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伟华 鲁亚倩
“安全阀”:城市社区民族冲突及其消解机制*
马伟华 鲁亚倩
近年来,城市民族交往交流产生的族际矛盾与冲突日趋频繁且复杂化。城市社区作为各民族生产生活的基本单元,因自身所具备的直接性、公共性等特点,理应成为新时期开展民族工作的重要依托。整合城市社区独特的资源优势,发挥其在解决城市民族冲突中的“安全阀”功能,对推动新时期城市民族工作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冲突;民族社区;族际关系
伴随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多,城市的多元化、异质性因素逐渐增强。各民族在居住上更加接近与融合,城市民族社区逐渐成为当前中东部地区民族工作的重要场域。“大杂居、小聚居”是当前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居住形式的具体表现,新的地缘关系的形成,为城市不同民族间的交往、交流提供了机会与空间。然而,随着交往机会增多以及交往程度加深,源于民族特性与城市适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渐渐凸显,使得族际间的矛盾有所加深。
城市社区作为不同民族“地缘、趣缘、业缘”[1]的集聚地,成为民族矛盾滋生与冲突爆发的相对集中的场域。社区作为城市各民族生产生活的基本单元,自身掌握大量公共资源,使其在调解和处理民族矛盾与冲突时,往往具有独特优势。为了能够发挥社区居委会及社区其他组织、机构的灵活作用,当前城市民族工作部门可以适度地将管理权和服务权下放,充分发挥社区在城市民族工作中的辅助作用。
现代社会冲突理论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美国战后社会秩序一片混乱,冲突不断加剧,基于社会现实以及社会治理的需要,社会冲突研究获得了迅速发展。代表人物有米尔斯(Charles Wrigh Mills)、达伦多夫 (Ralf.Dahrendorf) 和科塞 (Lewis A.Coser)。科塞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常态,他将其定义为“有关价值、对稀有地位的要求、权力和资源的斗争”[2]2。无论何种冲突,都是伴随双方的利益摩擦与利益争夺意识觉醒而产生的,主要体现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等方面。
社会冲突的产生大多具有这样的规律:主体利益受损之后产生冲突源,进而形成负面心理感受,进一步形成否定性言语,最后产生反抗性行为。[3]不同利益群体在同一个系统内部生活,占有资源并不均衡,以及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异质性因素都会促使冲突产生,进而造成利益摩擦。首先,在心理上容易产生不满情绪,这是一个交互的过程,即冲突双方的双向否定心理,否定与不满情绪的积累,进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否定言语与否定行为,最终导致矛盾与冲突产生。流入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原住居民共同生活在一个多元且充满异质文化的空间内。民族特性的差异以及一些制度因素的制约,使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原住居民之间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交往和互动中,因利益争夺而形成摩擦与矛盾,易产生不同程度的社会冲突。
不同学者对社会冲突的功能形成了不同的功能性认知。米尔斯对20世纪美国中产阶级进行了研究,其提出的权力精英理论具有一定影响。他在《白领——美国的中产阶级》一书中提出,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中间还存在着中产阶级,他们在缓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冲突中发挥着特殊作用。[4]达伦多夫强调现代社会冲突是“一种应得权利和供给、政治和经济、公民权利和经济增长的对抗”[5]4。在此过程中,新旧权威结构发生转换,但压制本质未变。科塞则认为,社会冲突的功能有正负两个方面。他重点研究了其“正功能”,将这种功能视为一种“社会安全阀”。社会冲突正像锅炉的“安全阀”一样,将社会中的负面因素如同蒸汽一般及时排放出去,就不会对整个社会结构产生致命性破坏。[6]这些理论从不同角度展开讨论,对社会冲突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具体功能进行了较全面的阐释。
辩证地看,一方面城市社区社会冲突制约着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交往互动,甚至威胁着城市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在分析城市社区民族冲突时发现,一定时空条件下的社区民族冲突在实际运行中往往能够发挥其具有的正面功能。就是说,城市社区民族冲突对于和谐民族关系建设以及城市社会秩序构建具有一定的解构性,但在当前新型城市民族关系建构过程中,以及对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创新等方面,能够产生一定的积极意义。民族冲突并不完全意味着分裂与危机,冲突只是族际交往的一种表现,族际之间在冲突竞争中通过有效的协调机制,能够实现共同进步与发展。社会冲突积极功能的充分发挥,主要体现在“安全阀”所具有的正向价值和社会意义。以社区“安全阀”作为平台,合理引导冲突走向,促进其积极功能的发挥。社会性、群众性、广泛性,是社区与其他社会机构存在显著差异的特征。[7]对于城市社区民族冲突而言,发挥冲突的积极功能,可以将社区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安全阀”,将一些潜在的族际矛盾通过社区相关机制的建设,予以缓解或消除。
一般来说,社会冲突的产生既与特定的经济制度、社会结构、文化传统等客观环境有关,也与特定社会群体的认知水平和主观体验等心理因素有关。同样,城市民族冲突的形成也是不同地域少数民族聚居城市之后,多种因素共同促成的一种结果。总体看来,促使城市民族冲突形成的环境和心理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在社会流动过程中,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敌意,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弱势群体对自己缺少的,却是强势群体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的无限渴望。这种特殊的心理反差,往往成为群体间敌对情绪产生的原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大多来自农牧业地区,在融入城市工业与科技文明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障碍性因素。一方面,他们受到文化水平、劳动技能、语言习俗等条件的限制,往往无法获得技术含量较高的职业;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族际间文化隔阂的存在,流动少数民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遇到偏见与歧视现象。雇主或城市居民长期形成的刻板印象,使他们在择业时,增加了他们在城市里的择业难度。由于就业环境、劳动强度、工资收入等方面,存在很多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无法满意的地方,容易导致他们产生一定的心理落差与相对剥夺感。许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于城市居民的经济收入,以及社会地位充满了羡慕、嫉妒、仇恨等比较复杂的情绪。在长期的压抑中,容易导致他们不良情绪慢慢积聚,增加了冲突行为产生的可能性。出于生存需要,流动少数民族人口比较看重经济利益的维护,偷盗、抢劫等不法行为也时有发生。近年来,一些城市频发的拉面馆打砸事件,既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内部的矛盾,也存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矛盾。这类冲突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参与市场经济过程中,多方利益难以实现平衡的一种表现。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之后,往往受到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无法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他们无法有效兼顾流入地和流出地的政治生活,在政治参与方面“边缘人”的现象较为严重。[8]随着文化水平与政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城市少数民族尤其他们中的流动人口逐渐意识到,相关权利的不平等是对自身权益的剥夺,于是产生了一系列为了谋求权益保障而形成的社会冲突。城市社区为拥有户籍的居民提供的子女受教育权、养老保障权、医疗保障权等,在一定程度上将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流动人口隔绝在外,使他们在遇到生活困境时,对城市生活丧失了信心。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增加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生活负担,使他们的生活水平有所下降,弱化了他们在城市中的地位。社会保障权益缺失、利益诉求无望、生活困境加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他们的不满情绪。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无法更好地参与居民自治活动,不具有相关选举权、行使权利的通道不畅、难以表达利益诉求、自我权利保护意识的觉醒与增强,及其对就业不公平等歧视现象的不满,使得他们负面情绪不断积累,进而可能引发族际冲突。
族际交往中,社会冲突形成的根源在于文化的非均衡性,而不是文化的多元性。[9]社区主体的多元化以及文化的差异化、不均衡性,在日常生活中主要表现在文化习俗的差异性,以及由此形成的文化认同与心理素质差异等诸多方面。在城市社区里,人数占绝大多数的主体居民所具有的文化习俗与规范,往往被视为大家应该共同遵守的样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主流文化的生活环境中,如果不按照这样的方式去做,似乎就会变成“异类”,容易产生文化撕裂感和文化冲突。文化相对弱势的现状使得他们在融入城市过程中,更倾向通过“抱团”来抵御城市主流文化的冲击,进一步强化内部自我认同。这也就是学界常说的“内卷化”现象。在由族缘、乡缘、亲缘形成的社会交往圈子内,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内部文化认同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对城市异质文化的排斥与抵御。文化认同差异及其衍生的深层心理机制,成为城市社区民族冲突形成的重要因素。在一个共同生活的社区内部,不同宗教、文化习俗的人,彼此要进行交往、交流,文化的差异性使得他们之间的矛盾不经意间就会产生。当诸多矛盾不断加深,并上升到心理认知层面时,族际之间以偏见、歧视为主的刻板印象,就会成为民族冲突形成的推动力量。
可见,由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而促成的城市社区民族矛盾,是一个逐渐积累并加剧的过程,当受到某些特定事件的渲染,极有可能导致城市族际冲突爆发。城市社区民族矛盾与冲突的形成,属于深层社会问题,需要相关制度安排,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才能真正解决。从此层面来看,城市社区作为族际冲突爆发的“安全阀”,其主要功能体现在对冲突的缓解上。社区“安全阀”作为消解城市民族冲突的一个平台,能够及时进行冲突预警,促使社会各界以及相关部门,认识到改进城市民族工作模式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就是说,作为具备“安全阀”功能主体的城市社区,能够发挥其积极调解作用,对不同群体的矛盾提供宣泄渠道,缓解族际矛盾加深。
长期以来以管控为主的管理模式,渐渐不能适应当前日益复杂的城市民族问题。从社区治理角度出发,发挥社区的积极功能,使之成为城市民族冲突的“安全阀”,能够“将旧有的防范性管理方式转变为服务、参与式管理方式”[10],发挥基层政府无法代替的管理优势。
社区居委会是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具有鲜明且自成体系的运作模式,通过委员会成员以及下设机构,对社区日常活动进行服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第10条规定:“居委会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居民会议是社区成员表达意愿的组织形式,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社区比较完善的组织架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承担起城市民族工作的重任,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关权益的表达。居委会的人员构成,往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设置,注重为居民提供相关服务并协调居民的自我管理。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减少他们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在社会文化适应方面遇到的困难。作为社区组织的居委会,其存在、运行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等法律的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可以得到相关法律的支持。民政部和国家民委两部委于2011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这些法律、法规从国家层面对社区作为城市民族冲突“安全阀”的定位提供了法律保障与支持。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市民化进度也在加快,城市社区族际矛盾的发生频率渐渐增多。充足的信息来源是应对民族冲突事件的重要因素。社区作为居民日常生活的基本单元,比较贴近各族群众的日常生活,对社区居民尤其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能够准确掌握,具有政府部门不太具备的优势。在当前市场经济影响下,我国一些社区从当年的“单位制”社区,逐渐转化为新型社区。然而,一些社区仍然具有当年“单位制”社区的特点,即社区掌握着丰富的社会资源,对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流动人口能够提供强有力的社区支持。通过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帮助,减少他们在城市融入中的许多障碍性因素。在走向市民化过程中出现的民族冲突也会迎刃而解。面对发生在基层社区的民族冲突,社区能够及时掌握涉及冲突的相关信息,凭借自身具有的认可度,通过制度规范、邻里人情等因素对民族冲突进行化解。在面对现实性冲突时,社区可以作为消解冲突的“安全阀”,提供发泄、疏通、解决的平台,凭借充分的社会资源、信息资源,化解社区内部的民族冲突。
经过长期的服务管理实践,一些城市民族社区工作者在宣传引导、支持服务、信息沟通、权益保障、维护稳定等方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11]社区内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调解人员,能够在冲突爆发前、爆发后发挥特殊作用。受过良好训练的社区工作者,能够将社区成员团结到一起,开展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使民族团结观念深入人心,甚至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并处理导致民族冲突爆发的潜在因素。这样可以从冲突产生的源头入手,做好民族冲突的防范与预警工作。社区工作者还可以在冲突发生之后,通过温和的方式对矛盾双方进行调解,为消除族际冲突提供宣泄通道。这样的工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形成矛盾转化机制,将激烈的冲突对象转移,防止事态扩大。社区工作者以其灵活性、非正式性的工作模式,在化解城市民族冲突时,能够较好地平息冲突双方的激动情绪,创造谅解空间。这不仅有利于族际冲突的解决,还能够促进冲突双方恢复、改善关系,推动城市社区良好民族关系的构建。
城市社区工作模式具有更多服务性特征,与政府部门的“管控型”工作模式差别较大,能够促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的服务管理。这对于培养他们的社区意识,增强社区认同与归属感具有重要意义,还能够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与社区协调的情况下,进行社会文化适应。[12]城市社区的这些特征,使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于社区具有一定认可度。社区号召力与团结民众的作用,可以更好地发挥出来。通过一些优质的服务工作,社区很容易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心目中树立良好形象,为民族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更多便利。
城市社区凭借自身具备的组织体系,以充足的信息资源、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社会认可度等优势,在化解民族冲突时,分别发挥“无形”和“有形”的积极功能。“有形安全阀”指现实存在的用于缓解冲突和疏导矛盾的组织、个人;“无形安全阀”则表现为对社会具有强烈认同的一种心理和精神状态,即对社会充满了信心。[13]通过对城市社区民族冲突引发因素的分析,可以知道冲突的产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矛盾和不满情绪的积累,成为“隐性”冲突,为冲突的显性化埋下隐患;第二个阶段则是由于直接存在的利益冲突,或在“隐性”冲突的基础上,经由某个直接事件引发的,具有爆发性、对抗性的冲突。
社区能够利用广泛的社会资源和信息资源,充分调动社会支持网络的各个主体,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平台,通过培训使他们实现自我发展,适应现代工业社会的工作要求。同时,社区还能与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形成合力,建立双向联动机制,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信息,为他们与企业之间搭建劳动力供需桥梁。根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获得就业、薪酬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实现经济层面的适应与融入,减轻“相对剥夺感”,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族际矛盾形成的潜在要素。
在政治权利上,鼓励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积极参与社区政治活动,如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参与居委会选举和居民大会等活动。通过参与社区内部的文化活动,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社区居民之间的情感交流,提升他们之间的相互认同,减少社区居民对他们的偏见与歧视,消除不良情感体验。面对由于文化异质性和非均衡性造成的“内卷化”“排外性”等现象造成的矛盾积聚,社区能够利用其直接性、群众性的优势,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原住居民提供更多的交流机会,增强他们之间的相互认同。另外,还可以通过举办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建立兴趣爱好小组等,为族际交往交流交融提供更多机会,减少彼此对立和矛盾积累。
社区解决突发性民族冲突的思路就是,首先将冲突事件置于可控范围之内,然后利用社区优势为冲突提供对话交流平台、矛盾疏通渠道。与冲突发生前的隐性矛盾比较而言,突发性民族冲突大多由直接的利益冲突或隐性矛盾积累而引发,往往以激烈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任其发展,容易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社区工作者,尤其那些具有丰富经验的居委会人员,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必须迅速做出反应,充分调动相关社会资源,为矛盾的宣泄提供一个可控平台。既不能使矛盾、不满无法得到宣泄,也不能让其不加控制地发展下去。对于族际冲突的良好管理,必须采取意见表达、观点交流、利益整合、最终裁决等程序。[14]
引起冲突的因素包括现实性的冲突情境,以及由此投入的感情,[2]46而这种感情投入更会加剧冲突强度。社区调解者的作用就是尽量剥去冲突中含有过激情绪的非现实性因素,使冲突双方能够客观处理冲突情境。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德高望重的人士或宗教人士的作用,由他们出面进行协调,或者发挥居委会的协调作用,缓解冲突双方激烈紧张的情绪,构建对话交流平台,将会产生重要作用。社区调解人员凭借丰富的冲突解决经验和对冲突基本信息的准确掌握,及时发现民族冲突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在分析冲突本质的基础上,寻找双方能够接受的利益交点,通过对话协商消除民族冲突。然而,有时遇到特殊情况,如矛盾双方争执不下、互不妥协等,族际冲突的解决需要一个相对权威的主体进行“裁决”。社区居委会虽不是司法裁决机构,但其作为社区居民的自治组织,在长期的服务管理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被认可度,能够担当这一角色。在处理民族冲突时,社区应该及时跟进并且发布正确的信息,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防止传播错误信息,激起民族情绪,引发对抗性暴力冲突的事件发生。
科塞认为,一定程度的冲突,能够促进社会环境进行适度调整,相对灵活的社会能够从冲突中受益。[2]114社区“安全阀”的存在能够为城市社区民族冲突的爆发提供可容纳空间,形成一种弹性社会结构,允许矛盾通过适度宣泄而又不会脱离控制,从而达到减压目的。某些类型的社会冲突,代表着社会存在的固有问题不断激化,向社会及其管理者就当前某一制度或政策的不合理提出报警,为管理者提供参考信息。民族冲突的发生,往往会暴露制度安排、法律规章、工作模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这样的社会预警,有利于及时纠正错乱问题,进一步完善城市民族工作的相关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能够教导个人遵从社会规则,促进人的社会化。[2]126经过族际间的摩擦与矛盾冲突,有利于增进双方的相互理解。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而言,能够帮助他们加深对城市社会秩序与规则的理解,不断实现在城市里的再社会化。族际冲突双方相互理解的加深,能够使冲突双方更易形成城市社区生活的共同利益点与契合点。在相似的社会核心价值体系指引下,实现城市社区族际之间的社会整合。在社区“安全阀”功能的发挥过程中,社会冲突解决之后,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原有社会规范进行调整,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15]族际冲突发生后,社会冲突隐含的要素会向城市民族管理部门针对某一问题进行报警,民族工作部门必然会对此加以重视并做出积极回应。这也成为促使新的社会规范得以建构的重要因素,从而推动创建更适应城市民族发展现状的服务管理模式。
科塞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冲突都具有积极作用,他对这种类型的冲突进行了限定:第一,不破坏双方的关系基础,对双方核心价值不构成威胁;第二,不是社会系统本身基本矛盾的激化,而是社会系统内部不同要素间的对抗;第三,是社会系统可控、可容忍的,并且能够加以利用的制度化对抗,不是完全失控的对抗。[16]324正如科塞所说的那样,就城市社区民族冲突而言,并不是所有冲突都具有正面功能。对此,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民族冲突,根据其性质与成因进行分别对待。对于那些带有分裂国家性质的民族冲突,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对于涉及民族因素的一般性冲突,应该采取较为缓和的方式进行疏通解决。在此过程中,社区“安全阀”功能的积极发挥,在促进族际良性互动中能够产生特殊作用。
当前城市民族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族际冲突,大多属于日常生活领域的非对抗性矛盾,发生层级较为基层化,社区调节优势渐渐凸显出来。社区凭借自身具有的多种优势,在处理涉及民族突发事件的社会冲突时,能够担当“无形”与“有形”安全阀的角色。对于城市民族冲突能够进行预防、疏通、引导;对于城市族际关系的发展能够进行减压、预警、整合。因此,社区安全阀不仅能够促进城市民族冲突的化解,还能够为城市民族工作提供新的借鉴思路,推动民族管理模式创新。
新时期针对少数民族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应该由以往针对边疆、民族聚集地区的研究,逐渐转向对中东部地区城市世居民族、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民族管理模式等问题的研究。与此相适应的是,中东部地区高校的人类学、民族学研究者,应该首先从上述内容展开研究,立足当地的社会发展现实,形成一系列有力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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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仲盈〕
“SAFETY VALVE”:THE ETHNIC CONFLICT IN URBAN COMMUNITIES AND ITS ELIMINATING MECHANISM
Ma Weihua,Lu Yaqian
The ethnic contradiction and conflicts,arising from the association and interaction of urban ethnic groups,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frequent and complex in recent years.As the basic unit of ethnic groups’production and livelihood,urban communities should be an important support of urban ethnic affairs for its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directness and publicity etc..It is of important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 to integrate the urban communities’unique resource advantages and play its functions of“ safety valve” in resolving urban ethnic conflicts for promoting the innovation of urban ethnic affairs in new period.
Social conflict;Ethnic communities;Ethnic relationship
【作 者】马伟华,人类学博士,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鲁亚倩,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天津,300350
D633.1【文献识别码】A
1004-454X(2017) 05-0001-007
南开大学亚洲研究中心2015年度项目“宗教认同与少数民族政治文化整合研究”(AS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