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文法系 李寿荣
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要求是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十四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的五个基本原则,它是确保依法治国能够顺利进行并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宝。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1]这两个“最”既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伟大意义,又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之间最本质、最密切的联系。“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同样,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所以“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2]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实践告诉我们,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我国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全面依法治国是在党的全面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即党领导人民群众科学立法、党领导各级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党领导各级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党领导社会各界带头守法。
习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3]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有机统一的,两者并不矛盾。一方面,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前提和政治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个前提不能动摇也动摇不得,因为只有在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法治的社会主义本色,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才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党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对社会主义法治进行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和必然要求。党的一切活动必须要有法有据。党首先必须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其次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领导我国的法治建设,只有这样,党的领导才具有合法性,党的领导才能得到法治的保障。党的执政地位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党的执政权力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党的执政活动需要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党的执政效果需要宪法和法律的保障。所以,党对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不是自封的,它有宪法依据,因而是依法领导。而且,党必须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依法执政、依法施政,绝不能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要依据宪法法律、党章党纪来管党,从严治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4]
坚持党的领导首先要自觉维护党的权威。维护党的权威其实就是提高党在人民群众中的信任度、认同感和威望,从而维护党执政的生命。“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一个政党是否能够长期执政,并不取决于它的主观意愿,而在于人民群众的认同程度。”[5]党的权威来源于人民群众的认可、拥护和信任,而人民群众对党执政地位和领导工作的认可、拥护和信任来源于党的人民性,具体表现为党为了人民、服务人民、依靠人民,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早在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就将群众路线同实事求是和独立自主一道作为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形成了党的群众路线的权威表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6]所以,要“千方百计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7]只有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人民才能全心全意拥护党和爱戴党。为了保持、完善和提高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觉悟和执政能力,党不仅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而且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保持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习近平同志于2014年10月23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这条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样一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实事求是的科学之路,否则,法治建设可能会偏离我们的初衷和目标。
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发展道路,真理都是有条件的,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习总书记引用清代魏源的话说:“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鞋是否适合脚,只有穿鞋的人知道;中国人需要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只有中国人自己清楚。中国革命的胜利和中国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了一条属于自己的革命和发展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在伦敦金融城发表演讲时强调:“道路决定命运,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只有找到适合自己条件的道路,才能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法治建设作为服务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必须适合于经济基础,适合本国的国情和实际才能促进经济和其他事业的发展。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头就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习总书记引用战国商鞅的话说明了观时俗、察国本对于治国理政、立法行政的重要性。“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要坚持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必须要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出发。所以,在法治建设中我们一定要做到:“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8]
当然,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不是我们要关起门来搞法治,排斥一切外来法治经验和法治思想。如果是那样,那将是一条僵化封闭的老路,这是习总书记坚决反对的。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国的大门从来就是敞开的,我们愿意接受和吸纳一切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外来经验和做法,法治建设也是如此。“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9]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和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力量。中国革命的胜利是人民的胜利,中国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是人民的成就。中国共产党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始终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党在各项事业中始终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得到群众的热烈拥护,党的执政地位才能稳如磐石。习近平总书记恪守“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不动摇,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最高位置。
为人民服务是由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共产党人革命和建设的目的和宗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0]毛泽东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开篇就提到:“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 。”[11]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毛泽东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就是我们的出发点。”[12] “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1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坚持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还要求我们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相信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自己发展自己的能力,并全面支持人民群众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中来,在各项事务中主动发挥他们的智慧和能力,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地位。
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就要做到:一是全面依法治国为了人民,把为人民服务作为依法治国的宗旨,法为民立、法为民谋、法为民想。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彻底而充分地实现。二是全面依法治国要依靠人民,全面支持人民群众参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各项事业当中来。包括人民参与立法、执法、司法,人民群众学法用法、知法守法等法治活动中来。“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14]三是通过法治确保人民群众在其他领域和方面的利益和权利,确保人民群众在其他领域和方面主体地位的实现。“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15]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参与者和支持者,也是依法治国的维护者和受益者。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依靠人民、为了人民,确保人民的主体地位。
依法治国离不了中国的历史和国情。中华民族是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儒家思想根深蒂固,传统文化深入人心。儒家思想所倡导的“德主刑辅”、以“仁义”为核心、以“礼仪”为规范的治心之术就是传统德治的本质,是约束人行为的根本。历代统治阶级通过以文化德、以礼施教、德法并用、德主刑辅的统治方略,使中华文明维持了两千多年超稳定的封建社会,形成了独特鲜明、影响深远的古代中华民族治国理政的思想。习近平同志深谙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国情,实事求是地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法律不是万能的,许多问题法律涉及不到、解决不了,所以需要道德自律来解决;法律也并不是万善的,其中有很多人为操控的因素,如法律是人制定的,立法者的道德性直接影响法律的道德性;法律也是由人来执行的,执法者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直接决定法律执行的善与恶。所以,法律需要道德来完善,法治需要德治来补充。
一个国家的守法程度和法治化水平与这个国家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密切相关,道德水平高,守法程度高,法治化水平也高;反之,道德水平低,守法程度低,法治化水平也低。传统中国是一个很注重德治的国家,而且与法律相比,道德教化更能说服人心,在治国理政中起着更大的作用。这种德治的传统在现代人观念中依然根深蒂固,所以全面依法治国离不了以德治国,并且包括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共同发展。 “现代国家固然需要强调依法治国,但同时也需要以德治国。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而德治则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内在自律意识,从而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一致的。”[16]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17]
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注重通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来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重点强调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律与道德就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谁也离不了谁。法律与道德密切联系,相互渗透。“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都是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与道德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律通过规范外在的行为促进个人内心道德的提升,道德通过规范内在的心灵指导外在的行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从人类理性的角度分析,‘依法治国’本质上所体现的是一种工具理性,它表现为公民对法律和规则的一种崇拜与服从;‘以德治国’所体现的则是一种价值理性,它表现为公民内在道德修养与自律意识以及对外在规范与法津的态度问题。”[18]“从一种治理理念来讲,德治倾向于鼓励与激发,法治则倾向于强制与惩罚;从一种治理模式来讲,德治是一种‘道德-自主’模式,而法治是一种‘被动-服从’模式;从一种治理原则来讲,德治是一种‘情感-尊重’原则,法治则是‘理性-驯化’原则; 从其中体现的文化精神来讲,德治体现的是自主与自觉精神,而法治体现的是管理和征服的意志。”[19]所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必须两手抓,“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法治以追求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而公平正义的首要要求和前提就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是依法治国的程序要求也是实体要求。并不是所有社会的法律都讲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法律工具来剥削压迫劳动人民、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历史不胜枚举。《汉穆拉比法典》将古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并给他们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权利。我国《周礼》就有“八辟”之制,曹魏以后发展为“八议”,即八种特殊的人犯罪交由皇帝直接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所以,古代社会所谓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是一种法治的理想或托词而已,真正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往往就变成了“刑不上大夫”。法律的性质由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即使是到了比较民主的资本主义社会,法律也不过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20]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它消灭了人剥削人的政治基础和经济条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由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它反映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的性质,确认了人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并能在实践中保障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所以,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特点和基本属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就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概括的那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2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二是任何人的违法犯罪都要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任何人都要平等地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没有人能够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习总书记说:“我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22]这就告诫我们在依法治国中一定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地依法办事,不能受人情、权力、利益等方面的诱惑或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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