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员)
打拐就是要“从严从紧”
作者 胡印斌(媒体评论员)
拐卖妇女儿童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都无法容忍的毒瘤,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必须以严刑峻法进行惩治。
2016年12月22日,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以及“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等依据立法精神做了细化解释。
将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婴幼儿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行为,视为“偷盗婴幼儿”,而非“拐卖”,相应地,在量刑上也更重。此举显然体现了对婴幼儿的特殊保护。也即,对缺乏辨别能力的婴幼儿而言,欺骗与引诱,均可理解为针对监护人、看护人进行的“偷盗”,理应严处。
现实中不乏这样的现象,父母或其他看护人,因为一时疏忽,小孩子被骗走,由此产生的人间惨剧令人痛心。此番《解释》将欺骗、利诱视为“偷盗婴幼儿”,有利于从严打击,合民心顺民意。
事实上,新的《解释》还有多处体现了对拐卖儿童妇女的“从严从紧”和细化。比如,《解释》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藏匿、转移被买儿童、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等行为解释为“阻碍解救”;对实践中发生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行为,《解释》明确规定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对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解释》规定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像阻碍解救、亲友参与拐卖妇女、收养被拐儿童等等,均是从需求方着手,做出明晰界定。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对以前可能无法认定或模糊含混的需求行为加以惩治,有助于司法实践中的严厉打击。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奇怪的论调,即试图以被拐妇女儿童后来较为丰裕的生活现状,来洗刷拐卖的罪恶,甚至还以此为拐卖者及其收买者开脱。这使得社会上对拐卖行为产生认识混乱,更有人还将这上升为情与法的纠缠。必须明确,不破除这样“倒果为因”的糊涂认识,不可能彻底遏止拐卖妇女儿童的罪恶现象。
当然,从严从紧并不意味着拒绝人性化。《解释》中也对被拐妇女的后续选择做出了界定。对被拐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情形,《解释》规定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这与此前不由分说一概送回原居住地相比,显然是留了口子。不过,为防范法律被钻空子,同时规定,具备该情形,只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要依法追究。
拐卖妇女儿童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都无法容忍的毒瘤,若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不仅会造成当事人与其家庭的痛苦,也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必须以严刑峻法进行惩治。法律层面的从严从紧以及细化,必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强大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