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母系继承和父系继承制下的舅权*

2017-11-22 11:36王小健
广西民族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外甥舅舅权利

王小健

再论母系继承和父系继承制下的舅权*

王小健

在民族学调查中,经常会涉及舅权问题。这种习俗一度被认为是同母系制联系在一起的,是母系制的产物,如果出现在某一父系民族,就证明该民族曾经历过母系制阶段。但民族学研究也证明舅权并不就是母系社会的必然产物,在父系社会中仍然有其存在的社会根源。因为在所有的社会中,亲属关系都必须是双边的,个人既通过父亲与一些人相联系,也通过母亲与另一些人相联系,即使是在最牢固的父系制社会中,母系亲属也受到一定的重视,这种重视往往通过舅权表现出来。换言之,在父系社会中,父系宗亲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主要的,但母系亲属与外甥也保持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非常必要。

母系继承;父系继承;舅权

“舅权”的英文单词为“avunculate”,源自拉丁文“avunculus”,本意为“母亲的兄弟”。《不列颠百科全书》释“舅权”为“男子与其姐妹的孩子特别是她的儿子的特殊关系”,即指舅舅对外甥的权威关系。[1]实际上舅舅对外甥的权利根源于兄弟对姐妹的权利,因此法国结构主义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认为,“舅权”应该包含以下几组关系:舅舅与其姐妹的关系、舅舅与姐妹丈夫的关系、舅舅与外甥的关系等。在民族学调查中,舅权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广泛存在于中外很多母系制和父系制民族中。在中国,包括汉族在内的很多民族,如苗族、哈尼族、侗族、瑶族、门巴族、羌族、锡伯族、鄂伦春族、畲族、土家族、傈僳族、景颇族、毛南族、佤族、普米族、纳西族、德昂族、基诺族、水族、阿昌族等,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舅权。这种习俗一度被认为是同母系制联系在一起的,是母系制的产物,如果出现在某一父系民族,就证明该民族曾经历过母系制阶段。这一认识很显然是建立在早期人类学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进化的理论基础上。这是否是舅权的唯一解释?是否可以有其他解释?本文正是在英国社会人类学家拉德克利夫-布朗对于“父系继承和母系继承”研究的启发下,对舅权所做的思考。或有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母系继承制下的舅权

布朗指出:“继承”一般用来表示权利的转移。“权利可以是个人的也可以是集体的。它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人或一个集体所具有的对其他人或集体行为的控制尺度,从而涉及义务的履行。”[2]32权利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指对物的权利,主要是指土地、房屋等物质财产的权利;二是指对人的权利,即对人身权利的拥有;三是指对人的对物权,当某人受到伤害或外嫁时,其亲属理应得到补偿。

当一个社会根据孩子属于母方团体的规则,把社会分成不同的团体时,我们就称之为母系继承制。母系世系群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女性后代才能往下传递,即母亲传给女儿,舅舅传给外甥。从世界范围看实行母系制的社会并不罕见。那么,母系社会中的舅权是怎么产生的呢?我们先来看看母系制的一些例证。根据婚后居住方式,母系制社会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1.走访婚类型

这种类型以印尼的米南卡保族、印度的纳亚尔种姓、中国的摩梭人为典型。

印尼的米南卡保族以其悠久的母系制传统而著称于世,是现代世界上最大的母系制社会之一。米南卡保族传统的母系制有这样一些特征:第一,人们按照母方世系组成血缘集团,每个人都终身随从自己母亲的母系大家庭、家族及氏族。第二,财产公有,以家族为单位共同占有祖传公产——主要是土地,祖传公产不可分割,不得分给任何个人,其使用权分配给各个母系大家庭,所有权属于母系家族。第三,居住方式实行走婚制,男女成亲之后,丈夫夜间住在妻子家,白天则回到其母家,仍然属于其母系,对妻子儿女的经济责任很小。丈夫被排斥出妻家,有助于妻家家人保持和睦,减少了分家的机会,从而保证了母系大家庭的巩固。第四,母系大家庭和家族的权力掌握在舅父手中,尽管他们与田地、房舍等祖传公产的继承和占有无缘,但其母系家庭、家族的家长和族长都是由舅父担任,具有绝对权威。他们对内监督和管理本家庭、家族中的事务,对外代表整个家族参加村议事会。未担任家族长的舅父也起着重要作用,同样受到尊重。习惯法规定了舅父对姐妹的儿女即甥儿甥女们的义务和责任,要在经济上管好家族福祉,维护和增添祖传公产,在道德方面调教甥儿甥女们的品行,传授传统的行为规范;在危难时要保护家族的安全。因此,作为舅父的成年男子在社会上享有特殊的地位和声望。[3]

与米南卡保族极其相似的是印度马拉巴尔地区纳亚尔种姓的“塔拉瓦德”。一个塔拉瓦德就是一个结合紧密的母系世系群。它包括同一女始祖所有活着的后代,既有男性成员又有女性成员,他们都是这一团体内女性成员的子女。由于它拥有财产从而构成一个法人团体。这种财产所有权首先是对房屋和土地的占有,其次是对其成员人身权利的拥有。在正常情况下,财产的管理权操控在团体内最年长的成员手中。为使团体对其女性成员的子女保持完全的或绝对的所有权,纳亚尔人建立了一种否认父亲拥有任何法律权利的制度。男女结合采取走婚制,丈夫并不娶妻子,而是分属于各自的母系血缘集团,经济上互相分离,所以对她的人身和财产或他们生育的孩子也没有法权要求。[2]37兄弟姐妹的血缘关系,相对于夫妻关系,无论是在社会性还是在经济性方面,都远为强烈,兄弟姐妹由于一生共同居住,母系血缘集团的功能能够有效地发挥。纳亚尔人的母系血缘集团在孤立性和牢固性方面,都显示出非常高的程度。

中国云南永宁的摩梭人也以走访婚而闻名。夫妻双方无需建立共同的家庭,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不承担共同抚育子女的责任,也无互相承担的义务。“父亲,并非孩子们的抚养人和教育者,在传统的父系家庭中父亲所担负的职责,是由舅舅(他们称阿乌)们来体现的,父亲则以自己所属母系家庭的舅舅的身份,来对自己的甥男甥女(他们称自己的孩子)尽责。所以舅舅与孩子们的感情,超过了生父与孩子的感情。如果说孩子们把父亲视如路人的话,则把舅舅当成自己的至亲。这种舅舅与父亲的权利与义务的互换,在中国传统的父系家庭中是没有的,它正是母系制的特点之一。”[4]21据老人讲,永宁摩梭人原来也是娶妻的,因为娶妻聘礼太重,就改变为男女各自居住自己家里。[4]67在一个由兄弟姐妹构成的血缘家庭中,家庭财产系家庭集体所有,继承权属母系群体所有,男女皆有权利。

从理论上说,米南卡保人、纳亚尔人、摩梭人是母系制度极端的形式,这种母系世系群用拒绝外人分享其财产的办法维持着自身的延续和团结,它保留着对本世系群妇女的所有权及她们所生子女的独占权。权利也可以是个人的,即个人对集体或其他成员的控制尺度。在米南卡保族中,母系大家庭和家族的权力掌握在舅父手中,他们管理和经营家族财产,担任家长和族长,具有绝对权威,对姐妹的儿女即甥男甥女们有抚养和管教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舅权,这种权利形式又将通过甥男继续向下传递。甥舅之间的这种关系在一个牢固的母系制社会中是能够明确预料到的,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中,父亲在法律上几乎是缺席的,尽管他在妻子和孩子的个人生活中具有一定意义。

2.从夫居类型

这种类型以美拉尼西亚的特罗布里恩人和非洲加纳的阿散蒂人为典型。特罗布里恩人实行从夫居,女人通过结婚而进入丈夫的家屋,男子一旦成人,就去母系的舅舅家居住,在那里迎妻结婚,组成一个夫妻家庭。“他们的社会制度只用母亲来作纪认宗亲的标准,而且继承和遗产也都以母系来作递嬗的线索。他们的男孩或女孩都隶属于母亲的家庭、氏族(或母系族,clan)和社会;男孩袭母舅的爵位和社会地位;男女儿童承受遗产,都不是承受父亲,乃是男的承受母舅,女的承受舅母。”[5]12“孩子的真实宗亲(那就是实质)或‘同体’,只在母系之中。统制孩子的权威,乃在母舅的手里。母舅与母亲之间,有严格的禁忌……母亲承认母舅的权威,敬礼他,就像平民敬礼酋长一样,但彼此之间,永远没有温婉的关系。不过母亲的子女则是母舅的惟一继承者,母舅在甥男甥女身上,有直接支配的权柄。母舅一死,他的世间物全归甥男甥女所有;当他活着的时候,他也必须将他自己的任何本领传给他们,那些跳舞、唱歌、神话、巫术、手艺等本领。他也供给姊妹及其家室的饮食物;田园所产,大部分归于他们。所以孩子对于父亲所要的,只有亲爱的看顾和温婉的友谊。他们的母舅,代表家庭以内的纪律、权威和执行权威等势力。”[5]13相形之下,妻子对于丈夫,一点也不卑微下贱,丈夫只是部分的养家人,因为他的大部分时间不得不为他的姊妹去工作。非洲加纳的阿散蒂人也是从夫方居住的母系社会,母系原则在经济上居于支配性地位,男子无论在社会、宗教、还是经济方面,都和自己的血缘集团处于非常密切的关系中。他所获得的财产由他姐妹的女儿来继承,经营权由姐妹的儿子继承,男子的经营权比女性的继承权更为重要,男子所居住的家屋成为财产共有体的核心。妻子婚后从夫居住,到了晚年,一般要回到自己的母系血缘所居住的家屋,即她兄弟的家屋,因为其兄弟的家屋,一般是由她的儿子来继承的。同样在没有了妻子的家屋,丈夫的姐妹则和她们的儿子一起回来居住。[6]

在特罗布里恩和阿散蒂母系社会中,是以男性成员为中心保持母系血缘集团的功能的。女子婚后从夫居,组成一个夫妻家庭,因此父亲发挥的作用要比纳亚尔人等第一种类型的父亲作用要大,但男性的舅父功能显然要超过父亲功能,财产主要由姐妹及其儿女继承,男人所拥有的大部分权利也是传给外甥而不是儿子,舅权也是很显然的。

3.从妻居类型

这种类型以印度卡西人为典型。丈夫婚后从妻居住,如果一个男人建立了和妻子共同居住的独立家屋,则这所家屋和自从结婚以后他自己所积蓄的财产,便自然地属于他的妻子,由女儿来继承,儿子则作为她们的兄弟拥有当然的经营权。这种类型尚可见于霍皮人、祖尼人、特鲁克岛人、马来人、和瑶人等民族之中。[6]在霍皮人中,“每个世系群的首领是一个老年妇女——通常是年龄最大的那一个,尽管她的兄弟或她母亲的兄弟掌有神圣的药束(被认为对人的健康幸福起着关键作用的精神力量的物品),在管理世系群的事务中扮演积极角色。然而,这个妇女并不只是一个形式首领,她可以作为协调者去帮助解决群体成员之间的争端,但她不会对他的兄弟或舅舅发号施令。虽然这些男性有权对她提出建议和批评,但他们同样也有义务倾听她必须说的话。然而,女性权威大多是在一户之内发生作用的,在这里,男性显然位居第二。这些家户由世系群中的女性连同她们的丈夫和未结婚的儿子组成。”“世系群作为一个拥有土地的社团,其功能是帮助所属各家户分配土地。这些土地由外人即女子的丈夫耕种,女子的世系群拥有土地,收获也归这些妇女所有。这样,霍皮的男人们一辈子都为妻子的世系群劳作,作为报酬,他们获得食物和居住的地方(由他们的妻子供给),虽然儿子从他们的父亲那里学会怎样耕作,但男子对他的儿子并没有真正的权威,他俩属于不同的世系群。因此当父母拿一个顽皮的孩子没有办法时,他们就会请来母亲的兄弟对其施加管教。男子的忠诚被分成两部分,一方面是对他们妻子家户的忠诚,一方面是对他们姐妹家户的忠诚。任何时候,如果一个女子对她的丈夫感到不满,她只需把他的东西扔出门外,这段婚姻就告终了。”[7]296

与第二种类型相反,这种社会是以女性为中心来维持母系血缘集团的功能。丈夫的地位有限,但在其母系家族内仍保留自己的权利,在霍皮族中兄弟和姐妹的权利是相当的。在台湾的阿美族母系社会,丈夫婚后也是从妻居,妻子的地位往往高于丈夫,但在家族范围内,舅权非常发达。男子凭借舅父的资格在母系家族享有很大的权威,对其姐妹所出子女要比对自己的子女的管理权更大,同时他要过问姐妹家的重要事务,如果离婚,他仍然回自己娘家居住,他对外代表其家族、世系群或氏族,家有家舅,族有族舅,家舅对家内之事有决定权,族舅对族内之事有决定权。[8]

综上所述,一个母系血缘集团可以视为是一个拥有财产的“法人”团体。其财产首先包括土地、房屋等物质财产,也包括属于人力资源的群体成员。血缘团体的延续是通过群体成员对土地、房屋等物质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的承袭来维持的,并通过女性后代向下传递,基本的继承原则是母亲传给女儿,舅父传给外甥,其特点是财产所有权在于女性,由女性传递,女性的兄弟可以拥有财产经营权,其所增殖的财富属于母系集团所有,即使如霍皮人主要是为妻子的世系群劳动,但他通过母系血缘团体获得的大部分权利如宗教权利、社团权利也只能传给外甥而不是儿子。因此在母系继承制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往往存在于母亲和女儿、兄弟和姊妹、舅舅和外甥之间。由于女性拥有财产所有权,世系和财产以女性传递,使得母系社会中的妇女地位确实与父系社会不同,这一点上文已经有所揭示。其他例证也并不少见。在摩梭人的习惯中,他们有内外两个当家人,内当家由妇女担任,外当家由舅舅担任,家庭中男女平等,民主空气浓厚。[4]32在与霍皮人社会性质相似的易洛魁人中,“婚后实行女方居住或分别居住;即使男子居住于女方长房之中,仍有义务帮助自己的长房的亲属。继嗣按母系原则,子女随母,在母方的长房中长大,继承母亲的姓氏和财产。一个长房之内由年长老辈的妇女担任家长。”“男女社会地位大体是平等的,彼此各负其责。妇女在内部事务中起主要作用,对外事务仍然是男子负较多责任。”[9]当然,母系社会中男女地位的平等并不意味着母权制。根据巴霍芬和摩尔根的说法,母权制是指妇女统治,但“所谓‘妇女统治男子’的‘母权制’,像小说中的‘女儿国’一样,只不过是杜撰和想象之词。”[9]这种认识在当今学术界已有基本共识①我国人类学家林惠祥、费孝通、童恩正都在相关著作中对母系和母权问题作过说明,学界也有专门文章探讨这一问题,如程曦的《母权制质疑》、王家范的《母权论质疑》、肖发荣的《再论母系制、母权制与妇女社会地位》等。。母权制的认识误区在于只看到了父权的缺失,却忽略了舅权的存在。因为在母系继承中,母亲的兄弟在血缘团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拥有财产经营权和其他一些社会、宗教、军事等权利,而且这些权利只能传给外甥,舅权就是因此而产生,这也决定了他们对外甥必然负有抚养和管教的责任。相对来说,婚姻关系不那么重要,作为丈夫和父亲的人,其社会作用也不显著,因为在妻子的继嗣群里,他始终是一个外人。为了强调和维持兄弟和姐妹的联系,牺牲了夫妻间的联系,因而丈夫对妻子、父亲对子女的权利也受到了限制,权利主要保留在母亲和她的亲属手中,特别是兄弟,对外起到了母系集团法人代表的作用。

二、父系继承制下的舅权

“当一个社会根据孩子属于父方团体的规则,把社会分成不同的团体时,我们就称之为父系继承制。”[2]22在父系继承制中,一个男人的大部分权利是通过父亲而非母亲获得的,而且他接着要转交给的也是他的儿子,而不是他的女儿。父权因此而产生。那么,舅权为什么仍然会存在?是否是母系制向父系制过渡的遗存呢?在父系继承制下,婚姻实行外婚从夫居制,男孩是父系世系群的固定成员,成人后继承父亲,女孩则通过婚姻由父兄所在团体所有转归为她那个生活在另一父系团体中的丈夫所有。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即关于一个人的对人权和对物权的转移,往往伴随着某种经济补偿——通过丈夫家交付的聘礼实现,丈夫由此获得了对妻子的权利,即夫权。但这种转移并非权利的全部转交,而是大部分转交,父兄对出嫁的女儿姐妹仍保留一部分的权利义务,并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就是所谓的舅权。舅权的行使者有时可以泛指女子的父系宗亲,但更多的是指女子的亲兄弟,他是女子血缘最近的男性亲属(父亲若去世),不仅对出嫁姐妹保留一定的对人权和对物权,对其所生子女即外甥也有一定的对人权和对物权,涉及人身权利的属于对人权,涉及物质赔偿的属于对物权。换言之,兄弟姐妹之间、甥舅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对出嫁(女儿)姐妹的权利

在汉族传统中,对女子所有权的转移及对母系亲属的承认是通过服制表现出来的。在《仪礼·丧服》中,凡是有服制规定的都是具有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轻重通过服制轻重表现出来。服制越重,权利义务关系越重,如子对父、妻对夫服最重的斩衰;服制越轻,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就越轻,如外亲皆服最轻的缌麻。由于实行外婚制,每个女孩都将通过婚姻由她父母所有转归为另一个父系团体中的丈夫所有,主要由丈夫行使对她的权利,表现在服制上就是女子未嫁时为父亲服斩衰,出嫁后为丈夫服斩衰。《仪礼·丧服》齐衰不杖期章:“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二斩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二斩者,犹曰不二天也。”女子子指女儿。传是对经的解释,这段话是作传者对已经出嫁的女儿为什么要为父亲服一年丧(期),而不服三年丧(斩)的说明。按照正常的丧制,子女为父需服最重的斩衰三年,但女儿既已出嫁,就只能为丈夫服斩衰三年,为父亲只能降服齐衰一年丧,这种服制安排说明父亲并没有将女儿的权利全部转交给其丈夫,而是大部分转交。出嫁女和父系宗亲并没有完全脱离关系,他们之间仍有服制,不过双方都要降服。就兄弟和姐妹的服制而言,未嫁时互服齐衰不杖期,出嫁后则互相降服大功。《仪礼·丧服》成人大功章:“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传曰:何以大功也?出也。”“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也服成人大功。兄弟和姊妹本服齐衰不杖期,即一年丧,但因姊妹出嫁,互相降服一等为大功九月。这种服制规定说明姊妹尽管已经出嫁,但母系亲属(即父母兄弟)并没有完全丧失对她的权利,一旦被出,父亲又已去世,就需要归宗于兄弟所在的血缘团体。

在有些民族中,兄弟对出嫁姐妹的对人权和对物权主要表现在维护出嫁姐妹在夫家的权利,使其利益不受损害,如果利益受损,舅家有权要求补偿。新中国成立前的彝族社会从世系继嗣到财产继承都是典型的父系制特点。但舅舅及母系亲属在彝族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出嫁到夫家的女子绝不是形单影只的泼出去的水或忍气吞声的小媳妇,而是以强大的、连成网络的自己母亲及其亲属氏族为靠山、腰杆挺直的家庭成员,丈夫轻易不敢欺负。如果妻子被丈夫杀害,通常情况是女方家庭的姐妹联合起来,往男方寻求报复,捣毁丈夫家中的房屋财产,宰食牛羊,破坏庄稼,把丈夫本人抓来殴打,女方的男子则随同护卫,动员人数可自数十至数百人。[10]在彝族社会中,舅权对夫权的抗衡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维护出嫁姐妹在夫家权利地位的有力后盾。

兄弟对出嫁姐妹的权利不仅表现在生前,也表现在姐妹死后的验尸仪式上。根据黄秀蓉的研究,贵州化屋歪梳苗有一种“谈姑妈话”的特有习俗,指已婚女性去世后娘舅家在丧葬活动中专门为其举行的一系列仪式。该习俗是苗族传统舅权的某种历史遗留,主要体现为舅权关系中娘舅对其姐妹的义务,同时这也是母系亲属对姐妹夫家的权利。当已婚女性病危时,家人必须要告知其娘家兄弟前去探望。如果丧家没有事先告知,娘舅家人会在姑妈死后找丧家的麻烦。仪式的重要环节是由娘舅家验尸,这是娘舅对姑妈在夫家最后权利的维护。验尸仪式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看姑妈的形体是否完好、神态是否正常,意为看姑妈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并对姑妈日常生活、生病医治过程、丧葬物品的准备等方面进行问询与检查。如:我姑妈得哪样病?为啥不找药不求医?得哪样金银首饰?得多少腰裙子?得多少套衣服?等问题。二是要看姑妈遗体的穿戴是否合适而体面,如果觉得不体面,会把带来的寿衣等一应物件当场给姑妈穿上,并对姑妈的陪葬物品进行检查,如果觉得太过简朴,会当场要求丧家增补。这其实是对姑妈死后应得财产权利的维护,因为在歪梳苗的观念中,人死后灵魂在另一个世界依然活着,葬礼上的物品及以后的祭拜物品便是其灵魂在另一个世界中的生活资本。在验尸完成下葬之前还有一个收魂仪式,娘舅接过撑开的青布伞进入姑妈棺材存放的灵堂,在棺材前收拢雨伞,意为姑妈的灵魂已进入伞中,将会随着娘舅回到娘家。如果娘舅不能为逝世的姑妈举行该仪式,则姑妈的灵魂就不能够顺利回到她的出生地,有成为孤魂野鬼的潜在危险,这在苗族传统社会中是不能被接受的。这个收魂仪式说明,尽管现实生活中女子要外嫁,但夫家并不是女子的最终归宿,母系亲属在心理上还是希望出嫁女儿最终能回到自己的血缘家庭中。如果姑妈是非正常死亡,则会引起娘舅家与姑妈家一系列的矛盾冲突,娘舅家会当场发难,“谈姑妈话”仪式即刻变成娘舅维护姑妈生命权利和为姑妈讨回公道的一种手段和途径。娘舅家本因姑妈的外嫁而存在一种物质和心理上的损失,于是,便会对丧家提出一系列要求,比如赔礼道歉、厚葬死者、给予娘舅家一定程度的经济赔偿等,以作为姑妈失去生命的物质与精神补偿。在这个时候,丧家必须做出实质性的赔礼道歉与认罪态度,满足娘舅家一切合理与不合理的要求,以取得娘舅家的谅解。如果娘舅家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娘家人会大闹丧家,歪梳苗社会称之为“闹丧”。这种“闹丧”,轻则宰牛杀羊、损毁家什,重则打人烧房,更有甚者,会以暴力逼迫相关人等为死者偿命,闹出人命官司来。[1]

类似的娘舅验尸习俗在包括汉人在内的很多民族中都有。畲族人对娘舅十分尊敬,就是再无能的舅舅仍受尊敬,母亲亡故,要先报娘舅,并跪门外接娘舅入内后方能入殓盖棺。[11]在闽西一带,凡母丧外甥必须首先到母舅家报丧或率家人跪请,舅家派人临丧。在通常情况下,舅家会派七至九人前来,舅家的人一般都要就丧事的规模、棺木的质量、寿衣的多寡等挑剔一番。棺殓之时有一个“交钉”仪式最为重要,尤为丧家所担心,生怕难过此关。“钉”就是钉棺材盖板的五寸钉,所谓“交钉”就是舅家代表 (通常是母舅) 从执事手中接过此钉,如无异议,再交给外甥然后由外甥交给“八仙”(抬棺木者) 将棺盖钉上。在正常情况下,舅家必乘行此“交钉”大权时,指责、教训外甥一番,然后交钉,这是最顺利的情况。江苏一带也有此俗,高邮人若平时夫妻不和,子女不孝,婆媳关系紧张,遇到母丧妻亡,那就麻烦了。有的三跪四请,舅家就是不理不睬,舅家不来,丧家如擅自棺殓,后果不堪设想。胡朴安在《中华全国风俗志》说到洛阳的丧葬习俗时写道:“母死,欲母党公亲允之,妻死,欲妻党公亲允之。若非经公亲之许可,擅自先殓,则公亲来时,以为必有过犯,群起反对,借此为由,大闹不休,遂致公亲不到,无敢棺殓。”同书讲到江苏淮安人因“擅自成殓”而造成“闹丧”,“凡女已嫁人而死者,母家则尽族中所有亲属,纷至婿家争闹,大有此女为其谋毙之概。甚至奢列殡殓用途,即婿家实系贫乏,亦必尽其财力而后已。且女死后,必待母家亲属到齐,方能殡殓,苟缺其一,擅自成殓,骚扰尤甚。因此母家则故意留难,屡请不到,或由婿家挽出友人从中劝说,舌敝唇焦,而后始来,来则非指衣衾之菲薄,即谓棺木之值钱,势必偿其所欲而后止。”[12]舅家在验尸时的权威实际是其对出嫁女儿最后一次行使对人权和对物权,以至于成为索要钱财的借口而流于一种陋俗。

2.对外甥的权利

兄弟对出嫁姐妹所生子女的权利表现在外甥出生、成长、结婚、婚后分家析产、调解纠纷、人命官司等诸多事务中,很多民族都有“天上雷公,地上舅公”的俗语,说明甥舅关系非常重要。舅舅对外甥也有对人权和对物权,对后者负有一定的经济义务。外甥出生时要向舅家报喜。哈尼族有认舅舅的仪式。哈尼小孩从出生之日起就为舅舅所庇护,一般在出生不久就由母亲带回舅舅家“认舅舅”。到了舅舅家,会受到热情的接待,舅舅要给外甥或外甥女一套小衣裤、一床被单,给孩子母亲一个酸菜罐、一架自制的纺车、一把洋伞等。这种习俗在红河哈尼族地区十分重视,每个人都必须履行一次,不履行“认舅舅”习俗的,无论是男女青年都不能结婚。[13]通过这种认舅舅仪式正式建立起舅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畲族中,娘舅有管教外甥权,叔父则不然;外甥嫁娶,舅舅要坐上位,敬酒也得先敬舅舅;分家由娘舅主持;夫妻吵架要双方娘舅调解,外甥虐待父母,要跪在娘舅面前认错。外甥女出嫁后受夫家虐待,回娘家报告,由娘舅出面组织亲友到甥女婿家去讲理,直至女婿认错并保证不再虐待后才回去,在畲族中虐待妇女的情况极少发生。[11]彝族中的甥舅关系更加典型。谚语说:不会背诵父亲的系谱,氏族就不认你;不会背诵舅舅的系谱,亲戚就不认你。在现实生活中,舅舅一般都会像对待自己的亲生子女一样去关心、帮助、教育外甥和外甥女。当外甥和外甥女在遇到结婚、建房等处理重大事情的时候,舅舅总是要给予大力资助。在关键时刻,舅舅会挺身而出,支持和保护外甥。例如在冤家械斗中外甥有援助舅舅和为舅舅报仇的权利和义务;同样如果外甥和外甥女被人家杀害时舅舅也有为他们报仇的义务和权利。一旦发生人命案件,按照彝族习惯法规定,舅舅也要被赔偿,通常是赔偿给外甥父母命金的一半。[14]广东排瑶家庭发生的红白喜事,如结婚、婴孩命名、死人、分家等等,一定要请舅父来主持或裁决,舅父不到场,任何事也办不成。平日发生口角杀伤,被杀伤者的舅父可以串联全族或全排,大兴问罪之师,并可获得死者的赔偿金。[15]羌族的舅舅对外甥有一定的抚养义务,对外甥的成长负有责任,有管教外甥的权利,特别是外甥在违反社会规则的情况下,舅舅更是义不容辞地要担负起责任来,如果外甥严重违反社会规则时,舅舅有权采取极端措施。外甥在遇到家庭纠纷时,要请母舅和亲属长辈共同出面进行调解,事实上各自代表男女双方利益,这种情况下,众母舅们会到对方家里去指责、批评、劝说,从而进行干涉来行使舅权。[16]

舅权的另一个典型表现是姑舅表婚,即舅舅的子女有娶嫁姑妈子女的优先权,这也可视为是舅舅对姐妹、外甥付出后应得的回报。在汉人中,舅舅与外甥互有法律关系,体现在服制上就是外亲之服皆缌。在父系继承制下母系亲属属于外亲,因此外甥与母舅互服缌麻,于五服中等级最低。在生活实践中,甥舅关系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姑舅婚。在《仪礼·丧服》经传中,舅既用以指称夫之父,又用以指称母之兄弟,姑既用以指称夫之母,又用以指称父之姊妹。这种双重称谓是当时流行姑舅婚的证明,已有多位学者作过论证。冯汉骥先生早在1941年就指出:“舅姑二名词所表现者,为双系的交表婚姻制,即己身能与舅姑之子女互为婚姻是也。”[17]410不仅如此,冯氏还论证说:“双系的交表婚在中国古代之存在,可无疑义。但何以知其为一种‘强制性’的婚俗?此亦至易明了,如婚姻可以自由选择,则舅之子不一定娶姑之女,而姑之女亦不一定为舅之媳。若此则《尔雅》中所言‘姑’‘舅’‘甥’,与亲属之实际不合,则无由发生矣。换言之,婚俗当有多少之‘强制性’,始能影响到亲属名词也。”[17]411这种强制性的姑舅表婚正是舅权的一个有力证明。

姑舅表婚也普遍存在于其他民族中。据彭兆荣统计,仅西南地区有代表性的25个少数民族中就有近20个民族有姑舅表婚俗,如苗族、侗族、布依族、傈僳族、哈尼族、德昂族、普米族、彝族、羌族、基诺族、瑶族、拉祜族、门巴族等。[18]彝族有单方向的姑舅表婚习惯,如果舅舅提出要娶外甥女作为儿媳妇,一般要促成这门亲事,如果外甥女不愿嫁到舅舅家去,那么在她和别人订婚前,由她的丈夫家先给她的舅舅送礼金,征得他的许可后才能订婚。在外甥女结婚的时候,舅舅要送她到其丈夫家去,届时他会得到很高的礼遇。都安布努瑶的舅权很突出,舅舅的儿子有娶姑表姐妹为妻的优先权,舅舅无子或经舅舅同意,姑表姐妹方可外嫁,但男方要送酒肉给舅舅以资酬谢。广西南丹白裤瑶也行姑舅表优先婚,不经舅舅同意,甥女办不成婚事,甥女的聘金,三分之二归舅舅,三分之一作为“养奶钱”归父母。[19]歪梳苗族的女孩如果没有直接嫁给娘舅的儿子,出嫁时就要送给娘舅 “一份礼物”作为赎金,苗族社会称之为“外甥钱”。这在明清时期的很多汉文典籍里都有记载:“清江苗婚嫁,姑之女定为舅媳,倘舅无子,必重献于舅,谓之外甥钱,否则终生不得嫁。”“黑苗婚姻,姑之女定为舅媳,若舅无子,必重献于舅,谓之外甥钱,又名还种,否则终生不能嫁。”[1]羌族的舅舅对外甥的婚姻大事也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女儿到了适婚年龄先要看舅舅愿不愿意纳为儿媳;儿子相亲,也以舅家优先,即便是儿女与别的人家定亲,也得征求舅舅的同意。[16]侗族有“还舅门”——即姑家之女必须还嫁给舅家之子的习俗。女方父母要答应一桩婚事,必须先问舅家是否要留女儿做儿媳妇,如果舅家答应女儿嫁入别人家,这门亲事就能成,到结婚时男方必须带礼物到女方的舅家赔礼,一是表示感谢和尊重,二是给予象征性的赔偿。如舅家非要留外甥女做儿媳,女子又坚决不愿意,打算娶她的男家就要陪很大一笔钱,有些农户会因此举债度日。[20]这种还舅门习俗还有某种经济原因。因为嫁女要有5亩左右的陪嫁田和陪嫁礼物,待外甥女长大嫁回舅门时,就要把这些东西如数带回来,如果姑妈没有女儿,那么待她去世后陪嫁田仍要如数还给舅家。[18]在云南墨江地区的哈尼族中,舅舅享有监督“血”流向的特权,舅舅的儿子娶姑家女为妻,标志着“血”是“顺流”,反之则是“倒流”,“倒流”预示着家族面临着灭顶之灾,哈尼族把舅家说成是“祖根”“骨种”,也就是受“血”的影响,所以姑母一定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舅舅家的儿子,若舅舅家没有同龄或近龄的儿子,方可将女儿嫁与他人,不过必须付给舅舅一种特殊的“舅父钱”,俗称“外甥钱”或“吃奶钱”。舅舅满意后,姑家的女儿才能出嫁,若不给舅家“舅父钱”,则姑家的女儿终身不能嫁。[13]乾隆《永顺府志》卷二记载了土家族在缔婚上的规定:“凡姑氏之女,必嫁舅氏之子,名曰骨种。无论年龄之大小,竟有姑家之女长十余岁必待舅氏之子成立婚配。”[18]这种单向的姑舅表婚,是以保证舅系亲族繁衍和发展的稳定性为优先,是典型的舅权表现。

三、结语——舅权的实质和功能

综上,我们详细分析了母系继承和父系继承制下的舅权。无论是母系还是父系继承都是以婚姻制度为中心。在一个极端的母系制度中,如印度纳亚尔人、印尼米南卡保人和摩梭人,由于完全排除了夫妻作为共同体的婚姻,所以一个母系血缘群体对自己的财产(包括世俗财产和群体成员)保留有不可分割和无可争议的所有权,丈夫在法律上对妻子或孩子们都没有权利,权利保留在母亲和她的亲属手中,为了强调和维持兄弟姐妹间的联系而牺牲了夫妻间的联系,丈夫对妻子的权利受到限制,在这样的社会中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舅权而不是夫权。在一个极端的父系社会中会出现完全相反的情形,对子女的权利全部由父亲及其亲属掌握,夫妻间的联系因牺牲兄弟姐妹的联系而被加强,丈夫对妻子有很大权力,她处于他的控制之下。但极端的父系制度和母系制度都比较罕见,“一般说来都有一定的调和,当一方的亲属具有优势权利时,另一方面的亲属也具有某些得到认可的权利。”[2]43

父系制度下的舅权就是对母系亲属权利的某种认可。这种认可,一方面说明女性的母家(即父系血缘亲属)不肯放弃对出嫁女儿的所有权利,他们有权利继续关注出嫁女儿的生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女儿在丈夫家族中的权益和地位,当女儿利益受损时可以获得补偿,因此这也是对本群体利益的一种维护。此时,舅权对夫权起到了抗衡作用,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舅权是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的遗留。另一方面在以亲属关系为整个社会结构重要基础的社会中,对母系亲属权利的某些认可对夫家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是建立联合、增加外援、壮大力量的重要方式,而联合的最好纽带就是甥舅联系。新中国成立前的凉山彝族时常为争夺人口 、土地 、财富等原因而发生械斗,这些械斗短则几年十几年,长则几十年乃至百年以上,双方世代为仇,称为“打冤家”,在打冤家的战场上,就有一支援军是舅舅家的,所以说“舅父是援助的强力”。因此,在凉山彝族社会生活中,人们最敬重的人莫过于自己母亲的兄弟——舅父,人若没有舅父,就会过着任人欺凌的艰难日子。[21]在凉山中,要探究哪一家黑夷力量的强弱,必先问这黑夷的‘喜妈’(夷语称妻之谓)是哪家,如果‘喜妈’家强硬,那就本人势力稍弱,旁人也不敢轻易来欺侮,如果‘喜妈’家软弱,则本己虽强,也不一定为人所畏,所以,一个黑骨头的盛衰,和妻家的强弱有直接的关系。[10]而姑舅表婚可谓“亲上加亲”,无疑使这种联合更加稳固。

综上所述,舅权并不就是母系社会的必然产物,在父系社会中仍然有其存在的社会根源,不能简单理解为母系制向母系制过渡的残余。因为在所有原始的或先进的社会中,亲属关系都必须是双边的。个人既通过父亲与一些人相联系,也通过母亲与另一些人相联系。如果通过母亲所获得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重要性比通过父亲所得到的权利和义务重要,我们即称之为母系制度。反过来,父系是指从父亲处获得的权利和义务比从母亲处获得的权利和义务重要。[2]40但即使是在最牢固的父系制社会中,母系亲属也受到一定的重视,这种重视往往通过舅权表现出来。换言之,在父系社会中,父系宗亲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主要的,但母系亲属与外甥也保持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非常必要。

[1]黄秀蓉.贵州化屋歪梳苗“谈姑妈话”习俗:“舅权”的历史遗留与变迁[J].民族研究,2013(2).

[2][英]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

[3]俞亚克.印尼米南卡保族母系制社会探析[J].东南亚,1988(3-4).

[4]和钟华.生存和文化的选择——摩梭母系制及其现代变迁[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

[5][英]马林诺夫斯基.两性社会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6][日]中根千枝.母系制度的结构分析[J].民族译丛,1989(1).

[7][美]哈维兰.文化人类学:第十版[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8]陈安娜.台湾土著社会母系氏族中的男性话语权[J].东南大学学报,2008(6增刊).

[9]汪宁生.易洛魁人的今昔[J].社会科学战线,1994(1).

[10]刘小幸.彝族社会历史中的母系成分及其意义[J].民族学刊,2013(1).

[11]吴东海.略论畲族社会生活中母系制残余[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5).

[12]张泉福.略论舅父权[J].民俗研究,1993(4).

[13]施建光.哈尼族舅权初探[J].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

[14]苏静.试析残留在甘孜州彝族社会中的母系文化痕迹[J].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

[15]韩肇明.瑶族母权制遗俗研究[J].民俗研究,1986(5).

[16]刘芳.由“瓦尔俄足”来看羌族舅权与母系崇拜[J].黑龙江史志,2009(14).

[17]冯汉骥.由中国亲属名词上所见之中国古代婚姻制[C]//中国社会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百年文选(上).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18]彭兆荣.论舅权在西南少数民族中的制约作用[J].贵州民族研究,1989(2).

[19]彭学新.白裤瑶婚姻中的舅权初探[J].新世纪论丛,2006(2).

[20]吴娟.侗族还舅门婚俗之变迁[J].神州文化,2013(29).

[21]蔡富莲.论凉山彝族社会生活中的舅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A RESTUDY TO AVUNCULATE UNDER THE SYSTEMS OF BOTH THE MATRIARCHAL AND PATRIARCHAL INHERITANCE

Wang Xiaojian

In the ethnological investigation,the problem of avunculate is often involved.This custom was once thought to be associated with the matriarchy and a product of it,and if it appeared in a patrilineal society,it proved that this society had experienced a stage of matriarchy.However,ethnological studies have proved that avunculate doesn’t necessarily belong to the matriarchal society,and still exist in the patrilineal society.Because the kinship must be bilateral in all societies,and the individual is linked to the kinsfolk through one’s own father and mother.Even in the firmest patrilineal society,the maternal relatives are also given a certain degree of attention,and it is often expressed through the avunculate.In other words,in the patrilineal society,the relationship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the patrilineal kinsfolk and the children is the main relationship,but it is also very necessary to maintain certain right and obligation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atriarchal relatives and nephews.

matriarchal inheritance;patriarchal inheritance;avunculate

C954【文献识别码】A

1004-454X(2017)03-0099-009

﹝责任编辑:罗柳宁﹞

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父系继承、母系继承与妇女地位研究”(ZJ2015003)。

【作 者】王小健,博士,大连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大连,11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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