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冠兰
论先秦的文体并称与文体观念
文/李冠兰
文体并称是中国古代普遍存在却久被忽视的文体学现象。所谓文体并称,即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体名称并举的方式指称文体,其所指向的内涵可能是一种文体,也可能是多种文体。文体并称揭示了上古时期文体内涵的复杂性和命名的多义性,反映了时人对文体内涵的多维认知。先秦人通过文体并称,对相似文体加以区辨,这是一种潜在的辨体意识;文体并称现象还体现了文体观念的泛化与初步的文体类聚观。虽然先秦时期文体论尚未成熟,但时人往往在一些细微的表述中隐约透露出潜在的文体观念。这些文体观念是抽象的,不易把握。而对文体并称现象的研究,则从一个侧面提供了观念层面的实证。此外,对文体并称的研究,透过厘清古代文体复杂的名实关系,抓住了先秦文体边界模糊的本质特点,有助于更为客观地认识先秦文体的命名与分类问题。
文体学上的“文体并称”现象,与语言学上的“同义连用”现象有一定联系。黄金贵指出:“所谓同义连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意义相同、相近甚至相类的词并列连用的语言现象。”概言之,文体并称现象中,当并列的两个文体名称属于同义词或近义词,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涵盖于同义连用的范畴之中;然而,在文体学的领域,还存在不属于同义的文体名称并举的情况,这便与同义连用有所区别了。不过,语言学对“同义连用” 的研究,对本文有相当的启发。学者普遍认为,同义连用的产生有两个原因:其一,从修辞的角度看,有增强文势、协调音节的作用;其二,从表义的角度看,能提高汉语表达的明晰度和精确度。先秦时期文体并称现象的出现也与这两点密切相关。先秦时同义连用现象已相当普遍,这是文体并称现象出现的语言学背景。本文正是在语言学研究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探究文体并称现象所反映出来的文体命名、分类的内在规律,进而研究先秦文体观念的特点。
由于先秦在文体发展史上处于发轫期,基于文体发展的实际状况,本文所论述的“文体名称”,既包括对文体的直接称谓,也包括具有文体性质的言语行为之称名,以及文辞称引所采用的提示词。
先秦的文体并称现象,反映了时人对文体内涵的原初概括——言辞的功能、言语方式、仪式背景及其载体,都是定义一种文体的基本要素,共同架构出时人对文体的总体概念。同一文体,可能会出现多种并称。
先秦的盟誓之体,有“盟诅”“诅盟”“盟誓”“盟载”之并称,如:
盟誓之言,岂敢背之。(《左传·襄公九年》)
掌盟诅。(《周礼·春官·诅祝》)
掌盟载之法。(《周礼·秋官·司盟》)
有学者已注意并厘清了盟、誓、诅在指称上的混乱。从更深一层看,称谓的“混乱”恰恰真实地反映了先秦时代盟誓之体内涵的复杂性以及时人对这种复杂性的认识。
“盟誓”之“盟”,反映了盟誓之辞的礼仪背景。“盟”,甲骨文字作等,其本义是血祭祖先的一种祭祀名称,至春秋以后,“盟”具有了杀牲歃血以取信的仪式的含义。
“盟誓”之“誓”则突显在盟誓仪式中“约信”的言语方式。在盟的仪式中必定会有向神明起誓的仪节。举行盟礼时会配合祭祀的仪式以告神明,与盟者在神明的见证下起誓,以相互约束取信。
誓与诅,又是春秋战国的盟誓之辞中不可分割的两部分,“盟首”之后往往以“有渝此盟,明神殛之”等语引出请神加殃于背盟者的诅咒之辞。近年出土的东周载书,以“(神格)之,非是”等语作结,意为请神明监察,如有背盟则受诛灭。这是典型的诅辞。一篇完整的载辞基本包括要誓与诅咒之辞。
盟誓之辞又名“载辞”,因其书写于简册、石圭等载体之上,名为“载书”,故又有“盟载”的并称。《周礼·秋官·司盟》“掌盟载之法”,郑注:“载,盟辞也。盟者书其辞于策,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于上而埋之,谓之载书。”“载书”一词体现了其作为书写盟辞的实物载体的性质。
当然,“誓”并不局限于盟誓之礼。《说文解字》云:“誓,约束也。”段玉裁认为“凡自表不食言之辞皆曰誓”。“誓”的言语方式可以用于几种文体之中(包括盟誓之体、誓戒之体,以及单纯的起誓之辞)。而只有在“盟”的礼制背景下,以“誓”“诅”的方式发起盟誓之辞,将其书写于一定的载体而成为“载书”,才得以准确地定义先秦的盟誓之体。而先秦人对“盟誓”“盟诅”“盟载”之并称,充分反映了其对这一文体的多面理解,构成了其关于盟誓之体的内涵的完整认识。
在先秦时期,同一文体还可能具有多种言语方式,先秦人因此将两种言语方式合并而指称之。上文所举的盟誓之体,其中便有“誓”,也有“诅”的言语方式。
誓戒之体也与多种言语方式相对应,反映在文体并称上,则有“诰誓”“誓命”“誓告”“誓戒”等多种方式。誓戒是在战争、籍田、祭祀等活动中上级对下级的诰诫之辞,其目的是提前向下级申明相关的纪律与规定,敦促其遵守,并强调对违者的惩罚。誓戒之体的“誓”亦突出其“约信”的性质,以“自表不食言”。如《尚书·甘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的《甘誓》《牧誓》等典型的誓戒之体中,讲话人有时将自己的言辞称作“誓告”:
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尚书·甘誓》)
“告”的本义为讲话、言语、告知等。因此“誓告”之“告”强调告知之义。
又有“诰誓”之并称,如《荀子·大略》:“诰誓不及五帝。”“诰”字后起,有由上告下之义。“诰誓”之并称更强调其下行文体的性质。
又有“誓命”之并称。誓戒之体本有命令的性质,往往先申述对下级的具体命令与要求,最后再起誓。故《尚书·费誓》开篇便云:“嗟!人无哗,听命。”
又有“誓戒”之并称。戒之义,《说文解字》云:“戒,警也。从 持戈,以戒不虞。”可知“誓戒”并言,强调其对讲话对象的警戒作用。
由此可见,先秦的誓戒文体存在多种并称,这透露了三个层面的信息。其一,这类文体实际上具有誓、告、诰、命、戒等多种言语方式,它们共同构成了这类文体的整体。其二,先秦人以不同的并称方式指称这类文体,反映他们对构成这类文体的言语方式的多样性有所察觉。然而用例之错出,又意味着其对该体内涵的理解是不确定的,未臻成熟。其三,诸种并称都围绕“誓”命名,可见他们对该类文体中占据主导的言说方式已有初步的概括。
因此,文体并称中各自的涵义是有一定区别的,有必要加以厘清。而将这些名称并列起来以指称文体的现象本身,反映了先秦文体言语方式的多样性,从深层揭示了文体内涵的各个维度,同时又共同勾勒出时人对该文体的整体理解,他们认为这些维度都是构成该文体的要素。这一现象还显示出文体观念发展早期的特点——文体称名是不统一、多义甚至是含混的。这正说明先秦人并未在观念上获得对该体言语方式的共识,反映了文体观念在形成初期的模糊性。
先秦的文体并称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对于相似却有所区别的文体,时人可能会以并称的方式予以区辨。语言学认为,复音词的出现,是为了比单音词更准确地达意。而文体并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也出于这样的需求。在先秦文体边界模糊的背景下,文体并称有助于更为准确地指称某些容易混淆的文体。试举两例:
例一,关于训体,《说文解字》云:“训,说教也。”先秦的训体有以下几种:其一,上级对下级的训教之辞,一般具有口语的性质,如《尚书·顾命》、清华简《保训》所载先王之遗训,《尚书·盘庚》所载王的训告之辞等;其二,先人传下来的训辞,一般以简炼而富有韵律的语言传递先王的智慧,便于诵读,如《逸周书·度训》《命训》《常训》等;其三,下级对上级的训导之辞,如《尚书·伊训》《无逸》《高宗 日》《高宗之训》;其四,被称为“训典”的记载典章制度、风土百物之书。面对这种复杂的同名异体现象,先秦人通过文体并称以更为准确地指称具体的文体。
上对下的训教之辞,由于具有明显的命令性质,人们以“训命”之并称来指称之:
王曰:“兹予审训命汝。”(《尚书·顾命》)
此外,上对下的训辞又有教诲的性质,故以“教训”并称之:
及景子长于公宫,未及教训而嗣立矣……今吾子嗣位,有文之典刑,有景之教训。(《国语·晋语九》)
“教”在先秦有上对下的教诲、教化之义,《尚书》周诰经常将王言称作“教”。在此基础上,汉魏后发展出“教”体。“教训”之并称,强调了训体的教诲、教化功能,这种表述对该类训体的界定加以明晰化了。
而下对上的训词,时人或以“训导”并称之:
自卿以下至于师长士……必诵志而纳之,以训导我。(《国语·楚语上》)
“训导”的并称,进一步明确了这种训辞自下而上规谏、引导上级的内涵。
对记载典章制度、风土百物之书,则往往以“训典”称之:
告之训典。(《左传·文公六年》)
端刑法,辑训典。(《国语·晋语八》)
又有左史倚相,能道训典以叙百物,以朝夕献善败于寡君,使寡君无忘先王之业。(《国语·楚语下》)
综上,先秦人通过训命、教训、训导、训典等并称,区分内涵相当复杂的“训”体,使其所指更为明确,体现了称述者对这些文体初步的区辨意识。
例二,先秦有册祝、册告、册命之体,由于三者皆以简册作为书写载体,故都以“册”或“策”命名。
从商代至周初,“册”有丰富的内涵,如祝告神灵的简册、册命、书写战争誓辞或出兵命令的典册、王的诰命等,其具体用法表明它已具有独立的文体意义。然而,正是因为“册”的涵义非常丰富,以其为文体命名,给后人的理解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
最迟到西周中期,册命之礼已经基本固定而程式化了,西周铜器铭文所载册命之辞亦成为一种规范化的文体。西周人以“册命”之并称来指称这种文体,其例甚多。由此,对这一文体的指称已相当明确。
《尚书·金縢》记载周公为武王祷病:“史乃册祝曰:‘惟尔元孙某……’”《尚书·洛诰》:“王命作册逸祝册,惟告周公其后。”以“册祝”“祝册”并称,对文体的界定更为明晰了。
又有“册(策)告”之并称,如:
册告是一种特定的祭仪。“册告”的并称,既涉及书写祝告之辞的册书,也突显这种文体告事的性质。
由此可见,先秦的“册”体有多种内涵,但由于都以载体命名,容易相混。先秦人通过“册祝”“册告”“册令(命)”等并称方式,有意无意地为这些文体划清了界限,这是初步的文体辨别、分类意识的显现。
综上可知,先秦时期虽然并没有成熟的辨体观念,但人们对文体类别的分辨、研判,就是在这些只言片语中逐步建立起最初步的、无形的体系。可以说,在先秦诸体边界较为模糊的客观背景下,如果没有文体并称的方法,诸种相似文体之间的辨别便会更为困难。
春秋战国以后,作为复合词的文体并称开始增多。根据语言学的观点,复合词的意义不是各个语素意义的简单相加,而是构成一个更概括、抽象的意义。陆宗达、王宁指出:“在汉语词汇发展的早期,词汇的意义偏于综合,统称很多。以后思维细密了,又趋向分析……待双音节合成词大量产生,改用词素组合来区别近似事物,词汇的发展又趋于综合了。”从文体学的角度看,这种文体并称的现象,说明了先秦人通过对已有文体称名的组合,指称更为抽象的文体概念,反映了先秦文体观念的泛化倾向。再者,对文体命名的同义并称,又体现了先秦人对相似文体的类聚观念,即对文体的认知不止“辨异”,还有“识同”的意识。
举例而言,《诗·魏风·园有桃》:“心之忧矣,我歌且谣。”《毛传》:“曲合乐曰歌,徒歌曰谣。”可见早期歌、谣的概念有所不同。战国以后,出现“歌谣”之并称:
歌谣謸笑,哭泣谛号。(《荀子·礼论》)
此并称指称一个更为抽象和概括的概念,即歌唱之义。
同理,又有“讴歌”“歌讴”之并称。如:
讴歌者不讴歌益而讴歌启。(《孟子·万章上》)
故近者歌讴而乐之,远者竭蹶而趋之。(《荀子·儒效》)
“讴”之本义,或指某个地域的歌唱方式,如齐讴、蔡讴。而“讴歌”“歌讴”之并称,所指更为抽象,泛指歌唱的言语活动。
在祭祝类文体中,祝、嘏之义本各有别,所谓“祝以孝告,嘏以慈告”(《礼记·礼运》)。两者并称之时,则泛称祭祝之辞,《礼记·礼运》云:
修其祝嘏,以降上神与其先祖。
对祝嘏之并称,体现了先秦人对祝官所掌文体的认识持泛化的观念,将该系列的二级文体统视为一个大类。
又如誓戒与禁令,是相当容易混淆的两种文体。《周礼·秋官·士师》记载了“五禁”与“五戒”。禁具有正式的书面形态,接近法律条文;戒则更强调告语的性质,是将禁令告知相关人员,并警戒其遵守,否则将施以刑罚。然而,在文献中各种并称却是纷繁错出。《周礼》便有誓禁、戒禁、戒令、纠禁、纠戒等并称,作者已经将其作为泛化的称谓来使用。
先秦人通过对两个以上文体称名的并举,表达更为概括而泛化的文体观念。与此同时,选择何种文体称名以并称之,又反映了先秦人对相似文体的类聚观。
举例而言,先秦人对政事上的箴谏规诲之辞,往往通过并称而类聚以观之:
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左传·襄公十四年》)
先秦人将箴、谏、规、诲视为一个文体系列,意味着他们已意识到诸体的共性。
先秦人对这些文体的并称,反映了他们对这些文体的认知并不是泾渭分明的,而是持一种泛化、混而言之的观念。人们在潜意识中认为它们是一组相互联系的文体群。这一观念虽未明言,但是可以从文体并称的现象中体现出来。对某一系列相似的文体,先秦人往往下意识地将其归为一个大类,故对其统而言之。而对何种文体统而言之,则体现了对该系列文体的“识同”倾向。事实上,对文体的认知,“辨异”固然非常重要,而“识同”之观念同样值得重视。“识同”体现了人们对相似文体的共性的认知,是文体类聚的先声。因此,对文体之“识同”,是文体观念,特别是分类观念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通过与上文关于文体并称与文体辨异的研究加以对比,可以发现,在先秦时期,反映文体的识同与泛化观念的并称现象,比反映文体辨异意识的例子更为普遍。这说明了先秦人的文体意识,更多的是一种“泛文体”的观念,而辨体意识仍处于滥觞期。
对文体的识同意识在后世文体论中多有体现,如刘勰《文心雕龙》以“颂赞”“祝盟”“铭箴”等作为篇名分组论述诸种文体。《颜氏家训·文章篇》以五经为目,将各体类而聚之,以辨其源流。这种文体并称的方式更多地体现出对文体的内涵、风格、类别、源流的概括性认识。而先秦的文体并称则更多地体现为潜在的集体意识,是基于先秦文体发展的客观现实、出于语言运用的惯性和潜在的文体意识驱动而不自觉地产生的一种文体学现象。在文体论尚未成型的先秦时代,这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条窥见时人文体泛化与类聚观念的路径。
综上所述,对文体并称现象的研究,为我们认识先秦文体复杂的名实关系提供了一个比较清晰的思路。在先秦,文体之实与文体之名准确地一一对应的情况是较为鲜见的,更常见的是一种文体之名对应多种文体,或一种文体具有多种命名,文体的边界较为模糊。在对先秦文体的名实关系进行细致辨别的基础之上,对文体并称现象的研究给我们这样的启示,即对于先秦文体,对其本体的研究固然十分重要,而从文体边界的模糊性出发去认识先秦文体内涵的多样性,以及相似文体类而聚之的特性亦值得重视。对于先秦文体的名与实,有时并不能作过于囿于字面的区分。此外,对文体并称的研究,还有助于认识先秦人的文体观念。文体并称揭示了时人对文体内涵的多维度理解,反映了他们初步的文体辨异与文体类聚观念,尽管这种观念更多地是潜在的,不自觉的。在先秦的文体并称现象中,体现出文体类聚与泛化观念的例子比文体辨异观念的例子更为普遍。这说明了在先秦时代,文体的识同比辨异意识更为显著。换言之,在先秦“泛文体”占据主流的背景下,时人对文体的认知更倾向于浑化而通言之,而非明晰而别异之。
(作者系中山大学中文系特聘副研究员;摘自《文学遗产》2017年第3期)