。本文拟通过对中央政府近30年来遗产相关正式文件与法规来分析中央政府视角中的遗产概念、内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1 文献综述

遗产的概念与范畴。在西方,“遗产”(heritage)一词源于拉丁语,原指“父亲留下的财产”,后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其内涵都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1]16。在中国,《辞海》(缩印本)1980年8月第一版释“遗产”为:“①死者留下的财产。包括财物和权。②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如:文学遗产;医学遗产。”①目前常用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概念正式形成于1972年11月2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制定实施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公约不仅正式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确认为国际公约的直接保护对象,还对“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两词,进行明确定义并将其分类为“纪念物、建筑群、遗址”[2]。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遗产”的含义开始被不断引申,地方文脉、历史人物等都被认作是一种遗产[1]16,此后又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遗产从有形走向了无形。遗产保护理念逐渐从仅保护单一要素遗产向同时注重保护多要素集成遗产,从仅保护有形的、可触摸的、物质形态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发展到对无形的、不可触摸的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历史古迹等的保护[3]505,也可以看出传统的注重保护“静态遗产(static heritage)”向同时注重“活态遗产(living heritage)”保护的方向发展[4]4。而遗产的概念从“祖辈遗留下来的私人财产”发展为“与个性概念密切相关的”象征性遗产,即经历了从“特殊的”遗产系统走向“一般的”遗产系统,从作为历史的遗产时代走向作为纪念的遗产时代的过程[1, 5]17。

遗产生产的本质。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3种遗产(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来看,遗产是指自然演进与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历史积淀的精华[4]3,并非所有“国家或社会长期形成的历史、传统和特色”[6]都能够成为遗产。也就是说遗产是“过去”“历史”的一部分,遗产总是有选择的、或被选择的,有相当大部分的“历史”“过去”的东西(自然的、文化的、物质的、非物质性的)会被遗忘;只有少数能够成为遗产[3]503。换言之,遗产实际是一个文化过程而非是单纯的物理存在[7],是为了实现当代目的而对过去、历史进行选择性阐释的一种实践[8]。而遗产的选择实际是一种建立认同的过程,社会通过某种价值体系来解释历史、筛选遗产以及公众对个人的记忆,以满足当代社会的需要,而这种价值体系是当代的文化产物,在其他的时空背景下可能会有不同的视野[9-11]。可见,遗产是权力的产物,可以作为遗产的资源很多,但保留什么、替换什么、强调什么,这背后其实都是权力关系依据不同目的进行操控[12]。中国的自然文化遗产价值体系包括“本底价值、直接应用价值和间接衍生价值”[13],但在遗产申报与认证过程中,实际上国际价值取向与国内专家的话语权很大程度上影响其价值的认定[14]。

遗产消费的本质。遗产消费,就是消费者将遗产作为“观赏”或者“利用”对象进行利用的过程,从供给角度讲,就是遗产产品化的过程。被选择的遗产资源是否能进一步转化为产品,关键在于怎样“解释”(interpretation)遗产,即怎样给遗产讲故事,由谁来讲故事,讲给谁听,等等。在这个过程中,讲故事者变成了权威、商业机构,讲故事的目的在于经济利益,听者成了大众消费者,实际上故事本身也因此是一种“权力话语”[12]。如在遗产变成旅游产品时,周庄与乌镇的建设充分考虑了游客的需求[15];在北京大栅栏改造中,遗产景观的表征由精英与政府的权力起主要影响[16];在宏村建筑遗产保护的“原真性”标准讨论与实施过程中,行政与社会精英的力量起着关键作用[17]。

2 研究过程

2.1 方法介绍

语言是社会权力、历史和意识形态的反映,话语则是社会组织和社会过程的一部分,其建构了知识的对象、人与人之间社会身份和关系[18-21],而政府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公告规章等文件向全国、社会表达其意识形态立场以及进行行政管理。批判性话语分析可以通过对语料(书面的、口语的或者视觉的)进行系统研究以揭开意识形态和权力的神秘面纱[22],即通过话语视角能够考察话语的表征和建构(事物在陈述或语言运用中如何被呈现),以及话语表征和建构带来的后果和影响[23]。为了探究中央政府对“遗产”的理解,包括概念、内涵、特征和范畴等,需要对政府话语体系中的表征与建构以及表征和建构下的后果与影响进行分析,所以本文采取话语分析的方法。

2.2 数据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文化艺术方面的工作,包括了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等,以及管理文物局。因此通过对1960年至2015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公布的文件,包括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解读公告、文化行业标准等,以及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发布的有关的遗产的文件进行检索,最后获得1964-2015年与遗产相关法律两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相关法规7个,如《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1964)》《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中国关于世界遗产保护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等;相关的规章文件22个,包括《文物认定暂行办法(2009)》《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暂行办法(2006)》《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2008)》《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2005)》、文化部新闻发言人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答中国政府网问(2006)等共计31个文件。

本文首先对收集到的各类政府文件意义进行解读,将其中有关国务院、文化部等政府部门对遗产理解的话语进行筛选、汇总,并结合具体语境、文件指导思想等对整理汇总的话语进行再次解读,以了解政府所理解的遗产的概念、内涵、特征与范畴等;最后通过与学术研究相比较,探究中央政府话语下对遗产的选择带来的后果和影响。

3 研究发现

3.1 遗产的内涵特征

2005年12月22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迄今为止中文语境内对“文化遗产”概念最权威、最明确的解释[1-2]。《通知》明确“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两者的定义与UNESCO公布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的定义有一定差异。其中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集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而对自然遗产的定义,中国政府采用了《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1972)》(以下简称《公约》)的定义,指的是“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但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2005)”在国家自然遗产预备名录标准中添加了4条:“构成代表性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如冰河作用、火山活动等)、生物演化进程(如热带雨林、沙漠、冻土带等生物群落)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如梯田农业景观)的突出例证;独特、稀少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如河流、山脉、瀑布等生态系统和自然地貌);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包括举世关注的动植物聚居的生态系统)。”再者,国土资源部在《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则明确定义地址遗迹为“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址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而这种地质遗迹实际与《公约》中定义的自然遗产中“自然面貌”有较大相似之处。

《公约》中没有对自然和文化双遗产的定义,但在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2005)”中明确了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的标准: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的天才杰作;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从政府对文化遗产(物质遗产、非物质遗产)、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双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遗产最基本的特征是“历史”“过去”,而这与遗产的本义是一脉相承的。但是不同类型的遗产具有其他不同的特征。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文化性,但是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的、静止的。因为物质文化遗产中不管是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还是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都是可以直观感受到,可视可触摸的实物,且不可以改变,是静止的。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的第三条就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非物质的,具有传承性、地域性、群体性、活态性、创造性。因非物质遗产是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和相应的文化空间,“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非实物状态的。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故遗产不单属于个人,而是某一特定的群体(族群),且不同地域的人具有不同的社会文化、生活习惯,这就造就了遗产的地域性和群体性。再者是人民群众创造的成果,无法如物质文化遗产那般只要全面地不改变现状地保存就可以延续下去,其必须依赖于人进行传承,且传承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有意或无意间会改变遗产,造就了其传承性、活态性和创造性等特性。因此,中央政府不仅在《文化部关于推荐申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中就明确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一定群体或地域范围内时代传承、活态存在”的,还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15)》中明确“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更好地发挥戏曲艺术在建设中华民族精神家园中的独特作用”。

相比之下,自然遗产是全体性的和自然的,其强调的是在自然的作用以及人与自然相互作用下形成的自然风貌、生态系统,这样的遗产是属于全人类的,背后不具有其独特的文化背景。

3.2 遗产的价值功能

对遗产进行保护是因为遗产具有其独特之处与价值,而遗产的选择体现了掌握选择权势力的价值观。中央政府对遗产的选择的一整套明确详细的标准便体现了中央政府的价值观和对遗产的态度。遗产价值的基础是遗产的“本征价值”,其指遗产的历史、科学、美学意义;而在这基础上的是遗产的“使用价值”或“功利性价值”,包括了教育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4, 24]。虽然中央政府文件中对遗产的定义已经将遗产的本征价值完全囊括其中,但是从对文件的分析来看,不管是从中央政府对遗产的选择标准,还是从对遗产的保护措施,中央政府看重的是遗产的非经济价值——教育功能、政治功能。

从遗产的选择标准看,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标准都包含了遗产对文化认同、民族团结、国家认同与统一、社会稳定和谐等的政治功能。其中《文物藏品定级标准(2001)》规定一级文物必须是:“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则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标准包括了“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等。而《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十一五”规划纲要(2011)》提出,自然和文化遗产地是“民族身份和国家形象的代表,是增进国家认同感、提升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遗产的保护措施看,中央政府非常重视遗产的教育功能,着重于对遗产进行保护管理,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以及展览、演示、交流、办学等途径培养人才,普及遗产相关知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基本方针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在以保护为主的遗产保护基本方针下,住房和城乡建筑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便明确提出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和倡导正确的世界遗产保护理念,引导全社会理性认识世界遗产,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形成有利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舆论氛围”。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对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采取的保护措施除了一些必要的保护外,还包括了“资助研究,培养人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提出传承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中央政府重视遗产的非经济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遗产的经济价值,其对遗产的态度是以保护为主,而对遗产功能使用方面着力较少。虽然在不少中央政府文件中提过要对遗产进行利用,但是只是寥寥数语,更多的只是一个概括性的指导性话语,没有具体的要求或举措。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只是提到要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但缺乏具体的措施要求。且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中明确 “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也提出“利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都只是对遗产功能的使用进行简要的要求,再无进一步的说明。

3.3 遗产生产与消费的矛盾

遗产生产与消费的本质并存,且遗产的经济价值为非经济价值提供背后的经济支持,而在旧城改造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只谈遗产的保护,忽视社会对遗产消费与日俱增的需求,缺少对遗产利用的相关话语,将会加剧遗产保护难以施行等问题。

首先,遗产的修复、维护以及遗产展示、传承等不仅需要尖端的技术、高素质人才支持,还需要巨大的经费支持,但是根据对目前发布的中央政府文件的分析,遗产保护经费来源包括中央政府投入、景区门票收入、社会捐助、国际援助等,如果中央政府依旧只谈遗产保护,遗产保护经费就越为窘迫。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明确规定了“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型收入;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确保文物保护具有较为稳定的经费支持,但是随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文件颁布实施,中央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上需要设立专项经费;且国内各级遗产代表作申报有增无减;再者,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博物馆条例(2015)》,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等免费开放的趋势将不断增强,未来遗产保护经费需求将不断增大,有关遗产保护的财政预算将不断吃紧。

此外,中央政府遗产功能使用话语缺失,缺乏对遗产功能使用的具体要求和说明,在追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之下,以及国内政绩考核制度的限制下,地方政府对遗产的定位异于中央政府,更注重追求遗产的经济价值,可能导致中央与地方、立法与操作的失衡。从各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文件可以看出,地方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将遗产保护纳入政府工作,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如国内拥有最多世界遗产的北京市在《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中明确提出“加大重大文化遗产保护。继续推进长城、故宫、天坛……等重大文化遗产的保护修缮和环境整治工作,推进以历史名园为核心的首都世界名园建设……保护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多种形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传承。鼓励传统文化、表演、手工等‘传帮带’。结合传统节日和重大节庆活动……使市民通过体验、互动等多种方式参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而文化大省江苏省也在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对遗产的保护提出明确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新机制,大力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更好地彰显地域文明和个性特色。” 山东省在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以及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等,为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

虽然如此,但是为了促进各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较于保护,地方政府工作重点在发挥遗产的经济价值上,其在“十二五”规划中对遗产利用提出各种思路和工作要求,而主要思路是通过将遗产与文化产业、旅游业相结合,以推进经济的发展。如北京市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需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优势转化为带动经济发展的优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提升经济价值的同时得到保护和弘扬……拓展旅游的文化传播功能,充分挖掘皇城、胡同、老北京等特色资源,开展文化旅游和创意旅游,不断推出丰富多样的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而江苏省则提出,“推进文化创新”需要“促进历史文化资源与文化产业相结合,与教育、体育、旅游、休闲等产业相嫁接,与科技创新、工业设计、城乡建设等活动相融合,催生新的文化业态,形成专业化的文化艺术创作基地”。山东省提出,通过“科学开发利用文化资源,全面提升文化创意水平,提高文化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来“壮大文化产业实力”,并以文化旅游为主要开发方式,“大力拓展旅游新兴业态,着力开发文化修学、宗教文化……等高端产品,延伸旅游产业链条……旅游开发与文化提升相促进,产业增效与传承文明相结合,打造全国文化旅游产品发展高地……加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逐步推进中华文化标志城规划建设……努力打造国家鲁南文化经济示范区”。山西省则提出“加大整合和重组力度,培育一批有实力、有影响力的大型文化和旅游企业集团,通过市场运作,提升我省文化和旅游产业的竞争力。以五台山、云冈石窟、平遥古城等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景点为突破口,重点抓好一批体现山西文化符号和元素的景点和项目,集中进行包装、推介、扩散”。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中央政府文件一再申明以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在实际的工作和操作中,还是会出现为了追求经济和社会发展,地方政府对遗产的理解与中央政府失衡的问题,甚至出现有的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利益,滥用遗产,给遗产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现象。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中就提到“一些地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少数地方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

再者,只谈遗产保护,缺少遗产利用的相关话语,可能会使遗产保护话语难以真正进入群众中心,无法有效实现遗产的政治与教育功能。近年来遗产旅游备受欢迎,社会对遗产的消费需求不断增加,遗产被束之高阁,群众无法接近与了解,则难以要求群众自发保护遗产。此外,一些地方政府或企业对遗产进行开发利用,而在遗产利用相关话语缺失的背景下,可能会因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等引导、规范群众行为,而给遗产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如在不少景区出现游客在文物上乱涂乱画等破坏行为。

遗产生产与消费矛盾的存在,根本在于政府对遗产保护与消费的存在误解。中央政府一直强调保护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而对遗产利用活动进行不同程度限制,但是旅游与遗产保护中的原真性概念是一个动态、多元和复杂的问题,遗产保护强调客体本身的衡量标准,旅游则强调主体的实地体验,旅游与遗产保护是一个互动演进的过程[25]。因此中央政府需要在遗产保护与旅游的互动和动态角度,平衡遗产的生产与消费本质。故中央政府则需要完善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遗产的利用做出具体的要求和说明,规范操作,以实现对遗产旅游利用的认识与态度,从对环境影响的关注到对经济、社会、文化影响的关注、对遗产的原真性与完整性保护需要的认识到对社区发展与游客精神体验需要的认识、从被动消极地限制旅游开发利用活动到主动积极地鼓励制定合理的旅游发展目标与管理规划等3方面的发展规划转变[26]。

4 结论与讨论

在中央政府的理解中,遗产最基本的特征是“历史”“过去”,其中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文化性,但是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的、静止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非物质的,具有传承性、地域性、群体性、活态性、创造性;自然遗产是全体性的和自然的。显然,中央政府对遗产的这种理解与遗产概念的不断发展的事实不符,仍然是基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上世纪的遗产理念,不能适应遗产保护与利用。

虽然中央政府文件中对遗产的定义已经将遗产的本征价值完全囊括其中,但是不管是从中央政府对遗产的选择标准,还是从对遗产的保护措施,政府看重的是遗产的非经济价值——教育功能、政治功能,如文化认同、民族团结、国家认同与统一、社会稳定和谐等。很显然,这种定位忽略了地方政府对遗产的经济价值考量,对遗产利用缺乏明确的立场,对遗产利用的话语缺失,为地方政府的具体操作留下较大的想象空间,反而导致了遗产利用不当,矛盾冲突日益尖锐。当务之急是增强对遗产利用的研究,明确遗产利用的方法、途径与目标,才能更有效地促进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发展。

注释

①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等:《辞海》(词语分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第13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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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观盛] [责任校对: 连云凯]

The Discourse Analysis of Heritage Connotation of Government Documents

ZHANG Chaozhi,LIN Shiting

(1.SchoolofTourismManagement,SunYat-SenUniversity,Guangzhou510275,China;2.SchoolofArchitectureandLandscapeArchitecture,BeijingUniversity,Beijing100871,China)

The essence of heritage is the power discourse, and the power determines the selection, production, interpret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heritage, so the government’s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and connotation of heritage can directly affect th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heritage. According to the discourse analysis of Chinese government documents about heritage from 1960 to 2015, this study explores the connotative features and values of herita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explains the power and ideology hidden in the government discourse. The results show that: (1) The basic features of heritage are “history” and “the past” which were understood by the government, and the natural heritages are universal and natural, 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are material, static, an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have immateriality, inheritance, locality, colonial, living state and creativity; (2) The government focuses on the noneconomic value of heritage, including the educational function and political function; (3) The attitude of the government toward heritage tends to the protection and lacks attention to the utilization of heritages, and under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trends and constraints of national institutional, some local governments abused the heritage in order to pursuit economic interests which caused irreversible damage of heritages. As a result, it needs improving the legislation and constructing the government discourse of utilization of heritages.

heritage; heritage tourism;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discourse analysis

2016-09-06

张朝枝(1973- ),男,湖南岳阳人,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文化与遗产旅游、国家公园管理、旅游目的地管理、旅游服务运营与管理;林诗婷(1993- ),女,广东茂名人,北京大学建筑与景观设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文化与遗产旅游。

ZHANG C Z,LIN S T.The discourse analysis of heritage connotation of government documents[J].Tourism forum,2017,10(1):1-9.[张朝枝,林诗婷.遗产内涵的政府话语分析[J].旅游论坛,2017,10(1):1-9.]

F590.3

A

1674-3784(2017)01-0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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